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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

2017-03-10李之俏

关键词:隐私权经营者权益

李之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

李之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近年来网络团购这一消费模式迅速发展,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屡被侵害,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消费纠纷。如何加强对网络团购这一新型消费方式的监管以保护消费者迫切需要研究,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笔者在此文中尝试从我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实入手,深入剖析现行网络团购中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通过比较研究美国和欧盟的相关制度,总结出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对完善我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与对策。

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立法监管

1 我国网络团购中的突出问题

网络团购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交易模式,与传统消费存在着诸多差异,在团购消费的过程中,不但有传统消费问题出现,还产生了新问题。目前,我国网络团购中的突出问题是消费者多种权益遭受侵害。

1.1 消费者的安全权受侵害

网络团购以互联网为平台,消费者面临着更多更新型的风险与威胁。而传统的保障安全权的法律规定,无法实现全面保护网络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站上的315曝光专区[1],关于网络团购的涉及安全权的问题频发,其中 “美团网”团购券未消费拒退款问题最为显著。消费者预定了景区门票后发现自身条件不符合团购使用要求,在退款时系统无法通过请求。而美团网投诉专区,关于安全权的大量投诉便是用户支付团购价款时,支付宝划款成功后网站却显示团购不成功,更有消费者被反复划款仍未成功取得团购券。这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虽然在投诉区有美团客服回应说会对个案加以解决。但是投诉数量不断增长来看,这类财产安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

同时,团购网站内容真假难辨,消费者在有限的界面上很难判断团购网站的可信度。实践中团购结束,消费者支付了钱款,但团购网站却关闭的情形不胜枚举。更有钓鱼网站利用程序漏洞在原网站上安装危险程序,在消费者支付时获取个人的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密码等私人财产支付信息,这些都对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1.2 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

虚假宣传是网络时代经营者常用的欺骗手段,由于网络团购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只能借助经营者制作的简介等来进行挑选,团购网站往往对于由商家直接提供的商品信息不进行核实。商家往往会夸大折扣力度以及参团人数,致使消费者误解价格实惠,产生 “羊群效应”而购买相应的商品和服务。

在团购投诉专区有如下投诉,消费者团购了某影城的电影票,准备兑换电影票时被告知其所看影片为限价片,需加价5元才可兑换。而在网站团购界面上,备注一栏写明 “如遇限价片,需到店补齐差价。”而在影讯栏并未写明哪些为限价片。面对消费者质疑,影院方仅回应限价片理应加钱,团购网站仅说明以影院为准。影城既然对影片已经做出分类,就应在团购界面详细注明限价片名称,而不应在消费者前来消费时才提出这项关键信息要求加价。类似投诉也有许多,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3 消费者的求偿权受侵害

在传统消费中,消费者亲历买卖过程,不论票据的出具还是寻找责任的承担者都相对较易。而在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虽是长期存在,但销售者却更迭迅速,买卖双方空间上的距离使得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困难重重。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但实际上,在商品团购中并未有很多经营者主动将发票随商品一同邮寄;而在服务类的团购中,消费者接受服务后也鲜有经营者主动出具发票。甚至更有商家在团购详情中写道,本商品或服务不提供发票。这一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为日后维权中的举证造成影响。

1.4 消费者的隐私权受侵害

在网络团购的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注册成为网站用户才可进行选择消费。注册过程中网站要求消费者向其提供包括私人信息在内的隐私,如地址、职业,收入情况等,有的还要求绑定个人的支付宝,微信账号以便获取信息。部分网站会有提示消费者是否允许访问私人空间,消费者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选择了不允许,结果竟是无法完成注册步骤,便无法进行下一步的选购,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的另一种 “绑架”。

在消费者绑定了私人空间成功注册后,便出现了非法进入消费者私人空间和未经允许泄漏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前者指团购网站向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邮箱发送大量垃圾邮件,更有甚者在邮件中安装病毒程序,入侵消费者的系统从而窃取更多个人隐私。而后者是指团购网站对已经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违法披露,出售消费者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此类行为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身份性信息用于与团购消费不相关的目的,符合身份性信息不当利用的判断标准。

2 我国现行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分析

2.1 立法视角的观察

我国目前保护网络消费权益的立法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合同法》、 《电子签名法》、 《广告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该法于2013年进行了新一轮修订。虽然新法仍然是以传统交易的消费者保护为主,但其中也强化了对网络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意识。

现行消法对网络团购消费者的保护内容主体现在: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对团购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十一条的关于消费者索赔权的规定,也是为团购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之后,请求经营者或团购网站进行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经营者义务部分的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是对网络消费者后悔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的重要法律规定。自新法公布之后,以上条文便对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产生了极大的约束作用,也对网络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网络团购的消费者依据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且团购经营者也更加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除了对于常规的经营者信息还有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的披露要求;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以及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消息等等一系列的保障网络消费者的规定。

我国于1999年发布的 《合同法》第十六条对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又对数据电文形式合同的成立地点作出了表述。可见,现行 《合同法》对数据电文中的电子合同持认可的态度,网络团购合同作为比较典型的电子合同,必然也受 《合同法》规则的规制。

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的 《电子签名法》主要有两方面特点:第一,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作出了相关说明。需要签名认证的合同文件中电子签名拥有和亲笔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第二,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部法律从制度上为网络交易安全提供了一定保障,同时这也是在认定网络团购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2]

除上述法律之外, 《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部分、以及 《广告法》等,都对网络团购行为产生规制作用。此外一些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如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修订后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也对网络团购消费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2.2 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实践中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形,笔者从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在此总结现行网络团购消费者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完善

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除了上述用于规范传统交易模式的法律规范之外,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善的直接规范网络消费的法律。现阶段我国处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主要依据新消法,但不论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还是网络团购纠纷的实践来看,该法对网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保护并不完善,很多网络消费中的新问题尚未涉及。例如: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在网络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关于网络消费过程中信息采集等,法律并未有具体规定,以致于网站可能会涉及多项个人隐私造成消费者困扰。

(2)纠纷解决途径不通畅

若网络团购中产生纠纷,消费者一般首先选择与经营者和团购网站协商解决。但从团购网站的投诉反馈来看,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互相推诿,双方不愿意积极解决纠纷。当消费者与网站经营者无法进行协商和解时,消费者通常会寻求当地消费者协会的协助,但网络团购主要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交易双方往往地理位置相隔甚远,因而难以对网络团购中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适当的调解。

当消费者发现无论是与经营者和解,还是申请消协调解都难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时,只得选择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而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团购纠纷须沿用传统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如 《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诉讼中网络团购的消费者仍需根据传统交易中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进行起诉。而网络团购参与交易当事人的无国界性使得消费者在线上购物比线下面临着更加复杂的诉讼管辖难题。因此在此种现状之下还需完善配套法律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维权途径的顺畅。

(3)监管缺乏力度

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门槛低。完全竞争的市场虽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和部门监管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据网络调查表明,建设一个简易的团购网站仅需万元,且审批手续简易。准入门槛之低,团购行业所呈现出的乱局也不足为奇。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团购发起人的资质审查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网站自身并不具备筛选经营者的能力,以致于许多信用低下不具有实质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出现在团购网站中,这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团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

3 域外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借鉴

3.1 域外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在本文主要选取比较典型的美国、欧盟进行比较研究。

美国电子商务发展较早,其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相较于其他发展较晚的国家也更为健全,因此在美国的相关法律保障下,包括网络团购消费者在内的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1997年出台的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对网络交易的合同做出了格式方面的要求,即提供商品服务的一方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需要在交易页面中以显著的方式注明格式条款,提示消费者审查合同等。该法案同时还规定了经营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该法案在美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完善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提出了民间主导电子商务发展的理念,规定政府尽可能鼓励民间企业自行建立交易规则,减少干预和限制,只需在必要时介入。[3]

此外,美国特别注意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关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立法也比较完善。1986年 《电子通信隐私法》、1998年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2005年 《个人数据隐私与安全法》等法案都对网络消费主体的隐私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欧盟利用其区域性优势,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立法。主要以指令形式呈现:① 《远程销售指令》。该指令协调在欧盟范围内,利用远程通信技术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该指令要求经营者 “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事先披露义务,[4]极大的保护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② 《电子隐私权指令》。该指令规定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时需要得到消费者的同意,至于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立法进行规范。③新 《消费者权利指令》。重点突出了互联网交易问题中的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消费者的后悔权等等。[5]这些指令有利于解决互联网交易所带来的一系列难题,从而得以规范网络交易市场。

3.2 域外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经验

就上文介绍的美国、欧盟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而言,有三方面的经验值得研究关注。

一是关注消费者隐私权。

美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制度较为完善,上述法律的推行和实施均体现出美国在互联网隐私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有两点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对一般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二是对于较弱势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也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而欧盟的 《电子隐私权指令》同样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给予了关注。相较于美国和欧盟,我国的公民互联网隐私权目前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在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上,更是被法律所忽略。

二是注重消费者后悔权的维护。

欧盟的 《远距离合同指令》对消费者后悔权进行了规定,并且在新 《消费者权利指令》中进行完善。新指令认为消费者在收到货物起14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比以前欧盟法律的规定增加了7天。根据新指令,消费者的义务是务必在撤销期限内行使后悔权。而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条件、时间和程序等。经营者可以选择标准格式或其他明确方式通知消费者如何行使后悔权。同时指令还对行使后悔权的限制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如若消费者存在过错,则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一规定为我国新增的消费者后悔权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参考。

三是重视行业自律监管。

199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公开报告中表示, “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的解决方案。”在美国,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是非常普遍的行业自律模式。该计划要求获得许可的网站要在其显示界面上张贴隐私认证标志,必须遵守在线信息收集的规则,同时服从各种形式的监督管理。比较著名的网络隐私认证标志有 TRUSTe和BBBonline。[6]网络隐私认证计划的目的是商家和消费者提升对隐私权的关注,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的声明。这些域外法律经验的总结,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有着非常大的借鉴意义。

4 完善我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思考

4.1 尽快正式颁行 《电子商务法》

目前在我国规制网络消费的法律体系方面,最紧迫的问题就是缺少电子商务基本立法。从域外经验来看,电子商务法是包括网络团购在内的网络消费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在缺乏 《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之下,无论对现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以及 《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做出多少次修改,都难以改善体系化法律规范的缺失现状。

2016年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对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提供的身份信息,平台的准入都提出了一定的概括性要求,对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也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对消费者权利保护进行了专门的章节规定,对经营者义务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草案中重点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草案提出在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损害信用评价的行为,例如以虚构交易、删除差评、有偿换取好评等形式,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等规定对解决网络团购中的问题,进而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希冀 《电子商务法》可以早日正式颁行,为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助力。

4.2 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当继续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对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再进行细化以外,还应当重视网络消费的特殊性。目前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9条已经对消费者隐私权加以规定,当其适用于网络交易时,可见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而纵观国际社会的成熟经验,诸多国家已经加强了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因此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有必要与国际社会接轨,尽快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日程。笔者建议立法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经营者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及消费者同意后才可以进行信息收集;严格规定经营者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严格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等等。

4.3 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现阶段,我国已有大量投机网站活跃在团购市场之中。政府需要对网络团购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例如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对于现存的 《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和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需要严格执行,并且自审批进入网络团购市场之时便逐渐形成严格的程序化监管流程。在许可其进入市场之前,需由网络团购经营许可的审批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资信状况、网络技术等符合准入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团购网站,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有义务将营业执照在团购网站进行公布,保障消费者知晓其经营资质。如果能将这一市场准入机制严格贯彻实施,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团购网站的规模和质量,最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求偿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

4.4 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功效

在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对网络团购行为的监管功能的同时,不能够忽视行业自治组织在规范行业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根据域外经验介绍以及我国类似行业的发展路径,可以得出网络团购行业由于经营模式高度同质化,竞争混乱,更加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目的是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积极主动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同时还对会员网站的经营活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指导,具体做法可以先形成地方行业协会,制定自身的行业章程和行为规范,予以严格执行。此外行业协会应设立风险基金,在团购网站不能够及时或者是没有能力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下,代为履行赔偿义务,以提升行业整体的信誉保障。另外,网络团购行业协会也应当与各经营者行业协会开展合作,充分了解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及信用等情况,借此进一步增强网络团购的安全性和透明度,充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 [EB/OL].[2017-04-17]http://www.100ec.cn/zt/16fwpd/.

[2]鞠晔.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2.

[3]吴景明,雅克.我国新消费形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85.

[4]鹿一民.网络缔约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 [D].上海:复旦大学,2014.

[5]尚月明.消费者权利指令 [J].私法,2013 (2):18-20.

[6]秦成德.电子商务法与案例评析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42.

Research on Leg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in Online Group Purchase

LI Zhi-qiao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online group purchase in recent years,th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have repeatedly been infringed,resulting in more and more consumer disputes.The article tries to explore how to strengthen the new way of consumption regulation so as to protect consumers.It is started from the reality of the damages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our country,and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of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urrent online group purchase.Through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there is the useful experience can be learned.And it is put forward the legal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perfec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in China.

online group purchase,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legislative supervision

D923.8

A

1008-3812(2017)04-027-05

2017-06-04

李之俏 (1993— ),女,北京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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