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疆和田地区法律服务的环境、特点与作用
2017-03-10张少云
张少云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和田 848000)
论新疆和田地区法律服务的环境、特点与作用
张少云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和田 848000)
和田地区法律服务环境总体上良好,但是受地域条件、人文环境,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不和谐之处,并形成了民族地区鲜明的法律服务特点与作用。
法律服务;法治环境;特点;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和田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加速了新疆和田地区的法治进程,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靓身于民族地区,为各族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他们“秉持良好职业道德,依法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1]但是,新疆和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仍然相对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这不仅制约了和田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了该地区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展开。
一、影响新疆和田地区法治环境的因素
当前,要完善新疆南疆地区的法律服务体系必须建构民族地区的法治环境。“法治环境是一个国家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实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所形成的社会成员信仰法律、崇尚法律的氛围和国家、政府、社会依法治理,有关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的有序状态。”[2]所以,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必然受周围诸多环境的影响,要想有效地开展法律服务,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撑着当地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目前影响新疆和田地区法制环境的因素有积极的因素和消极因素。
(一)影响新疆和田地区法治环境积极因素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法治环境建设的政治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并于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2001年修订版的序言中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3]新疆自古就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汇的地区之一,被称之为“亚洲的枢纽”和“世界的新重心”。所以,党中央非常重视新疆的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建设,在内地兄弟省市的对口援疆支援下,新疆经济快速发展,各族群众充分享受政治权利,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为和田地区实现良好法治环境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
2.经济发展是法治环境建设的物质基础。
新疆和平解放后,党和国家就开展了“建设边疆,保卫边疆”援疆工作,为新疆工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基;新时期为了新疆各民族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展了对口支援工作,新疆经济、文化的发展正逐渐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各族人民生活有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卫生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尤其是2010年对口支援深化期,各族人民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为法治环境建设提供物质支撑。
3.政治文化氛围提升法治环境的精神动力。
新中国成立后,在和田地区开展文化教育活动,特别是现代教育不断增加,到目前和田地区各级各类学校1258所,培养了一大批各民族知识分子,提高了各族群众的文化素质。在传承民族文化的同时不断汲取世界文化的优秀部分来充实、发展本民族文化。其中也包括法治文化和法律意识。摒弃当地伊斯兰教习惯法中与社会主义法律相违背的传统习俗,普遍接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全新的法制思想和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支撑一个国家正常运转和民族正常发展的精神底蕴。”[4]现阶段和田地区法治建设处于一定的文化氛围之中,它的活动和周围文化环境相协调,并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影响和田地区法治环境消极因素
1.民族风俗习惯对法治环境的负面影响。
新疆和田地区有自己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是因为和田地区在历史上经历过萨满教、祆教、摩尼教、佛教、伊斯兰教等不同的宗教,这些宗教影响了当地风俗习惯的形成,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节庆、婚姻、丧葬、禁忌等各个方面。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素质、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如在婚姻关系上,双方离异财产分割,女性只能拿走自己的衣服和首饰并带走未成年孩子;房产、土地、财富统统归于男性,由于男性婚姻成本低,离婚、再婚现象普遍存在,给和田地区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虽然,一些民族习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仍然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传统习俗与现代社会法理思想格格不入,直接影响民族地区的法治环境建设,影响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顺利开展。
2.宗教对法治环境的负面影响。
新中国建立之前,和田地区教育落后,虽然有国民党办的中小学,但是,受宗教思想的影响,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普遍认为进官办学校上学就会没有宗教认同,不愿去上学,甚至出现贵族、有钱人的家长聘请穷人家子弟冒名顶替去上学的怪现象。而大部分家长送孩子到宗教学校读经。这种延续,直接影响了当代现代文化的传播,部分群众的思维方式仍停留在100年前的状态。历史上,和田地区少数民族群众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形成了以宗教为中心的实力强大的宗教习惯法,其中很多方面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不融洽,甚至是敌对的,直接干扰了法治环境的良好形成。
3.地理与自然环境对法治环境的不利影响。
一般来说,地理与自然环境不会影响法治环境形成,但特殊条件下也能起到重要作用。由于和田地区地理位置处在新疆的边远地区,又是我国的边境地区,交通和通讯极不方便。即使是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和田地区都没有一条完整的柏油路,从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出发到和田需要一周时间。到了2000年,和田地区公务人员办公,仍需要带维汉翻译,否则就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另一方面和田地区法治建设起步晚,“2005年 5 月和田律师协会在和田地委、行署和地区司法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成立,成立之初,律师事务所大都是国办事业单位,从业律师都是各县市司法局的公务员。”[5]所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会形成一些“盲点”。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形成产生不利影响。
二、民族地区法律服务的特点
长期以来,和田地区少数民族在生活习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知等方面受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的影响较大。这使得西部民族地区法律服务工作与东部发达地区面相比,形成自己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受民族传统习俗影响,妇女受伤害的案件多
新疆特别是新疆和田地区,由于受传统民族习俗的影响,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男性掌握着离婚特权,经济特权,离婚后女性基本上是被扫地出门,即使女性无任何过错,也得不到任何经济的补偿,甚至还要抚养孩子。随着法治意识的觉醒,妇女诉讼离婚案不断增多,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增多。另外,家族思想较严重,很多的纠纷不通过政府机关、司法部门解决,而是靠家族中长辈调解,其结果总是会出现一方不能接受。最后还要诉求法庭解决,造成取证、庭审的困难。
(二)法律观念淡薄,因情绪冲动伤害案件多
和田地区受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和历史因素等影响,民风淳朴,性格豪爽,但是法制观念淡薄,一件小事,一句话没有办好、说好,就发生打架斗殴案件。解决问题手段常常依靠武力,加之地广人稀, “三不管地”实质存在,纠纷多,械斗多,刑案多,社会治安状况较复杂,曾有一起亲兄长杀死亲弟弟凶杀案件,原因非常简单,就因为一颗树归谁问题发生争论,大哥一怒之下,用坎土曼当场杀死弟弟。
(三)由于传统宗教习惯法影响,干扰现行法律执行的案件多
和田地区大部分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并形成浓厚的宗教氛围。新中国成立之前,宗教习惯法是民间调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现今社会主义法律执行中,仍然存在宗教习惯法干扰现行法律执行现象。如在和田地区普遍存在的早婚现象,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宗教习惯法承认早婚的合法性,并为年龄不够结婚条件的当事人证婚。直接干扰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如果发生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都是虔诚的穆斯林,就寻求宗教习惯法从中调解,不诉求国家法律解决问题。曾有一个案例,在县级公路上发生一起车祸,肇事方请来宗教人士,按照伊斯兰教法,肇事方赔偿50骆驼的血金钱给死者家属,就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些无疑妨碍了我国法律的正确执行。
(四)因为家境贫困,无钱打官司的人多
和田地区七县一市都在戈壁、沙漠、大山的边沿与腹地,生产力低下,经济落后,群众收入不高,人均占有可耕地面积不足1、6亩,[6]农产品收入仅能解决温饱问题,农业收入除去应有的消费外,所剩无几,所以,出现各类案件后,很多人连寻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费用都支付不起,更多的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因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选择放弃法律帮助。
和田地区东西长约670公里,南北宽约600公里,国土面积24.78万平方公里,占全疆的15%,[7]但是大多系边远山区、沙漠区,群众分散居住在大小不等的绿洲上,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车,靠毛驴行走驮运。就可以想象办理一起案件,需要多长时间。
(五)案源缺乏,个人身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岗的多
和田地区有212.34万人口,仅有69名注册律师,其中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11个律师事务所,其中8个是国办性质的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仅有2家,平均30.77 万人才有一名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8]。应该说和田地区案源充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案源、无生活保障、无社会资源、执业环境的艰难,纷纷“孔雀东南飞”。一方面群众有诸多的司法问题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他们伸张正义,另一方面当地的经济收入低,群众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无力支撑更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生存,处在两难困境。调查中发现,和田地区懂双语的法律人才奇缺,已经严重影响整个南疆地区少数民族律师行业的发展。
又由于和田地区 “边、远、沙、穷”等共性,财政相对困难,人才难以引进,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经费、编制、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十分困难。和田地区七县一市的律师、公证员大都是司法局工作人担任,和田市只有二家个人身份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其它各县没有专职律师,没有交通工具,也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其法律服务的开展都是通过政府名义实施。
三、西部地区法律服务的作用
法律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社会人人平等的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从法律服务业历史发展视角看,法律服务业始终伴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完善和进步而发展的。一带一路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又为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一)为和田地区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法律咨询作用
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到今天的“一带一路”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各级政府机关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发挥法律专业特长,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不断提高西部地区各阶层依法办事的能力。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通“12348”法律服务专线,给群众解答法律疑难;认真听取上门咨询的群众案情,耐心细致地作司法解释;法律工作者定期进村入户走访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利用“巴扎”(集市)举办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由于广泛地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客观、准确、及时地解答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牧民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帮助他们依法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了解了我国现行法律基本内容,给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和田地区经济发展起到法律促进的作用
和田地区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帮助各族群众开展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给大中小民族企业当法律顾问,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各项法律事务,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使之快速、高效发展,自觉运用法律经营管理并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为和田地区各族群众发挥法律维权作用
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地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引导各族人民维护自身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特别是当前反对“三股势力”的斗争中,站在国家至上的高度,一方面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宣传法律,给各族群众分析其危害国家安全,搞分裂,必须受到严格法律惩罚的必要性。帮助各族群众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维护当地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了法律服务工作者声誉。
(四)为和田地区各族群众发挥法律扶助作用
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面向和田地区广大农村、牧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生活贫困、缺乏支付能力的农民、牧民,特别是老、弱、病、残者和妇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各类诉讼活动、非诉讼及调解活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工作成效突出,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人员给予很高的评价。
总之、在和田地区大力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有的贡献。
[1]奏响“尊严”最强音 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J].中国律师2010(04):20.
[2][4]试论民族地区法治环境问题[EB/OL]. http://www.reader8.c.
[3]民族区域自治法www.china.com.cn/chinese/2001/Mar/224.
[5][8]张少云 巴拉提·吐逊巴克. 新疆和田地区从业律师的现状与对策[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04):43.
[6][7]和田信息网 - www.xjht.gov.cn/...rticleID=98857?-?2012-7-19.
2016-12-15
张少云(1968-)男,回族,河南开封人,和田师范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理论与政策。
[资金项目] 本文系校级课题“新疆南疆地区政治文化建设与社会稳定”(107651312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