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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身份结婚登记之救济

2017-03-11范治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救济

范治平

摘 要 伴随着结婚登记程序的简化,给借婚姻骗取财产、毁婚带来了可乘之机,导致结婚一方当事人隐瞒真实身份,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了诸多麻烦。当前,婚姻法立法层面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登记的救济,但在信息虚假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时,该救济途径难以行使(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虚假身份登记之婚姻救济作出一个系统的安排。

关键词 虚假身份 婚姻登记 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68

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实质性要件和形式上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结婚当事人在符合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只有完成“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这一形式要件,其法律行为才能确认为有效。但现阶段,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以下简称涉假婚姻)已缕见不鲜,导致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相符。据抽样统计,在一个只有23万人口的小县,该类婚姻登记就达321对之多。

一、涉假婚姻问题之由来

一是贫困山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大龄男青年娶亲难。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大批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外面精彩的世界,吸引了众多贫困山区女青年外嫁他乡,导致这些地区男青年取妻困难。而经济相对落后省份的大批女青年(以下简称外来女)在他人介绍、金钱买卖等背景下,嫁给经济发达省份的偏远农村男性为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山区男青年成婚难问题。而这类婚姻,由于双方登记前缺乏了解,男青年结婚愿望迫切,疏予对对方的真实身份审查,给他人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婚姻登记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由于多数外来女系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超生的子女,许多外来女在当地并未进行户籍登记;其结婚登记时,无法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其冒用他人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

三是犯罪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假结婚骗取钱财。结婚彩礼风俗的长期存在,且彩礼数额不断刷新,致使经济困难家庭为结婚挺而走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给他人串通诈骗钱财提供了条件。这些妇女为逃避打击,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在他人有意造假的情形下,登记机关难以审查发现。

四是登记机关为掩盖男女青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婚先育的事实 ,在结婚登记时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给申请结婚的人大开绿灯。致使许多外来女不能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户口簿的情形下,或使用从非法渠道获取虚假的身份证、户口簿,办理了结婚登记。

二、涉假婚姻登记之种类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身份信息之虚假,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虚构身份信息,以并不存在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当事人一般采用从他人手上购买虚假的身份证、伪造虚假的户口本等结婚登记所必须提供的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另一种系冒用、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这类涉假婚姻,一般系在当事人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当事人无户籍的情形下,被冒用、借用的,大多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由其法制观念淡薄所引起。

三、涉假婚姻的后果

涉假婚姻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登记程序,给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当事人结婚实质条件带来障碍,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错误,也给涉假婚姻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表现为:

一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虚假身份之当事人在结婚后在当地生子立业,建立了美满的家庭。但由于婚姻登记信息不实,导致其原婚姻登记无效,其婚姻处于法律不能调控的真空状态,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由于配偶方的户籍难以迁入本地,成了黑户、黑人,无法享受到公民、村民的基本权利,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无法从事信用贷款等社会经济活动,给家庭和本人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二是部分涉假婚姻家庭,因种种原因,夫妻关系并不和谐,导致走上离婚之路,但由于其婚姻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其无法通过诉讼过协议离婚达到解除婚姻之目的,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三是更有一些外来女经不起山區的艰苦,离家出走,从此不再与婚姻相对人、子女联系;更有甚者,极少数女性以婚姻为幌子,骗取钱财后,逃之夭夭。这类婚姻的相对人,登记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无法通过诉讼解除婚姻 ,导致原婚姻名存实无,因受前一婚姻未解除之限制,无法再婚。

四、现阶段消除涉假婚姻登记途径之利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为限,对以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该规定看,涉假婚姻登记不属于无效婚姻范围(涉及重婚的除外),而对本文所提的涉假婚姻登记,仅能通过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行政复议有着复杂的程序,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或聘请律师代理实施,且周期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复议决定审批手续繁琐。加上行政复议立案难,当事人往往不愿意选择走复议之路。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但行政诉讼的成本高,且大多要异地审理,受当事人举证困难等影响,将绝大多数涉假婚姻登记案件通过诉讼撤销也不是明智之举,而且,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势必影响对当地综治和依法行政考核的扣分。引导众多婚姻登记瑕疵的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显然不是理想之选。

五、建立多渠道的涉假婚姻登记更正、消灭制度之设想

(一)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涉假婚姻登记纠错权

结婚登记,本质是对符合婚姻法结婚条件的男女,建立夫妻关系的确认。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及本文所述的原因,导致当事人已实际建立的夫妻关系,与政府机关确认的婚姻关系不一致,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更正登记的途径,使实际的夫妻关系与登记的婚姻关系相一致。

对涉假婚姻登记赋予登记机关更正权力,符合行政确认的基本原理。由于当事人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屬登记信息的错误,该错误违反了行政确认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必须对错误的信息进行更正。当然,对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不在更正范围。

对涉假婚姻登记赋予登记机关更正权力,方便当事人建立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统一的婚姻关系,符合我国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登记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的婚姻,维护一夫一妻制在内的婚姻制度的正确实施。尽管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隐瞒了真实身份,但如果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婚姻法结婚的实质要件,男女之间已形成了实质的夫妻关系,在当事人申请重新确认时,行政机关不予确认毫无意义。而对其的婚姻关系重新确认的唯一途径是对原婚姻登记进行更正,使得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溯及实质结婚时,避免了当事人实质婚姻关系的存在,法律上又不予以认可的尴尬,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

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涉假婚姻进行更正,可以减轻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审判机关行政审判的压力。

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涉假婚姻登记以更正的权利,有相关的行政确认更正制度可借鉴。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设立了异议、更正制度,笔者认为,该制度可以供同为行政确认的婚姻登记制度借鉴。

(二)赋予婚姻登记机构对涉假婚姻登记行为的撤销权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身份关系,一经确立,即客观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消灭,但不能撤销,为此,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仅保留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且在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有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利。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此,有学者认为:《婚姻登记条例》废除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从制度上厘清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 ,但笔者认为:婚姻关系不能撤销,并不等于登记行政行为不能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确有错误,仍可以进行纠正。

首先,涉假婚姻登记确认系无效的身份关系,结婚证上载明的配偶,或不存在,或违背与其结婚的真实意思,该确认从一开始就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尽管《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包括涉假婚姻,但结婚是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系双方法律行为。涉假婚姻因另一方当事人虚假或不存在,因此,从实质要件上,无法建立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行为,系对当事人夫妻关系的确认,因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导致登记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当然可以由该机关自行纠正。

其次,婚姻无效,并不等同于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其程序一般都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也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系虚假,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并没有无效的情形,只有通过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来消除无效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假婚姻仅管无效,但对另一相对人来说,确实存在一个婚姻登记,如该登记不予消灭,其重新登记就存在障碍,而这一无效婚姻,因对方当事人不存在,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宣告。对错误行政行为的撤销,符合行政法合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对于涉假婚姻,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人民法院都在想方设法地避免和纠正,但赋予婚姻登记机关纠错权和撤销权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相信随着政府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议,新的涉假婚姻登记会被杜绝,原有的涉假婚姻行为能被纠正和撤销,还当事人以真实的身份关系。

注释:

《婚姻法》第八条.

计划生育率是各级政府工业业绩考虑的主要内容,发生计划外生育(含未婚先育)都影响当地政府的政绩考核。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在起诉状上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王礼仁.纪念《婚姻登记条例》废除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十周年.http://article. 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224.shtml.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

[3]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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