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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金并轨后职业年金完善研究

2017-03-10杜慧英

环球市场 2017年23期
关键词:年金养老保险机关

杜慧英

易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我国养老金并轨后职业年金完善研究

杜慧英

易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构建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也步入了快车道。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正是多层次保障方式的需要。2015 年,国务院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正式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由于职业年金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一些难点需要突破,鉴于此,本文对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

养老金;并轨;职业年金

1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上,在国家政策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建立的,旨在进一步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从种类划分来看,它既不同于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而是由用人单位所提供的一种福利性保障。从养老保险体系的角度来讲,职业年金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对员工养老的补充和辅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职业年金制度与政府财政、单位财务和个人贡献密切相关,属于收入补偿性的制度安排。目前,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已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退休收入的重要补充来源,职业年金在许多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成为无法替代的重要支柱。

2 我国职业年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2.1 我国职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办法》的出台,为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方向和指导。但由于职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需要多方面法律法规的支持,涉及领域较广,既需专门性法规依据,又需其他律法支持,包括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合同法、税法等。因此,建立真正完善的职业年金制度,充分发挥其“第二支柱”的重要作用,就需要对职业年金制度的各个环节,包括缴费、投资、税收、给付、监管等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职业年金则缺乏相关规定或办法,以及长期发展所需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完善需要法律法规予以支持,缺少了相关律法的规定,职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就缺少依据和支持,具体落实就会变得异常困难。

2.2 发展中存在不平等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的执行则存在很大的弹性,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建立,没有强制性约束。养老金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与企业员工所享受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趋于一致。但由于职业年金制度的强制性,其建立伊始便实现了广覆盖,而企业年金则不然。因此,在补充养老方面,企业员工将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如果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导致了不同群体间新的利益失衡,那么便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相背离,必定会引发普遍质疑和不满,不利于社会稳定。

3 完善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几点建议

3.1 加强立法和宣传,打造职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法治环境

一方面,应当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职业年金制度尽快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当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立法已是刻不容缓,是改革推进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所强调的,在法治社会里,凡属重大改革都要有法可依,如此才能增强制度的刚性,保证制度运行的统一和规范。当然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更应当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制度与规则的严格落实与认真遵行。

另一方面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后专门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于该制度还处在建立运行初期,不少人对其还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在思想上还存在顾虑。为此,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年金制度的宣传力度,完善缴费激励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人们的制度认同感,打消思想顾虑,排除改革阻力,为制度的发展完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2 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间的关系

养老保险制度的效率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制度运行和管理的效率,称之为微观效率;二是制度运行而产生的各方面社会效果之和,称之为宏观效率。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既要重视微观效率,也要追求宏观效率。在力求提高微观效率的同时,也要保证宏观效率不受损害,做到微观效率与宏观效率的有机统一。 职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要在确保制度公平的前提下,提高其效率。并通过发挥社会机制与市场机制,整合更多相关资源,减轻财政负担,最大限度地发挥职业年金制度的功能,进而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改革目标。

3.3 优化治理结构,保证基金的独立性

目前,针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规定还尚未出台,缺乏相应的政策指导。但由于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存在较高的相似性,且我国企业年金有专门性的基金管理办法,所以,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经验可以为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提供很多参考与借鉴。我国的企业年金主要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类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各机构之间职能分隔且相互独立,互相监督、配合,有效地控制了企业年金的运营风险。因此,企业年金在我国建立以来没有发生过重大的风险事件,主要在于基金管理上坚持了资金外部独立托管,保证了资金的安全。鉴于此,未来职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必须做到钱权分离,管理机构之间职责分明,相互牵制,例如受托人不能兼任托管人,托管人和投资人的高管不能兼任等,从而保证资金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一项刚刚起步的改革措施还处于初建和完善阶段,今后在制度运行过程中还会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各级政府不断做出制度与法律层面的应对。改革的目标是要在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的同时,更加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执行层面的严格和公正,更好地发挥职业年金制度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1]韩明君,李聪.论养老金并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完善[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6,01:24-27.

[2]志伟.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3]韩博文.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适度替代率研究[D].辽宁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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