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文本释疑二三例
2017-03-11岳忠豪
岳忠豪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探索与争鸣】
《马关条约》文本释疑二三例
岳忠豪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马关条约》最终有中、日、英三种文本,学界对条约文本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存有分歧,有待考辨。本文拟以中日谈判及《马关条约》签订的历史过程为考察对象,系统梳理、证明三种约本皆系日方提出,并阐述文本比照时应注意的细节,这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相关的历史。
《马关条约》;中文本;文本对比
中日两国签订《马关条约》时,备有中日英三种稿本。近年来,学者们逐渐注意到《马关条约》的日英文本,但在一些关键的细节上尚存有分歧。笔者就拟对其细节进行剖析,以便更好地把握《马关条约》的真实样貌。
一、文本的重要性及学术史回顾
甲午战败、《马关条约》签订后,帝国主义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国危机加深,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救亡图存,维新变革。梁启超就曾说“吾国四千余年大梦之唤醒,实自甲午战败,割台湾、偿二百兆以后始也。”[1]日本也凭甲午战争和《马关条约》,打破了亚太地区旧有的“华夷秩序”,为其称霸亚太地区开辟了道路。《马关条约》的相关内容也深刻地影响着今天的政治局势,日本在台湾50年的殖民统治造成战后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的隔阂,一些台独势力也竞相为日本的殖民统治大唱赞歌[2],当今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也与《马关条约》息息相关[3]。既往的研究都侧重于《马关条约》对中日两国产生的重大影响,较少注意到《马关条约》最终订约时有中、日、英三种文本,学界对于《马关条约》三种文本的对比研究尤显不足。
条约不同文本的对比研究并不是一个新的题目,但既往研究多侧重于对如《南京条约》《虎门条约》等早期中英不平等条约的中、英文本的对比。[4]而对《马关条约》三种文本进行的研究与该条约在近代中国的重要性极不相称。迄今为止,笔者见到的较为完整的关于《马关条约》中、日、英三种文本的对比研究仅有中方权赫秀教授的《<马关条约>的中日英文本异同考》。权教授认为“对照《马关条约》中文本与日文本,大约有十二处不同,其中除一些属于中日两种不同文字之表现方式差异外,相当部分内容极有可能在条约履行的过程中导致中国方面额外增添条约义务负担之后果,总之是不利于中国而有利于日本。至于作为‘作准文本’的《马关条约》英文本,约有三处较日文本更接近于中文本的意思,另有约七处与中文本有所歧异,至于其内容则大多属于一些技术性内容,似不及上述中日两种文本差异之严重”。[5]即便结论如此细致,但权教授对《马关条约》文本的对比依然存在欠缺,具体表现在:只是单纯比较不同文本在文字表述上的差异,至于为何会出现这些表述差异,权教授并未提及。
单纯比较文本说明研究只是停留于文字叙述表面,此外,《马关条约》文本最为关键的几条线索尚未引起足够注意:一、《马关条约》三种文本是由何方首先提出的*在提及《马关条约》三种文本由何方提出时,学者们大都语焉不详,笼统言之;或认为《马关条约》首先由日方提出日文本,中文本系由中方据日文本翻译而成,;二、《马关条约》中文本的来龙去脉;三、《马关条约》英文本的“作准”问题。下文就主要围绕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如有失实不当之处,还望专家学者斧正。
二、《马关条约》三种文本皆由日方提出
甲午之役,清廷战败,遣使赴日求和。在广岛的正式谈判中,张荫桓、邵友濂二使被日方指斥不具“全权资格”,遂致谈判破裂。最终光绪不得已给予李鸿章“商让土地之权”,并令其赴日和谈。在张邵二使被拒到李鸿章正式赴日和谈的期间内,日本在对清朝的作战中大获全胜,这预示着李鸿章的此次和谈艰辛异常。
谈判伊始,李鸿章建议先签署停战协定,再协商议和事宜。光绪二十一年(1895)二月二十五日(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伊藤博文交出停战要款:日本兵应占守大沽、天津、山海关所有城池堡垒;清军所驻各处的一切军需由日本军队暂管;天津至山海关铁路由日本军务官管理;停战限期内,军事费用应由中国支补。[6]并要求中方应允以上条款后,才能继续进行停战和议。中方不能全款承受,日方则寸步不让,停战协定拖宕不决。后因李鸿章在第三次谈判归途中遭日人持枪袭击,谈判被迫搁置。为减少国际压力,伊藤博文亲赴广岛向天皇禀商,“将前所不许不索要款之停战一节,现行应允,惟须限以期,限以界”[7]。停战协定也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三月五日(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正式签订,并约定二十日之内,如和议决裂,停战之约亦即中止。在这期间,日本不断向台、澎等地区增兵,妄图以继续扩大战果来威胁李鸿章接受即将提出的苛刻和约条件。
李鸿章的意外受袭打乱了日方的计划,也加速了整个谈判的进程。借停战之机,李鸿章不断敦促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交出和约条款,伊藤、陆奥此时无可推脱。光绪二十一年(1895)三月七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一日),在马关会议第四次商谈后,日方正式向中方递交了缔和条约,中方复函表示收到条约草案:“现于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七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时二十分收到。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派员赉送和约条款稿本日本文、汉文、英文各一份,此据。”[8]笔者所见,现有研究仅吉辰先生采用了日方同时提出《马关条约》中、日、英三种文本的线索。[9]《马关条约》中日英文本皆是由日方首先提出,这一点确属无疑,这关乎接下来谈判的具体要点,尤其要明辨清楚。随后,一场改变近代中日两国命运的谈判就此拉开了序幕。
三、《马关条约》中文本及其译者
关于中日马关议和期间的史料使用情况,权赫秀教授有过一段评价,“中日双方马关议和期间从1894年3月11日至4月17日计有7次正式会谈,其对话内容仅见《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2册,第381-436页收录的历次‘会谈要录’。至于中国学界时常引用之佚名编《马关议和中日谈话录》,首先是编者不详的非正式官方文件,而且其内容与《日本外交文书》所收录‘会谈要录’多有歧异,因此尤应认真对照查核上述两种史料。”[10]这段话透露出由于过于依赖中方的材料、对日方资料重视不够,《马关条约》的文本研究尚存有待补进之处。戚其章教授主编的《中日战争》曾翻译过一些《日本外交文书》中的资料,但对于议和期间的历次谈判缺乏系统梳理。尤其是在日方正式向中方提交《马关条约》三种文本之前,中日双方曾召开过第四次会谈。因为此次会谈处在停战和正式提出《马关条约》底稿之间,以及中日双方仅由李经方和陆奥宗光领衔会谈,所以学界对此次会谈一直缺乏足够重视。但此次会谈在议和中实属关节所在,《马关条约》文本的许多重要细节也在这次谈话中得以凸显。
会谈伊始,双方主要围绕谈判程序即议定条约的原则进行辩驳,陆奥主张“提出一条款,便先商议此条款,暂不涉及其他条款”。这种做法会使中方难以把握全局,有利于日方步步为营,稳操胜券。李经方觉察到日方企图后,强烈要求日方一次性出示全款议和条约,陆奥最终同意了李经方的提议,决定出示全部议和条件,并约定在此次谈判结束后,就将条款送达中方寓处。在会谈最后,日方透露出《马关条约》文本的重要情况。笔者不才,将部分内容翻译并节录如下。[11]
李经方(下文皆称李):今日我列席所代理的这些事,回寓所之后就向家父禀报,问 取确切答复。
陆奥(下文皆称陆):为了便于阁下理解条约文书,条约文本又附加了英译文和汉译 文,阁下确定三到四日可对条约进行答复的话,我方今晚就将条约明示。
李:条约书已经拟定了?
陆:是的,条约书以日文、英译文为主,并添加了尚有不足的汉译本。
李:(条约文本)是三种语言记录的?
陆:是的,我的想法是贵国一定会同意,只不过需要直接(在条约文本上)用印、署名而已。为方便起见,我方已经(将条约各文本)缮写完毕了。
李:汉译本也已经完成了?
陆:是的,已经命楢原翻译了,不过还请中方对照日文和英译文审视中文本的不足之处。
……
至此,《马关条约》中文本的译者便出现了——楢原(即楢原陈政),所以并不存在《马关条约》先有日方提出日文本,再由中方翻译成汉文的情况。
楢原陈政(1862-1900),在近代中日交流史上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名字,学界对此也有广泛关注,如陈刚先生的《井上陈政与<清国制纸法>》[12]、徐静波先生的《近代日本研究中国的第一部大著〈禹域通纂〉》[13]。这些研究都对陈政在沟通中日两国、深化彼此认识方面做出了系统勾勒,但学界对陈政在马关议和期间的作用重视不够,没能充分展开研究。楢原陈政是一位地地道道的“中国通”,于1862年出生于江户下级武士楢原家,5岁成为井上陈光的养子,故又名井上陈政,年少时即进入清公使馆研习汉学。1882年驻日公使何如璋归国,井上陈政受大藏省印刷局派遣与其同赴中国学习考察,历行十余省,历时六年收集中国各方面情报。在中国期间,楢原与士人交游唱和,人脉甚广,其师友都是中国晚清时期炫耀一时的人物,如黎昌庶、黄遵宪、汪康年等人。他还曾经何如璋引荐,投入经学大师俞樾门下。收入楢原后,余樾专门赋诗记之,“日本人井上陈政字子德,航海远来,愿留而受业,门下辞之,不可,遂居之于俞楼,赋诗赠之。”[14]并称陈政“其人颇好学,能为古文。”[15]陈政终生以师礼尊崇余樾,这也成为了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上的一段佳话。
楢原归国后将见闻、资料加以整理,写成上下册巨著《禹域通纂》,由大藏省出版,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物产等情况,成为当时日人了解中国的重要资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禹域通纂》中并辟有专章详细讨论了清朝近代以来与西方列强签订的条约。[16]在马关议和期间,楢原陈政与陆奥宗光长子陆奥广吉同时出任日方和谈的通译官,成为了这段历史的亲身见证者,也发挥过重要作用。应该说,有如此丰富的汉学背景,《马关条约》的中文本由楢原陈政来翻译再合适不过了。议和结束后,伊藤博文又命楢原草拟了《台湾岛接收事宜》[17],准备对台湾进行系统接收。同年(1895年)9月,他以一等通译官的身份赴任北京公使馆,后升任二等书记官。在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中不幸罹难,时年38岁。楢原陈政因学识渊博,对中国知之甚深,又长期处于中日接触、交涉的第一线,其在对清交涉中深受日本政府的信赖,在那段历史中发挥了自己独特的作用。
四、《马关条约》以英文本作准的问题
第四次会谈中,陆奥就曾表明条约中文本尚属“不完全”,即尚存不足的意思。陆奥的话或许是自谦,但以“后见之明”来看,中、日、英文本的确存在差别。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下,条约事关缔约各国的权力持有、责任履行等方方面面,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条约文本中的字句值得我们仔细研磨。权赫秀教授的《<马关条约>的中日英文本异同考》一文已对此做过详细的考证、分析,不过笔者认为文本之外,以英文本为作准的问题还能继续补充几点。
中日双方当日除签订《马关条约》正文外,还专门订立《议订专条》,“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日本正文或汉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18]因《马关条约》英文本与日文本更为接近,对日本利益大加维护,所以给人作准文本这一条由日方提出的错觉。其实这种说法有失偏颇,真实的情况是当日李鸿章阅览三种文本(当时的中日英条约底稿中并未有以何种文本作准的规定)之后,在回复日方的文件中首先要求加入第三方仲裁的款项,“现为预防将来中日两国更有争端战事,或因解释此约、或遵行此约彼此歧异,又或会议、或解释、或遵行第六款内所云之通商行船条约、边界通商条约两国政府意见不合,非会公牍所能办结者,两国约明应公请友邦保荐公正人代为决断,如两国所拟请之公正友邦仍不能合,则由美国总统保荐一人充当公正人,代为决断,两国约明公正人所下断语必当信实遵行。”[19]这证明中方预料到了在文本解释方面可能出现讹误,处在劣势的中方也尽可能为将来可能出现的麻烦寻找消除的办法。
自鸦片战争中国与列强缔约以来,由于文本不同语言的表述差异,中外双方产生过许多问题,比较典型的则是中英《南京条约》[20]。自1858年中英签订《天津条约》后,中外开始有以第三方语言文本作准的想法和实践,“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21]应该说日方提出英文本也有以此为凭证的企图。但是《马关条约》最重要的问题不在于谁首先提出作准文本的问题,而在于在谈判中中方毫无招架之力,伊藤博文对李鸿章只是说“中堂见我此次节略,但有允不允两句话而已”,这展现了日方蛮横残暴的态度。中方连自己本国语言的条约文本都由日方拟定,也是极尽屈辱。以至于后来中日两国在赔款问题的文本解释上产生歧义,中方只能任由日方横征暴敛,又多赔了1 494万两库平银。[22]
五、余论
中国虽已废除所有不平等条约,但条约研究依旧对于还原历史、展现中国近代的忍辱沉浮有着重要意义。通过一番考辨,笔者虽未对《马关条约》的叙事进行重构,但通过对文本及其细节的考察,也算深化了对马关议和细节的认识。《马关条约》中最突出的问题并不在于日方同时提出三种文本,而是在于清朝战争失败,被迫求和,日方不顾国际惯例,私自拟定了中、日、英三种文本草案。无论何种文本、哪条款项都是欲置中国于死地,清朝在谈判桌上只能任人宰割,这是对“弱国无外交”所作的最好注脚。历史是最好的老师,马关议和内中的种种细节值得我们铭记、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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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丹】
K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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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7)08-0039-05
2017-06-05
岳忠豪(1993-),男,山东临沂人,主要从事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