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改制“射钉枪”管控的思考
2017-03-09阳发高陈丽燕
阳发高 陈丽燕
(1.清流县公安局;2.明溪县公安局,福建 三明 365200)
加强改制“射钉枪”管控的思考
阳发高1陈丽燕2
(1.清流县公安局;2.明溪县公安局,福建 三明 365200)
在当前严打涉枪案件的高压氛围下,改制“射钉枪”问题依然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源头管控方面的缺失。加强源头管控是有效管控改制射钉枪问题的治本之策。应借鉴寄递业、散装汽油实名销售登记制,将改装材料销售流向纳入治安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落实实名购销;落实监督责任,督促规范管理;收缴改制枪支,追根溯源除隐患;加大防范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将改制“射钉枪”安全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射钉枪;源头管控;实名登记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每年都组织开展“打黑恶、缉枪爆”专项行动,收缴了大量的枪支弹药,其中属于改制的“射钉枪”就占收缴数的35%左右(福建省警务综合系统中得到的数据)。尤其是地处山区县、市、区非法生产、改装和携带、使用改制的“射钉枪”较为突出,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甚至极端分子的致命性杀伤武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若不保持高度警惕,任其发展,极易形成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必须加强源头治理。
一、“射钉器”(射钉枪)概念、原理及其用途
(一)什么是“射钉器”
“射钉器”又称“射钉枪”,由于外形和原理都与手枪相似,故常称为“射钉枪”。它是利用发射空包弹产生的火药燃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工具。发射射钉的空包弹与普通军用空包弹只是在大小上有所区别,对人同样有伤害作用。“射钉弹”属于非军用子弹,内含火药,杀伤力大,极易被改制为枪用子弹。
(二)“射钉器”基本原理
一是向前拉动钉管使活塞复位同时实现退壳;二是将钉子装入钉管;三是将空包弹装入定向销内;四是向后推动钉管复位;五是垂直于工作表面压缩射钉器到位,扣动扳机击发,完成一次固定。
(三)“射钉器”主要用途
“射钉弹”在装修界广受青睐。它是现代射钉紧固技术产品,能发射射钉,属于直接固结技术,是木工、建筑施工等必备的手动工具。射钉枪击发射钉,直接打入钢铁、混凝土和砖砌体或岩石等基体中,不需要外带能源如电源、风管等,因为射钉弹自身含有可产生爆炸性推力的药品,把钢钉直接射出,从而将需要固定的构件,如门窗、保温板、隔音层、装饰物、管道、钢铁件、木制品等和基体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二、“射钉器”改制“射钉枪”方法简单
(一)改制“射钉枪”材料容易获取
一是一般的“五金店”内有售大功率射钉器、子弹;二是钢材店内有售0.8厘米口径无缝钢管;三是淘宝网上有售瞄准器;四是购买这些部件不需要特别的审批手续,普通人均能购买;五是价格低廉。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花费只需人民币500元左右。以明溪县公安局在侦办盗窃耕牛案件中深挖出的射钉枪改制窝案为例,盗窃耕牛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耕牛过程中,使用改制的射钉枪,其改制部件便是作为民用建筑装修的分别从不同的五金店内购买而来,价格低廉。
(二)改制“射钉枪”工艺简单
射钉枪的改制虽然没有固定的标准,但改制操作极为简单。小到农村的电焊商铺、个体机械加工厂都可以加工改装,改装技术要求低,便于携带,极易成为普通群众、犯罪分子甚至极端暴恐分子的致命性杀伤武器。由于射钉枪本身具有扳机、握把、击针等部件、且击发机构、发射机构完备,所以目前在社会中流通的改制射钉枪一般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长枪管(无缝枪管,长约80cm,内直径0.8cm,外直径1.6cm,无需螺旋纹,非常容易从市场购买),且在具有活塞筒上的活动槽前方的顶端用切割机开一个口(开口的宽度与槽的宽度一致,并且和槽要相连,开口不要太长,能卡住锁钉即可)。在加长枪管合适位置处焊接把手,实现枪支向后拉动助力功能。枪支改制完毕后,在枪管内可放置0.79CM,质量为2.1g圆形钢珠,将空包弹装入(个别改制者还会对子弹进行改制,采用粘度较强的胶水将空包弹和钢珠粘在一起,使用更方便,威力也更大),通过枪管上的把手向后拉动定向销,实现上膛功能。当上膛至活塞筒活动槽上自行切割的横槽时,将枪管卡住,以实现随时击发的功能。部分非法改制的射钉枪甚至装有瞄准装置。
(三)改制“射钉枪”的弹药来源方便
改制后“射钉枪”其底火药为射钉弹,以钢珠或内六角螺丝为弹头。内六角螺丝头、钢珠、射钉器、底火药、弹头五金店均有销售,购买不受限制。
三、改制“射钉枪”危害严重
(一)改制的“射钉枪”射程远、威力大
四川警方在处置一起非法改制、持有射钉枪的案件中,办案民警称其扣押的一支非法改制射钉枪,在80米的射程内,足以将一头水牛击毙。不论数据的可信度如何,对这种完全具备枪支功能的非法改制枪的威力不能小觑。由于非法改制的射钉枪没有保险,可以随时击发,所以安全性能非常低,极易引发致人伤亡的案(事)件。如,2016年8月20日,因感情纠葛,某县居民陈某安携带自己改制的射钉枪,驾驶小车将林某珠带至大田县华兴乡仙峰村,用射钉枪将林某珠射杀,后用该枪自杀,造成两人死亡。
(二)改制的“射钉枪”安全性能低
由于改制的“射钉枪”没有保险,可以随时击发,极易引发致人伤亡的案(事)件。如,2016年8月18日,泰宁县朱口镇村民肖某军携带一只改制的射钉枪驾驶摩托车到山上打猎,途中因车辆倒地引发射钉枪走火,造成肖某军自己死亡的事件。
(三)使用人员复杂,增加社会不稳定性
目前社会上枪支持有人因个人取得动机复杂,善意恶意掺杂,使用情况危害后果复杂,从某县公安局查处的涉枪案件来看,一部分嫌疑人是因自幼爱好打猎,爱好枪支,所以改装射钉枪,这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另有一部分嫌疑人购买、制造改装射钉枪存在不良意图,例如上述提到的盗牛涉枪案件,犯罪嫌疑人就将改制的射钉枪作为偷盗耕牛时的武器使用,这类人群的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意识较弱,没有预计到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会导致的社会危害性,一旦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四)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持有、使用改制的“射钉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进行处罚。但由于福建地处山区,一些村民使用改制的“射钉枪”进行守猎等活动,造成非法持有、使用改制的“射钉枪”比较突出。在福建省警务综合系统中用“射钉枪”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就能查到2017年以来全省查处射钉枪刑事案件170起,占涉枪刑事案件的33.4%,这当中还不包括群众主动上缴的改制射钉枪。
四、非法改制“射钉枪”的原因
(一)“射钉枪”使用广泛
射钉器使用广泛,作为普通商品随处可以购买,配套射钉器底火也可随意购买。且由于改制程序简易,价格低廉,导致改制后射钉枪在山区泛滥。目前,改制一把射钉枪的价格在80至100元之间,而直接购买一把非法改制后带杀伤力的“射钉枪”价格仅为300至400元之间,改制后的“射钉枪”威力更大,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一些坚实墙体或建筑材料更有效。
(二)传统的狩猎习俗
生活在林区的村民历来就有狩猎的习俗,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农作物不受野猪等动物的破坏;另一方面也为了改善生活。早期大家主要用私自制造的鸟铳狩猎,近几年,价格低廉、使用便捷的非法改制射钉枪迅速在中青年村民中流行。
(三)法律意识淡薄和从众心理
近年来,公安机关每年都开展宣传和收缴非法改制射钉枪的统一行动,但是许多村民生活在偏远农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认识不到非法改制和持有射钉枪是违法行为。一个村庄一旦某个村民拥有了一把非法改制的射钉枪,其他村民往往产生跟风和从众心理,纷纷效仿制作,认为法不责众,你有他有我也可以有,从而导致持有非法改制射钉枪的迅速泛滥。
(四)打击查处力度不够强
目前,法律、法规对各类枪支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对改制并持有非法改制射钉枪都是要入刑的。但是,在实际案件的侦破办理中,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往往产生量刑偏低,基本很少判实刑的情况。近几年,某县破获的非法持有和改制射钉枪案件基本判的都是缓刑,从而造成打击不力的局面。
五、防范非法改制“射钉枪”的对策
(一)加强源头管控,落实实名购销
借鉴寄递业、散装汽油实名销售登记制,将射钉枪改装材料销售纳入治安管理,锁定改装材料销售流向,源头管控明底数。首先,由各派出所与工商部门进行沟通配合,从工商登记渠道全面获取各地五金、建材等销售射钉枪单位的数量及分布,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射钉器、射钉弹商家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摸清辖区内射钉器经销企业数量,完善销售商信息资料,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公安机关管理权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其次,全面掌握射钉器(弹)企业进货、库存、销售渠道等各个环节的动态情况,切实加强对射钉器改制射钉枪、利用射钉弹发射药作为爆炸物品使用的违法犯罪源头预防管控。再次,进一步规范销售网点的台账管理,在进货环节,督促经销业主对射钉器(含射钉弹)的进货渠道、厂家、品牌、制造商等基本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在出货(销售)环节,督促经销业主对射钉器购买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购买的用途、数量、型号等如实登记。最后,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管理台账。要求经销业主把在“进货”和“出货”两个环节上登记的信息,填写“实名购销登记表” 按月报辖区派出所备案,派出所每月进行检查统计,全面掌握射钉器底数。
(二)落实监督责任,督促规范管理
一是抓实全面管控,突出重点分层次。把长期销售射钉器门市的经销业主及多年合作的使用人作为重点人“加强管”;把射钉器的首次购买人和使用人,具备加工枪支零部件的五金工具销售点、电焊作业商铺、个体机械加工厂等场所列为重点部位“重点管”;把曾经非法持有、私藏、制贩枪支弹药的前科人员列为重点人员“细化管”,全部纳入视线重点管理,确保重点人员可控。二是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督促,重点查看射钉器、弹进货和购销实名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违法线索及时查处打击。三是分类管理购买人群。依托网络、责任民警对射钉枪购买人群进行分类,确定重点群体,缩小管控范围,提高管控针对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行为怪异、精神异常、未成年人三类群体为特定人群,并把他们纳入射钉枪销售环节上的重点管控对象加以管理,同时,严禁经销商向这三类特定人群销售射钉枪,且在发现他们购买射钉枪时,必须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告。对不按规定向“三类特定人群”销售射钉枪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商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确保射钉器安全销售。
(三)收缴改制枪支,追根溯源除隐患
一是坚持“严”字当头,做到态度坚决。坚持开展“打黑恶、缉枪爆”专项行动,加大对历史流散于社会面的改制射钉枪的全面清查、收缴力度。二是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储存、持有、改制射钉枪的,坚决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达到处罚标准的,坚决顶格处理,拒不姑息,始终保持对改装射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实行综合治理。由政法委牵头,联合公检法等部门,在加大非法改制、持有射钉枪危害性宣传的同时,加强对非法改制、持有射钉枪支犯罪事实的统一认识,探讨研究搜集、固定证据、从严从快打击策略。争取在一段时间内形成打击声势,切实扭转非法改制射钉枪泛滥的社会局面。
(四)加大防范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利用走访等时机,采取入户宣传、粘贴标语、制作宣传板报、网络宣传等方式,强化非法持有和制造改装射钉枪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宣传,发动群众主动参与到缉枪治爆工作中来。尤其是对施工工地、五金商店、民间作坊等具备制造改装射钉枪条件和原材料的场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提醒群众,特别是懂得一定枪支原理的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非法利用射钉器改造枪支。同时,基层派出所要组织人员深入村(居),尤其是偏远村庄,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向群众说明非法利用射钉器改造枪支的危害性,明确告知,改制并持有“射钉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要求持有非法改制“射钉枪”的应及时上缴到公安机关,对积极举报的人员进行奖励。
[编辑:李永新]
D631.44
A
1672-6405(2017)03-0022-03
阳发高(1973-),男,福建清流人,福建省清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陈丽燕(1978-),女,福建南安人,福建省明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综合情报中队中队长。
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