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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婚姻观之“门当户对”

2017-03-11高学丽

文化学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婚姻观观念婚姻

高学丽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辨风正俗】

中国传统婚姻观之“门当户对”

高学丽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前提。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按照一种模式或标准去寻求生活中的另一半。婚姻中存在的“门当户对”观念,是从先秦时期出现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在择偶过程中选择配偶、缔结婚姻的一种度量规则,是一种择偶观和婚姻观。婚姻中出现的“门当户对”的观念,已经作为一种价值观渗透到人们的思想中,成为古代婚姻选择的一种心态。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阐述了“门当户对”观念的由来;其次,这种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演变过程;最后,从政治统治、经济发展、宗法观念三个方面对“门当户对”观念得以发展并延续进行了原因分析。通过以上内容的阐释,让我们对传统婚姻观熟识的同时,以便于对当时社会的认识。

门当户对;婚姻观念;传统社会

人类社会是以种群出现并得以生存的,人类的不断延续就得益于种群的发展,其中作为基本组成单位的家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而家庭组建的重要前提就是婚姻。从人类出现之际,原始人就以群婚来繁衍生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及完善,逐步过渡到对偶婚,以至于封建社会初期出现了所谓“门当户对”的婚姻。可以说“门当户对”婚姻观的出现和存在,具有浓厚的礼制气息和封建特色,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

“婚姻”一词出现较早。“婚”,在《礼记·昏义》中写作“昏”,原文写为昬。根据古代典籍中的相关记载,我们发现古代婚礼的亲迎是选择在黄昏时刻进行的,此时夕阳西下,月上柳梢,因此寓意为“阳往阴来”,后加上“女”字偏旁写作婚。“姻”,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在《辞海》《辞源》中可以看出代表“席子”,进一步阐释为“凭借、依靠”,也就是指女方嫁到夫家之后,就有了依靠。《礼记·昏义》云:“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因此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姻”就是通常所说的男女婚嫁,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许多人称作是“婚姻大事”,其中我们不难发现古代婚姻中所具备的“门当户对”的意味。

一、所谓“门当户对”

中国传统的婚姻中讲究门当户对,这也被定为男女婚配最基本的准则。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门当户对”被解释为:“男女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相当,结亲很适合。”实际上“门当”与“户对”本意是为中国古代民居建筑中门建构中的两个重要的部位——“门档”和“户旦”。

“门档”原意是指门顶部骑跨在左右两根木柱上的横木,“户旦”是指门框两边的立柱。随着社会发展,“门档”转变成为官员和富足人家院落门前左右两侧相对而置的一对精雕细刻的石鼓或石墩,“户旦”则成为置于门楣上火门楣两端的砖雕或木雕,因其长度在一尺左右,且与地面平行,与门楣垂直,由于它位于门档之上,且通常取双数,或两尊,或四尊,因而名为“户对”。“门当户对”是作为婚姻的一种形式出现的,提倡婚姻男女双方应当以各自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为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木门对木门,柴门对柴门”,由此可以看出婚姻在古代衡量的主要依据是男女双方的家庭地位和经济条件。

“门当户对”的婚姻,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西周王室出于保证统治阶级血统的“高贵”,因此对通婚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天子家族只能与诸侯国的王族通婚,诸侯国王族的婚姻也只能在不同姓的诸侯王族中间进行。而诸侯国与诸侯国之间,还有大小之分,小国一般是不能与大国配婚的[1]。封建社会的婚姻更多看中双方家庭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目的是阻止出身下层人通过婚姻实现向上层社会的流动,以保证统治阶级自身血统的高贵性和纯粹性,而同阶层的人也能够通过联姻达到巩固家族的世袭统治和扩大自己势力范围的目的。

二、“门当户对”观的演变

“门当户对”的出现,正是古代门第观念发展的重要体现。传统社会当中,随着经济实力的发展,权利阶层不断发展壮大,进而门第观念不断渗入在婚姻中。唐长孺针对古代的门第婚姻有着深刻的认识:“当时社会中门第的高卑,婚姻是一项重要的标准。”纵观历代王朝,门第婚姻现象的不断演变,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中对待婚姻的标准是“门当户对”。该观念的出现,正是在礼制初建的西周,提倡序尊卑、别贵贱。出于维护统治阶层的需要,西周时严格限制通婚范围,除大小宗之间外,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史料记载,自周公创建“礼”之后,社会制度得以不断完备,将“婚礼”提高到“理之本也”的高度,进而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婚姻制度。

秦朝时,“良贱不婚”已为礼制所允许,即严禁有钱有势的人和无钱无权的人通婚,因此,严禁良贱通婚是周秦以来历代在婚姻条件上奉行的一条准则。汉代,大力提倡和维护封建伦理关系,婚姻讲究等级门阀之风愈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明确严禁贵族和平民结婚。东汉时期思想家王充主张在婚姻关系中贯彻“门当户对”的等级性原则,提出如果两人地位不同但最终缔结婚姻,不是有“立死”的变故,就是要出现“予亡之祸”。同时,汉代等级婚姻和门阀婚也开始盛行,其特点是婚姻双方十分看重对方是否有与自己相近的经济地位,特别是有与自己相近的政治和社会地位[2]。两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阳满氏,被弹劾为“惟利是求”,并拟“禁锢终身”。从北魏起,良贱禁婚由礼制上的约束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公开禁止,自此以后贱民与良民通婚被视为犯罪行为。

自唐以后,良贱禁婚的法令更加完备,目的是维护封建尊卑的等级制度。宋承唐制,对良贱违法通婚所生子女的处理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理学家们也从思想伦理角度遥相呼应,大呼:“不可不可大不可!”元明清各朝也竭力维护良贱禁婚的制度,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惩处办法。

三、“门当户对”观的成因

“门当户对”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婚姻观,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得以延续。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及形成有着多重原因。

(一)政治统治

维护政权,加强统治,是权利阶层不变的政策。而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更是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自其形成之初,便一直伴随社会的发展而得以延续。“婚礼是政治结盟的一种有效形式。”[3]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以政治利益为目的的婚姻往往能够影响统治阶层的发展,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成为家族成员在选择婚姻时要考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秦时期,西周王室与诸侯、诸侯与诸侯之间多通过联姻巩固和扩大其权势。如春秋时期的周、齐之间,秦、晋之间等,均世代通婚;三国时期,豪强大族之间联姻(政治军事),如东吴孙坚为了取得江南大族的支持便将兄长的两个女儿分别嫁给了当地名门望族的顾、陆两家;这些无一不是政治上的勾结行为。同时,受到封建等级制度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广大下层人民只能在同阶层里寻找配偶,追求一种平稳的生活,无力也不愿攀附权贵。

事实上,中国社会的传统婚姻关系完全是以家庭、家族的利益为准,从而存在各种限制与禁忌,讲究门第与血统。统治阶级总是把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实现政治目地、维护政治制度的手段,世族与寒门之间在婚姻上禁止互通,甚至这些禁忌与限制也往往贯穿在社会阶层和社会地位的同类原则,即要求婚姻男女的家庭门当户对。

婚姻观念中阶级和社会地位的诸多限制,正是为等级森严的封建政治制度服务的,把婚姻目地说成是“合二姓之好”,正是把婚姻作为两姓两家互相合作的政治手段,借以扩大彼此势力。社会地位相近的二姓之间的联姻,可以借此友好相处,互相支持和依靠。[4]

(二)经济发展

“经济地位不同的家庭之间是难以缔结婚姻关系的。”[5]婚姻双方在经济条件、物质基础以及社会背景条件相同或差别不大的情况下,这种婚姻容易演变成和睦长久的婚姻。因为双方所处经济地位是平等的,其社会背景和关系也基本平衡,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婚姻关系也就能长久且良好地维持下去。

古代封建社会的专制体制下,社会分层很明显,这种婚姻上的门当户对表现得更为突出。之所以称专制王朝,其实就是指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由贵族阶级、上流社会来支配,资源的分配权构成权力的基础。上层社会的阶级,在考虑儿女的婚姻大事上,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财富分配这个问题,女子嫁到男方,存在着严重的家族资源继承权问题,尤其是富家子女。因此经济地位不同,会成为阻碍男女婚姻的重大因素。

(三)宗法观念

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用法律形式确认适合统治需要的婚姻制度,限制取缔不利于统治的婚姻关系。奴隶社会是礼治社会,实行宗法制度,确认了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制规范,并要求“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统治者开始公布法律,有了“户律”“婚姻”之类的法律来约束婚姻关系,但宗法观念仍然沿袭。统治阶级以宗法观念为指导思想,把婚姻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用婚姻的形式统治人、约束人。《诗经·齐风·南山》云:“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礼记·坊记》说,“男女无媒不交。”由此不难看出,传统婚姻都是没有媒人不能成的婚姻。婚姻的缔结完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在自己的婚姻大事上没有决定权,婚姻的缔结重视家庭的地位、财富、名声,无视个人的意愿和感情,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更像是两个家庭之间进行的一项交易。

四、余论

婚姻,是人类生存与生活的重要构成;婚姻观,是婚姻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观念。以“门当户对”为主体的婚姻观,无疑会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婚姻观中的代表。其在历史长河中存在之久、影响之深、覆盖之广,可以说是印证朝代发展的一面镜子。

“门当户对”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婚姻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我们不难理解它主要是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青年男女并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对阶层的巩固起到了作用。我们可以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从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中找到历史的痕迹。

[1][3]鲍宗毫.婚俗与中国传统文化[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98.101.

[2][4]顾鉴塘,顾鸣塘.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8-89.23.

[5]韩高年.礼俗仪式与先秦诗歌演变[M].北京:中华书局,2006.284.

【责任编辑:董丽娟】

C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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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7)07-0039-03

2017-05-31

高学丽(1990-),女,宁夏银川人,主要从事社会发展与文化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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