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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问题刍议

2017-03-11姚东元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内部监督民主党派成员

姚东元

(中国民主促进会丹东市委员会 辽宁 丹东 118000)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问题刍议

姚东元

(中国民主促进会丹东市委员会 辽宁 丹东 118000)

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是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关乎其生存与发展,关乎多党合作事业,关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坚持与完善。2012年以来,伴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发布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党派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五种能力”的讲话,使民主党派有了更广阔舞台,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加强内部监督显得愈为迫切。2008年底,相继成立的各民主党派中央监督委员会以及各自颁布的内部监督条例,正式拉开了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体系建设的大幕。目前,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基本同步,还处于起步阶段,开展内部监督仍在探索中。本文在阐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民主党派内部监督重大意义的基础上,重点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内部监督中在概念界定、主观认识、机构设置、制度建立、机制运行和结果评价上的阻碍问题,并从扩大党内民主、试点差额选举、完善监督机构、细化监督制度和推行监督员制度等方面提出破除这些阻碍问题的初步措施。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内部监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历史无数次证明,任何权利都需要监督,民主党派也概莫能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党派再次迎来事业发展春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党派发展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在2013年初中共中央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明确提出了“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重大命题,更是为民主党派今后发展和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但是,这一重大命题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新要求,却凸显出其自身建设的不足,这也决定了民主党派加强内部监督成为必然。2008年底相继成立的各民主党派中央监督委员会以及各自颁布的内部监督条例,标志着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开启了新的篇章。民主党派内部监督这个新生事物,开始成为关注度高、意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课题,考验着民主党派的政治智慧和创新能力。在历经近十年发展后,各民主党派已初步建立起比较符合自身实际的内部监督机制,但与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要求相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比,与打造高素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相比,在观念、理论、制度和机制等方面还有不足。

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问题分析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指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中最基本的单位,一般包括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本文所称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特指民主党派省级及以下各级组织。抛开近10年来民主党派在加强内部监督建设上所取得的成绩不论,从概念界定、主观认识、机构设置、制度建立、机制运行和结果评价等方面看,或存在争议,或存有不足,大体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加以分类。

(一)理论层面

1.内部监督概念界定的分歧。探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阻碍问题,首先要探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的概念。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与实践都存在争议。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其一,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组织为了保证其政治纲领、组织目标、基本原则、重要任务等的贯彻实施,督促从中央到基层组织的每个成员履行其相应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并追究渎职、失职和不履行义务责任而采取的对其领导班子、工作团队以及各级组织和所有成员的一种自我约束和制衡机制。可以看出该定义未明确内部监督的程序。而且,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监督机构只能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用“自我约束”尚可,用“制衡”的提法并不妥。其二,党内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组织内部对其领导班子、各级组织和所有成员的自我约束和制衡能力的规范和运用。该定义只着重阐述了内部监督主体和对象。其三,在实践中的一种普遍观点是,将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定义等同于内部监督机制定义,即“对其领导班子、工作班子以及各级组织和所有成员的自我约束和制衡能力的运用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主党派的政治纲领、奋斗目标、重要任务、基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保障从中央到基层组织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义务,追究渎职、失职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但是,机制作为社会学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在正视事物各个部分的存在的前提下,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是内部监督规律的客观载体和表现形式,两者还不能完全等同。

2.内部监督对象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主体与对象部分重叠。内部监督主体解决的是“谁来监督”的问题,内部监督对象解决的是“监督谁”的问题。2008年后,各民主党派相继成立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均属兼职,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具体职能由同级委员会承担。那么,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掌握党内权力较多的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对内部监督的认识,就直接决定着内部监督的成效。但是,他们既是做好内部监督的“关键少数”,又是需要接受内部监督的重点对象。这部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重叠,便使工作有无法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的可能。第二,监督对象外延不一。其一,认为参政党内部的监督对象主要有:各级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委员)、各级委员会中基层组织负责人、成员中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各类特邀人员,即主要是各级委员会的领导班子及其骨干成员。如《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条规定“监督对象包括会员个人和会的组织,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二,将“关键少数”,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专职机关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民主党派专职机关干部被纳入内部监督实际工作范围。其三,主张内部监督范围要宽,对象要广,认为“凡是与组织对象、组织名义有关的活动、行为、言论都可以成为监督的对象。”

3.内部监督目的及工作思路的分歧。关于内部监督目的,有研究认为是“保持民主党派的进步性欲纯洁性、保障党派成员的合法权益。”有的则认为,“民主党派推动内部监督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推行广泛的民主监督和有效的民主形式。”有的认为是“真正实现民主党派的民主性。”还有的是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将追究渎职、失职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纳入内部监督目的范畴,可谓莫衷一是。关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的概念、对象、目的和工作思路等领域的研究,还存在不少理论困惑和认识分歧,有待继续深入研究。

(二)实践层面

1.主观认知不到位。其一,认为内部监督没必要。有的认为民主党派是二线单位,占有政治资源少;民主党派成员在党政机关担任实职的不多,拥有的权力有限。有的认为民主党派干部多为兼职,所在单位就能给予必要的监督,内部监督实在多余。还有的对新形势下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和深入研究,不能也不愿意以党为师、以实践为师,对内部监督可行性持怀疑和观望态度。甚至有的领导干部依仗着政治地位特殊,将自己是为特殊人群凌驾于组织之上,对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严防死守,对监督自己手中的权力有着本能的抵触。其二,认为内部监督没有作用。各民主党派虽然出台了内部监督条例,规定了报告制度、谈心制度、民主测评制度和述职制度等,但由于党派组织特有的松散、柔和管理属性和领导干部多为兼职客观情况,加之没有党务公开、监督保障等配套制度跟进,导致对一些党派成员的监督多体现出滞后性和随机性,久而久之挫伤了监督者的情感,认为内部监督没有用。而这种认识又会反作用于行动,不愿再进行内部监督,形成了恶性循环。其三,认为内部监督无从做起。有的认为对领导干部和党内事务缺少了解,就是想监督也没法监督。有的认为内部监督是领导的事,和自己无关。还有的认为,民主党派成员多为兼职,内部监督机构对他们、尤其是对骨干成员,因没有行政、财政和人事等权力,往往无法约束和监督。

2.机构设置不完善。首先,基层组织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不足。目前,各民主党派省级组织基本建立了监督委员会,但也止步于此。以辽宁民进为例,14个地市级民进组织均未建立内部监督机构。这个现象在全国也是普遍存在的。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成员大都在基层,但本应重点建立内部监督机构的层面却未设置相应机构,造成市级以下组织层面内部监督机构缺失,不但使省级内部监督机构难以开展工作,也使内部监督范围大大缩小。这与中共县区级设有纪委,连乡镇、街道办事处均设有纪检委员,并位列领导班子相差很远。

其次,基层组织内部监督机构独立性不足。众所周知,同体监督是监督大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内部监督机构设施就存在着先天不足的问题。以民革为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暂行条例》中规定,“中央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组织部合署办公”,省级组织也纷纷参照民革中央设置。其他民主党派大都存在类此情况。比如,某省级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委员会内的组织部,由组织部挂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不足,成为同级组织一个职能部门,形成了同体监督的局面,工作人员容易受到种种制约,长此以往,对同级组织的监督有流于形式、难收实效的可能。

3.制度体系不健全。第一,内部监督条例本身还不十分完善,是当前各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中突出的共性问题。这与各民主党派工作性质相同,内部监督条例出台的过程相似有很大关系。各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条例可类比性突出,很多条文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阐述,执行起来难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操作性不强。比如,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监督保障等方面存在这样的问题。以民建为例,有“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的会员应予保护;对诬陷他人的应予处理”的规定,但是怎么处理,什么情况下做出怎样的处理都没有具体规定。再比如,在内部监督具体制度上,仅有“各级组织应当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会制度,届内召开谈心会应不少于三次”的笼统规定,却缺少质询、重要情况通报、民主生活会等具体的规定。在监督主体和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上,各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条例几乎都没有涉及。在对兼职民主党派成员的监督上,也存在语焉不详、表述模糊的问题。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不乏兼职身份的,这部分人如果出现问题怎样监督,将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第二,缺少配套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在出台《中国共产党内部监督条例》后,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与之配套,而民主党派并没有出台执行、问责、程序、保障、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施细则,造成了内部监督可操作性较差,不能发挥制度合力,效果有限的结果。

4.监督保障不实际。由于惩防一体的监督体系没有建立,自下而上的内部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监督行为和监督结果均具有随机性。完善监督保障,需要建立对监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原本就缺乏惩罚机制,渠道狭窄,形式单一,对监督者再没有必要的保护,内部监督效果可想而知。但当前更为重要的,却是提高现有党内规章执行力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组织处理虚化、程序繁琐。对显而易见的违规违纪行为本应及时予以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于各种现实考量,或客观条件的限制,并没有依规办事,没有任何组织处理的情况普遍存在。比如,有的民主党派成员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党内章程应当开除党籍,但实际工作中却并未涉及,而且操作起来程序繁琐。以民进为例,依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第八章第第五十条规定:“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消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会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会中央批准。”可见,发展会员只需要市级组织批准,开除会员会籍却要会中央批准。类似的情况在各民主党派章程中基本都存在,对给予本党派成员开除党籍处分的,不是需要本党派中央批准,就是需要报本党派中央备案,程序相当复杂。

二、探索解决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问题的路径

以党为师,就是要非常关注中国共产党是怎么做的,并以此推进我们的工作。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积累实践经验,再由各民主党派中央总结各地成功试点经验,全面铺开,才是比较稳妥的路径选择。

(一)提高监督意识,扩大党内民主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载体,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条件。因此,党内监督应遵循提高内部监督意识,推进党务公开,进而扩大党内民主,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的逻辑进行。

1.加强监督教育,提高内部监督自觉性。一方面,加强对民主党派成员的教育。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内部监督意识,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监督能动性,提高内部监督效能。一是加强使命教育。使每一名民主党派成员充分认识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到加强内部监督对本党派在打造高素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为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应有贡献等方面的重大意义。二是加强党史教育。既充分了解中共推进内部监督的历史和经验教训,以为自身建设提供借鉴;又充分认识到自身内部监督的历史脉络,从中感受加强内部监督的紧迫性。三是加强内部监督理论知识教育。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等,普及内部监督基本理论知识,以此来武装广大成员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规范言行。

另一方面,加强对领导班子的教育。要建立起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将内部监督知识作为学习的常规内容。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成员多为兼职,领导班子的学习多利用主委会或全委会进行,内容也多为学习文件和传达精神,有的甚至根本不学习。为此,应效仿中共,在省级及以下组织层面普遍建立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学习组规则,印发学习计划,定期召集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习,为机关学习和普通党派成员参加学习培训树立榜样,避免“灯下黑”。第三,注意在政治思想教育活动中加入内部监督内容,通过定期开展的教育活动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政治思想教育活动在市级以下组织层面开展效果并不理想,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情况,支部、总支以及普通党派成员对开展的活动情况并不了解,活动总结汇报也多由机关同志拼凑撰写。为此应加强量化督促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推进党务公开,强化差额选举选任主动性。首先,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公开是监督的前提。推行党务公开对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改善领导方式和执行方式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至少是市级组织试点建立党务公开制度,进而为中央层面出台权威规章积累实践经验十分必要。一是明确公开依据,本着严守秘密、能公开一律公开的原则,尊民主党派成员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权的原则,出台《XX市委员会党务公开规则》或暂行办法,以文件形式下发,报上级组织备案,明确党务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实效、问询等程序方面的规定,以此提供法理依据。二是重点明确党务公开内容。要公开财务状况,即本级组织专项资金、活动资金、党费使用、政府采购等资金情况。要公开人事动议情况,建立起人事推荐制度,对人事调整任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类民主监督员,本级组织委员和上级组织代表的推荐做出明确规定,并完整公开。要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决定和重要事项,提高科学决策和领导水平。要公开骨干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如担任政协委员的,应公开其作为本党派界别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同时注意公开途径,充分利用本级组织官方网站、微信等网络平台。总之,重点公开与民主党派普通成员关系密切、大家普遍关心或反映集中的问题。

(二)完善监督机制,构建监督体系

1.完善机构设置,规避同体监督。一是选取发展成熟、规模较大的省级组织为试点地区,重新核定监督委员会及人员编制,职能上将其从组织部门独立出来,而不是合署办公,不承担组织工作。明确其接受上级监督委员会和省级委员会的领导,并以上级监督委员会领导为主。同时确定其主要职责,赋予询问、约谈、批评、巡视、立案、调查和处置等权利,从机构设置上规避同体监督的弊端,倒逼完善顶层设计。二是设立市级监督委员会。市级监督委员会坚持以省级监督委员会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且不宜由市级组织内设机构兼任,可在编制允许范围内设立二级机构,落实办公经费,具体负责“市级及以下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工作,直接向省级监督机构报告全年工作。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任期与本党派市委会班子成员任期相同,参照本党派市委会换届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监督委员会。”三是建立支部、总支监督员制度。监督员由市级监督委员会任命、颁发聘书,行使部分市级监督委员会职权,承担监督同级组织及班子成员职责,确保监督机构的全覆盖,保证内部监督的全面性。总之,通过完善机构设置,明确领导和职责,建立起一个从民主党派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的内部监督系统,为开展内部监督工作奠定必要的组织基础。

2.畅通渠道,构建双向监督机制。在修缮内部监督条例,出台实施细则(下文专节论述),为民主党派成员履行监督权提供法理依据的基础上,要通过建立报告制度、反馈制度、通报制度、约谈制度等一套具有民主党派特色的,行之有效的、操作性强的制度,来弥补自下而上监督中监督渠道过窄的问题;通过设立专用电话、邮箱、微信、官网举报通道等措施来解决监督手段单一的问题。要注意在反馈制度中明确受理监督情况的范围和答复时限,在通报制度中保护监督者的权益。鉴于民主党派干部内部流动性较大,普通党派成员多为兼职的情况,在前期工作铺开时,应允许由监督员或专职工作人员统一报送包括匿名形式举报的情况,并建档造册。保证总支、支部的监督员,其他党派成员能够将情况及时、有效、畅通的反映到省、市级监督委员会。

3.探索建立内外衔接的工作机制。如何建立内外衔接机制,对民主党派干部实施监督,是当前纪律检查领域的疑难问题。理论界涉及极少,实践中亦在探索。笔者认为,民主党派干部既不是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也不是作为中共纪律检查机关的纪委的工作对象,在实践中,也往往并不作为纪检监察工作重点领域或被“特殊化”对待。在各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建立之前,是没有专门监督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的。即便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构建立后,因为工作指导思想是做好思想工作,主要内容是政治监督、民主监督、权力监督,而不是纪律监督,内部监督机构也未被赋予调查、检查、提请处分等权利,所以,对民主党派干部的监督仍然面临着困惑。在国家《行政监察法》做出修改,有关部门给出权威处理办法的当下,应尝试一分为二建立过渡性内外衔接监督机制。

(三)细化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

制度是行动的保障。内部监督机制必须以制度为保障,才能行之有效、贯彻有力。

1.修缮内部监督条例,出台实施细则。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内容缺失等问题,为此,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监督条例,明确监督原则、目标要求、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制度,监督程序和监督保障等内容,尤其是要将违纪违规行为纳入内部监督范围,以呼应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手中日益增多的政治资源和公共权利。另一方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要先行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为中央层面决策积累经验。比如,出台XX省委员会关于《XX内部监督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细化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离任审计、职务回避、干部考核、干部轮换、巡视、询问与质询、违纪处置和失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报告、反馈、通报、约谈和评议等监督方式;询问、调查、警告批评、和提请违纪处分等监督保障权力;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处分的处置类别;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关系,并从政治、纪律、权力、民主四个层次细化监督内容,使内部监督条例与实施细则形成完整的统一体,构建起内部监督较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当然,可预见的是,完成这个过程将相当漫长。

2.建立违纪处置制度。违纪处置制度应是实施细则中的核心制度。没有刚性制度保障的内部监督条例和实施细则,将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无法保证其他监督机制和监督方式不流于形式,不变成一纸空文,也不能改变当前内部监督柔和偏软的事实。因此,要积极借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违纪处罚方面的规定,明确有关程序和监督对象权利义务,并结合民主党派特色,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处分的处置类别。比如,在违反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基本政治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派章程等政治纪律方面;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不履行党派基本职能,不遵守有关党内制度等党内事务方面;在不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等自身建设方面,应受何种处分或处理,都应当进行详细规定,以严密的规定维护制度的权威。

3.建立履职考核制度。抓住关键少数,发挥表率作用,是推动内部监督进展的有效抓手。民主党派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委员会委员是三大“关键人群”。这部分人履行职责抓好了,内部监督中党务事务方面就有保证。为此,应当建立一个科学的考核和评价体系,量化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实施程序和评分体系,考核内容应涵盖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情况,联系基层组织情况,参加社会服务和组织活动情况,分管党内工作情况等,并将其与民主评议结果有机结合,作为党内推荐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4.完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民主党派内部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是符合民主党派的实用性制度之一。各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条例中也大都有“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在一届任期内须在全委会或常委会的范围述职两次。述职后,上一级组织或有关方面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规定,大部分基层组织也都将此作为重要内容坚持下来,但仍存在着走过场的个别现象。为此,应当加以完善:一要多层次述职述廉。各支部、总支支委成员要向本支部、总支全体成员和市级组织述职述廉;市委委员要向市委主委会述职述廉;市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要向市委全会和上一级组织述职述廉。同时明确,上一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下一级组织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二要保证述职述廉的书面材料客观、真实。“客观”就要做到实事求是,没做的工作不能写;做了的工作不夸大。“真实”就要保证是述职述廉本人亲自撰写而不代笔,至少要保证亲自修改。三要科学分配民主评议名额。以市级组织为例,坚持市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与民主评议在年终市委全会上进行,根据各支部、总支规模科学分配参会名额,参会的支部、总支要做到全覆盖,成员数量和代表性要有保证,而不是走简易程序,选取几个支部的个别成员划票了事。

(四)强化执行力度、规范组织管理

制度的生命在执行。规范民主党派内部组织管理,加大现有规章制度执行力度,是间接内部监督的重要措施。当前内部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阻碍问题,固然有政策理论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但组织内部管理还有待加强、执行力还有待提高,无疑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比如,对触犯刑律的党派成员,必须及时畅通“出口”,依据章程坚决的清除出党派队伍,将个别害群之马对党派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再如,对于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缴纳党费的成员,也要坚决依据章程给予退党或开除党籍处理,民主党派身份不是终身制。当前,要严格落实党内章程。党内章程是民主党派的根本大法,是治党、管党总依据,不是“稻草人”“橡皮泥”。党内章程已有的规定,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努力克服专兼职结合的领导体制带来的客观影响,自觉抵制打着组织旗号的非组织行为,为内部监督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是一项全新的课题,需要起好步、把好度、有序推进。打造上下联动、内外衔接、纵横有序的内部监督网络,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体系不是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这又是打造高素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进程中不可跨越的历史阶段。在新形势下,民主党派应高度重视内部监督,持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五种能力”,为推进统一战线事业和“四个全面”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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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鹏

2017-07-14

姚东元,男,中国民主促进会丹东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D665

A

1672—4496(2017)03—049—09

本文系2017年辽宁省统战理论研究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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