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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的重述与建构

2017-03-11

理论学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证券法证券市场证券

郑 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的重述与建构

郑 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事法领域内一直被誉为“帝王条款”。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证券市场当中,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已经被提到证券市场现代化、法治化的日程上来。目前,解决证券市场诚信缺失,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还要求内化于心的商业规则和道德理念,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精神内核,作为其具体制度的理论支撑是构建证券市场法治化的前提,并且,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证券法律体系运行的始终。因此,应当重新审视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的作用,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券法的基本理念,建构崭新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规范市场,走现代化、法治化的证券市场发展道路。

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法;重述;建构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确立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尤其加入WTO以后,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已经迈入了国际化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行列之中,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来说,不仅是一个契机,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万国华、杨海静:《论反欺诈原则在证券法中的确立——对诚实信用作为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反思》,《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那么,证券市场管理者为了跟上国际证券市场发展步伐,必须探索新型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从宏观上把握其发展方向,微观上建构完备的体系制度,这毋庸置疑是必然趋势。

(一)市场内在质量提高与治理结构完善的要求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市场注重内在质量的提高是一个企业永葆生机的基础,除此之外,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一个企业乃至整个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所以,证券市场的建设离不开证券企业自身的建设,企业内在质量的提高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这些都是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必要条件。

市场内在质量的提升以及治理结构的完善一直是证券市场建设关注的焦点。至2006年以来,在《证券法》的基础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证券市场管理规则,以此来保障市场管理和提高内在质量,例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构建了全新管理体系和交易规则。并且,随着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监管者还相续建立了证券风险监测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无疑将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添砖加瓦。

企业的治理实质上就是企业权力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形式,从企业的本质上看,企业的行为就是企业内部人员共同的行为,那么,内部人员因利益的分配不均极易造成冲突,导致企业处于危难状态,企业的诚信建设也成为无源之水、空中楼阁了。所以,加强企业的管理尤为重要,通过完善企业结构化治理,协调内部冲突,做到利益的合理分配和权力的合理配置,是维护企业形象,增强企业诚信的根本。

在此意义上,企业治理结构完善是诚信建设的载体。从实践考察也可以证明,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与否是企业诚信程度考核的重要标志。企业治理的完善是一个企业能够赢得最大化效益,提升企业形象的基础。所以,证券市场的诚信化建设,必须依靠完善的治理结构,以及市场内在质量的提高等,这些是保障证券市场蓬勃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构造法治化、道德化市场生态环境的要求

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化的市场,如果没有完备的法治体系予以规制信息,证券市场也将出现“柠檬市场理论”,破坏证券市场秩序,阻碍市场发展。著名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罗夫在“柠檬市场”论文中提出,如果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商品会不存在优劣之分,伪劣商品将会逐渐独占市场,造成市场管理的瘫痪*冯·诺伊曼、摩根斯顿:《博弈论与经济行为》,王文玉、王宇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1页。。证券市场相对于其他商业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会更加显著,规范信息管理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任务,为了保障证券市场信息流通,必须依靠法治的手段加强管理。在证券市场中,创建法治化管理系统,践行诚信道德理念,构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为证券市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尤为重要。

1.形成契约文化理念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强调:在共同的生存环境下,人与人应当建立契约关系,建立共同遵守的社会管理秩序。而在证券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参与市场主体应当具有契约文化理念,以文明作为证券市场运行的精神灵魂,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制度管理体系。社会契约文化是经济意义上的概念,简言之,契约文化是商业经济运行下,商业主体参与到商业活动中所遵守的共同理念,而构建契约关系的基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参与主体双方平等对话,相互信任、各自表现出独立的意思自治,双方经过长期的经济往来,不断在市场中树立诚信的商业形象。证券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商业信息交易市场,其在经济体系的实质上就是参与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所以,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只有树立契约文化理念,恪守诚信,才能使证券市场交易顺利的运转,为证券市场创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原凯:《国券商交易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重构研究——基于信赖义务的视角》,《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2.强化法律权威

诚信道德准则是精神层面的产物,市场诚信主要依靠市场参与主体道德和素质的高低以及自我约束能力。而建立坚实的诚信市场机制,需要借助法律武器,以法律权威保障市场诚信道德的形成。

《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法,对证券市场的规制以及管理都必须依据《证券法》进行,可以说,《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母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以《证券法》保障证券诚信市场的建立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构建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法律体系,不断强化法律权威,才能保障诚信准则扩散到整个证券交易市场。

3.普遍践行诚信道德理念

道德理念是内化于心的概念,是精神层面的产物,从古代孔孟思想的形成到现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标准,道德一直影响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发展。

在社会管理层面,道德与法律形成良性互补,法律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们依靠精神层面的道德恪守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此外,法律是一部分道德的外化形式。从本质上看,法律是国家与公民达成的一种契约,如果国家不遵守诚信,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主动僭越和破坏法律的实施,就会引起社会恐慌,而相对于公民就是一种违约型的失信行为。那么,如果公民不能自觉守法,也是一种失信的体现,国家会通过惩罚措施惩罚违背失信的公民。最后,道德是保障法律顺利运作的基础。法律的实施一方面靠国家的强制力,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道德的教化。诚信等道德规范是法治运行的内在基础,社会只有践行普遍的诚信道德规范,让人们自觉遵守诚信,才能教化人们普遍尊法、守法。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商业市场是市场参与主体之间互易的市场,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易实现互利共赢,那么,靠什么保证各方都能够得到预期的交易利益,就是依靠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交易准则,实现商业的运转,推动整个商业经济发展*王建平:《资本市场诚信的结构性分析——以法律视角》,《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2期。。

所以,应当从思想上引导社会向诚信道德准则方向发展。诚信道德的践行应当与法治的运行、诚信道德的教化、人们的自我约束形成良性的互动,让诚信道德准则深入人心,引导经济市场发展,规范经济参与主体,规制市场秩序。

4.构建诚信政府

诚信是立身之根本,是国家服务人民,获得人民支持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到:“国家的产生是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人民因为信任与政府代表的国家签订契约关系,将权力赋予国家进行管理,国家必须遵守契约,诚信为人民服务,政府一旦失信,撕毁契约,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将解除契约,会重新选择协定契约的主体。”另外,法律是国家管理与人民契约的主要内容,政府依据法律管理人民,人民遵守法律,遵守契约。如果国家不能依法治国,随意践踏法律,恣意司法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那么,国家就违背与人民的契约,违背诚信,失信于民,政权的更替在所难免。因此,国家作为人民的代表管理社会,必须诚信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诚信政府的建设是国家管理的最基本的需求。在证券市场管理中,政府诚信至关重要,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的制度、规章,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针对政府颁布和实施的规章、制度,不能朝令夕改,不得违背制度构建的初衷,不断引导证券市场讲诚信、守法治,提升市场诚信形象。

(三)加强政府监管体系的要求

市场自身管理是一个“看不见的手”的运作模式,如果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必然导致市场混乱,经济危机。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显现出一定的优势,实行政府的适度干预,从宏观上规范市场的发展,并以市场“看得见的手”与政府“看不见的手”相结合,调整市场的自由发展。

政府对市场的适度规制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转的需要。政府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对社会、经济等都有管理的义务。“政府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于社会中,虽然能够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但是,其权力的行使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也是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也是人民选择和承认政府的真实目的”*李东方:《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监管权的独立性研究——兼论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变革》,《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因此,在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下,政府只负责对市场失灵方面的规制,市场靠自身自身运转的部分政府不能越权干预,反之,证券市场运转会因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市场混乱。如果政府背离了管理证券市场的初衷和目的,政府将被限制甚至丧失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而国家与人民因相互建立的信任也不复存在。经济学家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说到:“人民通过契约产生国家以后,国家代表人民制定各种法律、制度,所带给人民的不是财富,而是不可预测的混乱”,正如在证券市场管理过程中,政府盲目的过度干预市场运转,势必导致证券市场混乱,在市场中所形成的诚信、合作共赢等良好的行业准则也会逐渐瓦解。政府的过度干预不但不能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加重了证券市场管理的难度,加快了经济危机的发生。

初期,由于我国证券行业刚兴起,其证券市场的建立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并学习国外证券市场的构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制。所以,从客观上看,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依赖于证券监管体系的完善。随着《证券法》的颁布与实施,法律更加明确了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地位,将证券市场自发组织监管主体与司法机关等其他监管主体放在了次要的位置。面对整个证券市场,只发挥政府一家监管的力量,监管权力过于集中显然有悖于权力制衡原理和监督原则,并且,还会破坏证券市场中所建立的诚信价值理念*刘俊海:《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 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法学论坛》2015年第4期。。

徐邦友教授在《自负的制度》一书中谈到:“政府管理是国家权力与人民自由的一场博弈”。人民是因为自由基于信任将权力赋予国家,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人民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信任的契约关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急切需要加强规制,所以,会把政府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放在首位,这样就会给政府创造机会对证券市场集中权力过度干预,却忽视其他的监管主体以及市场自身的监管力量,会造成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危机,危害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律体系中的建构

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证券法律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贯穿于整个证券法律体系。为了能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使用,必须建立以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让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市场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交易市场实质上是一个信息管理的市场,信息准确、及时公开,保障证券市场信息的对称是最基本的要求,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最具体的体现就是信息公开制度。

1.明确信息公开的标准

信息公开制度是市场最基本的制度之一,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如何达到信息公开的标准,是保障市场信息对称,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从行政学和经济学理论上分析,针对信息公开制度的标准争议颇大,因此,形成统一的信息公开制度标准不仅是理论界的呼吁,也是实务界的召唤。

理论界对信息公开制度的标准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归类起来,都有其共同的通性:首先,时效性。信息最主要的是时间效力,信息公开的时间与市场主体所把握的交易走向完全一致。因此,时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标准。其次,完整性。信息公开不完整会误导市场,造成市场混乱,作为证券信息公开主体,必须完整、全面地公开信息,让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完全了解证券市场的交易信息以及交易价格,这是信息公开主体的基本义务。最后,准确性。信息公开应当是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且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负相应的责任保障信息的真实性,这是证券市场信息对称的基本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体现。而从《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证券法》第13条第1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可知,信息公开制度中公开义务主体必须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此,应将信息公开制度的标准确定为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规范证券法律体系中信息公开制度

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途径,所以,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提升信息公开的服务质量和标准对证券交易市场尤为重要。同时,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时,应当注意与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的协调,避免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多头部门执法冲突,造成制定主体的失信现象。

一方面,应当发挥证券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作用,构建政府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共同监管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格局,形成合作共赢、分工明确的监管机制。首先,确立证券交易市场中执法主体能够及时、有效查处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以及违背信息公开制度的事件;其次,证券交易所应当保障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完整地公开,遵守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公开信息,加强证券交易信息的监管;最后,证券行业协会应当依靠行业自律,召集行业参与主体共同制定具体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业准则,并设置违背行业准则的惩罚标准,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监督。

另一方面,构建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追责机制。信息公开制度的顺利实施不仅要通过行政手段予以保障,还有通过民事、刑事手段予以保障,建立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追究机制,全方位的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惩罚行政参与主体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完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民事赔偿制度,加强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打击,为违反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

(二)完善行业自律

证券市场是一个开放性的市场,虽然政府作为市场管理主体能够管理市场,但是,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单靠政府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加强市场行业自律,培养市场参与者养成诚信自律尤为重要。

一方面,国家必须根据市场现状及时调整相关管理政策,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管理体制,严格依照国家制定法设立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在现代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证券交易市场必须走法治化治理道路。另一方面,应当引导市场参与主体加强自律规范的建设。将政府管理与市场行业自律形成良性的互动,共同保障证券市场的顺利发展,从而形成一个完备、系统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综上,应当重新审视证券市场自律规范的具体建构。首先,从管理模式上看,应该改变以往单靠政府的管理模式,引进市场自我管理机制,推动公司治理模式,形成市场化的主体自律形态;其次,从管理方式上看,市场自我管理模式应当形成完备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市场参与主体应当改进自律组织,完善自律章程,制定适宜的自我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应当构建完备的管理处罚措施,设定便于执行的惩罚程序,强化市场组织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自律能使管理组织通过组织章程、相关规则以及参与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遵守的义务形成良性的自我管理模式,并通过监管组织设定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规则的主体处罚,从而能够发挥失信惩戒的管理作用和鼓励市场参与主体诚信经营*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证券市场诚信自律与法治原则研究》,《上海证券报》2005年8月18日。。

(三)完善证券法律责任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完全依赖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合理的。良好的法律是国家对公民诚信的体现,而恶法或法律不能有效地实施是对诚信的最大损害。任何法律都希望能够得到公民的普遍遵守,起到良好的效果,但一部法律不能把自身的权威性完全依赖于公民的自觉遵守上,因此,法律的权威应当依赖于法律责任的建构,以法律责任来保障法律的正常实施。当然,证券法律体系的构建也应当具有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才能保障证券法律正常地运用到市场中,监管证券市场,惩罚违法行为,以法律的良好运行为市场创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侯水平、许前川主编:《证券法律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可见,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责任,是证券市场良好运行,保障证券法律体系实施的基础。以《证券法》为核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和实施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针对《证券法》法律责任原则性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再结合《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成了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虽然证券法律体系较为全面,但是,证券法律的分布过于散乱,影响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的实际运用,尤其是在追究法律责任问题方面,对是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因此,整合关于证券法律,进一步加强《证券法》细化,加强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是改革的方向。

(四)构建完备的监督体系

证券市场监督体系的完备已经成为打造诚信市场的重要条件。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社会、经济的全部问题,当然,法律也不能对全部的失信行为进行规制。所以,稳定市场的诚信体系,应当借助完备的监督机制,以监督模式发现及预防违反诚信原则的种种行为。

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而不成熟的市场存在着一个内在的逻辑冲突:在现代法治建设下,作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市场管理中行使行政权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督,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也是民主政权国家的要求。而复杂的证券市场,市场自身管理难以维持,必须要求行政机关加强管理,对市场适度干预,这两种困境为市场不诚信创造了机会。而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市场参与主体能够自我约束,行政机关能够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保障市场的诚信发展。

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情况看,一方面,行政机关干预过度,严重影响了市场自身发展规律,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以及市场组织管理权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不力,造成市场诚信缺失问题不断发生,尤其是近些年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反映出证券市场管理机制存在巨大的漏洞*朱慈蕴:《上市公司信用制度的法律架构》,《商事法论集》(第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7页。。

所以,必须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督体系,使其向成熟的证券市场过渡。首先,应当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的监督模式,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专门实施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且其监督权应不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其次,应当明确监督权,扩大监督范围,从监督规则的制定,监督实施程序到监督以后的惩罚措施,以及救济途径等都应具体化、明确化;最后,创新监督方式,建立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并举的方式,并强化事后监督的处罚权,总结经验,深入探索,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模式。

(五)其它相关制度的构建

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是一系列制度完备、实施到位的结果,因此,完善以下相关原则和制度,为打造诚信市场提供良好的环境。

1.财产公示、公信原则

证券交易市场是一个透明度非常高的市场,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财务状况的要求很严格,市场参与主体必须全面公开自身的财务状况,才能赢得诚信的形象。而如果市场参与主体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隐报、谎报财务状况,那么,证券市场就谈不上透明、公开,而市场参与主体的公信力也无从谈起。另外,市场参与主体财务公开不仅要求财务公开的内容全面,还要求财务公开的形式准确、真实,产权清晰。

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与市场主体所享有的产权清晰度有很大的关系。证券市场主体财务中的产权清晰度是其能够保障诚信的前提,如果市场参与主体产权“虚假”或者“不实”,便会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运行,更影响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

从证券市场实际的运作来看,市场机制不完善、诚信缺失,实质上是市场参与主体财务状况不明确,财产运行规则不健全导致的。从经济学理论上分析,市场关系就是财务关系,诚信规则的建立就是财务规则的建立,如果市场中诚信受到破坏,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财务规则受到破坏。

所以,在证券市场运转中,财务产权若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市场诚信必然会受到威胁。因此,增加产权清晰度是提高市场参与主体信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这样才能不断加强财务规则制度的完善*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8页。。因此,行政机关与市场行业组织共同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明确财务公开内容,制定财务公开程序,并规定不公开、虚假公开、不实公开的处罚措施,才能保障市场参与主体能够准确、及时公示、公信产权状况。

2.完善证券市场准入制度

证券市场准入制度是证券法基本的制度之一,所谓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保障参与者能够适格加入到市场交易过程,确保市场资源合理分配,预防不正当竞争,为了提升市场整体的诚信形象,由行政机关设立准入规则,设置准入条件,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审批、认证的过程*李文莉:《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证券市场准入制度关系到市场发展的优劣,通过设置的准入制度对参与者进行筛选,将具备条件者纳入到市场交易主体中。而由于证券市场准入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形成一系列连锁反应,例如,市场准入条件随着规章的朝令夕改,或者行政机关违法审判市场参与者,将不适格的个人、企业纳入到证券市场主体内,会造成证券交易市场的混乱,破坏监管秩序,不诚信现象会相继发生,最终导致市场瘫痪。

因此,应当建构完备的证券市场准入制度。第一,从市场准入模式上,可以借鉴日本关于证券准入模式的成功经验,推行注册制,并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修改《证券法》禁止场外交易、禁止信用交易等规定;第二,建立听证制度,参与证券市场准入申请人员被拒绝的可以向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听证,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听证;第三,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补救程序,参与申请参与主体被拒以后,可以向上一级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直接作出准入决定,如果不符合条件,维持原决定,并说明理由。

3.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体系

从信息经济学理论分析,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为了保障信息的准确、及时,建立专门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是市场的需要。证券市场的交易和发展,少不了证券承销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证券评估机构等一系列中介信息服务机构,才能保障证券的发行,保证证券市场的顺利运转,例如,具有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意见书,通过证券评估机构的评估,方可在证券所委托证券交易商挂牌上市。可见,一个证券交易是一系列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郭雳:《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职责配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在证券市场管理体系下,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运行的过程都需要中介服务机构的通力配合和外部监督,例如,披露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以及挂牌交易的信息等都需要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才能正式出现在证券交易所,传送给股票购买者。但是,由于证券交易过程大多依赖于一系列中介机构,而中介服务机构依靠上市公司予以经营,获得信息利润。可以说,上市公司是中介机构的钱袋子,那么,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润,屈服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不能独立工作,成为证券交易市场的一个很大隐患。近些年来,一些中介公司出具虚报财务、出具不实上市意见很常见,严重扰乱证券交易市场。

因此,应当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首先,应当构建完备的中介机构管理法律体系,可借鉴美国关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管理模式,如美国颁布和实施《公司改革法案》,着重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加强证券市场信息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运作,还相续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规予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完备的中介法律体系。其次,规范中介机构的监管。政府应当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准入制度,设置严格的审批条件,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设立完善的规范模式,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政策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不断引导中介机构提供优质的服务质量。最后,打造证券市场诚信服务建设。构建证券市场顺畅的运行机制,消除阻碍市场发展的障碍,一方面推动信息披露、股权管理以及风险评估等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规范证券参与主体,加强参与主体的治理,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管的治理模式。此外,推动证券市场多方位、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建设,树立诚信理念,打造诚信市场,鼓励诚信交易,塑造良好的证券市场诚信环境。

三、结 语

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贯穿于整个证券交易市场。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良性地实现在证券市场实践中,一方面需要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对诚信理念的认同和自觉履行,另一方面,更需要相关的制度支撑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市场中得到有效的发挥。

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因此,直接切入主题探索证券市场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并且,应通过相关制度的重构支撑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在证券市场中发挥出巨大的力量,构建稳定的证券交易市场。但我国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构是一项系统、复杂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希望通过本文引起诸多学者之重视,共同努力为学术研究造就新的成果。

郑 勇,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D922

A

1002-3909(2017)06-0141-07

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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