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局长堕入犯罪边缘,“打借条”算不算受贿?
2017-03-09
[案情]刘丽系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2016年下半年,县政府决定由县城投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道路改造项目。在该工程招标前的一天,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某找到刘丽,请求其帮忙承揽该工程,并承诺中标后给刘丽30万元好处费,刘答应给予帮忙,不久在刘丽帮助下,张某某顺利中标承揽到该工程。张某某为感谢刘丽帮忙,称给其承诺的30万元好处费如刘丽不急用先给刘打一张借条,按月息2分给计息,如果刘丽用钱随时可以取,刘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某打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丽人民币30万元,月息2分,借款人张某某”的借条交给了刘丽。某县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对刘丽的行为进行调查,认为张某某给刘丽打了借条,在张、刘二人之间就设定了债权债务,刘丽具有了要求张还款的债权请求权,客观上造成张某某财产的减少和刘丽财产的增加。因此,本案中的借条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而案发时刘丽尚没有获得实际的财产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未遂。鉴于刘丽在接受调查时尚未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失,且主动认罪悔罪,免于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该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刘丽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评析]实践当中判断受贿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应当坚持实际收受说,具体到本案而言,行為人收受了请托人出具的“借款30万元,月息2分”的借条,享有了要求行贿人支付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但是这种财产性权利仅仅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行为人必须向行贿人提出要求该权利才能实现。刘丽还未向行贿人索要这30万元及利息,就因案发而被迫中止了这一行为,犯罪嫌疑人刘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系犯罪未遂。因此,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及《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刘丽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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