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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2017-03-11李艳军河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文体用品与科技 2017年8期
关键词:独立性仲裁纠纷

□李艳军(河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李艳军(河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我国在处理体育纠纷时,体育仲裁制度是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我国体育发展的现状而言体育运动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体育运动逐渐向职业化方向发展,为了解决不断出现的体育纠纷问题,我国需要在把握国内具体情况的同时,研究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现状和特点,从而帮助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体育纠纷仲裁制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体育领域纠纷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多,在我国现存的处理体育纠纷的制度中,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方式有两种:其中一种方式是向全国性的单行体育协会申请,帮助解决问题争端,这种由全国性体育单项运动协会单方面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在体育协会做出裁决的过程中,其遵循的评判标准不一,对于类似的体育纠纷,可能会裁决出不同的结果,这种裁决方式阻碍了国际体育纠纷中公平性的实现;第二种方式则是采用诉讼的方式,一般表现为向具有该领域管辖权的法院部门提起诉讼来解决体育纠纷问题,这种裁决方式虽然初步具备了公平性,但是法官并非体育方面的专家,对于一些涉及体育运动本身问题的纠纷的裁决,难免会出现专业性不足,因此这种裁决方式同样存在着缺点。

对于国际上现存的体育纠纷,大多数国家采用体育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较为完善,机构内成员由体育专家、法律专家、专业学者组成,这种专业的仲裁机构具有相对权威性,裁决的结果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中的优点,本文通过剖析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内容和提点,找出我国体育发展现状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接点,从而寻求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解决办法。

1、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简介

我们当前所了解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通常是指体育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将争端相关事宜提交给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法院的方法,实现在制度框架范围内,依照法律事实给出当事人双方合理公正的裁决。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比其他种类的仲裁制度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其表现方式和类型可以概括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仲裁的主体种类较多,形式也相对复杂,仲裁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承办体育赛事的政府和城市等;其次,国际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在瑞士洛桑,是具有独立地位的国际体育仲裁法院,其仲裁对象为国际体育中出现的争端和纠纷;最后,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即受制于法律、也遵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仲裁的实施遵循实体法规,包括国际奥委会要剑法、奥林匹克宪章等国际体育法律法规。

2、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特点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在历经岁月的洗礼后,形成了一些独特的标准和方法,形成了相对完备的仲裁体系,学习国际体育仲裁制度,需要先深入剖析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特点,从而探究其相关内容在我国实施的合理性,并借鉴其发展成功的经验。

2.1、协议管辖与法定管辖相结合

国际体育仲裁机构针对体育管辖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协议管辖与法定管辖,即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选择,同时也充分考虑法律上的依据。作为体育管辖方式之一,协议管辖也可以划分为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两种程序。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将解决问题的意愿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仲裁机构的专门协议,它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即尊重当事人双方意见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从而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体育争议问题。体育管辖的另一种方式则是仲裁条款,具体内容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对于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关于仲裁信息的合意,表示当事人接受仲裁的意愿,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法定管辖。奥林匹克宪章中对体育仲裁也有相关规定,即体育仲裁法院对奥运会期间发生的关于体育的争议和纠纷有行使专属管辖权的权利。此外,体育仲裁理事会公约也在31个国际体育联合会的参与下成功签署,公约的顺利签署,再一次表明了国际体育联合会在解决体育争端管辖的重要性,也从侧面证明了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中最重要的亮点,即专业性和权威性,学习这些解决体育争端中运用的精神,有利于我国在解决体育争议中更加全面地考虑问题。

2.2、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我们通常所讲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有两个,一个是体育仲裁法院,另一个是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同时两者都是独立的体育组织。两个体育机构都在不同的方面体现着机构的独立性。

体育仲裁法院作为法律机构,其独立性可以从多个方面体现,仲裁法院的独立性的表现有两个,一是法院依法独立办案,二是理事会成员与法院仲裁员不得出现重叠。为了国际体育仲裁法院独立性的实现,国际上现行的体育仲裁法案明确规定,体育仲裁法院负责运作和财政等职务,而在国际仲裁制度施行以前,运作和财政等职务一般由国际奥委会负责,因此这一制度调整,从权利的运作上体现了体育仲裁法院的重要性。

此外,体育仲裁法院中的涉及的章程,国际奥委会也不得随意修改,为同时,为保证体育法院仲裁员的独立性,国际奥委会不得额外指定。经过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层面的规定,国际体育仲裁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摆脱国际奥委会的控制,在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时保证了一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最后,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为保证体育仲裁的公平性,还通过候选人制度这一最后一道防线——即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法院仲裁员制度来保护体育仲裁的顺利进行。尽管仲裁员是经过某些体育组织提名而设立,但是在履行体育仲裁责任是,仍然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在裁决过程中客观公正。

2.3、仲裁主体的广泛平等性

仲裁主体是行使仲裁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证仲裁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认识到这一点的同时,我们还需要了解,体育仲裁主体的平等性与其独立性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体育仲裁主体的广泛平等性由体育仲裁法院的独立性决定。

在体育仲裁中,我们通常所讲的仲裁主体,主要包括以运动员为代表的自然人,也包括以国际奥委会为代表的法人,还包括承办体育国际体育赛事的城市和政府。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体育仲裁的主体几乎包含了一切与体育相关并且可能产生体育纠纷的行为主体,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中,体育仲裁主体具有最大的广泛性,而实现最广泛的体育群体的平等,是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秉承制度公平、原则公平的最大体现。

3、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在不断进步和发展,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在国际仲裁界和国际体育界积累了声誉,其作为国际仲裁的典范的价值日益显现出来。反观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还面临着很多机遇与挑战,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对我国体育仲裁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因此,我国在研究体育发展的国情的同时,有必要借鉴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中的经验,从而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

3.1、在明确法定管辖的同时重视协议的作用

管辖协议是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思自治的实现,体现了体育仲裁机构对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认可,也是通过稳定当事人法律关系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我国在解决体育纠纷问题时,往往过分强调法定管辖,从而忽视了对当事人双方的关注,我国在解决体育纠纷时,主要由国家体育局和体育协会执行,这些机构在处理问题是经常受到国际政府的干预,因此无法体现意思自治这一重要原则。基于此,我国在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中,需要将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两者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与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接轨,顺应体育仲裁的发展潮流。

3.2、保证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是保证体育仲裁公平公正的重要组织结构,其处理问题的方式必须要保证公平公正。因此,提高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提高仲裁质量,解决实际体育纠纷问题的重要层面。就我国目前发展状况而言,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全国性的体育仲裁机构,能够形式仲裁权利的机构一般都在国家行政的编制范围内,大多是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在财政上往往依附于国家拨款,并且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在业务处理上受制于上级行政机关,仲裁员是由政府行政机关人员代为行使。而且,体育纠纷的当事人没有选择体育仲裁员的权利。总结起来,我国处理体育仲裁问题的仲裁机构在独立性上有很大的缺失,因此,我们需要在体育仲裁机构的体制设立和人员安排等方面参考国际标准,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3.3、着力保证仲裁主体广泛的平等性

在法律意义上讲。体育仲裁的主体是极其广泛,涉及体育问题的任何个人和法人。法律规定仲裁主体在体育仲裁过程中具有广泛的平等性,但是在体育仲裁实施过程中,忽视这条法律规则的现象非常常见,忽视仲裁主体平等性这样问题在我国体育仲裁中尤为常见,平等性缺失的重要原因是我国仲裁机构隶属于行政机构,在处理体育纠纷时也在财政上和行政上受制于上级行政部门,因此造成了双当事人在体育仲裁中实际地位的不平等。我们需要在仲裁过程中重视这一点,首先要保持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同时借鉴国际体育仲裁主体的管理经验,最大限度保证我国体育仲裁的主体的平等。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在解决体育纠纷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这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我国体育事业蒸蒸日上地同时,也需要对体育规则层面多加进行设计和管理,同时要紧跟时代潮流,借鉴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中的经验,完善和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备受国际推崇的体育仲裁制度。

[1]杨洪云,张杰.论体育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J].体育学刊, 2002(4).

[2]丁颖.国际体育争议的仲裁[J].社会科学,2003(1).

[3]宋连斌,林一飞译.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与规则[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1.

[4]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杨波,郭晴,叶剑强等.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探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5).

[6]黄世席.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J].体育学刊,2004(5).

[7]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J].体育与科学, 2002.

[8]黄进等.仲裁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

G80

A

1006-8902-(2017)-04-ZQ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研究分析》,河北省体育局体育科技研究项目课题,课题编号:20173009。

李艳军(1975-)女,汉族,河北遵化人,体育硕士,职称: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学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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