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与乡村社会纠纷观念的变迁
——基于一个云南哀牢山彝族村寨的实证研究
2017-03-10苏斐然
苏斐然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楚雄 675000)
电视与乡村社会纠纷观念的变迁
——基于一个云南哀牢山彝族村寨的实证研究
苏斐然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楚雄 675000)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视这一象征现代生活方式的技术装置在云南哀牢山彝族地区迅速普及。作为一种传播现代观念的利器,电视的普及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纠纷观念。如何在大众媒介加速进入乡村社会的形势下,客观分析大众媒体对乡村社会带来的利弊,在培育村民现代纠纷意识的同时继续保持优秀传统纠纷文化,将是未来民族地区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电视;彝族村落;纠纷观念;变迁;现代化
一 引言
“电视是当今世界最强大的信息传播者、观点塑造者和社交中介之一。”[1]作为一种传播现代观念的利器,电视的普及在促进哀牢山彝族乡村社会的变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以往的研究中,一些国内外学者已经对电视与乡村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讨论。如美国学者柯克·约翰逊(Kirk Johnson)通过对印度两村庄的观察,写出了博士论文《电视与乡村社会变迁》,用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呈现了电视对农民生活的影响;美国学者康拉德·科塔克(Conrad Kottak)在《远逝的天堂——一个巴西小社区的全球化》一书中,对电视对一个巴西渔村人们的社会交往等产生的影响的民族志研究;美国学者罗杰斯(E. Rogers)在亚非拉分别选取印度、肯尼亚和哥伦比亚三个国家进行了农村调查,1969年出版了《农民的现代化:传播的影响》一书,对大众传播与乡村现代化之间的紧密关系进行了研究;中国学者郭建斌对云南独龙江怒族地区独乡在电视进入后的社会变迁进行的民族志研究;李春霞对四川地区“草坝子”彝族村在电视出现后的社会变迁的民族志研究等。这些研究都提出一个基本一致的结论,即电视充当了促进乡村社会变迁的重要角色,在乡村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这些民族志研究注重从乡村社会变迁的整体性视域出发讨论问题,没有专注于村落社会某个方面的变迁研究,故没有特意把电视与纠纷解决的关系作为讨论重点。
米村是云南省中部哀牢山区的一个彝族村子,距县城所在地47公里,距镇政府25公里,海拔2300米,年平均气温16℃,属于高山冷凉地区,适宜种植烤烟、玉米、土豆、大白芸豆等农作物。全村辖2个村民小组,有农户116户,有乡村人口408人,均为彝族。作为一个具有浓厚的乡土社会风貌的偏远山区村子,米村与大多数哀牢山彝族地区村落一样,保留着传统的民族文化,表现在纠纷解决方面,盛行着注重调解,追求和谐的纠纷解决观念。随着电视事业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后,米村也与大多数彝族村子一道,迈入了一个电视技术大发展阶段。村里陆续出现了“锅盖”(卫星电视接收天线)、机顶盒和彩色电视机,人们通过“锅盖”、机顶盒能够收看到二、三十个频道的电视节目。目前,米村每一户家庭都有了电视机,电视机通常被放在堂屋正中的桌子上。这是整个家庭空间的中心位置,反映了电视机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
纠纷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在乡村日常生活中有着纷繁复杂的呈现。纠纷观念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是乡村社会变迁的重要面相,考察电视进入后村落社会人们纠纷观念发生的变化,能够为我们思考民族地区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发展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有鉴于此,本文在对一个哀牢山彝族村子米村进行实地观察的基础上,运用人类学民族志方法对该村在电视进入后出现的村民纠纷观念的变迁情况进行分析,从电视与纠纷观念变迁关系的视角提出民族地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某些看法。
二 电视对米村村民纠纷观念的影响
“电视节目的现代性表达在生活中的发散是从微小细节开始的,但是它所改换的却是农村人整个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模式。”[2]米村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引入电视以后,电视对乡村社会生活持续不断地发挥着作用。电视作为现代传媒中最有影响力的一种方式,以其自身的优势吸引了广大村民的注意力,让村民们欲罢不能,从此搭上了这趟现代声像的快车,“穿越”在幻想与现实、历史与现实之间,让人们的想象力与人生态度都发生了一定变化。电视节目丰富的内容,几乎满足了人们对外部世界的所有预期,深深地影响了人们对世界的看法。西尔弗斯认为:“电视对日常生活的植入,不仅是全面的,也是根本性的。”[3]作为当代最有影响力的大众媒介形式,电视全方位地嵌入了米村乡土社会中,成为村民们了解世界的重要窗口。电视带来的各种图像、话语、信息以及其中表达出来的世界观、人生观对于村落社会的冲击是巨大而深远的。每天在村民们生活中重复出现的电视节目,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思想,从而也使得人们如何看待人际关系以及处理纠纷的观念发生了一定改变,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纠纷观念。在如何看待纠纷,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权威,用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等方面,电视让人们产生了一些新的观念。
(一)电视让村民们在看待纠纷问题时具有了更符合现代理性的眼光
在彝族历史上,从未设置过正规的司法机构,也没有成文的法律文件,社会秩序主要是由习惯法来维护,故而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活动。由于独特的内部文化影响,彝族民众形成了重视调解的法文化传统。重视家支内部的团结,强调和追求和谐是彝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人们奉行“以和为贵”的观念,视陷入纠纷为羞耻的事情。并且,人们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存有戒心,认为涉足官司是一件有损名誉的事情。在这种文化影响下,彝族民众遇到纠纷时,往往更多地选择用自行和解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然而,自电视进入彝族村落社会后,“电视与村落的生活一直处于相互建构的过程,村民们按照自己的方式将电视纳入到当地生活,同时村民们也逐渐调整自己的生活和文化结构以适应电视。”[4]从米村情况看,在纠纷观念的塑造方面,电视与村落生活的这种相互建构作用也是很突出的。
长期以来,米村处于较为隔绝的状态,村民对于外界的认识较少。对于米村人而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一种可欲的状况,相沿成习的亲密与和睦让人们形成了一种人际关系的默契。这是人们熟悉的生活常态,是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但是,电视让人们看到,外部世界是一个烦扰争斗的世界,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奉行利益至上,打官司是家常便饭。美国学者罗杰斯认为,传播活动的影响(效果)通常被看做一群人中知识、态度或公开行为的改变,[5]电视普及后米村人从电视中看到了大量的城里人的纠纷事例,知晓了现代人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于是人们对所接受的这些信息进行比较、评价并选择性地接受了其中蕴含的价值观念。同时,经常接触新闻,尤其是社会新闻,使得人们在看待纠纷问题时具有了更符合现代理性的眼光,在判断是非对错时趋向用外界普遍认同的标准来进行,从而使得过去更多依靠感情和地方性常识来进行的解纷活动向着更加理性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1958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勒纳(d.Lerner)在对中东地区几个国家调查后,提出了传播具有移情作用的观点。他认为,大众传媒是发展的“伟大的乘数”,是可以比以往更快地传播新思想、新观念和知识的工具;大众传媒传播了现代生活中的主要人格类型——“流动”的感情移入型人格(移情能力)。[6]电视所发挥的移情作用通过直观的形象和声音拉近了村民与陌生事物间的距离,使得这些陌生事物变得可以理解,让村民们对于大山之外社会的“想象的共同体”得以形成,从而架设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的桥梁。因此,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可以帮助人们突破历史和地理环境的局限,大大加深对外界的了解,培养和发展现代人格,实现从“传统人”向“现代人”的转变。
同时,电视让村民们对法院等外来的“他者”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近些年来,米村人对于纠纷的看法开始更加具有现代性,逐渐不再把纠纷看作见不得人的事情,遇到纠纷也能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对待。在发生纠纷时,一些人能够不再隐忍,而是把矛盾公开化,并能积极向村委会等第三方机构表达自己的诉求,请求得到公正裁决。
美国社会学家罗杰斯·伯德格认为:“大众传媒某种程度上可以补偿自然形成的乡村隔绝状态。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为农民传播了现代道德,大众传播开阔了农民的视野,传播了信息,说服农民接受变迁;大众传播可以帮助农民克服自然隔绝状态所带来的地方主义。”[7]米村村民面对纠纷的态度变化,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但电视的影响在其中无疑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从村民们的一些说词上,也可以看出电视的影响力。比如,有村民在村委会诉说离婚理由时,使用了“闪婚”一词,认为他们两口子的婚姻属于“闪婚”,没有感情基础,所以要求离婚。还有一些村民在村委会要求村干部为他作主,向雇佣他修建小水窖的老板讨要工钱,认为这是为了“维护农民工利益”,并说电视上都在报道国家总理在帮农民工要工钱呢。
当然,纠纷观念的变化也体现在对自身权益的追求上,有一个较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村民对政府、对大企业的看法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导致出现了一些对政府和企业的纠纷诉求。从2010年开始,县里准备修建一条连接县城和外县的一条高等级公路,这条公路从米村边缘经过,需要征收米村的少部分土地。对此,米村部分村民表现出了少见的固执和“不讲理”,对于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一直不认可,让政府很头痛。在政府的印象中,米村村民一直是识大体顾大局的,对政府有着很深的感恩情节,因为多年来政府一直对米村大力加以扶持和帮助,政府在该村开展工作的时候往往能得到村民的配合。但这一次的修路征收风波,却让政府始料未及。在这一事件中,领头与政府作对的是几个喜欢看电视新闻、关注时事动态的男性中年村民,他们从电视中知道了国家对农民权益保护在不断加强,知道现在国家对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逐渐在提高的信息,加之附近村子一些村民通过与政府讨价还价后才获得了较多的补偿的事实,让他们采取了与政府的不合作态度。这一事件的出现,先不论米村村民要求是否合理,实际上反映了米村村民在追求权利和利益上显得越来越具有“现代性”,传统的思想观念已然开始被剥离。
(二)电视让村民们对村内传统权威的认同感逐渐下降
由于电视节目的影响,人们对于村落权威的看法也逐渐出现变化。一直以来,哀牢山彝族社会同样具有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在权威结构上,家族族长和男性长者一直有着较大的影响力。这种建立于“长老统治”基础上的男性长者的权威基础是他们的年龄和生活经验。这种权威结构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前现代社会中,比如约翰逊博士在《电视与乡村社会变迁》中指出的印度农村的男性长者权威存在的事实:“传统上,年龄和性别是家庭登记制度中的主要决定原则。在传统的印度家庭中,男人比女人拥有更多的决定权,年长者比年轻人拥有更高的权威。”[2]在米村等哀牢山区,没有发展出如四川凉山地区那样较为完整的家支组织和德古调解体系,但村落中的家族组织及其族长、长者的权威结构是长期存在的。村内大小事情的决断、矛盾纠纷的调解,家族族长和长者影响力较大,他们仍然是人们最先想到的权威人物。
随着村落被现代社会所侵蚀,传统的权威建构逐渐解体,电视技术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随着电视的进入,信息流通越来越快,掌握这些新信息的往往是中青年人。电视节目中的新闻、案例等,让中青年们对事物的看法显然更能跟上时代的潮流,做出更符合现代法律要求的判断。而且,随着电视传播的新鲜事物的增多,以及现代纠纷解决的评判方式和标准被电视越来越多地带入人们的视野中,村落习惯法和家族家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很难再说服见多识广的人们了。在纠纷解决权威的选择上,人们不再把年龄、性别和经验当作评判纠纷的主要权威依据。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人并不能靠经验作指导。能依赖的是超出个别情境的原则,而能形成原则、应用原则的却不一定是长者。这种能力和年龄的关系不大,重要的是智力和专业,还可加一点机会。讲机会,年幼的比年长的反而多。他们不怕变,好奇,肯试验。在变迁中,习惯是适应的阻碍,经验等于顽固和落伍。”[8]
在米村村内纠纷解决中,老人们的年龄和生活经验开始失去优势,村民们尤其中青年村民们在遇到纠纷时更多地眼光向外,更多地寻求“公”的解纷方式。在选择求助对象时,经常看电视的中青年男人们,会在更大范围内寻求帮助,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家庭、家族内部人士作为解纷权威。他们更加倾向于向村委会、镇有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尤其是一些经常看法制节目的人,对更加正式司法机关的信任度、熟悉度在强化,开始尝试着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当然,限于各种客观条件,人们主动寻求法庭、司法所等机构的尚不多见,但寻求村委会调解的纠纷却日益增多,因为村委会相比传统村内纠纷主体而言,具有更多的“公”的官方色彩。
(三)电视让村民们在选择解纷主体时趋向村委会和国家正式解纷机构
在彝族传统法文化影响下,彝族民众遇到纠纷时,更多地选择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在传统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德古”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德古”指在彝族中有文化、有知识,品德高尚,阅历丰富,见多识广,办事公道,通晓彝族习惯法,能够按照习惯法及其案例调解重大纠纷的享有崇高权威的智者。在彝族习惯法中,力主调解息讼,因此德古调解是一切纠纷的必经解决程序。调解的范围,不仅包括一般的现代意义上的民事纠纷,还包括了严重伤及人身甚至致人死亡的刑事纠纷。不论纠纷大小,性质如何,所有的纠纷必定先要进行调解。
在米村,德古调解现在基本不存在了,村内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多元状态,主要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原生型权威及其以调解为主要特征的解纷机制。村民们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认知度较低。在米村所属的镇没有设立法庭,县法院只是在米村所属镇的另外一个乡政府设立了一个中心法庭,满足周边四个乡镇群众的诉讼需求。所以,米村村民遇到纠纷,一般选择的是向村内原生型权威求助,由他们出面进行调解,或者向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一般很少会把矛盾纠纷提交法院解决的地步。土地、山林等确权争议,一般由镇国土所、林业站解决,一直以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多的事由是离婚纠纷。
电视的普及,为人们打开了一扇了解外界的绝好窗口。随着村民们观看电视时间的增多,电视日益深入地融入村民的内心世界中,成为改变村民们思想的重要变量。经常看电视的人,能够接受到更加现代化、更加开放的交往观念,知道拥有广泛社会关系的在重要性,因此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电视节目以鲜活的事例告诉人们,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当遇到委屈和纠纷时,寻求法律的帮助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村民们看到的其它地方的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真实事例获得的畅快感,是一些在他们的经验生活中全新的体验。电视中出现的种种事例,似乎让他们对这种新的解纷方式产生了信任。他们在这些电视节目的熏陶下,自然会在实际生活中有意无意地尝试。他们越来越多地向村委会、镇司法所等寻求帮助,或者向法庭提起诉讼,村内逐渐出现了较多超越血缘、地缘关系的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近些年,村内越来越多的人请求村委会调解纠纷,村委会成为当前村落纠纷解决的主角。
电视作为国家主流意识传播的媒介,实际上起到了送法下乡的作用。中央台的《今日说法》栏目,以及中央台社会与法频道播出的众多法制节目,对于普法的追求是一贯的。在这些栏目中,充满了众多的以案说法内容,总是告诫人们要善于和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遇到民事纠纷时,尽量不要通过民间渠道解决“私了”,而是通过国家机关主持的正式解纷方式解决。节目中不少群众因为没有及时诉诸法律,而是相信私了,最终导致不利结果的案例,改变着村民们对求助法律和国家正式解纷机关的看法,使得人们对国家法律的认可度不断提高。随着电视送法下乡的加强,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增多,人们对于如何解决纠纷有了很多新的想法,由此导致人们在解纷方式选择上的多样化。有学者在一项调查中发现,平时喜爱收看新闻节目的被调查者在发生人际冲突时有75.1%都会选择与他人“面对面协商解决”,而不爱看新闻的村民中,只有41%的人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9]同样的情况在米村也也可以观察到,经常看电视的村民,尤其是男性中青年村民们,在遇到纠纷时,开始更多地向镇司法所提出调解请求,或者向中心法庭提出诉讼请求。除了提出传统婚姻纠纷诉讼请求外,令人惊异的是,米村一名罗姓村民甚至能够对政府部门提出诉讼,开了民告官的先河。老罗因为不满镇国土局对宅基地确权决定,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解除镇国土局的决定。这一事件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因为传统米村社会中对国家、对政府的信任度是很高,断不会状告政府机构。但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民告官也成为了村民们可以选择的一种反映村民们对政府机构解决问题不满的一种方式。老罗为什么能够做出这样的举动,应该说与他经常看电视有一定关系。他在事后对笔者说:“电视中还有人还告公安局呢,我只是告国土局,有什么嘛。”
美国人类学家康拉德·科塔克在巴西小渔村阿伦贝皮观察后认为,电视起到了两个巨大的作用:一是激发对知识的好奇和渴望,二是提高认识外界社会并与之交流的技巧。[1]这一论断在米村同样可以得到印证。向外界寻求法律帮助,除了需要一定的心理认同之外,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长期的隔绝,让米村人对于打官司心生畏惧,不知道具体的操作过程。电视节目中,有不少电视剧都是讲述主人公如何寻求国家机关的帮助,如何在法院打官司等。这些节目都是对国家司法程序运作的逼真展现,可以说是一个绝好的法律程序教育活动,能使绝大多数从来没有接触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村民们知道应该怎样和这些机关打交道,并对刑事侦查、法庭审理等程序等多少有了一些直观的了解。虽然通过电视节目来了解到的法律程序还不是完整的,且大多是表面的,但村民们还是能够从中学到很多东西,用看电视的方式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是其他任何方式都很难达到的。
三 结语
在当前哀牢山彝族村落中,虽然有诸多大众媒介的存在,但电视无疑是当地影响最广、最受欢迎的媒介,电视已经成为村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电视作为一种媒介文化,成功地介入了米村村落文化建构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当地村民的传统观念和社会方式,成为促进乡村社会变迁的巨大动力。由于电视这一现代技术的介入,对于村民思想观念造成了极大冲击,使得村民纠纷观念以及村内纠纷解决机制发生了一定变化。
米村出现的这一变化,是广大民族地区正在经历的过程,即随着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的发展,传统民族村落已经越来越深入和广泛地被裹挟在社会的现代性转型之中,具有现代意义的纠纷观念日益侵入人心,传统人际关系处理原则影响力受到削弱。观念的变迁必然带来制度的变革,随着注重谦让、强调和谐的民族传统纠纷观念逐渐向着强调权利、注重竞争的现代纠纷观念的变迁,以和解和调解为主要特征的少数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日渐式微的困境。
实际上,在当前陌生人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现实背景下,乡土社会传统纠纷观念及其解决机制是具有重大而持久的价值的。越是现代化加速发展的社会,越需要用追求和谐、注重调解的传统纠纷解决观念和机制来破解当前社会矛盾激化和诉讼爆炸带来的负面效应。因此,如何在大众媒介加速进入乡村社会的形势下,客观分析大众媒体对乡村社会带来的利弊,借助电视这一现代媒体的优势,强化现代与传统观念的整合,在培育村民现代纠纷意识的同时继续保持优秀传统纠纷文化,将是未来民族地区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1]康拉德·科塔克.远逝的天堂——一个巴西小社区的全球化[M].张经纬,向瑛瑛,马丹丹,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196,203.
[2]柯克·约翰逊.电视与乡村社会变迁[M].展明辉,张金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2,125.
[3]Silverstnoe.R.Television and Everyday Life[M].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1994:3.
[4]李春霞.彝民通过电视的仪式——对一个彝族村落“电视与生活”关系的民族志研究,思想战线[J].2005(5):52-57.
[5]埃弗里特·M·罗杰斯.创新的扩散[M].辛欣,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417.
[6]威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M].金燕宁,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252.
[7]罗吉斯·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M].王晓毅,王地宁,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333.
[8]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101.
[9]谭华.大众传媒对农村社会交往转型的影响——鄂西南农村受众调查的启示,今传媒[J].2008(6):23-24.
[责任编辑 自正发]
TV and Changes of Ideas about Social Disputes in the Rural Areas——An Anthropological Study Based on a Yi Village in the Ailao Mountains in Yunnan Province
SU Fei-ran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Chuxiong 675000, China)
As a symbol of modern technology and modern life, TV first entered the Yi villages in the hitherto isolated Ailao Mountains in the 1990s and has ever been playing a rapid and effective role in changing ideas of the Yi villagers about disputes unnoticeably, lending them a modern eye on issues regarding dispute settlement. Due to reduced identification with traditional village authority and more reliance on modern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ss than on personal links and local practice, the villagers are now more likely to choose village committees and other official institutions when caught in disputes. How to more objectively understand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f mass media on the rural society and how to encourage the villagers to retain their good dispute-settlement culture while developing modern ideas in a time when mass media gradually infiltrating the rural life will become important issues regarding the future construction of a multi-channel dispute-settlement mechanism in the areas inhabited by minority ethnic groups.
TV; Yi village; Idea about dispute; Change; Modernization
D633.317
A
1008-9128(2017)03-0023-04
10.13963/j.cnki.hhuxb.2017.03.006
2017-03-05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项目: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对策研究(SYSX201606)
苏斐然(1968-),男(彝族),云南永仁人,教授,博士,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人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