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对公民的隐私侵害与应对措施
2017-03-09郭建勋
郭建勋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 福建 莆田 351100)
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让人们更加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希望私人领域免遭侵害,私人信息能够得到保护,然而社会技术的进步又使得私人信息更加容易被外部获取,这使得个人的尊严以及生活的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
隐私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产生的,而保护隐私的意识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具体来说,隐私是相对于公共而言的,是无关公共利益的私人事务,一切个体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私人行为以及私人活动空间以及那些在曝光后会给个体带来损害的个人信息都属于公民隐私范畴。但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流通自由无限制,这给公民的隐私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新媒体对于公民隐私的侵害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人所知,但没有干预的侵害,另一种则是被人或组织所知,并进行公开传播,且给当事人现实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侵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公民的隐私侵害也可以分为隐私信息被扩散和隐私空间被监控两种类型,前者是显性侵害,可能会直接对公民的现实生活产生影响,给当事人精神上带来痛苦,而后者则是一种隐性的侵害,这些监控威胁随时都有可能被曝光的危险,进而转化为显性侵害。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移动终端设备的发展,各种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人们获得、发布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另一方面,新媒体却也带来了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很多缺乏媒体素养和隐私意识的个体在新媒体传播中的一些公民个体隐私信息的行为已经违背了道德伦理甚至是触犯了法律。可以说,新媒体的出现进一步激化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给个体和社会带来极大风险,需要从多角度采取应对措施。
一、新媒体对公民隐私信息的扩散侵害
技术的进步,让社会运行更加快速高效,人们的生活与工作也更加依赖这些技术。新媒体环境同样也给人们带来了信息获取的便捷,但与此同时,人们也发现私人信息保护在新媒体环境中更加难以实现,自己的私人信息很容易被一些商业组织或传统媒体所获知,并侵害到自己的现实生活。
1.商业组织的信息搜集带来公民隐私信息扩散
在现代社会,隐私对于个体来说可能就是个人的私事,但一些商业组织却在其中看到了经济价值。商业组织获得个人信息,研究其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进而进行产品的推销,这就是一个简单的数据库营销,个人信息被贩卖在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传统的商业组织往往是通过问卷调查或是打电话的方式去获得消费者的信息,进而进行商业定位和推销,但这些方式往往会耽误消费者的时间,因而效率不高且质量也不能保证。但新媒体时代,新媒体的特性让商业组织的信息搜集活动更加隐秘和快速,数据也更加的准确。很多商家向消费者发送电子邮件来收集消费者消费信息,这种方式降低了商家收集信息的成本,而且起初这种手段效果也不错,但随着这种手段被商家广泛运用,人们从中感受到强迫性因素,所以也越来越厌烦这种电子问卷调查,把这种邮件当作垃圾邮件处理。相对于这种显性的信息搜集方式,消费者面对的是更多的隐性信息收集手段,例如在网上注册账户,网站往往把用户注册账户作为用户享受网站提供各种便利服务的门槛,但这种账户注册过程,用户大都要填写包括个人姓名、年龄、性别、收入、住址、学历等在内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实际就是一个商家收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过程,商家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来作为自己的营销根据。另外,在线广告点击率也是商家收集个人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商家通过用户点击广告来记录其ip地址,之后这一IP访问网站的频率、时间、进行的活动就会被商家收集记录,为其营销提供资源。
相比原本的传统信息收集方式,新媒体使得商家不仅降低了获得客户隐私信息的成本,而且手段也更加隐秘,这能够降低消费者对商家收集个人信息的反感度,提升信息的真实性,总体而言提高了私人信息收集效率。
2.媒体隐私话题的呈现带来公民隐私信息的扩散
一般的私人商业部门在搜集消费者信息的过程是一种对公民隐私的侵害,除此之外,近年来大众传媒对个人隐私话题的关注也造成了对公民隐私扩散的事实,这主要包括一些媒体强势采访传播公民的个人信息,还有一些公民是在媒体的主动诱惑下参与到自我隐私信息扩散的媒体活动中。而且一般来说,个体很难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益,一方面是一些公民自身隐私维权意识不高,另一方面是维权的司法成本高昂,个体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人力等,也便不了了之。
一些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受众,开始不断推出带有“星、腥、性”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栏目,例如一些所谓的“口述实录”类栏目就是对一些个人私密性话题的曝光。以电视栏目为例,电视节目为了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开始不断推出一些满足受众窥私、猎奇等心理的节目,这类节目有着较高的收视率,而收视率背后便是大量的广告收入。例如湖南台曾经推出的情感倾诉类节目《寻情记》,这档节目主要是针对所谓的“问题家庭”,常常涉及到伦理道德这些方面,往往是家庭一员向栏目组发出申请,电视台接受然后派记者去调查,在调查中被质疑的一方家庭成员往往被记者和摄像机围追堵截,被迫接受采访,而节目的演播厅就像一个庭审现场,而记者的采访素材就是法庭取证,而当事人申请方成了原告,被调查的家庭一员成了被告,这相当于一场道德审判。在这场以修复家庭关系为名的道德审判之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一些社会小人物,而媒体利用自身地位的优越性与权威性便毫无顾忌的把当事人的隐私摆上了大众窥私的餐桌,而不论当事人是主动还是被迫。这实际上背离了媒体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而将大量资源用于满足个体的窥私欲上。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以及电子技术的发达,使得人人都获得了发布信息的权利,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而网络监督的缺失,使得很多人毫无顾忌的在网络传播他人隐私信息,例如前几年炒的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便是个体自发的一项搜集和公开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的网络事件,网络让搜索打破时空限制,最大限度的把搜索对象的信息聚集在一起,拼凑出有关搜索目标的私人信息,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私人生活,有的甚至导致隐私被侵犯者自杀,如2013年底,广东陆丰的女高中生琪琪被一家服装店店主怀疑偷衣服,店主微博上求“人肉”,众多网友参与“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曝光,被网友辱骂,被同学朋友质疑,琪琪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身亡。
二、 新媒体对公民隐私空间的监控侵害
在现代社会,法律保护私人信息与私人空间不受侵害,但随着社会监控的发展,人们的私人空间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被监控和曝光。社会监控本来是作为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之中,能够监控私人空间的是警察等国家机构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个别社会成员为达到个人目的而违反规范,维护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起到社会控制、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但近些年来,在实际生活中,出于多种目的,监控已经无处不在。而且这些监控已经不是国家机构为了维持和控制社会运行而设,它的目的和系统更加的复杂化。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些监控手段广泛的存在于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公民往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监控的对象,而且这些监控视频往往会流入到媒体平台曝光,例如一些监控到车祸事故的视频,去银行办业务的监控录像,小区里的监控摄像头等等,媒体引用这些监控视频是为了还原现场,追求新闻的真实性,而在这一过程中,也是毫无顾忌的将视频中的私人隐私空间暴露在大众面前,形成了对公民隐私空间的侵害。
安全监控对公民隐私空间的可能侵害。任何一项技术其实都是一把双刃剑,早期的监控技术作为一种安全设施,满足了人们的安全需求,但在监控泛滥的时代,这种监控又威胁着公民的心理安全。现在闭路电视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监控手段,它有利于一些机构进行身份识别,对预防和打击犯罪有着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商业机构却利用其中的个体被监控信息来对进行一种评判和推断,这会给个体造成一定的风险,例如个体的医疗、生物学信息就会为一些个体投保医疗保险带来阻碍,当商业机构通过监控手段获得个体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健康风险时,它很可能会拒绝个体进行投保。还有一些监控以安全之名侵犯他人隐私,如2007年,上海一所中学在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学中,竟然播放了一对男女学生在本校教室中拥吻的镜头,这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最终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而目前国家并没有对社会存在的这些监控探头进行管理,公民的私人隐私空间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管理监控对公民隐私空间的可能侵害。除了安全的需要使得一些机构安装监控之外,一些组织也为了管理的方便而安装监控探头。这与早期在工厂之中,资本家监视工人劳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在现代社会,技术的进步,早已经不需要资本家亲自监工,也不需要其组织管理队伍去监控职工,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雇佣者就能通过计算机而监视员工的一切活动,这种监控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促进了公司高效运转,让公司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这可能也间接提高了员工的工资,但这一切都以牺牲员工的私人空间为代价,员工时时刻刻处在被监视之中,个人的行为隐私也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除了安全监控和管理监控之外,公民在消费过程中还被进行着隐形的商业监控。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上进行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公民每次的网上交易活动其实就是把自己的私人信息进行暴露的一个过程,这包括姓名、地址、电话以及信用卡、银行账号等信息。许多顾客的私人信息就这样被企业收集和贩卖。除此之外,一些商业组织还经常组织一些促销活动或是有奖调查,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就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这些行为都使得商业组织轻易就获得了消费者的私人信息。
而在新媒体时代,这种监控侵犯个人隐私空间的行为被无限放大,因为借助新媒体技术,个体可以在网络上任意提取监控录像观看,如利用谷歌搜索技术便可以连入全球上千个没有保护措施的摄像头,任意看到其所监控的内容;另外,近年来出于安全性等考虑,越来越多的家庭安装家用监控设备,可以随时随地监控家中情况,而这些摄像头却存在安全缺陷,轻易被入侵,并被不法分子买卖供网友观看,这不仅侵犯家庭隐私,还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带来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三、新媒体时代保障公民隐私的应对策略分析
一些学者们从政治理论角度来分析社会风险,他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中那些偏离规范行为模式的危险分子,必须通过对他们身体的监控来规避他们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而现代社会存在的风险,已经远远不是通过监控个体行为就能规避的了,但总体来说,进行监控的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对社会的秩序维护,有效的规避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与损害。个体隐私被各种手段所获取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无法避免的事实,但与此同时要想保护公民的隐私,只能从如何控制公民隐私信息的流通入手。在公民的隐私信息流通上,我们可以从伦理价值观、媒介素养提高、法律支持以及技术保障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新媒体背景下伦理价值的重建。技术往往比社会伦理发展的快,因而在一项技术发明后,往往其在法律和社会伦理上是缺失的。新媒体时代开辟了一个新的隐私空间,在这一空间内,法律上暂时还缺乏有效而具体的管理办法,而在道德伦理上,空间的虚拟性让人们逃脱了现实生活的伦理秩序而获得狂欢空间,这使得人的隐私扩散更加肆无忌惮。因而要在新媒体环境中保护个人隐私,需要人们重新建立一套价值观念,使之在享受新媒体带来便利的同时,依然能够遵循基本的伦理规范。虚拟的信息空间伦理是针对信息控制者提出的,他们有权利提供信息、传播信息、管理信息、使用信息和关注信息,在这一系列活动中,其应该对信息控制负有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现实空间有着多方面的监督,而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虚拟信息行为进行负责。要想在新媒体环境中重新构建伦理环境,需要从社区自治伦理与自我伦理两个方面着手。虚拟信息空间其实与现实社会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在虚拟空间中也存在着无数的虚拟社区,个体常常有属于自己的虚拟社群,但与此同时他又是独立的网络个体,但无论他是哪一个身份,在虚拟空间内,他都有发布和获得他人信息的权利,这就需要群体伦理规范和个体自我规范对其进行约束。社区伦理能够有效避免虚拟空间狂欢性带来的个人隐私被全面侵害,而自我伦理能够避免个体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伦理分裂。要想在信息空间建立这种伦理价值观念,还是需要人们拥有尊重人的尊严的意识自己对自己发布和搜集的信息负责的意识。
提高个体以及媒体的媒介素质。在人们的生活中,新媒体无处不在,这也使得人们在生活中过于依赖这些新媒体工具,例如现代许多人都患上了所谓的“信息焦虑症”,许多人离开手机、网络便浑身不自在,总是要不断的去检查这些信息终端设备是否有新的信息接收。但无论这些新媒体如何干预我们的生活,仅作为工具的它们都不应该主宰人们的生活,如何运用和使用它们还是取决于人类自身的文化素养。要想解决新媒体与公民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提高个人的媒介文化素养以及媒介组织自身的素养。应该在文化层面上培养公民个人重视隐私的观念,让其意识到保护隐私的重要性,从而在源头上切断隐私信息的扩散。公民应该认识到媒介的话语权实际上社会大众赋予的,因此它应该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服务而不是成为个人或媒体组织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的工具。媒体组织自身也应基于媒体道德而建立相关的自律组织,从伦理的角度制定能够得到公众认可的行业规约,并使之成为集体的媒体使用法则或指导规范,公众媒体组织应该有规律性的进行定期评议,自觉去反省自己的媒体报道和栏目内容是否遵循了媒体道德,是否侵害了他人隐私。独立的媒体组织在自身内部也应该建立自律组织和机构,例如媒体可以在内部成立监督机构,这些监督人员既可以对媒体主体的内容传播进行审查也可以接受外部公民或组织对于媒体主体的投诉,目前我国一些媒体机构也设置了这样一些读者意见或者观众意见投诉接待部门,但在实践之中,这些部门人员却是忙于媒体其他事务,并不能实际起到监督审查的作用。除此之外,社会也可以成立独立于媒体之外的独立监督机构,这样的机构更加的公众和权威,不受媒体权威的影响,能够公正公开的对媒体不道德行为进行审查。当然进行行业自律或是外部监督,不仅只是审查而已,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这样才会给媒体以压力,使之自觉遵守媒体规范。
法律法规的建立。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公民隐私保护法律,只有《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身权的相关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信息,但在新媒体时代,大量的私人隐私信息被暴露的情况下,这种在隐私信息保护上具有模糊性的法律条文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公民隐私的作用。但对公民隐私最后的保障还是明确的法律条文,因而国家应该尽快根据当下公民隐私被侵犯的各种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之中,面对媒体是否侵害公民隐私的判定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即是保护新闻自由还是保护个人隐私,这个矛盾可以从界定隐私是否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去解决,如果媒体公布的隐私信息关系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媒体就可能获得免责的机会,但如果媒体公布的隐私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那么媒体很可能就侵犯了个人隐私,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公民隐私的曝光情况是十分复杂的,有的是公民主动曝光自己的隐私,有的是曝光他人隐私,有的是媒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曝光,有的也是媒体为了收视率牟利而曝光,国家在进行法律法规制定之时,应该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此外,要想保护公民隐私还需要一定的技术保障。新媒体更加的依赖于网络,因而很多商业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便可以轻易窃取他人的私人信息。例如一些社交网站的注册与使用需要用户来注册个人信息,而用户的这些信息便被存储在了网络服务器上,不仅是一些商家可以随意获取,一些木马病毒也可以轻易让他人获取这些隐私信息,因而要想保护个人网上的注册信息不被泄露,还需要通过各种技术来对个人信息进行可能的加密,让其免遭侵害。
技术的进步以及网络的普及,使得每个人都较为均等的获得了面向公众进行个人传播的平台,每一个能够使用网络的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可以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去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而每一个手机用户都获得了拍摄视频,然后上传视频到公共网络空间的机会,这使得他人的信息隐私泄露变得无处不在。而个体的信息传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能够进入传播渠道,而传统媒体的把关人地位在新媒体时代地位不保,不仅如此,一些传统媒体在收视率与广告收入的利益驱动下,甚至开始包装公民的隐私信息,使其以电视节目或专栏等形态出现在大众传播媒介平台。在现代社会,公民的隐私信息具有了商业消费价值,公民的隐私空间具有监控价值,新媒体环境下,公民的隐私被侵害已然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隐私保护是保障人权、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因而在新媒体时代,保护公民隐私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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