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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营改增”时代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创新模式
--------以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2017-03-10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纳税人营改增增值税

周 彩 粉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计财处, 浙江 湖州 313000)

后“营改增”时代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创新模式
--------以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周 彩 粉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计财处, 浙江 湖州 313000)

服务社会是高校继教学和科研之后的第三大职能,“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不仅使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税务成本有所增加,而且使高职院校在服务社会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增加、市场开拓变难、会计核算更复杂。高职院校应根据自身现状,采用校企合作成立实体、教师双重身份或设立个人公司及学校直接成立实体公司等服务社会新模式,才能使高职院校在后“营改增”时代更好地发挥服务社会这一职能。

营改增; 高职院校; 服务社会; 营业税; 增值税

“营改增”是把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业务改为征收增值税,它是国内推行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政府主动改变政策。目前这项税制改革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起推行到包括金融业、建筑安装业和生活服务业在内的所有第三产业内行业[1]。高校作为从事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高等教育机构,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销售行为,自然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发生相应的应税行为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在“营改增”前(2012年9月)高校的上述应税行为是按照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来缴税的[2]111-113,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税税基是收入全额,开具的是技贸发票[3]116-118,不仅计税原理简单,且税款的缴纳者和最终承受者都是确定的,不管交易模式、交易对象怎么变化,其计税方法都是一致的,不会对交易双方的税负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所以大家的预期一致,交易模式也就相对固定。而“营改增”后,高校的上述应税行为要改征增值税,增值税虽然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但其计税原理复杂,征收管理要求较高,双方的税负会因交易对象的身份、交易模式、计税方法的变化而改变,由此会使税负和税收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给高校带来较大影响。高职院校作为培养职业性、技能性人才的高校,由于在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教学模式上与普通高校的差别,在服务社会的方式上更接近生产实践和实业的特点,使其受“营改增”的影响程度更大。如何发挥高职院校的优势,开创一条与普通高校不同的服务社会新模式,是高职院校在后“营改增”时代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结合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湖职院”)在“营改增”后的实践进行深入研究,期望能探索出高职院校服务社会新模式。

一、“营改增”对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功能的影响

“营改增”后,高职院校服务社会所涉及的应税行为(提供劳务、服务、转让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征收管理等方面会因交易模式、交易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可选择性,由此给纳税人在税负轻重、业务承揽、税务会计核算和税收风险等方面都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高职院校要发挥好服务社会功能,就必须研究服务社会的恰当模式,如此才能兼顾学校、社会和税收三方面的平衡,达到多赢的效果。具体而言,“营改增”对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营改增”使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税负增加,从而影响服务的积极性 “营改增”前高职院校服务社会所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初期(2013年8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非企业性质的高校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计征增值税[4]66-67,这可使高校服务社会的税率由5%降为3%,减少了税负。但“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新的试点办法中对“营改增”项目要按年销售额为标准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即如果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计征增值税(税率为6%)。虽然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主要形式是横向科研课题,其经费支出主要是劳务费、差旅费、测试费、版面费、印刷费等,进项很少,从而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有限[5]261,不能完全抵消税率由5%或3%升到6%而增加的税负,使总体税负较“营改增”前(5%)或初期(3%)增加,客观上降低了服务的积极性。

2.“营改增”使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对象和业务减少,影响服务的开展 “营改增”前高职院校服务社会主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虽然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但对各市场主体是同等公平对待的,不会因为其身份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也就不会对市场主体的业务承揽产生影响。“营改增”后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业务要改缴增值税,增值税在税制设计上就采取了税收歧视政策,虽然有激励机制在里面,但总体对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利的,小规模纳税人会因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而不能提供抵扣凭证或因抵扣税率太低(只能抵3%),这会导致一般纳税人不愿意跟小规模纳税人做生意。而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能力普遍有限(与普通高校相比,年销售额一般达不到500万元),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样会受到上述的歧视待遇,业务承接就会受到较大影响。

3.“营改增”使高职院校的会计核算面临挑战 高职院校“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只须在销售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及附加”明细科目。“营改增”初期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职院校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应交印花税”“应交增值税附加”明细科目。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不仅要核算销售、缴纳环节,还需要对采购环节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会计核算,须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附加”明细科目,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一步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在“应交增值税附加”明细科目下设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等专栏[6]79-81。这样使高职院校的会计核算变得复杂而又详细,对当前高职院校的会计核算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高职院校目前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而税法规定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如何做到同步,是高职院校财务人员面临的一个难题。另外按高校会计制度,科研收入按实际收取的业务价款全额,即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因之前营业税是价内税,在“营改增”前对收入核算不存在影响。但改征增值税后,其计税依据都实行价税分离,由此造成高校申报的科研收入小于会计收入,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如何处理,也是财务人员面临的一个难题[7]100-104。

4.“营改增”使高职院校的税务风险增加 “营改增”前高职院校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其计税方法简单、统一,税负较确定,可操作和筹划的空间较小,只要严格按照税务规定操作,一般不会有税务风险。改征增值税后,高职院校对外承接服务既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使用普遍发票,并且在计税身份、税率、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免税与不免税、进项税抵扣与不抵扣之间都有选择和筹划的余地,在增强核算适应性的同时,却增加了涉税风险,尤其是增值税在征管制度、虚开发票等方面比营业税监管更加严密和完善,使高职院校的涉税风险进一步加剧。这就要求高职院校要完善社会服务方面的会计核算,防范税收风险。

二、高职院校现有服务社会模式存在的问题及障碍----以湖职院为例

服务社会作为高职院校的三大职能之一,得到各级政府和高职院校的大力支持与鼓励。以湖职院为例,专门出台政策(三层对接、一联一工程、教师定期下企业锻炼等)扶持教师和学生走出校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用自己的专长为企业、为社会提供服务,达到学以致用、学以致富的目的。为此专门成立了十六个校内研发中心或机构,作为服务社会的平台。这些研发中心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独立的企业模式,另一种是纯粹的个体模式,本文概括总结了这两种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障碍,作为下一步创新服务模式的基础。

1.独立的企业模式 即学校的专业教学团队或老师个人作为投资者,出资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非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公司,通过市场竞争原则,以公司名义去承揽业务,用自己出资所形成的独立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用自己的技术专长为社会提供服务,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种模式下公司与学校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仅以此来作为提升教学水平和提供学生工学结合的一个促进手段而已。目前,湖职院少数研发机构采用了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服务形式是最规范的,也是最受社会欢迎的,因为它以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处理税务、工商、会计、购销等业务,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影响业务承揽,公司会根据市场状况和自己的经营情况(产品的增值率)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交易对象及专用发票的使用抵扣等问题,对学校而言不会产生什么税务风险,会计核算等问题。但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是教师往往把精力专注于公司经营,而把教学与科研放在次位,这会导致离心化倾向,产生本末倒置现象。正因如此,学校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教师成立公司办实体,这也是此种模式的现实障碍之一。

2.纯粹的个体模式 即学校的专任教师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以自然人身份来对外承接服务项目,承包研发任务(对企业而言是服务外包模式),独立或与本教研室其他老师合作完成后取得收入,并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目前湖职院的大多数研发机构采用的就是这种服务模式,虽然教研室或教学团队的其他老师都是研发机构的组成人员,但相互之间并不是严格的企业间的员工关系,也不是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个松散的组织,大家在一起相互合作完成承接的服务任务,然后以劳务费形式从项目主持人哪里取得报酬。对外承揽业务仍是以自然人个体的名义签订合同,无法使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收取服务费时只能先缴税后再申请所在地的税务所或税务分局代开发票,且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3%代开。这种单打独斗式的服务模式受到很多限制,不但因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而影响业务承揽,而且服务层次较低,不能与企业深度合作,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的优势。这种初级的服务在湖职院刚建立初期开展较多,目前随着学校由规模扩张转变为内涵式发展,这种服务显然不能充分发挥学校服务社会的功能,急需创新新的服务模式,以适应“营改增”后的税制模式。

三、后“营改增”时代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创新模式探索

在后“营改增”时代,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现有模式存在许多弊端,无法在学校、企业(社会)和税收之间达到平衡与协调,对此必须进行服务模式的创新与探索,使之通过服务社会,既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与质量,又能给企业带来价值,产生效益,还不会产生税收风险的,也就是能在现有税制框架下最大程度的节税,使各方最终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以此来提高教师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此本文在总结湖职院现有服务社会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创新服务社会模式,供同行借鉴与探讨。

1.校企合作,共同成立服务实体 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独立实体公司,组成校企共同控制下的企业,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达到服务社会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把车间开到学校,学校也可把课堂搬到企业,从而达到一种深度融合状态。对于企业,可以较好地解决员工短缺及其培训问题,以及技术研发的智力支撑问题;对于学校,则可以解决学生的就业、实训实验问题以及教师服务社会的平台与渠道问题。公司可以以独立法人身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市场原则解决税收、会计与利润分配等问题,学校与企业作为出资方共同控制公司,可以吸纳教师作为员工利用个人专长提供服务,学校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教师的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教师个人不会涉及到增值税问题。这种模式下,公司不仅具有生产经营职能,而且具有一定性质的教育教学职能,双方在合作的框架里可事先明确公司的这种双重角色,同时体现在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的划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偏离宗旨。

2.教师以双重身份服务社会模式 高职院校允许教师兼职企业员工,以双重身份服务社会(既是学校教师,又是企业员工)。这种模式下,虽然教师的个税缴纳比较麻烦,但在教师服务过程中省却了涉及增值税繁杂事务的办理,不会因“营改增”而影响服务的效率和效益等问题。但这种模式由于处理不好教学与兼职之间的关系,使得学校比较忌讳,往往是表面上支持。原因是高校对教师的课外管理比较松散,是一种软约束,很多教师课外在服务兼职的同时却越来越远离了教学这个中心,甚至出现不愿上课却在外面兼职的现象。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是高职院校服务社会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对此,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文件[8],文件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可以作为高职院校处理此种情况的一个依据。

3.教师个人成立公司后挂靠在学校经营 税法规定,公司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学校为鼓励教师服务社会,可以在与教师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允许教师个人注册公司后挂靠在学校名下经营,这样学校作为纳税人可以解决教师个人公司因规模小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和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及对外经营的信誉问题,帮助教师打开市场,待教师个人公司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再与学校解除挂靠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虽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但却在教师个人公司经营的初期给予了扶持,起到了一个孵化器的作用,这种“把教师扶上马再送一段”的模式实质上是给教师做了一个担保,不仅很好的服务了社会,宣传了学校,也促进了教学的软实力,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水平。

4.学校成立实体公司服务社会 高职院校成立独立实体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并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教师以员工身份在公司受雇、任职,完成公司的工作后按劳取得报酬。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公司由学校独自出资控制,选拔优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可以根据学校的专长统一协调,统筹安排服务社会的各种活动,市场开发、税务缴纳、发票开具等公司具体经营事项由专人负责,教师不必把精力放在这些琐碎的事情上,可以腾出更多时间专心研究与教学,不仅不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而且在有序服务社会的同时能提高教师的收入水平,在服务中还会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促进工学结合,使理论与实践更紧密的结合起来。更为重要的是能很好的解决学生的实习问题。如能较好解决公司的初始出资的问题,这种方式应是最好的服务模式。

综合这四种服务社会的创新模式,在后“营改增”背景下都能有效解决增值税涉税问题,降低税务风险,在市场原则下达到学校、社会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平衡。四种模式也各有优缺点,高职院校应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运用。针对湖职院的众多研发机构,也可参照自己的发展情况选择一种作为解决增值税问题的模式。

[1]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EB/OL].(2016-04-30)[2017-04-25].http://www.

gov.cn/zhengce/content/2016-04/30/content_5069485.htm.

[2] 蒋彩萍.“营改增”对高校的影响及分析[J].会计之友,2014(8).

[3] 帅振威.“营改增”背景下高校增值税纳税筹划----以纳税人身份选择为切入点[J].会计之友,2014(8).

[4] 王 红.试析“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纳税管理的影响[J].会计师,2014(17).

[5] 李文华.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涉税工作的影响分析[J].财经界,2015(33).

[6] 饶宝红.后“营改增”时代对高校涉税业务的影响及核算研究----以浙江高校为例[J].会计之友,2015(16).

[7] 何 莉.关于“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影响的思考[J].甘肃科技,2013(3).

[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EB/OL].(2016-11-07)[2017-04-25].

http://www.gov.cn/zhengce/2016-11/07/content_5129805.htm.

AnInnovativeModelofSocialServiceFunctionofVocationalCollegesinPost-eraofReplacingBusinessTaxwithValue-addedTax--------A Case Study of Hu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ological College

ZHOU Cai-fen

(Finance and Plan Department, Hu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Huzhou 313000, China )

Serving the society is the third function of vocational colleges besides 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The tax reform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not only increases the tax cost of social service provided by the vocational colleges, but also rises the tax risk, as well as makes market exploitation harder and financial accounting more complicated. Vocational colleges are supposed to innovate models of social service by way of establishing the dual identity of combining “entity” with “teacher” or founding personal company as well as college-owned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ir status so that the social service function can been fully played in the vocational colleges.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vocational college; social service; busiruss tax; added tax

2017-04-28

本文系2016年度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后‘营改增’时代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创新模式研究”(2016CY02)的研究成果之一。

周彩粉(1973-),女,甘肃平凉人,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主要从事财税理论与实务研究。

G717;F810.422

A

1672-2388(2017)03-0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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