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略探求

2017-03-10李莉

青年时代 2017年5期

李莉

摘 要:为加快本省经济的转型与发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成为重中之重。实践证明,专门化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相当的优势。结合全国开展情况,本省大专院校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需走下列环节:整合合作培养理念、设计合作互学课程体系、与海外法学教育资源对接、链接联系主持专题性国际项目等途径以求得此类人才脱颖而出。

关键词: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核心环节

由于法律本身的严谨性,必须要有准确流利的法律英语,不能用翻译。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教育基本上只完成了中文法律这一个方面的教育,目前的法律工作者大多是单一型的法学专业人才,其他专业知识和英语能力上相当欠缺,很难胜任涉外经济纠纷等专业性案件。这一现实很难适应我国法律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国际交流及各项建设与发展的需求。而处转型时期的山西要实现快速发展,更需加快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理论概念

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是指从事具有涉外或国际法律事务工作的优秀人才,包括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其他实务部门、国际组织或机构从事国际或涉外法律事务工作的优秀人员,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国际法、外国法和比较法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人员。此类人才应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1.国际视野和全球化思维。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眼界不能局限于当下和眼前,而是要足够开阔长远、开放包容,而是要具有立足本国、放眼世界、审视全球的国际视野。

2.外语及专业水平优异。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是为适应全球化需要、着眼国际法律事务的高级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水平的基础外语能力和法律专业外语的实践能力。从长远和世界范围看,外语语种应不仅英语还应包括法语、西班牙语、德语、俄语、阿拉伯语等世界上使用范围较广的语言。只有这样才能参与法律全球化进程,参与各种国际规则的制定,才能使我国在国际社会取得更多主动性与话语权,展现我国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中的主体性并肩负传播我国优秀法律和文化、输出我国法律价值的使命。

3.人文与道德素养优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植根于生活,与社会各方面有密切联系。涉外法律人才还须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即我们所熟知法理和人情。因此,涉外法律人才既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又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規则及其背后所存在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

4.思想和政治素养好。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体现了特定时期、特定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和利益,具有符合当时特定条件下的公平、正义等道德含义的内在价值要求。涉外法律人才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其中必须牢记本国的国家利益、法律基本价值要求,在执行法律事务时立足本国,在任何情况下以维持国家利益为己任。

二、国内现状和方案拟定

1.现状。中国的涉外法律业务在90年代以后才有发展,所以对于国内的律师来说,积累的涉外法律经验不多,对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还很不够,往往要借助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力量,而独自承担大案子的能力和魄力还不够。

2.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时代要求。无论从国家教育发展战略还是从国家处理具体国际事务看,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是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势所趋。正是因为如此,国家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应实行分类培养,其中之一是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

3. 专门化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环节。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已经由业界大多数院所的争论、摇摆和观望进入了实质推进阶段。经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导向性作用,国内法学教育界已经纷纷展开多样的涉外人才培养模式变革。关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操作模式和途径将进入深入研讨阶段。

三、主要培养方案及模式

1.法律人才分类培养。在教育理念上形成共识,进一步变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法、培养内容,走国际化的办学道路,培养高端对外开放和“走出去”型国际法律人才,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

2.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 机制。目前,实施专业外语教学改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与“国内-海外合作培养”。

3.中外结合。张祖明[4]介绍,北京市政府在90年代就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列为紧缺人才工程,从1993年开始司法局就开设了涉外法律人才培训班,并与外贸学院、复旦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大学合作培养涉外法律人才,还把只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律师送到大学攻读经济学、外语等硕士学位,培养复合型的涉外法律人才。

4.互联网途径。目前,部分大学法学院开展了远程教育系统海外合作学习,实现了国外学生与中国学生同步授课。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通过能够普遍推广,各大学法学院应该逐步推广使用海外远程教学系统,通过这种“教学绿色通道”不仅能瞬时便捷的参与法学教育,同时提升了教学环境的国际化程度,高效而经济地利用了海外法学教育资源。

四、结语

上述仅就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几个操作性问题结合已有的部分实践做了些许思考。随着“卓越计划”的全面展开,更加丰富多样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实践将在更多的法学院所开展。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多有益于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做法出炉并经历时间的磨砺,以使中华法律人才在全球法律发展中彰显更大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