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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侦查鉴定工作之反思

2017-03-10刘亚辉

关键词:中心主义鉴定人庭审

刘亚辉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

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侦查鉴定工作之反思

刘亚辉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实质是审判的实质化,要求审判环节处于诉讼的中心地位,对整个诉讼进程起主导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念对侦查鉴定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需要侦查机关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侦查鉴定工作进行反思,修正现有的侦查鉴定工作模式,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理念在侦查鉴定工作实践中的深化落实。

审判中心;侦查中心;侦查鉴定;模式修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表象上看,我国已经将“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认定有罪”写入法律中,这是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确认。但由于长期以来受“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影响,公检法机关流水作业的诉讼格局依然在运行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审判活动不过是为侦查结果加盖形式上的合格章。有学者指出:“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侦查中心主义替代了审判中心主义,其弊端显而易见。受“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庭审往往直接表现为“卷宗中心主义”症状,法官主要依靠审看卷宗了解案情、审查案件,并依卷宗材料做出判断,导致庭审程序虚化,审判沦为走过场,形成庭外裁决模式;庭审活动过分依赖侦查卷宗,证人、鉴定人很少出庭,辩护律师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缺乏对控方证据实质性的质证和辩论,“控辩式”庭审难以有效落实,非法证据不能及时有效排除,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审判,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也往往得不到有效防范和纠正。

一、 审判中心主义的证据裁判内核

以审判为中心学界又称之为审判中心主义,是近现代国家刑事诉讼中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决定》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强调,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基本格局真正开始由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型。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内涵学界尚存争议,但不争的理念是“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只能由法院经由庭审活动作出,此前的侦查、起诉等活动应围绕审判进行并以接受审判的检验为目的,对于事实、证据的认定及对法律的适用等意见应当接受庭审活动的检验;一切以审判为中心”[1],即侦查接受审判结果,而不是审判接受侦查的结果。

解读《决定》不难看出,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全国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审判中心主义得以落实,最重要的是实现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的最后判断权。审判中心主义正在通过证据规范的贯彻来落实审判的成效性。学界通常认为证据规则有三个核心要义:一是案件事实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二是案件事实认定必须以经过审判环节审查的证据为基础;三是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必须根据证据规则来审查。[3]概括地说,必须做到证据的法庭审查和采信不再虚化;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得到落实;被告人的法庭质证权得到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得到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尊重。惟此,才能完成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型。

二、 审判中心主义下侦查鉴定工作的反思

审判中心主义的建立倒逼我国刑事司法格局完成转型,改变在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时代建立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方式,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规范。尤其是以侦查鉴定为代表的证据工作环节,更要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指导,反思传统工作模式与证据规则存在的冲突以及做法上的不相适应性。

(一) 对侦查鉴定工作反思的必要性

首先,侦查鉴定贯穿整个侦查工作的始终。在科学精神和科学技术日渐主导侦查工作的时代,侦查的每一步都与科学技术密切关联。以杀人案为例,死因的鉴定是立案的依据;被害人DNA识别鉴定是对被害人身份的识别,有利于侦查方向的确定;可疑血迹的认定可以确定杀人作案现场;犯罪嫌疑人指纹认定是抓捕的依据。在侦查工作中,没有哪项侦查行为能像鉴定这样主导侦查破案结果。反观出现的冤假错案,出现错判的根本原因几乎都与侦查阶段的鉴定有关。其次,侦查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为证明案件事实、确认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支撑。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以及对其他证据的审查功能,决定它在证据中居于核心地位。对证据的审查关键在于对核心意见的审查,侦查鉴定意见作为庭审的重要内容,更要合乎证据规范。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49条,与鉴定相关的有19条,占比高达38%,其中直接增补鉴定方面内容的就有7处。特别是将鉴定人出庭与法庭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挂钩,以及增加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法庭质证等规定,被视为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的重大举措。侦查鉴定活动若无视相关证据规则,抱守侦查中心主义时代形成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模式,表面上可能与公诉方共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从根本上说,是侦查机关对工作职责的放弃,是对法律的背叛。

(二) 侦查鉴定工作模式的问题反思

在侦查中心主义主导下的侦查模式中,侦查鉴定活动与审判中心主义不相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重鉴定结果轻发现过程

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侦查工作被诟病的思维,也是侦查中心主义模式养成的典型问题。服务于侦查的鉴定工作也不例外。侦查鉴定包含寻找发现并获得鉴定材料过程和鉴定过程两个阶段。考量侦查鉴定的价值主要看其为侦查推进发挥了怎样的功效,至于这个发现过程是否合乎法律程序,发现的人是否具备专业资质,发现的方式、设备及操作流程是否科学规范等,往往都不被重视,甚至不在对上述证据审查的范畴。承担侦查鉴定意见审查的工作人员是检察官,由于属于司法机关系统内审查,在双方存在共同目标——打击犯罪——的前提下,证据审查往往更关注结果准确性而不是过程合法性。

2.未能准确区分技术鉴定和证据鉴定的界限

由于侦查鉴定的功能不仅要出具证据性鉴定意见,更多是为侦查活动的推进提供帮助,不出具鉴定意见的这部分内容可以视为技术甄别行为,或者鉴定意见书不作为证据提交的,都是查明活动;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附卷的就是证据鉴定活动;最后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是要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形式,是证明活动。在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两者的审查标准没有明显区别,都是侦查方自己对准确性的把握。但在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查明和证明有着明显的差距,证明才是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的理念。

3.以侦查破案为终极目标从而忽视审判

在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作为侦查行为的鉴定只服务于侦查破案这一目标。侦查鉴定服务的对象是侦查人员及侦查活动。如经鉴定指纹比对相符,就说明找到了嫌疑对象;车辆痕迹一致说明找到了作案工具,并没有考虑终极审查者——法庭审判——的需求,这一点在鉴定意见书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对鉴定过程的描述极其简要,适用的方法、原理和设备更是一带而过。

4.鉴定意见容易被侦查思维所左右

在鉴定活动中,鉴定人应当本着客观、中立和科学的态度开展工作,唯检验结果说结论。由于我国侦查鉴定机构与侦查机构基本上属于同一部门,同样负有追诉犯罪人的职责,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因此,在鉴定活动中,对于某些鉴定条件不成熟的案件,很容易将案件分析的情况引入到鉴定中来,先入为主,形成与侦查观点一致的鉴定意见。以云南杜培武案件的鉴定结论为例,正是因为迎合侦查工作的需要,背离了客观中立原则,先入为主,以致做出不科学的鉴定意见,最终导致了这起著名的冤案。

5.尊重技术规范忽视法律规定

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对鉴定和鉴定人的管理法规及鉴定活动的程序规范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但很多人认为这只是对社会鉴定机构的规定,是为刑事案件以外的司法鉴定活动所制定的。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相比,侦查机关鉴定人员对鉴定的技术规范比较熟悉,并能尽力遵守相关规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但是对鉴定过程应当遵守的法规却相对陌生,更谈不上严格遵守。如对鉴定人每年应当接受再教育时间的规定,以及对出庭质证的规定等,很多鉴定人员不甚了了。

三、侦查鉴定工作模式的修正

(一)侦查鉴定思维的转换

工作的变革首先是思维的改变。只有在观念上认识到位,厘清以审判为中心与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给侦查鉴定工作带来的本质差异,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才能在行动上积极变革,减少新旧观念的对抗,将转变措施落实到位。简单地说,若要适应审判中心主义,必须在观念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转换:

1.由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转变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重要方面。实体公正,即要求司法的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旨在追求结果的正确性。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坚持正当公平的原则,以确保过程的正当性。侦查中心主义过度强调司法实体公正,但实践经验证明,片面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往往由于程序上的关系,最终导致实体上的不公正。因此,鉴定人员不仅要保证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同样要顾及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步骤。重视程序公正的价值观,有助于确立法庭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

2.由查明事实向证明事实转变

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项的真伪。所谓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4]。鉴定人员对发现的证据材料作出鉴定意见,为侦查提供线索或证据,仅仅是全部涉诉工作的前半程。如果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和审判人员对此鉴定结果存在质疑,鉴定人就要在法庭上承担证明义务,说明鉴定意见得出的依据以获得认可。毫无疑问,证明比查明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只有拥有证明意识,鉴定人员才能把握鉴定的每一个环节,经得起庭审所必需的质询和查验。

3.由保密思维向公开透明转变

侦查中心主义背景下的侦查思维习惯于对具体的侦查行为保密,只是通过卷宗移送侦查结果(包括侦查鉴定行为),虚化的庭审过程导致无须审查侦查过程。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庭审不仅要审查侦查结果,而且要审査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要公开具体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侦查人员对自己的行为合理性负有说明义务。由于保密和专业的缘故,侦查鉴定在程序上(包括在实体上)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督,鉴定活动相对随意,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专门的技术规范进行操作。证据审判规则要求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一切侦查行为都应该公开透明地置于民众监督之下,这提醒鉴定人员应当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开展工作,杜绝不规范的鉴定行为,更有助于避免因暗箱操作带来的司法腐败及其他违法行为。

4.由追诉犯罪向科学中立转变

为侦查服务的鉴定技术一直视打击犯罪为己任,将服务侦查与服务于侦查目的相混淆。正因为如此,在案件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往往不能保持独立的思维以坚守科学底线,反而容易被案情和侦查情绪所左右,形成主观偏见看待案情,在鉴定条件不成熟时依赖案情进行主观推断,从而形成错误的鉴定意见。正因为如此,“自侦自鉴”也是侦查鉴定被学界乃至实务界诟病的主要问题之一。虽然目前在形式上鉴定机构相对独立于侦查之外,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责决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难以超然于侦查之外。在卷宗一本主义审判模式下,很少有人能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明确将鉴定意见的效力与鉴定人出庭挂钩,鉴定人必须要出庭接受质证。“客观、科学、中立”是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鉴定人必须要证明的工作方式。所以,鉴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树立中立的鉴定观,谨慎使用鉴定材料,以客观的态度形成科学的鉴定意见。只有如此,才是对侦查工作最合格的服务。

(二)侦查鉴定工作方式的变革

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鉴定的独立性

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开展鉴定,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惟此才能保证鉴定意见具备客观公正的属性,这也是鉴定意见具备公信力的前提。鉴定的独立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约束。通过科学严格的制度管理,严控鉴定流程,减少鉴定人对侦查活动的参与,防止外部力量干扰和影响,保证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活动。二是鉴定人的自律。除了建立守法防腐意识,抵挡社会上人情因素对鉴定的干扰之外,鉴定人员还应当树立客观中立的意识,服务于侦査但不盲从于侦查需求。鉴定中除了必要的案情了解,尽量不受侦查分析的影响,更不能使用未经证实的材料,以保证鉴定意见真实可靠。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为鉴定人员的自律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2.规范发现、提取和鉴定的程序

实现鉴定流程可控程序是特定行为规范化指南,也是行为稳定可靠的标志。正因为如此,需要在鉴定活动中建立规范化程序,以证明鉴定活动成熟可靠。虽然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配套工作制度都有对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及保管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抽象,面对类型繁杂的鉴定活动显得过于粗疏。考虑到普适性,法医、物证、声像、文检等不同类型的发现检验活动应当拥有针对性程序规定,以保证鉴定活动成熟有序,全部流程可以查控,最大限度地避免随意性鉴定行为带来的失误。特别要注意的是程序是一把“双刃剑”,是制度就必须执行并保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如果仅仅建立制度而不能严格遵守,不规范的鉴定行为就可能成为辩方律师用来质证鉴定意见可靠性的依据。

3.及时更新鉴定技术,寻求更科学的鉴定方法

当前正处于科学技术日渐更新的时代,不断有更新更好的技术产生并取代传统的鉴定技术,更精更准的仪器替代旧的检测设备。如随着DNA检验技术的发展,所需检材量越来越少,抗干扰能力越来越强,检验所需时间也越来越短,总是处在持续不断的进步中。或许我们不能在短时间内掌握新的鉴定技术,更新原有的检测设备,但我们对新的技术、新的设备包括新的评判标准都要有所了解。现在的庭审质证已经不是律师在单打独斗,辩护方往往可以邀请到行业内顶级专家共同参与质询。为避免在技术的先进性和准确性方面受到质疑,鉴定人员出庭前必须做好应对准备。

4.强化设备的维护,确保检测的精准度

目前,刑事技术鉴定越来越多地减少对主观经验值的依赖,而是以检测数据分析获得鉴定意见,以此形成的鉴定结论更加稳定可靠。因此,鉴定仪器设备就显得非常关键。仪器是否经过计量校准,不同的保管方式是否可能产生误差值,这些可能影响鉴定精准度的问题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都会成为法庭质疑的焦点。众所周知,由于体制和制度因素,国有设备在保管和维护方面的责任经常难以落实到位。如果鉴定机构未能开展实验室计量认证,在鉴定设备管理和维护方面必然存在欠缺。因此,只有强化管理方面的弱项,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顺利实现侦查鉴定工作的转型。

5.加强鉴定人员培训,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

侦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没有完全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但对于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鉴定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样有遵守的义务。所以,鉴定人员不仅要学习公安机关内部规定,而且要紧跟司法改革的步伐,持续不断地学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尽管法律问题不属于鉴定人员应当回答的问题范畴,但与鉴定相关的法律却是鉴定人员必须了解的。如回避的规定,鉴定人员的义务等。此外,出庭接受质证也是一项专业技能,如何理解鉴定人员与诉讼各方的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防止诱导式提问,对带有人身攻击色彩的提问如何回答,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等,都是鉴定人员必须掌握的出庭技能。出庭前培训可以提高鉴定人员的自信,最大限度地减少庭审过程中出现失误,有效应对提问陷阱。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的根本影响在于弱化了“侦查中心主义”。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将是庭审的核心,而侦查工作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此,侦查鉴定工作模式变革首先需要侦查人员思想上发生改变,明确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也是收集各种证据的源头。在侦查工作中发现、固定、提取直至其后的使用证据的过程,都需要严格参照审判时对证据的要求,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指导,反思并修正现有的侦查鉴定工作模式,以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要求。

[1]闵春雷.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及实现路径[J].法律科学,2015(03):36.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23.

[3]吴洪淇.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证据裁判原则的反思[J].理论视野,2015(04):35.

[4]何家弘.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良[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02):129.

【责任编辑:张 戈】

Reflection on investigation and authenti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ial centralism

Liu Yahui

(China Criminal Police College,Shenyang Liaoning 110035,China)

The essence of lawsuit system focusing on trial is substantiation of trial,which requires trial link to be in the central place of lawsuit,and it plays a dominant role in the whole progress of lawsuit.The reform concept of lawsuit focusing on trial puts forward stricter requireme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vestigation and authentication,which requires investigative organization to reflect investigation and authentication connecting with its own specific condition,modify the existed investigating and authenticating working mode,and promote the deep implementation of reform concept focusing on trial in the practice of investigation and authentication.

trial center;investigating center;investigation and authentication,pattern modification

刘亚辉(1992—),男(汉族),河南濮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研究。

2017-05-07

DF793

A

1009-1416(2017)04-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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