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专业教学模式的变革
——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
2017-03-09曹昌伟
曹昌伟
(铜陵学院 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引言
人才培养是高校的基本功能,高校人才培养涉及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方法、环节、评价与考核等诸多因素,在这一系列因素当中,培养目标是关键、核心,是高校人才培养的“牛鼻子”。一方面,培养目标对人才培养进行质的规定,决定着培养什么类型人的问题,反映着所要培养的人才的根本属性;另一方面,培养目标又是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方法、环节、评估与考核等的前提和依据①郑群:《关于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念与构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188页。。就法学本科专业教育而言,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曾经存在着“通识教育”、“职业教育”、“精英教育”等不同的目标定位。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颁布施行,该意见明确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为此,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逐渐成为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目标定位。在此背景下,何为法律职业人才,其核心能力是什么,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应如何应对等,都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面向
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顾名思义即是指培养具备相应知识、能力、素质,能满足法律职业需求的人才。“何为法律职业?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既是法律职业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解答法律职业其他问题的参照系。”②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95页。法律职业属于职业的范畴,因此要回答什么是法律职业,前提是对职业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所谓职业是指人们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知识、技能服务于社会,由此获得合理报酬并满足精神需求的活动,简言之,职业即是一种承担某种责任、义务的行业性、专门化的活动③余涛:《转型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39页。。法律职业作为职业的一种,其应具备职业的基本属性。首先,法律职业以法律知识、技能为基础。职业是一种专门化、技术性活动,不同种类的职业,其对知识、技能的需求不同。法律知识有着自身固有的概念、术语、知识结构、逻辑体系、价值追求,是一种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法律知识的运用涉及证据取舍、法律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与适用等,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性活动。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法律技能的专门化,是法律职业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标志。其次,法律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法律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连,但由于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法律技能的专门化,运用法律知识、技能解决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部分人专门从事的活动,法律职业由此产生。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再次,法律职业是专门从事法律活动的总称。职业指的不是某个部门或单位,而是指从事同种属性活动的总称,因而具有领域、行业的属性。法律职业的核心是专门从事法律活动,此种法律活动涵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与科研等,这些法律活动具有一个共同的属性,即都与法律紧密相连,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职业也可以称为以法律为业。
法律职业人才是指能满足法律职业需求,专门从事法律活动的人才,其外延宽泛,包括职业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法律服务者以及法律教育与研究者等。就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育而言,其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此,在确定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面向上,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突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外延宽泛,但总体上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其强调运用法律知识、技能解决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应用型、实践性是其突出特征,比如职业的执法者、司法者、法律服务者等;另一类是研究型法律职业人才,其偏重法律理论知识的研究、传授,法律规范的研究、比较、设计等,比如法律教育与研究者、职业的立法者等。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其思维具有应用导向性,研究型法律职业人才,其思维具有理论导向性,两种不同的职业思维难以在同一个教育培养机制中得到协同培养①。从法律职业人才需求来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是主体,再加上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广泛设立的现状,因此法学专业教育要以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实践能力等。第二,瞄准一般职业能力的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包括职业的执法者、司法者、法律服务者等,不同种类的法律职业人才,由于其岗位、职责不同,对法律知识、技能、素质等的要求有所差别,法学本科教育难以做到分门别类地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职业教育是一种在“一般职业”中就职并得到发展的教育类型,“一般职业”的导向性是职业教育的根本属性②徐航:《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性——从历史与比较的观点看》,《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4期,第136页。。因此,高校法学专业教育要以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共性为基础,瞄准一般职业能力的培养,扩大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二、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属性与构成
已如上述,法学本科教育要以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的一般职业能力。一般职业能力是应用型法律职业共通的、具有普适性的职业能力,因此一般职业能力又可以称为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内容具体是什么,包括哪些要素,这些要素形成的结构是怎样的,目前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结果导致了实际上的培养目标不明确,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质量无从谈起。”③杨国标:《政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第125页。因此,要实现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前提是要明晰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属性,明确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要素。
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属性由应用型法律职业的特点所决定,因此,要紧扣应用型法律职业的特点,深入揭示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属性。首先,法律职业能力具有共通性。应用型法律职业包括职业的执法者、司法者、法律服务者等,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仲裁员等,这些人员共同构成一个应用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该共同体内部,他们使用共同的法律概念、法言法语,具有相同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并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④徐显明:《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第3页。。法律职业能力是应用型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具备的职业技能,因而具有共通性、普适性。其次,法律职业能力具有实践性。法律归根结底是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应用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其核心是运用法律知识、技能解决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以维护个人权益、保障社会平稳运行。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面对的是一个共同的生活世界,这个生活世界是一个纠纷的世界,面对纠纷的发生过程,职业共同体成员都是通过法言法语、法律程序将社会生活事实、纠纷转化为法律事实和法律纠纷,然后运用法律知识、技能解决这一纠纷①蒋志如:《试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天府新论》2012年第4期,第81-82页。。法律职业能力是将社会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能力,其说到底是一种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因而具有极强的社会实践性。
应用型法律职业旨在解决社会实践中的法律纠纷,法律纠纷的解决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知识、技能等。法律知识是法律技能的基础,没有法律知识,也就无所谓相应的法律技能,法律技能是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并不意味着就具备相应的法律技能,法律技能的获得必须经过一个学习、训练的过程。法律职业能力以法律及相关知识为基础,表现为灵活运用法律及相关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具体而言,法律职业能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思维能力。所谓法律思维能力,是指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通过专门的法律语言进行分析、判断、推理、论证等,以寻求正当性法律结论的能力②李国庆:《论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河南教育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100页。。就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中的纠纷而言,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证据材料的收集、分析、判断,进而对证据材料进行取舍,以资确定应该适用的证据;其次是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事实认定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生活事实法律化的过程,即充分运用法律概念、语言、知识体系等对生活事实进行重构,在重构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概念、判断、推理、分析、论证等思维活动,最终形成一个确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最后是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要以法律事实为基础,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解释、评价、取舍等,最终确定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证据的确定、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规范的适用,实际上是一个一体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职业人的眼光要穿梭于事实与法律之间,要综合运用概念、判断、推理、比较、分析、评价、论证等多种思维方法,以寻求正当的法律结论,保障社会纠纷依法、妥当解决。由此可见,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结论的获得、纠纷的解决息息相关,因此其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第二,法律实践能力。法律在于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因此,对于法律职业人而言,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训练有素的法律思维能力,还要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论辩能力、沟通能力、协商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协作能力等实践能力。就法律实践能力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法律实践能力要以法律思维能力为基础,前者是外化于形的能力,后者是内化于心的能力,缺乏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实践能力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另一方面,法律实践能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并不意味着具备良好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同样需要一个学习、训练的过程。第三,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任何一门职业都有其内在的风险,只不过风险程度不同而已。法律职业人所从事的法律活动,从微观角度而言,事关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人身权益方面,严重的会影响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在财产权益方面,甚至会使当事人倾家荡产,从宏观角度而言,有时会影响到局部社会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平稳运行。因此,法律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作为法律职业人,应自觉树立风险意识,遵守职业规范、职业伦理,妥当处理法律职业人之间以及与非法律职业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注意防范与化解职业风险,不断提高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
三、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导向下教学模式的变革
法学本科专业教育要以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为目标,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知识、能力、素质是“三位一体”的关系,知识是基础,能力是核心,素质是保障。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在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下,法学本科专业教育要坚持法律知识传授、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良好素质养成于一体,突出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中心地位。为此,要对传统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等进行变革,构建起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的新型教学模式。
首先,合理配置理论课程与实务课程,加大实务课程的教学力度。当下,我国高校在法学教育理念上仍然把法学看作是理论知识,因而在课程设置上仍以理论课为主,即使设有实践课,也多是选修课,学分要求较少③张峰振,毛宁仙:《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9期,第43页。。已如上述,法律职业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实践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等。在实务课程的设置上,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直接服务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证据法学、法律文书写作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密切相关,因此,为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这些实务课程的设置就显得尤为必要。法律实务课程贴近法律实践,为法律实务操作提供直接的知识与技能,因此这些课程不仅要列为必修课,增加学分要求,而且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教学形式、考核方式,不断提高实务课程的教学效果。值得提及的是,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其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因此要把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贯穿于理论课教学全过程,在教学过程中,以知识运用为导向,注重知识体系化、立体式讲授。
其次,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通用的模式是传统的课堂讲授和书面考试相结合,注重的是法学理论和法条知识的灌输,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互动,由此导致学生思路难以打开,动脑、动嘴、动手能力都难以得到有效培养①谭世贵,苏新建,董文辉:《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改革》,《中国大学教学》2014年第11期,第6页。。法律职业能力虽以法律知识为基础,但具备了法律知识不一定就当然具备法律职业能力,能力的获得必须经过一个锻炼、培养的过程。为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采取“问题式”、“论辩式”、“情境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所谓“问题式”教学法,是指以某个特定的法律问题作为课堂教学的起点和终点,该问题既可以来源于案例等法律实践,也可以来源于课程知识本身,通过问题带动知识传授、能力培养。“问题式”教学法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并将问题的提出、分析、解决全过程予以展示,能直接服务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论辩式”教学法与“参与式”、“互动式”教学法本质相通,即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问答、论辩等形式带动问题分析、知识讲授,既培养了法律思维能力,又能锻炼口头表达、沟通能力等。“情境式”教学法类似于角色扮演,是指在分析、解决问题过程中,引导学生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对问题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剖析,其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而且为沟通、协商、协作能力的培养奠定基础。
最后,整合实践教学资源,丰富实践教学形式。法律职业能力说到底是一种“实战”能力,即能熟练运用法律及相关知识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实践教学是一种面向实践,以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为导向的教学形式。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角度而言,实践教学重在法律职业能力的检测、历练,是直接服务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一种教学形式。要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中心目标,就必须整合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丰富实践教学形式。校内实践教学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辩论赛、法律文书写作大赛等多种形式,校外实践教学包括庭审观摩、专业见习、实习、调研等。不同的实践教学形式,对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历练不同,因而在实践教学形式安排上,要按照由易到难、由单一能力到综合能力、由演练到实战的原则,分层次、有阶段、递进式地安排实践教学形式。另外,要通盘考虑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学期内实践与假期实践,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形式,科学编制实践教学方案,以保障实践教学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