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正义视角下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
2017-03-09魏秀兰
魏秀兰
(三明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三明 365004)
社会公平正义视角下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
魏秀兰
(三明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三明 365004)
公平正义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价值目标取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改善。但是,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等,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选择。
公平正义;收入分配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共筑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成为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增强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特别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合理的收入分配体系还未形成,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失衡等问题突出。因此,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收入分配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社会公平正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公正。1971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发表的《正义论》,在思想界引起巨大反响。受其影响,西方各学派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公正进行反思、总结和构建,形成了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两派代表性观点。虽然观点迥异,但他们对社会公正的思考大多基于分配和平等这两个方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对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受到社会学、经济学、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等众多学科的高度关注。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公正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社会公正本身涉及面极为广泛,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和首要价值,社会公正反映的是人们对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和利益格局的价值诉求。当前中国社会面临极端复杂的转型时期,社会公正同现实社会人民大众的诉求之间的关联度很高,尤其是人民对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诉求,直接影响到现实社会的发展走向。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大体经历了破旧、立新、调整和完善三个阶段,即从打破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新中国成立初期,与“单一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我国建立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由按资分配向按劳分配转型,但这是一种平均主义型按劳分配,由此带来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经济效率低下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城乡各地各行业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逐步铺开,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对于激发全国人民依靠劳动致富的积极性,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我们党对此作出了不懈地探索,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六大明确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十七大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做出了重大调整,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新理念。
事实上,从十六大开始,我们党就收入分配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注重公平原则的重要论断和政策取向。强调“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等等。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强调:“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可见,公平正义已成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价值目标取向。
就收入分配而言,公平正义至少体现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利益主体享有享有平等的权利。即社会发展成果应当公平分配,每个劳动者享有均等的机会和资源,也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保障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更是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上的公平。第二,收入分配允许保持合理的差距。公平分配并不意味着平均分配,基于个人禀赋、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方面的差异,社会成员中每个个体发展潜能、发展结果不同,个体之间存在收入差距是必然的。第三,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又难以得到保障而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救助的老弱病残等群体。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尤其关注弱势群体利益,提出“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最大利益”。[1]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进一步规范初次分配秩序,调整再分配力度,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是政府职责所在,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的方面。
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改善。但是,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社会贫富悬殊等问题已成为当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
首先,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收入分配结构是指各分配主体或各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政府的财政收入、企业的经营收入和居民的工薪收入各自的占比;(2)政府、企业二者内部各构成要素的占比;(3)居民收入中,城乡、行业、地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的对比关系。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占比偏低并呈下降趋势。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的分配关系中,伴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和企业在重工业的收入分配中占有优势,特别是政府收入(主要体现在税收上)的增长可以保持与国内生产(增加值)的增长基本同步,并可通过企业所得税、个人累进所得税的征收,取得分配的优势地位。二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偏低。国民收入的分配,从分配的全过程看,包括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三个阶段。其中,初次分配包括居民的个人工资、奖金、财产转让等形式的劳动报酬。目前我国的初次分配中出现“重资本、轻劳动”趋势,与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报酬相比,劳动报酬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尤其是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中,企业高管工资与劳动者薪金收入差距悬殊。全球知名咨询公司合益集团(HayGroup)2015年发布的一份关于全球薪资报告中指出,在世界范围内,高管和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正在扩大,而且最大的薪酬差距出现在中国,中国企业的高管和低层员工的收入差距有12.7倍。[2]
其次,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据统计,2010-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分别为0.481、0.477、0.474、0.473、0.469、0.462,虽然是逐年下降,但仍超出0.4这一贫富差距国际警戒线。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主要体现在: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差异等原因,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009年的3.33倍下降到2015年的2.73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二是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依然很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东、中、西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5954元、16868元、15376元,中西部居民收入虽有提升,但与东部相比差距甚远。三是不同行业收入差距较大。2014年我国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为56360元,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人员平均工资均突破10万元,分别为108273元和100845元,而农、林、牧、渔等行业业最低,平均工资为28356元,最高平均工资与最低平均工资比例为3.56∶1。四是不同群体收入差距明显。《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指出,我国城乡家庭收入差距明显,城市最高20%的家庭收入是最低20%家庭收入的19倍,农村家庭间的收入不均程度大于城镇家庭;《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进一步指出,中国目前的收入和财产不平等状况正在日趋严重,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约1/3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3]
最后,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所谓收入分配秩序,是指收入分配主体(政府、企业、居民)进行社会成果分配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和结果。当前,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劳资关系不平衡、不规范,“重资本、弱劳动”趋势明显。如,国有企业中“市场型”劳资关系逐渐取代了传统“行政型”劳资关系,双方劳动争议数量及人数增多、争议内容日趋复杂且调节难度日益增大;非公企业中,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资方通过压低工人工资、降低生产条件、减少安全保设施支出等获取高收入。某些私营企业甚至出现资本侵占劳动行为,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公共权力参与分配而导致权力“寻租”现象。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某些公职人员利用政府公共权力 “寻租”,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成为这部分人的重要收入来源。三是一些些非法非正常的收入加剧了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如,由于缺乏国家税收规制而导致的资源性和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资源开发、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物质采购等领域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此外,由于国家制度、政策的不完善,导致有些人钻“漏洞”而形成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收入,如房地产业的级差暴利等等。
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客观上要求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顺应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因此,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设计,切实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既重视做大“蛋糕”,更强调分好“蛋糕”,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选择。
首先,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制度是指公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与公有制结构相对应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辅的分配制度。中国社科院的程恩富教授对“按劳分配规律的公平效率辩证统一关系”这一问题研究时指出,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具有正反同向变动的交促互补关系,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越是公平,效率就越高;相反,越不公平,效率就越低。当代公平与效率最优结合的载体之一是市场型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显示的经济公平,具体表现为存在差别性的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种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既有差别,又是平等的分配制度,相对于按资分配,客观上是最公平的,也不存在公平与效率哪个优先的问题。[4]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产生的多种分配方式主要涉及劳动力、土地、资本、管理等要素的分配问题。就国民收入分配的次序来说,初次分配是由市场作为主导者根据各要素对生产所作贡献的大小来分配,以体现效率原则(此过程中,政府对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尚未征收所得税,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并不是最终收入);再分配是由政府作为主导者以直接税和社会保险支付手段对初次分配的收入进行调节,以保证低收入者或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有生存的权利,从而体现结果公平的原则。[5]
其次,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要求,切实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群体收入分配差距,改变当前收入分配的金字塔形,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收入分配结构。一是提高居民收入、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所占比重。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工企双方集体协商工资制度,通过政府加强引导,健全协商程序,力求协商实效,提高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取缔制度外收入,降低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而使居民能够获得更多的收入。二是利用财税手段“限高提低”。要建立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储蓄实名制度等,加大对高收入者财产税、遗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对负担过重的工薪族、工薪阶层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把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相挂钩,切实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实现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公平目标。三是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增加不发达地区居民收入。如,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比重,重点帮助中西部地区解决财力不足问题。四是利用行政手段缩小国有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差距。如,严格控制高收入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从源头上控制国有垄断行业高收入分配现状;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调节企业高管收入与职工工资的比例。五是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要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努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要加快城市化进程, 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改革户籍制度,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机会、社会福利等待遇;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促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
最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或体系,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经济杠杆。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慈善、捐赠和救济等收入分配,它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程序将社会资金和志愿服务投入到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中,形成有别于市场和政府主导的分配。习近平在2013年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作主旨演讲时说:“我们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6]这既是对当前民生愿望的及时回应,更是为今后深化收入分配领域改革标注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因此,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一是打好脱贫攻坚工程战。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行低保政策和扶贫政策的衔接,确保7000多万贫困人口在“十三五”末彻底告别贫困。二是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养老保险补充机制和基本养老金合理增长机制。三是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四是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城乡低保制度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促进就业、扶贫制度以及其他养老和社会救济制度等相衔接,切实保障城乡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
总之,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收入分配公平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设计,建立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缩小城乡、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5.
[2]中国企业高管和员工的收入差距有12.7倍[EB/OL].(2015-03-19)[2016-12-30].http://www.labour-daily.cn/ldb/node13/node14/u1ai226558.html.
[3]人民论坛理论研究中心.我国收入差距现状、成因及对策[J].国家治理,2016,(14):26.
[4]程恩富.程恩富选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258-259.
[5]郭庆旺,吕冰洋.论要素收入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12,(12):49.
[6]习近平.深化改革开放 共创美好亚太[EB/OL].(2013-10-8)[2016-12-30]. http://www.gov.cn/ldhd/2013-10/08/content_2501676.htm.
责任编辑:彭雷生
Improvement of China’s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i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WEI Xiu-lan
(Institute of Marxism, Sanming University, Sanming Fujian 365004, China)
Fairness and justice is an important value and target orientation for China’s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has been instituted and improved. The incomes of both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has increased continuously, and living standards have been improved. At the same tim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has been influenced and restricted by unreasonable income distribution structure, income gap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disorder. To preserve and achiev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paper brings up following suggestions: persisting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according to work as the main part under the coexistence of multiple distribution patterns; improving income distribution control system and order; the institu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overing both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disadvantaged.
fairness and justic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improvement
2016-12-18
2016 年度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年度项目(FJ2016B049)
魏秀兰(1970-),女,福建沙县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D035-01
A
1674-344X(2017)1-00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