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与廉政关系视角下高校纪检工作的实施路径
2017-03-11慕博华
慕博华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然成为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1]近年来,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的案件情况看,目前,高校发生腐败案件的态势虽有所遏制,但仍有发生,呈现出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复杂多样的特点。高校的主要功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其根本任务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校腐败案件的发生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在这一背景下,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在廉政风险防控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要按照常规的廉政建设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工作,还要契合高校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廉洁文化建设,实现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和高校廉洁文化建设相统一,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在高校的滋生。
在高校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按照分层推进、分类管理的方式方法,把握“人”、“事”、“制(度)”三个关键要素,形成内外融合、纵横交叉的高校纪检监察新格局,使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更能体现针对性、覆盖性和预防性,形成高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建设长效机制。通过紧盯关键要素,明确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向,而在对“人”“事”“制(度)”的管控上,必然要求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分类分层的工作思路。因此,有必要梳理“廉洁”“廉政”等常用专业术语的内涵,通过对内涵的准确理解,提高我们把握问题本质和关键的能力,为更好地开展纪检工作提供创新举措。
一、“廉洁”与“廉政”的内涵及关系
“廉洁”与“廉政”是经常出现的一对概念,但是,两者的指向有所不同。根据《辞海》释义:“廉洁:清廉;清白。王逸注: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其意是指个体能自觉抵御外界诱惑,守正弃私,不贪不占,秉公行事。这一定义表明“廉洁”所体现的是个人道德品质修养、思想境界和人格力量。与“廉洁”相对立的是“腐败”,“腐败”是指“利用公共部门,通过违反法律和其他形式的规定来追求私人的利益”[2]。从定义可见,“腐败”与“廉洁”所提倡的价值取向迥然相异,针锋相对。
“廉政”概念古亦有之,在古汉语中,“廉政”与“廉正”相通,其本源意义为清廉公正,在《晏子春秋》中,“景公问晏子曰:‘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汙(通“污”)涂,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从对话中,晏子通过水的比喻,指出“廉政”清廉公正的政治意蕴,是一种行为表现。
从两个概念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廉洁”与“廉政”是有差异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廉洁”与“廉政”的指向不同。承上所述,“廉洁”具有内在属己性特征,是指一种美德,也是一种价值观,是人类共同向往追求并继承和发展的优秀品格。“廉洁”本身不能被直观表现,只能通过个体的行为活动得到体现,而个体行为活动的丰富性、多样性决定了其对“廉洁”认知和评价的多元性,换言之,对“廉洁”的认知和评价受制于个体自身的道德认知状况、理解程度和价值取向,不存在一个绝对的“廉洁”模板。而“廉政”一般特指与公共权力、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廉政”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展开,对“廉政”的评判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流程等客观标准,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进一步将“廉政”要求科学化、系统化和指标化,从而才能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目标,而这些方式都是“廉政”最为直接和鲜明的表达及展示。
其次,“廉洁”与“廉政”的范畴不同。“廉洁”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属于价值范畴,是个体的自我价值追求和自我价值实现,具有强烈的自我使命感和自觉自律性,特别是在社会歪风邪气、不良影响的侵袭下,还能自觉保持操守,坚决抵制诱惑,体现出个体的文化修养和精神境界。“廉政”是在公共空间、公共生活以及涉及公共事务的具体活动中,在一系列严格的法则、规范、规矩的要求下,进行公务或行政活动,并可以通过行为的效果和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和奖励,属于事实范畴。
第三,“廉洁”与“廉政”的约束机制不同。“廉洁”作为一种道德品质,主要依靠个体的自律自觉性进行自我约束,还可以采用道德的评价方式进行,比如人们可以通过“在情感、言论和行为上的倾向性态度”[3]进行评价,引起个人和社会的共鸣,这种评价方式从根本上看受制于社会个体及一定群体对“廉洁”标准的认识和看法,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廉政”主要通过规范、章程、制度等方式进行约束,比如通过建章立制、订立规矩等方式,划定红线,设置界限,提出要求,使“廉政”措施更加具体。
第四,“廉洁”与“廉政”的表现方式不同。“廉洁”主要表现为一定人群共同的道德观点和看法,并通过一定的载体,比如历史人物、故事、建筑、文献、诗歌等,进行形象化表述,并以群众耳熟能详的方式才能得到传播和传承。这种表现方式具有超时空性,古今中外,都视“廉洁”为一种美德。“廉政”则必须依靠法规、制度、章程等正式性、规范性、公开性的文件进行表达,具有普遍性、贯通性、强制性的特征。“廉政”与国家性质、民族传统、政治制度、管理规范、社会风气等有着密切关系,不同阶级、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传统以及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人们都对“廉政”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根据《辞海》相关词条,可以将“廉政”解释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家机关在廉洁执政方面所进行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建设。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严守法纪,艰苦朴素,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不铺张浪费等”。由此可见,“廉政”是执政党在履职时,坚持一切从人民的立场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以权谋私,厉行节约,这也呼应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决策和部署。
综合分析“廉洁”与“廉政”的关系,可以发现:廉洁与廉政存在统一性的关系,廉洁为里,表现为个体的德性修养,而廉政表现为个体的行为规范。简言之,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表明在对“廉”的目标追求上,两者缺一不可,仅有廉洁的初心而没有廉政的实践是一种虚假的廉政,只受廉政规范的约束却没有廉洁的涵养则存在极高的廉政风险。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具有十分深刻的实践指导意义。“不敢腐、不能腐”带有明确的制度约束性,通过建章立制、订立规矩,使党员干部切身感受到从严治党的威严,也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执纪严明,形成威慑;“不想腐”体现出个体在廉政建设中的自觉自律性,从被动遵循章程制度到主动适应这一转变,体现出“廉洁”与“廉政”的互补互励机制。
二、高校存在的廉政风险点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肩负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其中,“树人”是目标,“立德”是根本。但是,从近年来发生在高校的腐败案件来看,高校反腐败形势也很严峻,一方面,高校的特殊性决定了腐败行为更为隐蔽而不易察觉。高校作为培养社会各个领域高级专门人才的场所,与其它人力资源培训机构显著区别即在于高度专业性,这种高度专业性体现在教师知识水准、专业理论、试验设备、实验仪器、人才培养方案、研究成果及发明专利等方面,由这种专业性决定了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缺少专业研判的情况下,必然造成廉政预警管控存在漏洞。另一方面,相较政府机关而言,高校自身的封闭式独立运行管理体系造成廉政风险管控监督能力薄弱。高校的运行管理一般自成体系,较少受到外界关注和监督,即使存在校内监督管控,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由于共属学校部门,存在两者利益相一致的可能,这也使内部监管管控的能力弱化。因此,为深入推进高校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部先后出台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3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5﹞20号)等纲领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高校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师生员工都提出了廉政建设的教育要求,积极推动高校建立廉政建设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全面预防和抵御高校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校园文化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从已经发生的高校腐败案件看,高校腐败高发点主要集中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与招投标、“三公”经费、科研经费、人才招聘(招工)、自主招生及教育收费等方面。其中,高校因基建问题发生的腐败案件比例最高。由于近年来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大,为满足校园容纳能力,以及在一些不正确的“校绩观”的指导下,高校盲目进行校区、楼宇、园区等扩建、重建和新建。这些大规模建设由于所需资金量大、参与人多、涉及面广、易于隐蔽等因素,导致一些干部、职工利用手中职权暗箱操作偷梁换柱,通过在招投标中围标串标、变更项目等方式手段,达到侵占钱款,获得大量好处的目的。据历年来全国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情况统计看,校园基建始终是职务犯罪总数最高的一项,这也为高校廉政建设风险预警防控指明方向。
物资采购方面,诸如教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等,也存在廉政风险点。由于这些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易形成预警监控的盲区,使得相关人员有机可趁,通过分散采购、拆整为零、私下协议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的程序要求,令物资采购的监管失去有效抓手;科研经费使用方面,存在虚假发票报销、利用学生劳务套现、计划外使用资金等现象;招生以及学生评奖评先、奖助学金工作中,通过回扣、奖励的形式变相贿赂生源学校,或在奖助学金评定、评奖评先等工作中通过索取利益、财物而对学生做出不切实际的评价和许诺,违背客观事实进行奖助学金的内定安排,这都造成廉政风险;干部人事工作方面,干部任用,师资招聘,职称评审中存在任人唯亲、程序不合规范等廉政风险;教风学风方面,有师德失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教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淡漠,宣扬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言论观点,理想信念弱化以及学术不端等;校园治理方面,随着二级管理重心下移,二级学院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在此过程中,需要重点防范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失衡,“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不规范甚至不执行等纪律问题;财务管理方面,重点防范私设“小金库”、虚假报销列支以及“四风”、“三公”开支等有违纪律的行为和现象,全面落实并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
三、高校开展纪检工作的路径
高校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高校纪检工作,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落实,强化督促协调,严格按照党章党纪规定履行职责,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作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基建项目越来越多,招生模式不断扩大,校际、校企合作日益紧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时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部署,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因此,开展高校纪检工作,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抓住“关键少数”,通过风险预防,将贪腐遏制在萌芽状态,高校的“廉政风险主要存在于权力运行和资源配置之中,并且以职务活动为核心”。[4]随着高校综合改革的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大学治理模式逐渐形成,高校纪检工作也必须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中有所作为。
理清“廉洁”和“廉政”的关系,有助于把握廉政风险防控关键点和突破点,从而形成有针对性、层次性、立体化的高校纪检工作新思路、新举措,确保高校纪检预警防控工作发挥成效。
首先,立足根本,以文化人。在廉政建设中,根本是“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基于“人”。因此,从“人”的角度出发,通过文化教育的方式,使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增强自身道德修养,提升思想境界,将“廉洁”内化于心,从根本上筑牢思想防线。
在对“人”的教育上,通过发挥廉洁教育的引导功能,使人对“廉洁”的价值观念真信真懂,使之转化为个人的自觉习惯。在具体的做法上,一是通过挖掘传统文化中的“廉洁”元素,以通俗、有趣、可视、可听的直观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让“廉洁”文化入眼入脑入心;二是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以价值观统一人的思想意识,凝聚共识,形成强大的思想合力来引领人们前进。当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高度凝练,在核心价值观的塑造下,个人对照要求,自觉反思,并在实践中检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效果;三是利用高校自身校园文化资源,发掘“廉洁”人物,用身边的榜样楷模教育人,形成见贤思齐的良好校园廉洁文化氛围。
同时,注重分层分类教育。“廉洁”作为一种道德修养,与个人自身的素质、性格、认知结构以及所处地位等都有关联,既没有绝对的“廉洁”模板可供所有人复制,也不是无原则、无底线、无内容的“廉洁”理论教育,而是需要根据受教者特点、职务进行有目的、有内容的廉洁教育。对绝大多数教师而言,按照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坚持底线思维,切实做好工作”(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7月25日习近平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的要求,通过开展宣传教育,使之不致堕落到为师从教的廉洁底线以下;对党员教师而言,则需要充分利用党组织活动,比如党日活动、三会一课等多种学习途径和形式,通过交流思想心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和修养;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为盯住“关键少数”,除与党员教师共同参加组织生活外,还可以通过培训班专题培训学习,以正反两方面的示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使“廉洁”在“关键少数”的意识中生根成长。
文化育人具有从根本上塑造人的作用,从而起到源头治理的功效。但是,文化育人的成效并非一朝一夕就能看到效果,只有通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并以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方式,将“廉洁”品质注入党员干部的灵魂之中。在这过程中,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舆论影响、氛围营造等方式来推动进程。
其次,建章立制,有规可循。无论“人”或“事”,都应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和规范体系中运行,从而避免人的情感因素对履职用权的干扰和影响,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廉洁廉政意识的目的。因此,在制度规范的设计上,一是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实现从基础规范到应用规程的体系化。对全校工作具有纲领性、基础性、原则性、根本性统筹的制度规范,属于基础性规范,这类规范与学校的发展、治理、运行有着密切关联,需要进行研究、设计、论证,然后完成创制;针对具体的“人”、“事”工作,不放松对“微权”、“小利”的管控,对“人”、“事”等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进行评估分析,在此基础上制订有针对性的行为规范、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等形式多样的应用性规范,从而形成基础性规章制度与应用性规范规程的纵横网络框架,使纪检监察视线范围内的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加强高校制度体系的审核和修订,确保全校制度体系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在高校管理中,不仅有基础性规范和应用性规范,各个二级学院(系)、各个部门通常也会制订一些本部门的“规矩”,这就需要规避制度与规矩之间的重复性甚至矛盾性,避免因制度成本过高造成对学校治理运行的负面影响。因此,要对各个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整体性和逻辑一致性,避免管理冲突。
建章立制的目的与廉政建设的目标要求具有高度一致性,通过建章立制,预防廉政风险发生,使涉及“人”、“财”、“物”、“事”等内容的工作得到规范和约束。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推诿、扯皮或拖沓现象的发生,使所有人能在其位、守其职、担其责、尽其能、获其益,通过制度的预防预警机制,实现学校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说过:“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①检察日报,2013年3月10日版,习近平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后的讲话。这也充分证明了制度章程对提高管理效率具有深远意义;另一方面,客观上明晰了高校工作的具体要求,促进了工作的规范化运行,在制度规范的约束和管控下,建立以“事”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格局,避免“因人设事”的廉政风险点,从而将资源集聚在学校发展的核心事业上。
第三,把握关键,依法治理。在廉政风险防范中,制度是基础,关键在落实。为了实现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的有效运行,一是要从高校全局视野出发,全面掌握高校运行管理规律,明确部门事权,对可能存在的交叉职能予以及时清理,建立部门责任清单,确保行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二是严格执纪,重视制度、规范的执行效能,通过专项督促、检查的手段,让纪律规范的执行落到实处,积极应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确保权力运行过程的可查可控;三是加大问责力度,建立健全问责制度,根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问责对象、内容、方式,对出现的失责、失察、失误等责任问题,严肃追责,确保纪律的权威性。
通过廉洁教育和廉政建设两方面的协同开展,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筑牢“廉洁为师,廉政从教”提供了有力抓手,夯实高校廉政建设基础,弘扬廉洁为本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实现高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压倒性态势。同时,在开展廉洁教育的活动过程中,以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为载体,比如书法、绘画、篆刻等,将廉洁教育与传统文化表现手法结合,不仅能增强受教者的传统文化素养,还能丰富和提升高校校园文化品位,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营造崇尚廉洁的校园文化氛围。
高校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一方面,需要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服务社会、提振社会文化及传承经典文化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塑造他们“敬畏纪律、懂规知矩、自觉守纪”的价值观,这就要求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教育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价值取向”。[5]因此,通过分层分类的方式,综合运用“廉洁教育”和“廉政建设”两种方法,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从人民满意、师生满意的立场出发,将高校纪检工作做细做实,最终在高校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
[1]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3-11-09)[2017-10-20].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12-31/7696418.shtml.
[2]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53.
[3]邹顺康.论道德评价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伦理学研究,2006(6):47-51.
[4]斯阳.廉政风险防控与现代大学治理[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4):79-84.
[5]齐卫平.反腐倡廉道路的中国特色问题思考[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101-10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