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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文献综述与研究展望

2017-03-11孔凡斌阮华廖文梅

林业经济问题 2017年6期
关键词:林农服务体系社会化

孔凡斌,阮华,廖文梅

(1.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南昌 330077;2.江西财经大学 生态经济研究院,南昌 330032;3.江西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昌 330045)

构建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文献综述与研究展望

孔凡斌1,2,阮华2,廖文梅3

(1.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南昌 330077;2.江西财经大学 生态经济研究院,南昌 330032;
3.江西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昌 330045)

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时期,构建完善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广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林业社会化服务,成为学界和政界的共同关注。对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构成及运行模式、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特征、供需匹配路径与完善对策、服务效果与评价等方面的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综合评述,并对构建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的重点方向做出展望。

林业社会化服务;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文献综述

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样,在解决林农家庭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及林农的林业生产成本趋高和抵御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趋弱等问题中,扮演者重要角色。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发展现代林业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2]。建立健全的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是建立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3]。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林农的社会化服务需求在种类和数量上呈现出多样化和规模扩张的态势。因此,在新形势下不断丰富林业社会化服务内容,研究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途径及其完善政策措施,对于加快林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研究进展

1.1 概念辨析与体系构成及运行模式

1.1.1林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辨析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关于何为林业社会化服务,学者们有各自的见解:基于林业产业化分工视角,林业社会化服务是涵盖整个林业产业链的服务组织和活动的组合[4];侧重于服务供给者角度,林业社会化服务是由包括专业组织、合作组织等在内的各种组织、机构所提供的各种服务[5];从服务内容角度出发,林业社会化服务是指为推动林业生产由个体家庭的粗放型小生产向社会化的大生产(专业化、规模化、商品化)转化而提供的诸如政策制度安排,生产组织形式创新,资金、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资源配置以及产品流通在内的各种服务[6];也有概括性地认为,林业社会化服务是指为加速推进林业现代化进程而提供的在林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过程中所需各项服务的总和[7]。综上所述,林业社会化服务涵盖了林业整个生产过程。产前服务,主要指为林业生产提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资金、信息和技术,如提供优质种苗、筹资融资服务、林产品市场信息服务、林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科技推广和咨询服务;产中服务,主要指为保障林地合理使用、林木正常生长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如林地勘测规划、种苗培育、采伐设计、种植技术指导、森林病虫害和火灾预防;产后服务,主要指为做好商品流通提供的服务,如收购、储运、加工、销售服务。

1.1.2体系构成及运行模式的研究

第一,国外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成及运行模式研究。国外研究认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通过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林业协会来帮助小规模林业经营者适应巿场竞争,给林业经营者提供林业生产经营的全方位信息和指导[8]。美国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和中介组织两部分构成,政府主要是通过林业推广、林业教育和林业科研3个方面推进现代林业服务社会化建设体系[9],政府只提供技术和教育援助而不是财政援助[10],中介组织负责与政府和市场沟通,保护私有林经营者的利益[11],为林场主提供有偿服务[12]。瑞典的林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有省林业委员会、私有林主协会和林业技术公司3种类型,这3类服务机构为农户提供所需要的林业服务项目[13-14],其服务主要通过市场来运作[15]。日本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以森林组合为主,多采取委托经营的模式[16]。德国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是林主联合会、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17-18]。芬兰通过林主协会,为林主提供销售和技术信息、制定森林经营方案以及进行采伐作业和林地更新[19]。荷兰、丹麦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是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该组织是弱势林农建立起来的互助性自主服务型组织[20]。整体上看,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基于市场机制来保证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政府主要通过支持公益性极强的部门来间接性地提供林业服务,如建设林业教育、科研和技术推广体系等。关于林业社会化服务内容的研究,国外较多集中在林业管护、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等服务上。在众多国家,森林防火服务主要由社会化组织提供[21-22],由于支付给森林火灾服务组织的服务费用占森林总管护费用的比例很高,因此如何降低火灾服务组织的服务费用是研究者的重点关注,且集中在如何降低固定(预先抑制)和可变(抑制)支出[8]。关于林业病虫害的防治服务,有研究认为病虫害防治已成为影响林场主经营林业的主要因素,为此不少林场主有偿委托专业组织来进行森林病虫害防控[23-25]。除此之外,林业管护的社会化服务也成为不少国家林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方式[25]。

第二,国内体系构成及运行模式研究。国内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有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合作型社会化服务供给模式3种类型[26-28]。政府主导型主要是政府设置在基层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林业站、林业技术推广组织、林业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等服务部门,主要有“政府+农户”或者“政府+第三方+农户”这2种服务形式。市场主导型则是企业与林农双方通过契约形式形成固定的服务关系,主要有“公司+农户”这一种典型服务形式,公司负责提供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如技术指导、林产品运输、加工及销售信息等服务,农户需要给予企业一定的服务报酬。自主合作型是基于农户自愿建立的各种合作组织形成的组织内部的自助服务关系,各类组织主要向内部成员提供生产要素的供应、林产品加工以及运输、销售等服务,也会涉及林业科技服务、林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这种模式可以较好地为林农提供林业生产环节的全程服务方案[29]。另外,有学者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服务有偿或无偿分为公益性服务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30]。也有学者根据具体服务项目不同,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划分为10个子系统,即森林防火体系、森林病虫害防治服务体系、资源控制服务体系、种苗培育和供应服务、林业科技应用推广服务、林业生产指导服务、林产品销售服务、投资供应服务、林业教育服务、林道建设和维护服务等多种服务体系[31]。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成具体分为林业产权交易机构、林业社会化服务机构、林业科技服务机构、林权抵押贷款机构和森林保险机构5个部分[26,32]。

1.2 林业社会化服务供需变化特征研究

新时期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对林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呈爆炸式增长。林权制度改革,释放了林地的活力,极大的增强了林农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但同时由于林业社会化服务有效供给的严重缺失[33-35],使得林农在林业生产经营中遇到较多阻力,如缺资金、缺技术、林产品滞销、政策不稳定[36],严重地挫伤了林农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分析发现,林业经营主体对林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技术和病虫害、火灾防治服务,对于新型“绿色”林业实用技术、林产品市场信息、金融保险和法律政策服务都产生了需求[37],而实际中林业服务供给主体依然以政府为主,各类合作组织服务范围小、服务能力有限,中介组织也严重缺乏,如此,政府单方面的服务供给难以满足林农的广泛需求,这种供给与需求的严重失衡,极大地制约了林业的生产经营[2]。林改后,林下经济繁荣发展,有学者专门针对林下经济展开研究,发现林农增加了对林下经济种植方面的服务需求,如林下经济种植品种选择、技术要求、市场需求、法律咨询以及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这对林业社会化服务提出新的要求,而传统的林业服务社会化程度低,服务主体单一,并且注重产前和产中服务,缺乏产后的信息服务,导致服务内容不完善,难以满足林改后广大林农的需求[38]。另外,有学者以林业经营主体中的林业大户为研究对象,发现相比较于林业散户,资金是最困扰林业大户的问题,同时由于经营规模大,与政府和市场的接触更频繁,林业大户更迫切需要林业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而对于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林业大户的需求程度没有林业散户强烈[39]。

1.3 需求主体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研究

1.3.1需求主体的需求特征研究

虽然林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主体有林农、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社等,然而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户主体。新时期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对技术、资金、政策与法律、森林保险及林业合作组织等服务需求意愿较强[36,40-41],而对林地流转中介服务、林业产权资产评估服务、林地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等服务需求意愿不迫切[42]。2007年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农户的服务按其需求强度由大到小依次排序为: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与保险服务、法律服务、其他服务[33]。同时,也有学者提出对于上述服务项目,林农需求意愿最强烈的是金融服务,将金融服务排于上述服务项目次序的首位[5]。实际上,这2位学者的排序是相一致的,表面上看金融服务的需求强度低于技术和信息服务的需求,但现实生产活动中林农非常迫切地需要金融服务,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林农对获得正规金融服务信心很低,从而大多数农户通过非正规渠道借得资金[33]。2010年,又有学者提出林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按需求强度由大到小依次排序为:技术、资金、合作组织、政策法律、森林保险[40]。与之前的研究相比较,在林农具有需求意愿的服务项目中增加了合作组织服务,林农对合作组织服务表现出较强烈的需求意愿,这可能是由于林业合作组织的示范作用得到了发挥,林农对林业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需求迫切,纷纷想要加入到合作组织,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较多的、高质的各项服务。此后,在2016年的研究中学者们将林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按需求迫切程度排序依次为病虫害等“三防”、良种及栽培技术、市场营销信息、政策咨询服务、资金融通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且农户对林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主要发生在生产和销售2个环节[35]。与之前的研究相比,在林农具有需求意愿的服务项目中增加了病虫害等“三防”服务,林农对病虫害等“三防”服务表现出最强烈的需求意愿。究其原因,可能是林改后,林农作为林业经营主体,切实感受到病虫害、火灾等的强大破坏力,迫切需要在林业产中、产后保护好林木、林产品。

1.3.2需求主体的需求影响因素研究

截至2016年年底,需求主体即农户的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影响因素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尚未引起广泛重视。由于林业社会化服务涉及面广,当前的研究基本上都是选择某种或多种具体的服务项目、服务类别作为研究对象。2012年的研究是以林业社会化服务中的林业技术服务、种苗服务两种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影响农户林业技术服务需求的因素有农户受教育年限、林业收入占比和家庭收入,影响农户种苗服务需求的因素有户主受教育程度、农户是否参与合作组织及住所到城镇的距离等[43]。2016年的研究在具体服务项目、服务类别上有所增加,将林业社会化服务具体划分为6种类别——政策咨询、良种及栽培技术、病虫害等“三防”、资金融通、市场营销信息、资产评估,研究发现影响农户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因素有农户是否加入林业合作组织、是否接受付费服务、是否经历相应的困境和当地是否提供相应服务等[35]。

1.3.3农户服务采纳行为及影响机制研究

2017年以前,国内学者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采纳行为给予了关注,例如研究发现农户对农业服务普遍具有需求意愿,农户背景特征对其采纳农业服务的意愿有显著的影响[44];对于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户家庭经营特征、合作社服务的供给水平、是否参加农业合作社和是否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等都对农户采纳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显著影响[45];在耕地环节和收割环节,农机社会化服务采纳率较高,农户年龄和性别对农机社会化服务有显著地正向影响,耕地细碎化对农户采纳农机社会化服务有显著地负向影响[46]。当然,类似的研究还有很多。而关于农户林业社会化服务采纳行为的研究比较鲜见,研究成果也是在2007年后才见诸报道:研究表明收入对林业的依赖程度、所经营林地的面积,林业站已往提供技术服务的效率及家庭经济收入状况会影响林农采纳林业技术服务对林业技术服务支付意愿[47];有学者对江西省吉安市242个样本户采纳湿地松低频采脂新技术行为进行研究,发现有66.7%的农户采纳了该项新技术,影响其科技采纳行为的因素有农户户主年龄、文化水平、家庭务农人数、家庭主要收入是否以林业为主、是否有亲属在林业部门工作、是否参加林业合作组织、林地细碎化以及林地面积[34]。

1.4 关于林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研究

1.4.1关于供给现状和问题研究

总体而言,已有的一些研究认为国内林业社会化服务存在水平不高[48]、层次偏低[49]、程度也不高、供需结构失衡较严重[40],且不同区域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差异大问题[50],还存在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资金投入量少,以及服务供给主体单一、定位混乱、制度缺失问题[37]。有研究还发现各地林业社会化服务普遍存在着“重产前、产中服务,轻产后服务,重生产技术服务,轻金融保险服务”的现象,林产品保险、贮运、加工、销售以及金融、保险、信息等服务仍然比较缺乏[6];且林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依托于市场的相关服务,森林资产评估、森林资源流转、林业中介服务、森林保险等服务未完全展开[40]。此外,林业社会化服务中的林业科技服务,存在着林业科技推广主体单一,且种类有限的问题,原因在于林业科技推广主要依靠政府设置在基层的服务组织乡镇林业站,林业院校、林业科研院所未能发挥科技资源优势,林业科技服务体系没能有效运转[51]。但是,从三大服务供给主体的角度来看,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仍然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和社会参与林业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方面还不充分,存在较多问题。政府层面,林业事业单位面临着资金和人才的双重困境,且基础设施也较薄弱;市场层面,金融机构对于发放林权抵押贷款存在惜贷;社会层面,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社会参与度较低、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突出[52]。林业社会化服务涉及很多方面,仅靠林业一个部门的力量不够,需要发挥社会各部门的力量,通过各组织部门的相互协助、合作共同为林业生产经营做好管理服务工作[40]。

1.4.2关于供给能力建设中存在问题研究

关于供给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大多学者认同的观点是:国内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着诸如角色定位不清、权责划分不明、“官办”色彩浓烈[2],服务主体供给种类单一、供给能力不够、服务范围狭窄、服务能力有限,不能满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对林业服务多样化的需求[1,53],还存在经营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缺乏林业风险保障机制[28,32],金融支持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51]以及人力缺乏,科技推广体系不健全等问题[29,38]。

1.5 林业社会化服务完善对策的研究

国内研究针对新时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满足服务需求等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构建政府、社会和市场“三位一体”的服务供给主体体系,丰富服务内容以及构建多元化的供给服务体系[27,32,54];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社会化服务活动和行为[55];三是完善配套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体系建设[56];四是优化基础和环境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的协调机制[28],健全法制环境、营造宽松政策环境、开放经济环境、完善市场环境[49];五是增加林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有效性[43],建立技术培训指导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劳务服务体系和市场销售体系[7]。此外,也有研究提出要更加重视林业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供给,以及采用便捷的方式向农户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同时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需求者,采用与其相适宜的服务推广策略,以增强林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性[35]。

1.6 林业社会化服务效果与评价的研究

已有的针对林业社会化服务效果与评价的研究较少。有研究表明,林农对林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总体满意度不高,具体而言林农对林业金融信贷服务满意度最低,而对生产资料供应满意度较高[6]。资金一直是困扰林农的难题,虽然政府在政策上扶持并鼓励林农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然而由于贷款条件比较苛刻且相关服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沟通等原因,实际上林农最终能够获得贷款的人数非常少,林业资金融通服务效果非常低。此外,也有受林农欢迎、满意度高的服务,如林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林业实用技术服务和“一站式”办证服务[33]。

2 关于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相关研究的评述

综上所述,关于林业社会化服务方面的相关研究,国内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从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来看,存在有待进一步优化改善之处。

从研究的内容上看,现有成果从多维度对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展开了探索,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相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而言,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理论和政策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均存在不小的差距。既有的研究大多是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状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较少从理论视角研究优化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并且,对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研究还有待深化,当前围绕服务供给主体的研究比较一致地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细分为政府、市场和社会3个层面,而对这3类供给主体扮演的角色没有清晰定位,同时涉及到3类供给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也较少。此外,现有研究从供需匹配关系角度探索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途径和政策创新路径的关注度还不够,对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特征、采纳行为及其驱动机制,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对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主体的多元化或异质性、需求意愿、采纳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服务供给效率和供给能力、供求匹配关系与平衡机理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关注度还远远不够,导致了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要理论和政策问题研究的系统性、完整性的严重缺失。

从研究区域和研究方法的运用上看,针对大尺度农户和其他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数据及实证研究严重不足,非常缺乏宏观分析与微观实证的连接方法,尤其缺少基于区域大尺度宏观统计和微观尺度的大样本调查数据支持的实证分析和先进计量方法的适当运用研究,使既有的研究无法精准定位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无法揭示导致问题和矛盾产生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及其驱动机理,致使无法从理论高度科学解释既有相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绩效缺失问题及其根源。

从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上看,不同的研究者研究林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和供给特征所得出的结论和观点在不同的时空维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供需匹配条件和政策需求差异的认识也不一致,致使所提出的对策建议还难以转化为中央政府的政策文件,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决策支撑价值。

3 研究展望

鉴于已有理论研究和政策需求的局限性和迫切性,未来深化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应当从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两端展开研究。

一是要从服务需求端出发展开相关研究。由于林权改革后,林农产生了分化,形成了普通农户、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和林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不同林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因此在研究林业服务需求时需要考虑林业经营主体的异质性,分析不同林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及其影响因素,以全面掌握林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及其变化规律和因素。

二是要从服务供给端出发展开相关研究。林改后,林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由传统的政府部门机构扩展到市场化的中介机构和社会合作组织,服务供给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之前由政府部门统包大揽的服务项目部分分散到了市场中介机构和合作组织,而不同类型供给主体的供给效率是不一样的。因受各种因素制约,已有的各类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有效供给不充分,导致林业社会化服务供求失衡严重。因而,有必要挖掘影响和制约供给主体服务供给的因素,从而提升供给主体的供给能力及其有效供给效率。

三是要将需求和供给结合起来,探究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供需时空匹配关系及其平衡机理,对应某种确定的林业生产条件和农户新型服务需求特征下,探究各需求主体应选择何种服务模式更加优化;对应某种确切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模式,适用于何种类型的需求主体、生产条件和地域条件,才能实现采纳主体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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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832/j.cnki.1005-9709.2017.06.016

2017-09-0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363025、71663029)、江西现代农业及其优势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招标(委托)课题(XDNYA1512)、江西省杰出青年人才资助项目(2017BCB23043)、江西省百千万人才人选工程国(境)外研修计划资助项目(赣人社字[2017]42号)

孔凡斌(1967-),男,江西九江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从事林业经济、生态经济与资源环境经济研究,(电话)13807087163,(E-mail)kongfanbin@aliyun.com。

廖文梅(1978-),女,江西万安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从事林业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电话)13755682809,(E-mail)liaowenmei@126.com。

F3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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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709(2017)06-00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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