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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初期南京粮业管理之举措

2017-03-10王慎

兰台世界 2017年14期
关键词:管理所市府南京市

王慎

(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徐州 221116)

20世纪30年代初期南京粮业管理之举措

王慎

(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徐州 221116)

20世纪30年代初期,基于稳定社会之需,国民党南京政府逐步加强了粮业管理,如调查统计粮食价格的变化趋势和粮行经营情况。除此之外,市府还先后对南京粮食流通领域中所特有的斛行制度施以调查和整顿。通过这些举措,市府不仅在有限范围内保障了城区民众对粮食的需求,还初步实现了权力下移和秩序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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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系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物资之一,也是全部政治活动的基础,故保障粮食供给,管理粮业乃各类、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样,与粮业管理相关的问题,亦长期被学人所关注,但是,在近代史学界,对于七七事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粮政研究却相对不足。

基于此,本文将以南京为考察中心,叙述并探讨20世纪30年代初期国民党权力中枢区域粮政实施的情形和特点,期望以此深化历史研究的同时,并为当代城市建设提供借鉴。另外,之所以选取南京为样本,一方面由于该都市地处江南经济发达之区,商品流通较为活跃;另一方面则因南京系彼时的首善之区,观瞻所系,规章、法令等比较完整且具有代表性。

一、粮业的相关调查统计

所谓粮业,乃粮食经营和流通各业,包括制造、居间趸卖和零售等。1930年前后,曾有人这样论述当时的粮食问题:“粮食问题是何等重大,然而粮食的生产、分配及消费,一无标准,而调剂的方法,也就不能详尽。诸如此类的重大问题,真是不少,只因没有统计,对症下药的方法真是不容易拟具。”[1]70由此可知,倘若数字不明,施政则无以为本。于是,国民党南京市政府先着手调查统计,力图以此摸清城区粮业的基本情况。

1.粮食价格调查。鉴于粮食价格涨落与市民生活及社会安定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20世纪30年代初期,南京地区各级政府大都对首善之区的粮食价格极为关注。考虑到南京民众消费粮食种类的有所不同,市府仅从日常消费最多、最普遍者中挑选数种为标准进行价格的调查统计。例如,米类分为粳米、籼米和糯米三种,每类之中,因出产地不同及碾磨程度的差别,又分为若干类。因为南京民众对糯米、粳米消费较少,而对籼米消费较多,且十分普遍,故当局在籼米中再选择黄熟、黑熟和洋熟三类作为籼米之代表。至于因碾磨程度而分的等级,虽其间价格也有差别,但因统计手续过繁,故不暇顾及。

调查工作刚刚开始,市府即发现,因为粮食商所报价格与市价严重不符,甚至相差太大,所以统计数据难以反映真实情况。可是,囿于时间、人员和成本等因素,市府又不得不直接向粮食行家调查。无奈之下,为精确计,当局乃采取抽样调查法,即挑选各区之大、中、小行店共12家,按户统计。至于价格的来源,如零售价格,则以该店流水账为根据,每月抄出1、11、21三日各类粮食之零售价,批发价格亦如此。不经营批发业务者,就以该店进货的价格为标准,抄出各月各日之价格数。最后,事实证明,这样的调查结果亦缺陷甚多。

不久,市府乃变更方针,改抄各月各种粮食最高及最低价格,再算出平均数。如此调查统计,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却难以顾及中间的价格变动情形,其结果也同样难称精确。对此情形,当局亦承认,调查物价所选取的数字,时间间距越短越精确,唯因手续过繁,所以难遂人愿。虽然如此,这在某种范围内也反映出了南京城区粮食价格变化的一般趋势[2]32-33。与此同时,市府还调查统计了面粉价格。由于南京民众日常所消费面粉多来自大同、扬子两厂,故无论批发还是零售价格,都以它们的出厂价格为准。相比较,这项调查统计过程简单,效果显著。

2.粮行登记。基于发展社会经济、维持稳定和变革社会之需,南京政府成立之后的国民党当局曾将粮行登记事项视为粮政急务。1930年,国民党南京市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城内所有粮行,都要遵照简章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向市府下属机构粮食管理所领取,填具名称、地址、资本额、开设年月、营业范围,以及组织、业主或股东名称、分号名称等。登记后,所有粮食种类及存数,均依照管理所规定照实填报,如有粮行不配合,或者拒绝调查,依法严格查办。此外,粮行登记后如遇改组、歇业或申请撤销,应表述理由呈报政府备案。

市府还规定,登记后的各粮行,必须按照所发月报表,填写粮食进出价格等项目,以此作为审核依据。换言之,对于各粮行贮藏、生产以及存积之各种簿册,市府随时派员检阅,倘若有虚报或漏报事情发生,须酌情处以罚金。如粮食销往外地,也须及时呈报粮食管理所并领取护照,不过由外地运输过境者不在此限。对于违者,政府部门则将其货物视为偷运物品予以没收[3]260-262。

根据登记资料和统计数据,市府初步摸清了首善之区粮行的情况,大致如下:其一,整个城市日需大米5000石左右,故而,如果没有充足的外部来源基地和顺畅的输入渠道以保障粮食供应,则民众随时会发生恐慌;其二,南京的粮食来源主要为合肥、巢湖等地的外江米,以及溧水、江宁和句容等地的内河米;其三,该市的粮行大部分开设于中华门外及下关米市街,小型米铺则分布于城厢一带;其四,面粉公司主要有三汊河、扬子、大同三家,面粉店多系兼营性质,专售面粉之店仅20余家[4]24。

“为政之本,端在统计。”[5]87粮食价格调查统计及粮食行强行登记的积极作用在一·二八事变中得以体现。日寇入侵,上海战事爆发,由于南京的粮食储存量仅够半月之需,且因时局混乱,人心浮动,不法商贩乘机囤积,米价应声大涨[6]325。面对困局,市府迅速采取对策,如下:一方面对南京粮食存储情形,每天派员调查并制表,送军政部备案;另一方面成立临时机构“粮食评价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行情每周评定一次粮食价格,然后通令各粮商执行。1932年2月中旬,依据前期的调查统计数据,市府通过了《南京市粮食评价委员会组织大纲》和《南京市粮食商私自抬价罚则》[3]226。规定粮食价格均不得超过议定价格,如有私自抬高粮价或暗盘贴价情事,一经查出予以严罚。不久,随着局势的缓解,加之市府因应得当,粮荒很快消弭于无形。

二、斛行制度改革

斛行即粮食买卖之权衡者,乃南京码头所特有的一种行业组织。外地米粮输入南京后,要经斛行过斛之后,交易才能进行[3]217。根据文献记载,斛行初创,完全为自由制,任何人皆可领取执照而为斛手。但是,由于此制行之太久,职业遂世代相传,弊端丛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南京地方政府曾多次试图整顿斛行制度,但终因内幕复杂而无果告终。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市府采取了稳扎稳打的策略,首先调查统计斛行的数量和基本情况,再分析症结所在,最后施以相应的举措。经过调查得知,斛行多集中于南京水上交通枢纽之处,主要有下关(47户)、汉西门(20户)、中华门(61户)和通济门(15户)四处。每处的斛手聚集一处,组为兄弟会,即斛行公会,会中选出贤能者充当首领。斛手工作之分配,皆由会中首领依行规分派。至于佣金,原定每担米取费4分,由买卖双方各担其半,后当局为减少商民负担,令改为3分,即买卖双方各出1分5厘。而实际上,斛户阳奉阴违,每担粮食过斛手续费仍为4分。此外,买卖双方还被要求额外津贴,如有一方不愿付之,则斛手即使用所谓“荡斛”手段以应付。这样一来,过斛后,每担米可减少或多出1至2升,致使一方受损。另外,斛手还经常故意延迟或不为代斛,以此敲诈买卖双方。[2]1、13、17对此弊端,市府经调查分析后认为,“本市粮食交易,例以斛行为居间,而斛手营业,并不遵守定章,或则以一个兼领数照,垄断利润;或则名为斛手,实际并不工作……坐收酬金,实为买卖双方之所疾首”。城厢米铺业分会,“曾有自行集资呈请设立较斛公平处之拟议,其为受累已可概想”。因故,此等弊端,如不彻底铲除,不仅影响粮食流通和管理,还无法“裕商利民”[6]335。在掌握基本情形后,市府于1931年初对斛行和斛手依次展开整顿。

对于斛行问题,首先,当局按照各米市地点的粮食贸易状况酌定斛行数目。其次,凡在南京设立斛行须填具申请书,并连同两家以上殷实铺保,报请粮食管理所登记。原有斛行,逾期未经申请登记者应立即停止营业。再次,斛行应于营业时携带市府所发之登记执照以备检查,若有代替者立即吊销执照。斛行所用之斛须经管理所检定,否则停止营业。最后,斛行每日经斛的粮食数量,应照实上报。斛行除应得斛费外,不得额外索取贴斛等费用。

至于斛手问题,首先,对斛手实施强行登记。由政府通告南京新旧各斛行于1931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营业,嗣后斛米事宜概归粮食管理所雇用斛手公平较斛。对于曾经领照纳税之原有新旧斛手,应于停止营业前五天内,持执照前往粮食管理所报名登记并听候雇用,逾期不往登记者即撤销其被雇资格。至于一人兼领数照者,市府规定概不准冒名顶替。凡未领照纳税但具有经验之斛手,应检验技能,管理所将酌量雇用;其次,斛手应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对于已经纳税者则以其所缴税银作抵,向市财政局呈缴税银收据,以换领保证金收据。但是,应以原领执照的有效期间为限,逾期仍应照章补缴;再次,设置斛手管理员。粮食管理所于下关和中华门两处各设管理员,以管理斛手工作;最后,斛费管理。所有斛费由财政局派员会同斛手管理员照原额划一征收,除以每担2分即日发给各斛手外,其余2分皆入归市库[3]219。

变革斛行制度后,市府认为其利有三:第一,不仅斛行的垄断利润和运用不正当手段所攫取的利润可以被完全取缔,且粮食买卖以政府居间管理,对于货品的来源以及销售价格、数量均可做到随时统计,不再另行调查。第二,斛手斛米,每担行、客双方应各给大洋2分,以每人每日能斛300担计算,则可得大洋8圆,报酬不可谓不厚。只是在这样垄断的行业中,真正以技能而获酬金者实为少数。加之码头上所谓种种开销,每人实际所得之正当酬金不过每担大洋2分,其余即被不劳而获之人所攫取。如果以全市每年销米粮400万担计,每担斛费4分,应共收斛费16万元,但此款之半数,并非真正斛手之所占。管理权收归政府之后,除斛手真正收入外,其余半数即全部收缴市库。第三,经整顿而收归市库的斛费8万元可指定为南京粮食事业基金,用于建设仓储,筹备积榖及办理一切关于粮食生产之事业,从而使南京粮食问题得以根本解决[6]345。

依据经济法则可知,政府与商人之间始终存在着道德与利益的矛盾,双方的价值取向不同,政府关心的是社会安定与否,而商人则关心差价和利润多寡。该基本矛盾不可能彻底解决,只要有灾荒与青黄不接存在,就会延续和激化。不过,依据上面的论述可知,通过整顿,将斛行管理权收归政府,不仅有利于政府和行会之间矛盾的缓和,还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协同进步。换言之,斛行改革的最大成果就是在政府、行会和社会之间实现了良性循环。

实施粮政,保障粮食供给,乃社会稳定的前提。正如时人所云,“粮食乃政治问题中之主要部分,社会问题之根本,亦即建国事业中之先决条件。”粮食不足,则“盗匪峰起,社会不得安宁,甚至发生社会革命”;粮食“亦是国防问题之一”[7]41。基于此考量,20世纪30年代初期,国民党南京市政府将粮政视为急务,在辖区内逐步加强粮业管理。概括而言,其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点:一方面,注重调查统计。翔实的数据是施政的基础,市府对南京民众消费的粮食种类和价格施以调查统计和分析,有利于战争、灾荒等紧急情况的应对,以及相关法令的拟定。另一方面,加强登记管理。强制登记有助于当局的宏观调控,如市府可以依据市面情形,规定公允的粮食价格,也可以由政府收购粮食再平卖之,抑或通过征税的方式统筹之。

最后,还需指明,晚清以来,伴随国家力量的式微,民间力量相对勃兴。国民党政权建立之后,各级政府即试图以党政体制渐次取代民间组织,重夺社会控制权。是以,调查研究粮食问题,加强粮业管理,改革斛行制度,实际上还是国民党南京市政府努力实现权力下移和秩序重构的一次尝试,或曰一个途径。

[1]高启圭.汉口特别市农业行政[J].社会,1929(5).

[2]南京市社会局.南京粮食调查[M],1935.

[3]南京市社会局.南京社会特刊:第3辑[M].1932.

[4]南京市档案馆藏社会局档案,全宗号1001—5,卷号178.

[5]陆贯元.南京市粮食管理问题[J].南京社会特刊,1931(1).

[6]南京市档案馆藏社会局档案,全宗号1001—5,卷号195.

[7]陆东野.中国民食问题研究[J].社会半月刊,1934(6).

Nanjing Grain Management in the Early 1930s

Wang Shen
(Marxism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Technology,Xuzhou 221116,China)

In the early 1930s,in order to stabilize the society,Nanjing KMT government gradually strengthened the management of grains.For example,the city government surveyed the change trend of grain prices and grain retailer operating condition.Moreover,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also investigated and reformed the mediation system which was the special grain circulation system in Nanjing.Due to these measures,to a certain extent,the government not only guaranteed the public demand for food in city,but also preliminarily realized power decentralization and order reconstruction.

grain industry;grain management;the mediation system of grain;Nanjing

王慎,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10.16565/j.cnki.1006-7744.2017.14.24

K263

A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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