秦朝储粮史研究
2017-03-11常娜
常 娜
(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河南 洛阳 471000)
秦朝储粮史研究
常 娜
(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河南 洛阳 471000)
秦朝奉行重农抑商政策。铁制农具的普遍使用和对牛耕的重视,使耕作技术大幅度提高,粮食产量逐渐增大。秦国的储粮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盛况。秦储粮形式有地上仓房和地下仓窖,储粮分为国家储粮和私人储粮。储粮的用途为:军队开支、官吏俸禄、王宫费用、救灾等。
秦朝;储粮;农业生产
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定都陕西咸阳,结束了长期以来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秦的统一为当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储粮的发展与进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战国时期,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加速了秦国的封建化进程,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极大地促进了秦国的农业生产。这种土地私有制使农民的地位有所提高并从中得到了实际利益,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土地制度改变的同时,税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訾粟而税”[1]16即按粮食的收获量来征税。为了掌握全国土地占有情况,为征收赋税提供依据,公元前216年,秦规定全国农民必须向政府如实登记占有土地的数额,由政府按亩征税,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人占有的合法性。这样,既巩固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基础,同时也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二)奉行重农抑商政策
统一六国以后,秦继续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李斯指出:“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2]255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意见。公元前219年《琅琊刻石》中有:“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2]245秦政府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反对人民弃农经商,限制商业发展。到公元前215年,“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2]252。重农抑商政策的实行对发展封建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三)铁制农具的普遍使用和重视牛耕
铁制工具是一切农业和手工业的重要物质条件,在战国时期铁制农具的基础上,秦代铁制农具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近几十年来,铁制农具在全国各地都有出土。
1991年,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店子秦墓出土铁铲3件。铁铲平面近梯形,横长方形銎,刃部宽13厘米,銎长2.4厘米、宽1.8厘米、长14厘米[3]109。
1970年,秦始皇陵附近(陵园北门外)临潼毛家村社员平整土地时掘得1件铁铲,铁铲长25厘米,两翅交叉处有长5厘米、高不到1厘米的脊梁[4]。
1974年,陕西临潼县秦俑坑出土铁锄1件、铁臿3件。铁锄宽0.5厘米、高10厘米;顶有长方楔形孔,孔长5厘米、宽1.5厘米、深4.6厘米。铁臿宽14.3厘米、高7厘米,顶有长方楔形孔[5]。
1956年,长沙市左家塘出土铁口锄2件,刃部呈半圆形[6]。
1973年,陕西省临潼县郑庄秦石料场遗址出土的铁制农具有耕翻地用的铁铧、铁臿,中耕除草用的锄、铲和收获用的铁镰[7]等。
秦时牛耕得到广泛推广,秦国政府对牛耕很重视。秦律对盗耕牛者一律判罪,规定厩苑所饲养的牛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完不成任务要受处罚。官府对厩苑每年进行4次考课,对饲养好的给予奖励,饲养差的即“牛减絜”的给予处罚。这些在《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中都有记载: “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吏,赐牛长日三旬;殿者,淬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次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易田典日旬;殿,治(笞)卅。”[8]30当时这样重视耕牛饲养,说明牛耕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
(四)耕作技术的进步
秦耕作技术比之战国有了一定的进步。当时人们根据农作物的不同,来决定每亩播种的数量,并且人们还注意总结农耕方面的经验。反映耕作技术方面的著作有《上农》《任地》《辨土》《审时》等,这些是我国较早的农书。吕不韦将这4篇文章收录在《吕氏春秋》中。上述文章中《上农》主要论述农业政策,其他3篇记载了改良土壤、适时种植、间苗保墒、除草虫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不仅如此,书中还对农具使用、土地利用、排水、洗土等都有记述[9]282。秦代流传下来的《耕田歌》:“深耕溉种,立苗欲疏;非其种者,锄而去之”[2]2001就是对耕作技术的总结。
(五)政府对农业重视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秦政府对发展农业做了很多规定。
第一,实行上报制度。《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墒(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昆、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8]24-25上面这一段话的意思是说,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时,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耕地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播种的土地顷数。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上告雨量多少和受益田地的顷数。如遇旱灾、暴风雨、水涝或虫灾损伤了庄稼,则需报告受灾面积。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递送;距离远的县,文书由驿站传送;文书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走。
第二,重视种子的选择、保管与收藏。如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载:“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同时,还规定了粮食作物的下种数量。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小豆)亩大半斗,叔(菽,即大豆)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8]43-44。
第三,注重农时。《秦律十八种·司空》中规定:“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8]88秦政府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劳动力,不误农时,规定用劳役抵债、赀赎债务的人,在播种与管理禾苗的时节,也可以回家农作各20天。
第四,严厉禁止危害农事活动的行为。《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8]30又“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卵杀,毋□□□□□□,毒鱼鳖,置穽网,到七月而纵之”[8]26。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水旱灾害损害庄稼,影响粮食生产。
第五,移民实边。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随着边疆的不断延伸,秦始皇更大规模地实行移民实边政策。《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徙黔有三万户琅邪台下,复十二岁”[2]224,开秦代徙民实边之端。公元前211年,秦始皇再一次“迁河北、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2]259。这些对于巩固及开发北部边疆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南部边疆,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发诸尝捕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2]253。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令徙太越民置余杭、乌程等地。秦始皇进行了3次大规模移民,移民约106万户,达500万人。
这些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当时的农作物产量一般每亩产粟一石半,折合今每亩产粟约140斤。秦的统治中心关中地区,是全国的经济重心。《汉书·地理志》载:“故秦地,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居什六。”[10]1646秦国呈现出民富国强的景象。
二、粮食的储藏
(一) 储粮概况
秦国粮食产量的大增,为储藏粮食创造了条件,秦国储粮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盛况。秦国境内当时“万石一积”“栎阳二万石一积”的粮仓比比皆是,咸阳粮仓竟达“十万石一积”[8]36。直到秦末刘邦入关时,关中依然积存大量粮食,故后来萧何“转漕关中,给食不乏”[2]2016。
中原地区储粮也非常多。《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秦末陈留尚有秦“积粟数千万石”。南阳宛地亦“人民众,积蓄多”。楚汉决战前夕,彭越攻下昌邑旁20余城,“得谷十余万斛,以给汉王食”[2]2592。而秦建于荥阳、成皋之间的敖仓,是当时最有名的粮仓,积粟甚多,是国家大型粮仓。秦立国后,就以敖仓转运储藏粮食,“夫敖仓,天下转运久矣”,“藏粟甚多”[2]2694。刘邦就因“据敖仓之粟”,打败了项羽。后来英布叛汉时,仍有人提出“据敖仓之粟”是成败的关键,可知秦汉之际十多年间,敖仓之粟取之不竭,存粮甚多[11]31。
(二)储粮的形式
秦储粮为地上和地下两种储粮形式。这一时期的地上仓房是一组群体建筑,由仓房、吏舍、办公房、门卫房和围墙几部分组成。这实际上就是一座仓城。仓房大小一致,以容万石为准。彼此隔以篱笆,单独设置仓门。
防潮湿是能否储粮的关键。秦代很好解决了地上粮仓的地湿问题。即用木板和草来防潮,木板不是直接铺在地面上,而是与地面有一定的距离,这样,既隔绝了地上的湿气,又不影响粮仓的通风。
注意防火防盗。粮仓建在远离农舍的地方,修筑有高墙,不让人接近粮仓;粮仓附近不准养猪、鸡等,须养狗以防盗;粮仓门门板要坚固、严实,门上有门闩。粮仓管理人员要“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8]108。
地上粮仓遗址目前尚未发现,但其模型囷、仓在秦墓中发现不少。仅陕县、陇县店子秦墓就出土数十件,共有8种形状[3]103-105。
第一种:粮仓顶身连体,圆坡形顶,顶端多呈乳头状。仓顶有出檐,大多仓顶出檐较窄,少数仓顶略宽。仓身圆腹,中部开有方形或长方形门,平底。
第二种:粮仓形状同第一种,唯底呈实心圈足,有的为锥形顶。
第三种:粮仓仓身圆胖,空心喇叭形圈足,仓顶形状各异,仓身和仓盖多为分体。
第四种:粮仓的仓身与仓盖为分体,仓身为锥圆形,顶为半圆形,足喇叭形高圈足。
第五种:粮仓的仓身与仓盖为分体,腹壁近直,有6道平行的突棱,直筒状空心圆足,足底四边半封口,尖状仓顶,仓顶上饰红白彩带组成的方格网状纹,仓腹及圆足饰红白彩带相间的平行纹。
第六种:粮仓身盖连为一体呈球形,下有筒状高圈足,圈足中部有一道突棱。仓身上部有细绳纹。
第七种:粮仓身盖分体,直筒形仓身,中部有一长方形门,圆坡状盖,平底。
第八种:粮仓为双足仓,多为身盖分体。
另外,在凤翔高庄、铜川枣庙、沣西客省庄、临潼上焦村等都出土有陶囷模型。
地下粮窖按规模分,有大有小;按级别分,有属中央的,也有属于郡县和封建地主私人的;按业务分,有的负责粮食的集中、贮存、供应,有的专为中转储运。结构形状上与地上粮窖并没有太大差别,只是一个建在地上一个建在地下。结构有土筑、木构、砖筑,更多的则是土木混合结构。《史记》中记载:“宣曲任氏之先,为督道仓吏。秦之败也,豪杰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独窖仓粟。楚汉相距荥阳也,民不得耕种,米石至万,而豪杰金玉尽归任氏,任氏以此起富。”[2]3280可见储粮的重要性。
(三)储粮的性质
秦储粮分为国家储粮和私人储粮。国家储粮的粮仓大都建于都城和各县,也有分布在乡里的。秦国家粮仓又分为储粮粮仓和转运粮仓。储粮粮仓为太仓、县仓、乡仓,转运粮食的粮仓为敖仓。国家粮仓中还有一种特殊粮仓——神仓。
秦统一六国前,在都城内都设置有太仓。《史记·秦本纪》载:“穆公十二年(公元前648年)晋旱,来请粟……穆公用百里傒、公孙支言,卒与之粟。以船漕车转,自雍相望至绛。命之曰:泛舟之役。”[2]188可见在春秋时秦雍城内就有规模巨大的太仓。后来,“戎王使由余于秦,秦穆公示以宫室积聚”[2]192,秦穆公向由余夸耀都城内宫殿的高大和储粮的丰富。
秦献公二年(公元前383年)至秦孝公十三年(公元前349年)秦在栎阳建都。栎阳也有储粮丰富的太仓。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载“栎阳有二万石一积”[8]36的粮仓,一个粮仓就储粮2万石,可见秦栎阳太仓储粮量之大。
秦统一全国后定都咸阳。咸阳城内太仓的规模为十万石一积的粮仓,可见仓房之大。秦在各县县治所在地普遍设置县仓。《秦律十八种·效律》云:“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是县入之。”[8]119这里的“是县入之”,说的就是秦国在全国各县设置的地方粮仓。县仓储纳谷物,以万石一积为准,单独分仓置放。如成都仓,《华阳国志·蜀志》第三卷记载:“秦惠王时,司马错率巴蜀众十万艘,米六百万斛,浮江伐楚。”可见成都仓储粮数量之大。成都仓也有转运仓的性质。因为它不仅要保证关中地区的使用,还要保障秦对楚及东南地区作战的粮秣供给。
神仓的储粮是特供祭祀上帝、祖宗及众神之用。
秦国粮仓除储粮的太仓、县仓和乡仓外,还有一种是负责粮食转运转输仓。秦国最大最著名的转输仓是敖仓,此外还有宛仓、成都仓等。
秦在荥阳建立的敖仓,在今郑州荥阳市西5里,石门之东,北临汴水,南连三皇山。秦始皇时置仓敖山上,故名曰敖仓。按章怀《后汉书·安帝纪》注:“敖即诗‘薄狩于敖’,即此地。秦于此筑太仓,亦曰敖庾。”[12]220秦统一前后,敖仓便是河渭漕运线的中转粮仓。《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敖仓“天下转输久矣”[2]2694。敖仓成为转运仓,其原因是鸿沟水系与黄河河道因水性不同,漕船性能各异,漕船不能一直西上直达目的地,因而只好将鸿沟水系所运中原漕粮集中于此,“停米易舟”,再西运关中。敖仓规模大,储粮很多,楚汉相争时,这里还有大量储粮。
(四)储粮的来源
储粮的性质不同,所储粮食的来源也不同。
国家粮仓储粮主要依赖田赋,也就是受田者所纳田租口赋,包括禾稼(粮食)、刍(饲草)、稿(禾科)等。关于纳刍、稿多少,《田律》中有明确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 稿二石。”[8]27田租是缴纳实物,按亩征收,其征收率为十一之税。如果田产一石半,那么一夫百亩,应缴纳租谷15石,刍稿5石。口赋可以缴纳实物,也可以用货币缴纳。农民耕种地主家的土地,不仅要向地主缴纳地租,还要向国家缴纳田租。这两者合计起来,达到了土地收获量的50%以上。可见田租征收数量之大。
其次来自纳粟拜爵。秦规定:秦民只要输粟于公,就可以获得爵位和官职,所谓“以粟出官爵”。《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四年十月庚寅,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令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2]224。
还有来自罚没的粮食,即粮仓的管理人员违反管理制度而对其进行的罚没。罚没的粮食全部上缴国家粮库。罚没规定很多,如“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窭毋(无)以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偿之,弗得居;其免殹(也),令以律居之”[8]62-63。“仓屚(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耗石数论负之”[8]118-119。
私人储粮中地主储粮的来源,一是耕种其土地的农民所交的地租;二是雇人耕种自己土地收获的粮食除向政府交纳田租后剩余的粮食。富裕农民储粮来源,一是耕种自己土地收获的粮食除向政府缴纳田租后,去除日常开支的剩余部分,二是耕种地主土地除向地主缴租、国家缴田租剩余的部分。
三、储粮的用途
秦国家储粮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官吏俸禄
秦始皇统一后,创立一套新的行政机构,由三公九卿组成中央政府。九卿之外,还有掌管京师治安的中尉,掌管宫室建筑的将作少府等。地方官吏有郡守、郡尉和监御史;县有县令(不满万户设县长)、县尉和县丞。县下设若干乡,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掌司法和税收;游击掌治安。乡下有亭、里、什、伍等组织,形成系统完整的统治网络。
秦以土地代替俸禄。因品秩不同,俸禄的多少有区别。俸禄多少是通过粮食的数额来表示。不同品秩的官员,俸禄具体多少未见有系统的文献记载,而零星的记载在一些文献中可以找到。如《法律答问》中有“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8]233。秦国的官吏名“令”的只有县令,他们的俸禄有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之分。秦有40余郡,一个郡又包括许多县,光县令的俸禄开支有多大可想而知。中央的三公九卿及其他官吏的俸禄不会低于县令,再加上郡、县的其他官吏俸禄,以及乡和乡以下亭、里、什、伍等官吏的俸禄,由此可见,秦官吏俸禄在国家储粮中所占的比重很大。
(二)军队开支
秦王朝实行郡县普遍征兵制。规定凡年满17岁到56岁的男子都要服兵役2年,兵役分正卒(守咸阳)、戍卒(守边疆)、更卒(在本郡县服兵役1个月)3种,总兵力约在140万人以上。庞大军队所需粮食由官府供应。任何人不得私自盗卖和买取军粮,违者“皆赀二甲”,并“入粟公”。秦军口粮都由驻地及所经各县供给,边防地区军队的粮食,则由中央从各地调征转输粮食供给。秦还设有军仓,军粮则由正仓(太仓、县仓)供应。
(三)刑徒口粮
秦法律严苛,农民、自由民、官吏等随时都有触犯刑律而沦为犯人的可能性。其口粮的消耗也不在少数。刑徒口粮的发放是按日进行,所谓“日食城旦”。口粮标准由性别、年龄、有无劳作、劳作轻重等不同情况而定。
(四)驿站传食
所谓“传食”就是指官府对传递文书者及其他因公出差人员的免费伙食供应。供应标准是按出差者的官职高低、有无爵位而定。如御史的差役出差,“食牌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8]101。驿站需要的粮食当由所在县承担,年终作为“它费”向太仓陈报。
(五)粮食种子
秦简《仓律》云:“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藏之。”[8]44其他粮食作物的种子如稻、黍、菽、荅、麻等与麦、禾种子一样,在粮仓中领取。
(六)国家酿酒
秦不准私人酿酒,只有国家可以酿酒。《仓律》云:“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黏稻。别粲、糯之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8]41-42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账上。收获后上报产量时,要把用以酿酒的秈稻和糯稻区别开,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客。
(七)皇室开支
皇室开支包括皇帝、妃子等皇帝家族成员以及为其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还有修建宫殿、陵墓等的费用。如秦二世大量征发农民修建郦山陵和阿房宫,修驿道,筑长城,通水路,戍五岭,等等。这些巨大的花费开支都来源于国库。
四、储粮的管理
秦对储粮的管理十分重视。在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中就有《仓律》25条,这是迄今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有关粮仓的法令。法令对粮仓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管理机构及官员的职责
秦在中央设置内史(治粟内史)机构,是主管全国粮食工作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内史秩二千石,主管全国储粮和上计工作,《仓律》规定:“入禾稼刍稿,辄为籍,上内史。” 内史每年年终还要对各县呈报的计书进行审查。《效律》规定:“禾、刍稿积廥(kuài 仓库的意思),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诸移赢以偿不备,群它物当负偿而伪出之以彼偿,皆与盗同法。大啬夫、丞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内令者共偿不备。至计而上外广内令籍内史。”[8]119内使有副手2人,为治粟内史丞,秩千石。
各县实官(粮仓)是内史机构下的粮食管理部门。主管官吏为仓啬夫、佐、史等;在乡一级设有离官,还有离邑仓佐。各县的仓啬夫、佐、史、廪人、丞等主管全县粮仓的出入、发放、贮存等事务。仓啬夫待遇分秩和月食两级。佐史是仓啬夫的属官,待遇较低,属“斗食”之秩。离邑仓佐是粮仓官府设于各乡的分支机构的人员,主管当地(乡)粮食的廪给发放,因其设在县治所以外,级别又较县实官仓啬夫低一等,故只能设“佐”这一级职位,称其为“离邑仓佐”,待遇与仓啬夫、仓佐、史同。
(二)秦对粮仓管理的具体制度
秦对粮仓管理的制度分别为封印制度、簿籍制度、核验制度、赔偿制度、宿卫制度等。
1.封印制度
封印制度,是与现在的封条封门是一样的,即用盖有印的封条去封粮仓的门。《仓律》中记载,“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餼)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隄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8]119。根据记载可知,封印是粮食入仓以后,由县啬夫(县长)或县丞(副县长)、仓啬夫、乡啬夫共同封识仓门,而乡啬夫、仓啬夫也可独自封印。封印的作用是“以检奸萌”。当时的封印是用印压盖在泥丸上,而不是纸上。
2.簿籍制度
簿籍,秦叫廥籍,就是专门记载粮仓情况的册子。登记内容为出入仓粮食的名称、数量、经办人的姓名、职务、住址、主管部门官吏、具体经办的官吏以及称量人员等。簿籍的填写由粮仓方面会同县、乡官吏共同完成。簿籍每年8月~9月先送交本县县廷,县丞审核完毕,加盖县丞印章后,由县直接上报内史,这样有助于中央政府准确全面了解储粮的情况。
3.核验制度
核验是对粮仓的官员因免职或调任进行核验,核验以簿籍为依据。在核验中若发现被免职者或调任者所主管的粮食有缺损,要追究其责任,并依法予以赔偿。凡是参与粮食入仓、出仓和增积的人员中途有变动,也要组织专人负责核验。
4.赔偿制度
凡对国家粮食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都要进行赔偿,即所谓的“复其故数”。赔偿的办法为:在职人员可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不在职的人员用服劳役来抵偿。如果同一粮食部门的官吏犯有罪责,其他有关众吏要共同进行赔偿。这实际上是一种“连坐”。
5.宿卫制度
粮仓周围建有高大的围墙,养狗以防盗贼,官员、啬夫及吏夜间要值班,所谓“善宿卫”“慎守唯敬”[8]108;不准有火进入粮仓范围内,“毋敢以火入藏府”[8]109;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粮仓重地,“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8]108;门窗关闭要严实,若手指能伸进去,管理人员要受罚。
另外,对于粮仓管理人员不遵守上述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轻者批评警告之,重者“赀”“偿”并罚。如“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耗石数论负之”[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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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f History of Grain Storage in Qin Dynasty
CHANG Na
(Luoyang Municipal Institute of Cultural Relics and Archaeology, Luoyang 471000, China)
The Qin Dynasty pursued the policy of boosting agriculture and restraining commerce. The widespread use of iron farming tools and the focus on cattle cultivation greatly improved farming techniques and gradually increased grain production. The grain storage in Qin Dynasty reached an unprecedented grand scale. The forms of grain storage ranked from ground barns and underground warehouses, which were divided into national and private grain storages. The consumption of grain storage mainly included army expenditure, officials′ salaries, palace expenses, disaster relief and so on.
Qin Dynasty; grain storag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10.3969/j.issn.1674-5035.2017.05.014
K233
A
1674-5035(2017)05-0071-07
2017-06-28
常 娜 (1983-),女,河南洛阳市人,主要从事文物修复与考古研究.
(责任编辑闫丽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