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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与秦王朝之兴衰研究

2017-03-11张俊英龙江莉俞家海范兆飞张伟军何俊瑶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商鞅变法秦国

张俊英 邹 璇 严 凯 龙江莉 俞家海 范兆飞 张伟军 张 慧 何俊瑶

(六盘水师范学院,贵州六盘水 553001)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汉族,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梁庄镇)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商君者,韂之诸庶驱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司马迁,1959)2230卫鞅之祖为卫国君,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鞅、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秦孝公曾以于(今河南内乡东)、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封商鞅,号为商君,故又称商鞅。

公元前362年,秦孝公继位,为了改革变法、富国强兵,发布《求贤令》。商鞅从魏国来到秦国,向秦孝公提出用“霸道”(即法家)思想治国,深得秦孝公的支持与信任。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重要的军政大臣),此后一直执掌秦国军政大权达二十年之久。公元前356年至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推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改革变法,主要改革内容以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推行郡县制为主要内容,史称“商鞅变法”。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商鞅失去变法的强有力支持者,秦惠文王继位后,商鞅因在变法过程中损害了旧贵族的利益,引起了不满和对抗,遭受打击报复,后被公子嬴虔诬陷谋反,受到秦贵族诬害及秦惠文王的猜忌,商鞅有口难辩,只得逃亡。最后,在秦军的追捕中毙命,其尸身被带回咸阳,车裂后示众。但变法得以继续实行下去,秦国不断富裕强大,并长期凌驾于山东六国之上。

一、商鞅变法的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正处于社会的大发展大转型阶段。公元前475年,历史进入战国时代,各国间的兼并战争愈演愈烈,形成了“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竞争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各诸侯国只有选择富国强兵,增强实力,才能生存下去,反之,则会面临被吞并的结局。为了强盛国力,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各诸侯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相继进行改革。最先提出改革的是魏国的李悝变法。魏国改革成功,国势一下子变得强大起来,产生广泛影响,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即打破原有的血缘纽带,清除宗法制的残余,强化君主专制制度最终实现富国强兵。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担任国君,“孝公元年,河山以东强国六,与齐威、楚宣、魏惠、燕悼、韩哀、赵成侯并。淮泗之间小国十余。楚、魏与秦接界。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有上郡。楚自汉中,南有巴、黔中。周室微,诸侯力政,争相并。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司马迁,1959)202当时正值东方列强争雄,秦国面临内忧外患,内有“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主卑”(韩非,2013)108,外有三晋攻夺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面对内忧外患,秦孝公决心继承先君秦穆公、秦献公外御强敌,扩张疆土的事业,奋发图强,增强秦国实力。“孝公于是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下令宣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司马迁,1959)202。“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将修缪公之业,东复侵地,乃遂西入秦,因孝公宠臣景监以求见孝公。孝公既见卫鞅,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后五日,复求见鞅。鞅复见孝公,益愈,然而未中旨。罢而孝公复让景监,景监亦让鞅。鞅复见孝公,孝公善之而未用也,罢而去。卫鞅复见孝公。公与语,不自知厀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司马迁,1959)2230商鞅以“强国之术”和自己超群的口才滔滔雄辩,驳倒了遭秦国旧贵族激烈反对的保守派(商鞅等,2009)2,劝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善之。”(司马迁,1959)203遂得秦孝公的赏识,从而开始任用商鞅推行了两次以“农战”和“法治”为中心的变法(王华,2009)。

二、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颁布实施《垦草令》,“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乱农之民欲农,则草必垦矣。”(商鞅等,2003)168开始了全面变法。主要内容包括大力刺激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抑制商业发展,改革租税制度,削弱贵族特权,重塑社会价值观。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民俗等方面。

(一)政治方面

废除了奴隶主贵族世卿世禄的世袭特权,打破领主封邑,重订爵秩等次,以军功授爵,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打击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废除分封制,普遍推行郡县制,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统一度量衡制,建立了新兴地主阶级中央集权制度,健全封建国家机制,确定了法治的思想,使法令得以贯彻执行,造就了清明的吏治。秦国为了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于公元前351年将国都从栎阳(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南)迁至咸阳。

(二)经济方面

改变了旧的生产关系,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鼓励垦荒,推动了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促进了秦国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解放了生产力,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使秦国出现了“家给人足”的局面。

(三)军事方面

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爵制。禁止私斗,推崇战功,奖励军功,制定了二十等爵制度,根据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并从具有军功、爵位的人中选拔和任用官吏。《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男女奴隶)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而无所芬华。”(司马迁,1959)2230“凡在战场上能杀得敌人甲士一人,并取得其首级者,赐爵一级,赐田一顷,宅一亩;得敌一甲首者,若为官者可当五十石俸禄之官;得敌一甲首者,还可役使一人或一家为自己的农奴,即除庶子一人”(商鞅等,2009)162。这些改革提高了军队战斗力,达到了强兵目的,“卒以拓霸国之规模,立统一之基础”(杨宽,1955)。

农战结合。商鞅认为农耕为攻战之本,农业生产不仅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而且人民致力于农耕,才会安土重居,从而为保卫国土而战。农、战结合才能使国富兵强。

(四)社会组织方面

改革户籍,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编户入伍入什,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实行“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司马迁,1959)2230制度。

(五)社会风俗方面

实行分户分家政策,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居住在一个大家庭内。限制父权大家庭,激发小家庭的独立自主和权利意识。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司马迁,1959)2230。这种做法壮大了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为秦国的富强奠定了基础。

三、商鞅变法与秦朝兴盛之关系

(一)顺应时代,合乎国情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着大变革,奴隶制崩溃封建制确立,商鞅变法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和历史发展潮流,与时俱进,合乎秦国国情。商鞅变法的内容全面具体,涉及范围广,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农业、工商业、手工业生产、行政区划、税收、法律等领域,并且各个领域并不孤立,而是全面推行,全面改革,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发挥。变法时遵循的改革思想及变法的内容,本身是积极进取的,针对当时秦国的内部形势和内部环境所制定和推行的,是秦国走向强大的根本原因。

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是强国之路。只有改革,才能增强国家实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国家地位,国家才能富强。从人类起源到现在,人类社会总是在自身矛盾的推动下不断向前发展,商鞅变法是历史和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

(二)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政府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核心,其本身的诚实和信誉,是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根基所在。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关系到社会各方面改革的进度和深度。儒家思想讲诚信,历朝历代也在竭尽全力树立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信誉,世界各国同样在树立政府信誉,诚信的政府,赢得百姓的支持,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改革的阻力也必将减少。

“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司马迁,1959)2230“徙木立信”是商鞅在变法过程中,为了取信于民而采取的一个文明的措施,通过南门移木,百姓看到了商鞅变法的诚心和决心,也是中国历史上树立政府信誉最成功的策划之一。于是百姓都倾心遵行新法,使变法拥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说:“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司马光,1956)41-80“得民心者得天下”,商鞅改革符合民众的利益,有利于变法的实施。

(三)改革变法,富国强兵

秦国因为当时开国之君是负责给周天子养马的马夫,而且在春秋诸侯中属于地处西北边陲的弱小国家,常被轻视,自觉僻陋自卑。秦国时期宗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秦时法家思想相对于儒家思想更受到统治者的推崇,比较重视用法来治理国家,因而宗法等级制观念比较淡薄,各种利益裙带关系比较弱,因此变法的阻力相对较小,有利于变法的推行和实施。同时,统治者渴望富国强兵,强烈要求变法的决心和信心,这是变法得以推行的政治保障。

用严刑峻法保障变法的实施,秦国的传统政治形式有军事化中央集权的特点。这种中央集权形式,可以有效地控制地方百姓和各级官吏,因而能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被后世政治家评价“法严而酷刑深,而必守之以公,当时取强”(石光瑛,2009)。

(四)郡县制度,影响深远

废封建,行郡县的改革措施,不仅是利益在各种势力之间的重新分割,更作为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范式,沿用至今,中央—郡—县—乡—里—村,层层集中管辖,中央政府的法令政策可一贯到底,没有了封地势力的阻挠和扭曲,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控制有着绝对权力。从此,政令通畅,国力凝聚。强大的中央集权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国家力量,创造奴隶时代所不可能的奇迹。如整顿财政、统一六国、修建长城、大兴水利、改善交通、平定叛乱等。秦以后的历代王朝政府依然坚决地继承了这种严格的层级管理体制,促进了中华文明不断地融合、发展。当今中国如此幅员辽阔的领土浑然一体,比起联邦制国家,治理起来却无丝毫障碍,可追溯到商鞅变法郡县制的推行,可以说,没有郡县制就没有今日之泱泱华夏的团结统一。

(五)军功爵制,加速统一

军功爵制对秦的统一进程影响最大,据韩非子描述,秦人听说要去打仗就磨刀霍霍,无所畏惧、勇往直前,奋勇杀敌、决心死战,为国捐躯,争立军功、所向披靡,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周永年,2002)。军功爵制这种奖惩政策在战争中极富诱惑力。张仪去楚,因遂之韩,说韩王曰:“秦带甲百馀万,车千乘,骑万匹,虎贲之士跿跔科头贯颐奋戟者至不可胜计。秦马之良,戎兵之众,探前趹后蹄间三寻腾者,不可胜数。山东之士被甲蒙胄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裼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卒与山东之卒,犹孟贲之与怯夫;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夫战孟贲、乌获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国,无异垂千钧之重于鸟卵之上,必无幸矣。”(刘向,1985)931

据统计,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即位前的109年间,除同若干残存的小诸侯国和西戎、巴、蜀少数民族作战以外,同六国共作战65次,获全胜58次,斩首129万,拔城147座,攻占领土共建立了14个郡,未获全胜或互有胜负的仅5次,仅败4次(栗劲,1983)。

(六)推行法治,成效显著

商鞅认为法是“为治之本”,在继承法家思想的基础之上,主张立法分明,以法治国,“任法而治”,使法成为“国之权衡”,指出“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蒋礼鸿,1986)58。“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蒋礼鸿,1986)145。君主要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治”(蒋礼鸿,1986)130。因此,各项改革法令的颁布,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社会上形成了判断功过是非,以及行使赏罚的标准,人们“不可以须臾忘于法”(蒋礼鸿,1986)137。

商鞅以求改变“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习惯,极力强调“刑无等级”“刑法无偏”,同罪同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王侯将相还是官员百姓,“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蒋礼鸿,1986)100。当君主意志和法律间出现矛盾时,商鞅提醒统治者:“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鞅等,2009)123。因此要求统治者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法,则端正之士在前”(段战平,2005)。商鞅提出“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在当时达到了“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司马迁,1959)2231的效果。

(七)国君支持,推行彻底

商鞅变法确立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指导思想,得到了秦孝公的信任和大力支持。在变法的执行过程中,依法办事,态度坚决。做到:“法令至行,公平无私,法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刘向,1985)75,严厉打击破坏变法者。将法家“立法去私”的精神在社会上广泛推行,形成了“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的现象。商鞅变法涉及内容全面,取得效果显著,产生的影响巨大,在当时来说是其他任何国家无法与其相比的。

商鞅变法能够取得比东方诸国更为显著的成功,就是因为其变法实行的更为彻底和全面,执法又严格维护公正的原则。即所谓“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刘向,1985)75。商鞅变法在秦国得以切实的实行,且在短期内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迅速走向富强,终于在秦王嬴政时代灭六国建立了第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的专制主义帝国。所以,李斯在《谏逐客书》中说“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业,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司马迁,1959)2542。说明了商鞅变法的余烈,直到秦始皇时代,对于统一帝国的形成和专制王朝的建立,都有积极的影响。

四、商鞅变法与秦国衰亡之关系

商鞅变法虽然使秦国走向了富强,统一了六国,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一统,历史功绩显而易见。但这场变法也给秦及秦以后的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不可低估的巨大的负面消极影响(严周菲,2011)。这些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注定了秦的灭亡。苏轼言“故帝秦者,商君也,亡秦者,亦商君也”,并指司马迁对商君的高度评价为大罪,是受了战国游士的蒙骗(张觉,2012)。这可能也是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对商鞅变法的负面因素与历史局限性展开了相关研究和广泛关注。

(一)高压政策,执法严酷

为了加强和巩固专制政权,秦王朝必然要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管理和控制的手段又必然是严刑峻法。商鞅奉行“乱世用重典”,以重刑主义原则制定非常严苛的刑法。认为“刑多则赏重,赏少则刑重。”只有刑之重与赏之轻形成强烈的对比,才能突显出刑的威严与赏的重要(李存山,1997)。这样就加大了违法之人的犯罪成本,一旦犯罪将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从而使人心存畏惧,不敢以身试法。以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

最为严酷的刑罚有族刑和连坐法。族刑即一人犯罪,亲属与之一同处死。一般用于直接危害君主统治,侵犯王权的重罪。这是为了斩草除根,不留后患,否则就不足以惩治这种重罪。商鞅曾说“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鞅等,2009)139这种刑罚进一步扩大了刑事责任范围,除了犯罪者本人需要惩处外,对其亲属来说则是罪及无辜,是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这种刑罚将一家之内的父母、兄弟、妻子甚至更广泛的亲属连为一体,如有一人犯罪,则互相牵连,同归于罪。大大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可悲的是,商鞅企图以此严刑酷罚达到“民不敢犯”,而维护秦王的统治,但自己最后也反受其害,被秦惠王以“谋反”车裂示众,并杀全家。

连坐是区别于族刑的另一种“罪及无辜”的刑罚。一人犯罪,与之有一定关系者连带受刑,根据不同情况,有家属连坐、邻里连坐、军事连坐、官吏连坐等几种形式。连坐的范围不限于亲属,适用的刑罚也不限于死刑。《汉书·刑法志》载“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班固,1962)1096。商鞅大搞株连,使大量无辜百姓和基层士兵无端遭受酷刑,史书记载,商鞅曾一天之内于渭河边处决囚犯七百余人,渭河尽赤,号哭之声惊天动地;鼓励亲属互相监视,互相告密的法律违背人性,伤害人伦亲情(张明广,2006),对历代反动统治者实行法西斯特务统治和暴政虐民提供了操作原型并产生重大影响。历代历史学家都赞扬商鞅“执法不避贵势”,在当时社会公认的刑法原则“刑不上大夫”前提下,严厉处置太子师傅公子虔、公孙贾等。如割鼻子,脸上刺字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侮辱性刑罚。这种肉刑残酷打击持不同政见同僚和旧贵族的做法很不理性,增加了对立面,激化了上层矛盾,没有给被剥夺特权的贵族找出路,给利益格局调整受损者以必要的生活保障,更没有包容持不同意见人士,尊重那些主张自身权利的阶层。

商鞅轻罪重罚的刑罚,以及征收户赋,劳役沉重等法令,对全国城乡人民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网。“轻罪重刑”迫使人们遵守规矩,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却使司法行为变得恐怖;“不赦不宥”则使所有犯罪之人,没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一旦获罪必死无疑;“刑用于将过”让无犯罪事实但有所谓“犯罪动机”的人遭受酷刑;“燔诗书而明法令”等法令破坏了支持变法的社会基础,商鞅的这种做法妄想抛开伦常道德而完全依靠法律维护社会,把法律与伦常道德对立起来,这样就使得法律失去了道义的基础,完全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施展,2006)。重刑主义的主张,长此以往,必然激起民众反抗,尊君行令的结果势必造成君臣民对立。“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轻视教化,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李婷和田沐臣,1999)。

商鞅变法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轻罪重罚,偏重刑法而轻视伦理道德、轻视道德教化,偏重法治而轻视德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民心犹怨,激化了社会矛盾,也造成了他本人遭车裂的悲剧(茹继田,2006)。唐代学者颜师古注《汉书·武帝纪》中引用了李奇的说法“商鞅为法,赏不失卑,刑不讳尊,然深刻无恩德。”(班固,1962)156朱熹也曾经批评商鞅“欲致富强而已,无教化仁爱之本,所以为可罪也。”(朱熹,1986)

商鞅变法由于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全面控制,使整个社会生活缺乏生机和活力,人人活在恐惧之中,人人自保,毫无安全感。长期的高压政策,必然导致反抗。商鞅之法规定:弃灰于道者,要处以刑罚。在道路上弃灰,本是轻罪,却处以重罚,轻罪而重罚,重罪民众自不敢犯。汉昭帝时的贤良文学也认为商鞅的严酷刑法是造成秦朝快速灭亡的重要原因(桓宽,1992),《旧唐书》中甚至将商鞅称为酷吏(刘昫,1975)。

由此可以看出,秦王朝的暴政,正是以商鞅当年制定的法度作为政治管理的基本原则而形成的。商鞅变法,以激烈高效的政治改革,使秦走向强盛,“为秦开帝业”,然而,同时却又因为以严厉残酷的政治影响,使秦为政暴虐,“为秦致亡道”。《盐铁论·非鞅》记载了对秦政的批评,认为商鞅之法使秦兴起,又使秦衰亡。

(二)重农抑商,遗患无穷

商鞅主张大力发展农业,抑制商业发展。“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奴孥”(司马迁,1959)2230。“本业”指的是多产粮食、多织布帛的农业,在农业方面比较努力且成果丰富的免除徭役;“末利”指的是工商业,对于从事工商业的则没官为奴。“重农抑商”政策自商鞅变法在秦国开始实行,并为以后历代秦国国君所继承,在当时促进了秦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汉承秦制,其做法在汉代有过之而无不及,从此重农抑商作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基本政策,几千年里为历代封建王朝采用并一直延续。

自秦汉以后,中国社会一直以封建小农自然经济为主,这种积极形态具有顽强的生存能力和排他性,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往复性和长期性造成了中华民族的停滞,虽在汉、唐、宋、明几朝都有商业生产的发展,最终都被重农抑商政策所打压。而产生这种社会政治的文化源头则是商鞅变法。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重农抑商政策尽管受益一时,但其弊端日益严重暴露,对一个民族来说产生的负面影响很大。农业和手工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由于封建小农自然经济的长期存在,产品流通、产品交易、经济贸易往来的不断频繁,难以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生产,抑商政策打乱了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内部平衡,阻碍了社会分工,阻碍了产品流通和工商业的正常发展,直接导致了社会发展停滞,社会行业单一。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空前活跃,明朝中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重农抑商政策的消极作用更明显。而统治者却极力压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迫使商业资本流向土地,影响了商业资本积累,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土地兼并。在这样的社会中很难有新的思想产生,社会缺乏平等公正的竞争机制,最终导致整个民族民主意识的弱化,人文精神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从根本上造成了近代中国落伍于西方和中国社会的落后局面。

(三)文化专制,政策愚民

商鞅的霸道与被尊崇的帝道和王道都不同,为了排除干扰,确立法家思想“一股独大”的极端统治地位,用法家主张和法令来统一思想,取缔儒家等其他各家学派,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在文化上实行高压政策,打压儒生,焚烧儒道墨诸家经典,采用简单粗暴的极端手段压制人民的思想,摧残了中国文化典籍。破坏了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局面,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实行愚民政策,在意识形态领域实行文化专制,这种偏激的做法激起诸子百家的对立情绪,失去了知识分子阶层对变法的认同和支持(张明广,2006)。他是那个时期的反传统先锋,成为后来遭到千百年严厉批评的秦始皇焚书坑儒文化专制主义政策的始作俑者。

商鞅认为要想国家富强,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削减人民的对抗实力。“昔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必先胜其民者也”“故有国之道,务在弱民”(刘树林,1998)。“民愚则易治也”,而弱民的根本手段就是愚民。

商鞅主张法治有理,但燔烧诗书,行思想专制,使大量儒家文化及其他名家学派著作被毁,把法与道德、法与文教极端对立,禁锢世人思想。商鞅禁止国人评论时政,说坏话批评新政,犯者就流放巴蜀,也不容国人说好话赞美时政,犯者同样流放巴蜀。这种思想文化方面极端偏执和对普通民众的麻醉政策,使得中国老百姓自秦汉以后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变成了温顺的“良民”和“麻木的看客”(刘国祥,2002)。这种以愚民为手段的变法最终导致整个民族创造性意识的萎缩和窒息。

(四)轻视教化,败坏风俗

商鞅制定秦律,依赖严刑峻法、轻罪重罚,容易在短期内奏效,但轻视了人文教化,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的剥削与压迫,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使政权丧失社会道德的支撑,导致了民风败坏。贾谊《治安策》:“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贾谊,2003)社会风习颓坏,世情浇薄,趋向功利。商鞅变法之后,秦国人开始变得世俗功利,虽然能够“并心而赴时”,致使秦国强盛,“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最终兼并天下,统一六国。军事实力在当时可谓所向披靡无与伦比,但在文化上“天下大败”,民风败坏,已经“不同禽兽者亡几耳”,所谓“廉愧之节,仁义之厚”,已经难以复归(班固,1962)2244。

商鞅变法中忽视了思想文化建设和道德礼仪教化的基本责任,为了一时的极速发展片面追求“富国强兵”的短期目标。连坐制度开了株连制的先河,人民内部之间相互监督,检举揭发,破坏了淳朴民风。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即使仓廪实,也难以祥和快乐。以致后来有学者甚至认为商鞅应当为秦国“风俗凋薄,号为虎狼”承担责任(魏收,1974)。

商鞅变法使秦国走上了富强的道路并在后来统一全国,但是他的做法只是一味地追求实用主义的短期功效,长久来说扼杀和压抑了中国文化的活泼生命力。不可否认,秦朝二世而亡与商鞅变法的轻教化有一定关系。但导致秦王朝最终灭亡的责任不在商鞅变法,其直接原因也是以后历代王朝都未能逃脱的厄运,就是君主集权制和土地私有制在其运行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结果。

综上,商鞅变法中的诸多措施历来饱受争议。我们应以批判之眼光审视之,“重农抑商”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专制集权”选错了政治体制的方向,“摧残文化”破坏了文化发展的历史前景,这些错误及其后果,为后世君主独裁埋下了祸根,成为秦朝速亡的原因之一。只有充分认识到商鞅变法的种种弊端,才能冷静地反思历史,真正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

五、结语

“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商鞅作为春秋战国时代伟大变革的先锋人物和中国早期法治思想的倡导者、实践者,通过一场深刻、全面、成功的改革使秦国走向了富强,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一统,历史功绩显而易见。变法虽然维护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但留下的理论、经验、教训十分丰富,诸多法治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但这场变法也给秦及秦以后的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不可低估的巨大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注定了秦的灭亡。

“述往事,思来者”,通过对商鞅变法与秦王朝兴衰关系的研究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以求在当代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政治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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