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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同一性
——科尔斯戈德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推进

2017-03-10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尔斯康德

陈 杰

实践同一性
——科尔斯戈德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推进

陈 杰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在《规范性的来源》中,科尔斯戈德通过区分定言命令与道德法则,引入人的实践同一性概念,从而解决了规范性的来源问题。然而,她的这一区分及其引入的实践同一性概念却遭到了内格尔和柯亨等人的批评:内格尔认为科尔斯戈德的这种解释引入了相对主义因素,偏离了康德的道德哲学;柯亨则认为科尔斯戈德这种解释一方面本身不能融贯,另一方面也偏离了康德的道德哲学。试图在重构科尔斯戈德论证的基础上,逐一回应上述批评,进而表明,科尔斯戈德的这种解释并未偏离康德的道德哲学,而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一种推进。

绝对命令; 道德法则; 实践同一性; 相对主义; 人性

康德的道德哲学被后人称为义务论,他从实践理性中提取出道德法则,道德法则使得理性存在者负有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但是,康德的这一义务论观点却一直面临缺乏实质性内容的批评。美国学者科尔斯戈德(Kor s gaar d) 在接受康德上述核心观点的基础上,以“规范性的来源”这一问题为线索,将人的道德义务建立在“实践同一性”之上,并试图借此回应对康德道德哲学的上述批评。虽然科尔斯戈德给出了道德法则的内容,然而她的这一解释却引发了新的批评,批评的焦点就在于她以“实践同一性”为核心的观点偏离了康德的道德哲学。笔者认为,科尔斯戈德的解释仍然是以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观点为基础,只是对其做出了一种具体化的推进。

一、“实践同一性”的出现——区分定言命令与道德法则

科尔斯戈德的论证始于人类意识的反思性结构。她认为人类心灵结构不同于动物,人类的心灵本质上是反思性的,这种反思就是把注意力转向自己的心理活动(知觉或冲动),从而与之保持距离并对其进行考量(t o c all t h e m int o q u e s ti o n),这种考量意味着我们要做出判断,即我们是否要听从这个知觉或冲动,无论回答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判断主体都需要一个理由,这个理由的出现就意味着反思的成功①。然而如果我们继续追问理由的理由,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以一个理由作为我们判断的依据,那我们势必要继续追问,这个判断的依据何以成为判断的依据?这就会导致无限追问,这也意味着前面的“理由出现意味着反思成功”只是假象,即如果我们无法给这个标志反思成功的理由一个理由,那么我们就不能说“理由意味着反思成功”,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终止反思[1]111。

为了成功的终止反思,科尔斯戈德回到康德的道德哲学中。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科尔斯戈德在此之前驳斥了对自由的怀疑,亦即肯定了我们追问理由的可能性,因为唯有我们有自由,我们才可能做判断,而只有我们需要做判断,我们也才需要理由。科尔斯戈德认为康德也正是从自由着手来描述这个问题,她对康德论证的重构大体如下:自由意志是一种不被任何外因决定的有效的理性因果性,不被任何外因决定意味着自由意志必须是自我决定的,它是一种因果性则意味着它必须根据法则行动,由此推出自由意志必然是自己给自己立法的,也就是自律的。科尔斯戈德认为这仍然有一个问题,即自律的自由意志为什么制定的是这个法而不是那个法?她认为康德给出的答案就是“定言命令”②,即“只根据我们能够意愿它成为法则的准则行动”[1]112,这就是自由意志的法则。科尔斯戈德认为,作为自由意志的法则,定言命令的内容只要求我们选择一个法则。

随后,科尔斯戈德进入了她与康德最大的分歧点,即她区分了定言命令和道德法则,后者是目的王国的法则,它告诉我们,“仅仅根据一个在有效的合作系统内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认可的准则行动”[1]113。科尔斯戈德认为上述论证“只证明定言命令是自由意志的法则,但没有确立道德法则是自由意志的法则”[1]113。简单地说,科尔斯戈德的意思是定言命令作为自由意志自己给自己立的法,给出的唯一要求就是,自由意志本身需要一个法则,但是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合作系统内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认可的准则”,并不必然就是自由意志的法则,在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之间仍然存在空隙。

科尔斯戈德用个人实践同一性的观点填补了这一空隙,同时回应了道德法则是空洞的形式主义的指责。她认为“心灵的反思结构是自我意识的来源,因为它迫使我们形成一个自我的观念”[1]115,正是这个“我”对于维持自身“实践同一性”的要求给出了我们形成判断的理由,从而终止了反思意识,因为你把自己视为什么人将决定你的选择理由。科尔斯戈德说:“你的理由表达了你的同一性,你的本性;而你的义务来自同一性所禁止的东西。”[1]116表面上看来,这个回答似乎不可避免要受到相对主义的指责,科尔斯戈德本人也并没有否认这点,她说,“我们通过确定我们的某些冲动是否合乎我们认同我们自身的方式来认可或者拒斥它们,但是支配我们的大多数自我观念都是偶然的。”[1]137后文将要谈到的内格尔对科尔斯戈德的批评也与此有关。但是,科尔斯戈德紧接着就回应了这个问题,她认为被某种同一性观念所支配,这是偶然的,然而“为了符合你的特殊的实践同一性的这个理由,并不是来源于某个具体的实践同一性理由,而是来源于你的人性自身”[1]138。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科尔斯戈德的说法,作为你判断直接理由的某个具体的实践同一性观念是偶然的,但是你需要实践同一性,需要理由去终止反思,这却是必然的,因为这源自你的人性,只要你作为一个人,或者换一种说法,只要你认可你自己是一个人,那么你势必需要一种实践同一性,或者说你势必会认可一种乃至几种实践同一性。在这个意义上,是作为人的你自身赋予了你的行动以价值,因而,你也就把价值赋予了作为人的你自身,那么你也就有了道德同一性,同时“赋予作为人的我们自身以价值也包括以同样的方式赋予他人以价值,而这就蕴含了道德义务”[1]139,换句话说,你将目的王国的法则视为自己自由意志的法则,因为“每个人都不仅把个人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而且把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3]64,这虽然只是目的公式的直接表述,但在意志自律的基础上,这就相当于是目的王国公式。

至此,科尔斯戈德以实践同一性为纽带,完成了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的沟通,也赋予了道德法则以内容,那就是以道德同一性为基石的个人实践同一性。但是,她的这种以个人实践同一性为核心的解释模式,却遭到内格尔、柯亨等人从不同角度给出的批评。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这些批评,并尝试站在科尔斯戈德的立场上给出相应的回应。

二、对实践同一性的质疑

《规范性的来源》书中所附的四篇评论性文章中,对科尔斯戈德批评最多的就是她区分定言命令和道德法则,并引入实践同一性的观点,其中又以托马斯·内格尔(T h o m a s N ag e l)和柯亨(G.A.Co h en)的批评最为典型,本文将尝试回应二者的批评。

(一)相对主义

内格尔通过“考察科尔斯戈德是如何回答三个反思的观点自然而然引起的问题”[1]221来重构科尔斯戈德的论证,在谈到她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时,内格尔措辞激烈地指出,“虽然科尔斯戈德接受了自由乃对法则的服从这一康德主义论证,但她仍然偏离了康德,因为她认为,法则的内容取决于某种别的东西,即我们的实践同一性”[1]236,由此,内格尔认为,科尔斯戈德引进了很强的偶然性因素,也就是相对主义因素。因为在他看来,如果法则取决于我们的实践同一性,也就是取决于我们如何设想我们自己,那么我们显然可以把自己设想成各种各样的人,用内格尔的话说,即可以是民族主义者,也可以是利己主义者。如此一来,康德道德哲学所要求的法则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荡然无存,这自然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明显偏离。

那么,事实果然如此吗?联系第一节对科尔斯戈德论证的重构,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但这并不就意味着内格尔的批评是毫无道理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内格尔指出的问题确实是存在的,正如我们在第一节就指出过的一样,科尔斯戈德本人也承认,实践同一性概念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相对主义的问题,但是科尔斯戈德随后就回应了这个问题,她认为个人的实践同一性虽然是偶然的因而也是相对的,但个人的这种偶然的、相对的实践同一性是以个人的道德同一性为基石的,后者科尔斯戈德解释为:“把你自己的人性看作是规范性的,看作是义务的来源。”[1]148正是这种道德同一性给出了普遍性,科尔斯戈德说:“你是一个人,并且,如果你相信我的论证,你现在就能看到这就是你的同一性……这不仅仅是一个偶然的观念……它简直就是一个真理。”[1]141我们可以这样来总结科尔斯戈德的思想,为你提供实际选择理由的个人实践同一性是偶然的、相对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内格尔的批评是有道理的,但是,这只是一个一阶的理由,更深层次上的,为这个一阶理由提供理由的是你是一个人这一事实,或者说是你的人性,而后者是普遍的、必然的。

可见,实践同一性这一概念虽然的确包含相对主义因素在内,但是作为其基础的人性却是绝对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内格尔的批评是不准确的,他忽视了实践同一性这一基础。如果像他所说那样,“仅当你把道德法则看作你表达你自身的原则时,定言命令所选择的法则才成为道德法则”[1]236,那么科尔斯戈德可能会这样回应他:“把道德法则看作你表达你自身的原则是必然的,只要你是一个有理性的人。”

(二)道德法则的来源

有意思的是,在批评科尔斯戈德时,柯亨用了霍布斯关于主权者及臣民的守法义务这对看似互相矛盾的论证做引子。当然,柯亨用霍布斯的这对论证是有理由的,因为柯亨对科尔斯戈德批评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后者通过区分定言命令与道德法则并引入实践同一性概念,从而导致道德法则起源于个人意志。这个起源于自身意志又对自身有约束力的论证跟霍布斯关于臣民有守法义务的论证非常相似。柯亨认为,如此一来,科尔斯戈德也必须面对霍布斯的第二个论证的挑战,即同样是作为立法主体的主权者何以又没有守法义务。

实际上,柯亨在道德法则的来源这个问题上,对科尔斯戈德的批评远不止上述这一点。一方面,柯亨认为,“康德式的主体既是又不是制约着它的法的制定者”[1]196,而如果科尔斯戈德从个人实践同一性中引出道德法则,那就意味着道德法则来源于个人意志,这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明显偏离。另一方面,道德法则来源于个人意志的观点,也使得科尔斯戈德似乎走向了她反对的霍布斯、普芬多夫等人持有的唯意志论的观点。柯亨说:“她(科尔斯戈德)似乎同意她归之于普芬多夫和霍布斯的观点,义务的唯一可能的来源不在于你所做的事情是好的……在于你所做的是立法者命令你去做的。”[1]199换句话说,义务源于对某个意志的服从。此外,柯亨认为,科尔斯戈德将道德建基于人类本性的做法也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明显偏离。

总的来说,柯亨对科尔斯戈德的批评是两个问题:第一,道德法则来源于个人意志一方面使得道德法则对个人的约束力成疑,另一方面也偏离了康德的道德哲学;第二,道德法则来源于个人意志的观点使得科尔斯戈德本人的论述先后不一贯,她似乎走向了她所反对的唯意志论的观点。从这个总结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来,柯亨批评的前提就是科尔斯戈德将道德法则的来源诉诸于个人意志,进而引发了其他问题。换而言之,我们要回应柯亨的批评,首先就要考察柯亨的这个前提。那么,柯亨的这个前提是忠实于科尔斯戈德本人观点的表述吗?答案是肯定的。科尔斯戈德在反驳关于“道德义务的论证是空洞的”这点时,明确说:“人类意识的反思结构要求你将自身认同为某种将支配你的选择的法则或原则,要求你成为自身的律法,这就是规范性的来源。”[1]118-119另外,在重述康德的观点时,科尔斯戈德也说:“像休谟和威廉斯一样,康德认为,道德奠基于我们的人类本性中,道德特性是人类禀性的投射。”[1]104从上述引文来看,科尔斯戈德的确如柯亨所说,将道德法则的来源诉诸于个人意志(人类本性),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论述表明,柯亨批评的前提是成立的,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柯亨的整个批评是成立的呢?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问题出在哪?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回到康德的道德哲学,因为柯亨本人认为“康德对于霍布斯的主权者论证有一个现成的答案”[1]199,柯亨这么说的理由就在于,在康德那里,道德法则的来源不仅仅是个人意志,而且是服从普遍立法要求的个人意志,正如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说的一样:“人通过其义务而受法则的约束,但未能想到他服从的只是他自己的、但却仍然是普遍的立法。”[3]69这就是说,只要科尔斯戈德的“个人意志”同时也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她就能避免柯亨的这种批评,那么,科尔斯戈德的“个人意志”能否满足这个条件呢?答案是肯定的。科尔斯戈德的这个充当立法主体的个人意志,最终仍然要像柯亨批评的那样诉诸于人类本性(这也是我在前文中将这个问题放在第一个问题中一起讨论的原因)。这种人类本性使得作为立法主体的个人意志不仅把个人人格中的人性视为目的,同时也把他人人格中的人性视为目的,这种类似康德道德法则目的公式的直接表述,自然就使得这个立法意志同时成为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

然而,在柯亨看来,这将导致另一个问题,即我们在前面提到的他对科尔斯戈德的第一个批评的第二点:科尔斯戈德将道德建基于人类本性的做法也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明显偏离。必须承认的是,柯亨的这个批评在某种意义上是有道理的,因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前言里的确明确表述过:“责任的根据在此不能到人类的本性中或人所置身的那个世界的环境中去寻找,而必须先天地仅仅在纯粹的理性概念中去寻找。”[3]4但是我们同样需要清楚的还有,康德这里想表明的意思无非是排除一切后天的、经验性的因素,“寻找并确立德性的至上原则”[3]8,正如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要撇开一切经验性的因素为知识寻求先天根据一样。而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不能到人性中去寻找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方面,因为人既是感性存在者又是理性存在者,他不但受理性法则的制约,同时也受感性爱好的诱惑[3]43;另一方面,正如邓晓芒教授指出的一样,康德要探讨的是一般有理性的存在者的问题[4]48,而科尔斯戈德这里探讨的范围显然只限于人类本身。关于科尔斯戈德与康德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异,更为详细的探讨将放在本文第三小节,这里需要说明的只是,按照康德这里的意思,他只是要排除经验性的因素,而科尔斯戈德将道德法则建基于其上的人性是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因为她的人性或者说实践同一性也仅仅表达了一种人格的完整性或者稳定性的要求。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柯亨的第二个批评,即道德法则来源于个人意志的观点使科尔斯戈德回到了她所反对的霍布斯等人的唯意志论的观点。实际上,柯亨的这个批评科尔斯戈德本人也有相关的直接表述,她在大体上完成了将规范性的来源追溯到个人实践同一性上之后,明确说过:“这恰好表明了唯意志论终究是正确的。”[1]119但在接下来的论证中,科尔斯戈德就表明了她与霍布斯等人的不同,她指出意志背后始终有一个个人实践同一性作为根基,进一步,这个个人实践同一性又是奠基在人的道德同一性之上的,这不仅使得她的服从意志是自律的,同时也是服从普遍立法的,这就是她区别于霍布斯等人的地方,这也使得她解决了唯意志论没有解决的“我们为什么要服从立法者”的问题。

总的来说,内格尔和柯亨的批评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是抓住了科尔斯戈德建构中所面临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也是科尔斯戈德本人意识到了并给出解决方案的,然而无论是内格尔还是柯亨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这些解决方案。科尔斯戈德以实践同一性为基础的建构方式在某些方面的确不同于康德,这是科尔斯戈德本人也承认的,但不同并不就意味着偏离,不同也可以是推进。

三、以实践同一性为核心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推进

要从宏观上比较科尔斯戈德与康德道德哲学上的异同无疑是困难的,恐怕也并不是笔者有能力完成的。这里想做的只是以科尔斯戈德建构其规范性理论的核心概念“实践同一性”为基础,结合上文对内格尔和柯亨批评的回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科尔斯戈德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推进:首先是范围上的缩小,亦即将康德针对一切有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哲学缩小为只针对人类而言的道德哲学;其次,道德根据的进一步具体化,亦即将道德根据由理性进一步具体到人类理性,这样看来,两个问题其实是一脉相承的。

先看第一个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我们在第二小节回应柯亨的批评时就已涉及,通过该部分的论述,我们已经确立这样的观点,即康德的道德哲学针对的对象是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而科尔斯戈德的道德哲学则限制在人类范围内。我们没有展开的是,为什么这样的限制能称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推进,这里我们就尝试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我们联系到康德哲学的整个大框架,这个问题并不费解,因为不管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人可以知道什么”的探讨,还是他在道德哲学中对人应该做什么、可以期望什么的分析,都最终落实在人身上,也就是说,康德关注的核心仍然是人,他所期望的仍然是通过他的哲学给普通人的生活以指导,正如邓晓芒教授指出的一样,“他的确是处处在为普通老百姓考虑他们的生存根据……以便能够合理地解决他们在人生旅途中所遇到的困惑”[5]。换句话说,康德之所以将道德哲学的对象设立为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其立意不过是从根本上确立道德哲学的至上原则,但最终道德哲学仍要落实到人类身上。从这个角度看,科尔斯戈德直接将道德哲学的对象限制在人类范围内的做法可以说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推进,因为一方面,科尔斯戈德继承了康德以人类为关注核心的思路,另一方面,她还避免了康德道德哲学向下落实的过程。

再看第二个问题。科尔斯戈德将道德哲学限制在人类范围内的做法势必使得她只能在人类范围内寻求道德的根据,而事实上,她的确也是这么做的。科尔斯戈德认为康德没有区分定言命令和道德法则,这使得康德对道德法则的追溯必然要回到纯粹实践理性本身,从而长期遭受“形式主义”的指责。而她的这一区分使得她能够以个人实践同一性作为沟通道德法则与自由意志的桥梁,因而赋予了道德法则以内容,即作为人,你必须保持自己的实践同一性。虽然这种内容仍然不免是形式上的,因为这里只给出了保持个人实践同一性的要求,但是个人实践同一性究竟如何设想仍然没有被给出,这也是张传有教授在《规范性的来源》译本序言中对科尔斯戈德的批评[1]4-5。首先要说的,这种批评或许恰好从反面印证了科尔斯戈德的道德哲学非但没有偏离康德,仍是对康德理性主义思路的贯彻。此外,笔者尝试在这里给出的回应是,作为一个理性主义者,科尔斯戈德不可能给出那种带实质性内容的规范性原则,因为这样的原则必然要求涉及经验内容,而这才是真正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背离。或许杰弗里·墨菲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评价是对张传有教授这个批评的一个较好的回应,他说:“康德的纯粹道德哲学在本质上是这样一种尝试,即旨在描述一项行为标准(无论是上帝的、天使的、或人类的),如果要成为一种理性的道德标准所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6]56-57科尔斯戈德只是将墨菲评语中的“上帝的、天使的”去掉了,只保留了“人类的”而已。换句话说,无论是康德的道德哲学还是科尔斯戈德改造之后的道德哲学都只是提供一个形式性的检验标准,要求他们给出具体的、实质性的道德准则是一种苛求。

综上所述,科尔斯戈德区分定言命令与道德法则,并以实践同一性概念为核心建构的道德哲学,非但没有偏离康德,而且在坚持康德道德哲学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直接将道德哲学的范围限制在人类上,并且赋予了道德法则以内容,是对康德道德哲学某种意义上的具体化的推进。

注释:

①本文主要参考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出版的、由杨顺利等人翻译的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的《规范性的来源》,部分引文参考Christine M Korsgaard The Source of Normativity edited by Onora O’Neil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有所调整。

②categorical imperative,杨顺利译为“绝对命令”,本文参考杨云飞老师翻译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译文中的术语,译为“定言命令”。

[1]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M].杨顺利,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Christine M.Korsgaard.The Source of Normativity[M].Edited by Onora O’Neil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4]邓晓芒.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句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第三卷第四期:19-28.

[6]杰弗里·墨菲.康德:权利哲学[M].吴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Practice Identity——Korsgaard's Promotion to Kant's Moral Philosophy

CHEN Jie
(School of Philosophy of Wuhan University,Wuhan,Hubei 430072)

In The Source of Normativity by Christine M Korsgaard has solved the problem of the source of normativity by distinguishing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and the moral law, and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human identity.However, her distinction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practical identity have been criticized by Thomas Nagel and G.A.Cohen:Nagel argues that Korsgaard's interpretation may introduce a relativistic factor which deviates Kant's moral philosophy;Cohen argues that,on the one hand,the interpretation of Korsgaard's incoherent in itself,and it also deviates from Kant's moral philosophy on the other hand.This paper attempts to respond to the above criticism on the basis of the reorganization of Korsgaard's argument,and shows that this interpretation of Korsgaard does not deviate from Kant's moral philosophy,but rather a promotion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

categorical imperative; moral law; practical identity; relativistic; humanity

B516

A

1671-9743(2017) 09-0065-05

2017-08-03

陈 杰,1989年生,男,湖南吉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德国古典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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