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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宪政危机的冷思考:游走在宪法变迁与政权更迭的边缘

2017-03-09朱小姣张小虎

关键词:穆兄会穆巴拉克穆尔西

朱小姣,张小虎

(1.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4;2.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埃及宪政危机的冷思考:游走在宪法变迁与政权更迭的边缘

朱小姣1,张小虎2*

(1.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4;2.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当前,埃及经历了宪政危机,在宪法变迁与政权更迭中,各派系最缺乏的便是妥协气度和宽容精神,这是造成埃及局势持续动荡、政权多次更迭、宪法屡遭废止的主要原因。同时,埃及执政者也未能正确认知宪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根本性作用。因此,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宽容、民主与妥协等精神,急需埃及这样深陷宪政危机泥潭的国家来学习和借鉴。

埃及;宪政危机;民主协商;宽容主义

截至2016年1月25日,埃及政治危机爆发已五年。如今,埃及政局恢复平稳,塞西政权根基牢固,在地区性事务上的影响力逐渐恢复。2016年1月20日,习近平主席访问埃及,两个文明古国源远流长的友好交往迎来了发展新势头,《中埃关于加强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五年实施纲要》与《中埃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的签订让未来中埃关系得到了全面规划,此访让埃及成为了“一带一路”朋友圈中的重要伙伴。埃及这个阿拉伯世界第一大国似乎重新回到了国际政治舞台。在访问中,习近平主席强调“埃及新议会的产生,标志着埃及政治过渡顺利完成”。可见,我国领导人对近年来埃及政治局势的高度关注。回溯历史,2011年初西亚北非地区全面爆发“阿拉伯之春”运动,埃及未能幸免,局势持续动荡,宪法变迁、政权更迭:2011年“1·25”运动让军人出身、执政30年的穆巴拉克政权轰然倒塌,本人身陷囹圄,军方全面接管埃及,废除“永久宪法”,颁布“宪法声明”,实现派别和解;2012年6月,首位民选总统穆尔西执掌政权,废除军方“宪法声明”,颁布伊斯兰化的“2012年宪法”,引发争议,危机再度爆发;2013年7月,军方重回政坛,罢免穆尔西,废除“2012年宪法”,武力清场,重启制宪工作;2014年1月宪法法院院长曼苏尔组成临时政府,“2014年新宪法”也取代了穆尔西“2012年宪法”。同年,军人总统塞西高调当选,军人政权再现埃及,局势重归稳定,穆尔西则被开罗最高法院判处死刑,埃及政治动荡逐渐平复。鉴于埃及在阿拉伯、非洲和伊斯兰的大国地位以及中埃长期友好的历史传统,作为“颜色革命”最典型的体现,埃及政治危机引发我国学界高度关注,一系列成果从政治转型、宪政变局、国际关系等角度进行了阐述。然而,从宪法变迁的视角考量埃及政治危机的论著并不常见。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为何宪法不能在埃及政治危机中起到稳定局势、保障各方权益的功效,反倒沦为政权更迭、扩充权力的手段工具。这是引发笔者再度思考埃及政治危机的关键原因。同时,站在危机的终结点回顾历史、这场游走于宪法变迁与政权更迭的政治危机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些教训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一 埃及宪政危机的历史进程

(一)军方强势废宪擅权

在北非“颜色革命”浪潮下,2011年2月11日穆巴拉克被迫离职,国防部长领导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全面接管埃及国家事务。为肃清穆巴拉克对宪法的影响,缓和民众对政府的矛盾,军方宣布暂时中止穆巴拉克政权使用的1971年“永久宪法”。由此,埃及开启了长达三年多的立宪与修宪进程,并伴随产生屡屡更迭的新生政权,宪法权威受损。

军方第一次“修宪草案”在2011年3月19日获全民公投通过。其一,放宽总统候选人年龄限制,规定其具有埃及国籍且年龄应不低于40岁。其二,降低总统候选人选举门坎,规定候选人提名必须获得议会中30名议员或全国约半数省份的3万名合格选民的支持,或者由注册政党提名,但该政党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是议员。相比原宪法“总统候选人必须得到协商会议、人民议会和地方议会共250名议员的支持”的规定,修宪草案降低了总统候选人的选举门坎和硬性条件,迎合了各党派参加大选的热情,也提升了军队形象、树立了军方威信。其三,缩短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为4年,且只能连任两届”,相比原宪法“任期六年,并无限期连任”实为巨大的进步,其杜绝了总统长期专政的可能,消除了穆巴拉克时期被诟病的“长老统治”,是民主宪政改革的重大进步。其四,增加选举监督程序,要求包括候选、投票、计票在内的总统选举的全过程应该在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下进行。这样既能够保障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又能够促使各派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在特殊局势下,军方修宪草案对恢复政局稳定有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当时埃及社会的广泛欢迎,获全民公投通过。

但是,在2012年初人民议会选举中,伊斯兰政党赢得了超过70%的席位,穆兄会下属的自由与正义党成为人民议会第一大党并着手组阁。按照军方“修宪草案”,他们将在6月30日前将立法权交还给完成选举后的人民议会,面对即将流转的权力,军方突然在6月18日颁布“补充宪法声明”要求解散议会并将立法权暂时收归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手中。作为“补充宪法声明”,它对“修宪草案”进行了修正。其一,军方参与解决制宪委员会争议。因世俗与宗教政党人员比例的不均,制宪委员会的矛盾愈演愈烈、屡遭解散,对此“如果现有的制宪委员会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任务,军方将在一周内组建新的宪法起草小组,3个月内完成宪法起草,然后15天内付诸公投。”其二,军方解决人民议会及其立法权争议。埃及最高宪法法院裁定新选举出的人民议会因选举法律违宪而无效并要求立即解散。面对伊斯兰政党对人民议会的垄断,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向议会下发决定,告知法院裁定,要求解散人民议会并规定“新宪法通过后的一个月内,举行新的人民议会选举。在新人民议会(议会下院)选举产生之前,埃及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将行使立法权。”其三,再次赋予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更大的权力,维护军方利益,规定“总统只有在得到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宣战”。[1]334-350确保军方不至遭受新当选总统的武力“清算”。

可见,军方通过废宪擅权,颁布“修宪草案”确保自己成为政治变革的主导者和宪法的起草者,巩固自身权力,而在权力即将归还给新选举的人民议会和当选总统时,突然颁布“补充宪法声明”重组制宪委员会、解散人民议会,赋予军方更大的权力。埃及的宪法变迁与政权更迭在2011年穆巴拉克倒台后出现了第一次“交锋”。

(二)穆尔西组阁修宪扩权

2012年6月,穆兄会下属的自由与正义党组阁成功,穆尔西成为埃及首位民选总统。宗教性政党与民选总统将宪法变迁对保障政权的功能运用到极致,通过宪法性文件的权威扩充自身权力,最终导致穆尔西与穆兄会的政治悲剧。引发最大争议的是穆尔西颁布“2012年宪法”,他的政党通过把持立宪机关、修改草案内容,使新宪法呈现出浓厚的伊斯兰主义特性。一方面,宪法制定过程充满争议,在100人组成的制宪委员会中,秉承伊斯兰主义的成年男性占据了90个席位,而占埃及人口约10%的科普特教派和50%的埃及女性,以及政治变革中贡献了重要力量的广大青年仅仅分配到10个席位。另一方面,宪法制定机关充满争议,按照“制宪声明”,原本为尊重伊斯兰的国教地位而设置的“舒拉议会(协商议会、议会上院)”从协商机关变为具备立法职能的权力机关,穆兄会与穆尔西通过把持舒拉议会和制宪委员会,进而牢牢控制新宪法的制定。最终,2012年12月26日,新宪法在“舒拉议会”中获得审议通过。第一,包涵了大量伊斯兰主义条款。规定了伊斯兰教法原则(沙里阿)是立法的主要渊源,还规定了沙里阿原则的组成内容,如此宗教性质的规定在之前的埃及宪法中从未出现,故引发较大争议。此外,新宪法还允许穆斯林神职人员监督立法机构,并按照伊斯兰教义对言论自由、女性权利和其他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2]第二,伊斯兰“舒拉议会”取代人民议会成为立宪机关。首先规定“在人民议会(议会下院)解散的情况下,舒拉议会(议会上院)可以行使共同立法的职责。”后又重申在新的人民议会完成选举前,舒拉议会享有完全的立法权。于是,原立法机关人民议会(议会下院)在争议中反复开闭,新宪法让伊斯兰团体主导的“舒拉议会”32年来将第一次独立享有完整的立法权。[3]94-101

可见,穆尔西通过大选成为总统并颁布制宪声明和新宪法,但无论是制宪过程还是宪法文本,无不体现出浓厚的修宪扩权目的,宪法成为了保障政党利益、扩充政治权利的工具。所以“2012年宪法”在后穆巴拉克时期第二次全民公投中仅以33%的投票率和64%的得票率获得通过。投票率过低,埋下了合法民主相对性危机的隐患,这是政权更迭与宪法变迁在后穆巴拉克时期的第二次“交锋”。

(三)塞西当选与制宪固权

由于“2012年宪法”缺少解决政治纷争、改善民生、恢复经济的指导性规定,也缺少对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和科普特族人的宪法保护,加之过于伊斯兰化的宪法条款,这使得穆尔西政权摇摇欲坠,社会矛盾与教俗冲突再次激化。于是,2013年7月3日晚,军方领导人、国防部长塞西宣布解除穆尔西总统职务,公布政治发展线路图,暂停使用现行宪法,提前举行总统选举,最高宪法法院院长曼苏尔暂行临时总统职权,成立联合政府以及专门委员会商讨修改宪法。

在“2014年宪法”修改制定过程中,临时政府着力弥补穆尔西制宪过程中缺失的公平、公正与协商。于是,在制宪委员会10名人员的分配上,司法界人士和法律教授各占一半且不再设主席职位,以求团结、协作和公平。在立法建议上,成立了由50名社会各界代表组建的“宪法复议委员会”,并包含不少于10人的弱势群体与青年代表。最终,在2014年1月16日新宪法草案获得公投通过。“2014年宪法”由序言和六章组成,共247条,约有五分之一为新增内容。首先,为打压宗教党派,限制穆兄会再度参政,肃清他们通过“2012年宪法”使埃及走向全面伊斯兰化的影响,宪法明确禁止以宗教为基础成立政党,且不得进行秘密活动或拥有军事、准军事力量。其次,剥夺“2012宪法”赋予伊斯兰舒拉议会的立法权,宪法改两院制为一院制,取消舒拉议会(议会上院),一院制议会由不少于450名议员组成,其中5%的比例可由总统任命,议会5年换届。再次,继续限制总统任期,可以连任两届,但每届任期为四年,最长执政时间为八年,而且议会有权罢免总统,而总统却无权再解散议会,杜绝“长老统治”的潜在可能。然后,保障人权扩大妇女权利和言论自由,给予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广泛公民权利,确保少数群族和教派的权益和安全。最后,扩充军方控制政治的权力,允许军事法庭审判平民,规定国防部长由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任命,且候选人必须是军人。允许临时总统签署相关法案,重新确定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的先后顺序,总统先于议会选举的改变,为国防部长塞西的参选铺平道路。

可见,临时政府主导的“2014年宪法”制定活动体现出鲜明的政治主张。通过终止并修改宪法排挤穆兄会和穆尔西势力,规定禁止以宗教为基础成立政党,允许军方审判普通公民、监督财政预算、任命国防部长等。军方授意下的埃及临时政府汲取了先前执政者的“经验”,通过修改宪法巩固权力,宣布穆兄会为恐怖组织,防止东山再起。虽然“2014年宪法”在后穆巴拉克时期第三次全民公投中以38.6%的投票率和98.1%的得票率获得通过,但投票率不足仍埋下了合法民主的相对性危机。这是政权更迭与宪法变迁在埃及后穆巴拉克时期的第三次“交锋”。

(四)宪法变迁与政权更迭

短短三年间,埃及政权频繁更迭,推翻了两位总统,又选举了两位总统,废除了两部宪法,又颁布了两部宪法,两位总统先后入狱,甚至被判死刑,宪法声明多次颁布、废止。全面审视埃及政治危机,政权更迭与宪法变迁这对矛盾产生了关键作用。在“阿拉伯之春”爆发以来的后穆巴拉克时期,2011年军方通过“修宪草案”和“宪法声明”短暂控制了立法权,但政权终究按照法律归还给选民和议会。2012年民选总统穆尔西试图通过“宪法声明”和“2012宪法”维护宗教政党的利益、扩充本政治集团权力,但伊斯兰化的宪法修订还是没能敌过军方的强权。2013年军方抓住穆尔西宪法的缺陷和执政困难,怒废总统与宪法,临时政府通过颁布“2014年宪法”清除穆尔西宪法的伊斯兰特性,并将穆兄会驱逐出埃及政治舞台,军人政权“威权统治”重回政坛。综上,游走在宪法变迁与政权更迭的埃及在三年后走入“轮回”。来源于宪法的政治危机,最终回到了宪法的原点。

曾经,在穆巴拉克连任三次总统之后,为了缓解民众“长老总统”的指责,于是修改宪法允许多党制,但修改后的宪法要求提出总统候选人的政党必须成立五年以上,并在人民议会和协商议会中占有3%的席位,而无党派独立竞选者则需要从执政党控制的议会获得250个签署才能参加竞选。这种看似开放党禁和多人候选总统的宪法修改实质上完全屏蔽了反对党和穆兄会的参与机会,最终沦落为穆巴拉克第四次连任的陪衬。[4]138这是造成埃及民众对穆巴拉克积怨深厚的根本原因,加之其家族腐败案和长子继承等因素,最终在2011年1月25日“颜色革命”的浪潮下,穆巴拉克被愤怒的埃及民众推翻并送至开罗监狱,后在2015年5月被判处3年监禁。同样,埃及首位民选总统穆尔西被军方怒废,其原因也来自于“2012宪法”中为了确保穆兄会利益而过于伊斯兰化的内容,也源于缺失的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和无法满足的广大青年权益,这些宪法缺陷激化了埃及的教俗矛盾,导致穆尔西执政异常困难,这才是他执政1年便被罢免并在2015 年5 月以越狱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的原因。

二 埃及宪政危机的化解途径

导致埃及政权在三年间反复更迭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其一,埃及的宗教派与世俗派都是社会的主要成分,在社会分工和价值观念上都处于对立状态。其二,政治运动与立法活动相伴随,埃及政治变革促使了宪法的修改与重订。其三,执政者对权力的态度强硬和心气高傲,在政治变革中以“集权”的方式,不妥协、不放弃既得利益。其四,在立法态度和效果上,世俗政党或伊斯兰政党均以工具性立宪为目标,造成了局势动荡。其五,政治运动和立法活动的结果与目标迥异,变局中的埃及执政者以权力垄断为出发点,以扩充本阶级或集团利益为目标,导致了政局的危机和教俗的冲突。

(一)形成统一的政治意识形态

形成一种比较统一的政治意识形态、有普遍认同的游戏规则,这是一国政治民主机制的运转的基本前提。因为,“良好的目的彼此常常存在冲突,而资源又有限,因此,无论个人还是政府的政策决定,几乎总是需要权衡,需要对不同目的进行平衡。”[5]79在埃及宪政危机中,国内各派势力缺少一种统一的政治意识形态,没有一套普遍认同的政治游戏规则,教俗分歧也源自于缺失的政治认同和思想共识。[6]35-38短短三年间,政权频繁更迭,推翻了两位总统,又选举了两位总统,废除了两部宪法,又颁布了两部宪法。埃及政界缺乏一种协商与共和的精神,当权者将宪法做工具。在“工具性立宪”的观念下,盲目修宪扩权、限制打压对手,最终导致政权迅速瓦解,局势混乱。显然,片面的对峙并非一种政治的平衡状态,也无法最终实现政治意识形态的统一。如今,埃及政治改革的目标已由纳赛尔和萨达特时期单纯追求国家独立转向了更加广阔的领域。稳定社会、保障权利、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才是当前埃及政治改革的根本追求,这些内容也是世俗阶层和宗教阶层所应当达成的政治共识之一。只有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政治意识形态,埃及的两大阶层的利益冲突才能得以缓和,埃及的宪政危机才能有效化解。

(二)保留妥协的政治文化习俗

当今世界许多宪政危机都是在党派或利益团体的妥协下实现和解,但埃及的世俗势力与宗教团体缺失一种民主协商的精神,没有一种“愿赌服输”的政治气度。穆巴拉克时期,势力弱小的反对派抓住“颜色革命”的机会,让埃及陷入了混沌局面;穆尔西时期,穆兄会结党壮大利用国内矛盾成功夺权;塞西时期,面对穆兄会的失势,却落井下石宣布其为恐怖组织。对于埃及的未来,西方学者认为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其一,国家机构继续走向分裂且软弱无效;其二,国家机构走向统一且发挥决定性作用。”[7]实现第二条道路就要求两大派系放弃争端,捐弃前嫌,逐步走向派别妥协和政治协商,使国家机构恢复正常运行。当前,埃及军方作为世俗阶层代表的执政者,必须注重改革的量度与分寸,要理性对待延续千年的沙里阿传统,杜绝全盘移植西方的自由主义,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基本方向;而对于宗教阶层和穆兄会而言,他们的政治活动形式虽然再次从官方转入地下,但仍不能否认伊斯兰势力在埃及社会各阶层中强大的组织力量,修改后的宪法和国家政治社会中应该有他们的一席之地。作为典型的伊斯兰国家,穆兄会和伊斯兰组织将继续在政治建设中发挥“双刃剑”的作用。但是,宣布穆兄会为“恐怖组织”的做法显然不是多元政治和民主政治的合理做法,看来铁腕总统塞西的宽容情怀和妥协精神仍有待加强。

(三)培育组织能力和自信心态

当前,埃及局势恢复稳定,日后埃及世俗阶层的执政者需要妥协退让,在承认伊斯兰强大力量的前提下有限度的开放党禁,促使穆兄会等宗教团体能够作为一支合法的政党而积极参与埃及的政治实践。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发挥宗教阶层的组织能力。同时,穆兄会则需要借助其良好的群众根基和宣传能力,坚持走宗教和解的道路,努力寻求其与世俗政治的契合点,充分参与国家政治建设,发挥其在中下层民众中的领导性作用,继续在教育、慈善、律师等行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只有在教俗两大阶层完全摒弃暴力和抵抗的消极观念后,埃及的政治生活才能得到根本性改善,青年公民的政治参与度才能提高。广大青年阶层曾在2011年初和2013夏两次政治革命中表现出异常积极的一面,但三年来举行了两次总统选举投票和三次宪法修改公投,这一切让青年人丧失了政治耐心。而社会状况依旧动荡,就业、社会公平、物价和民生问题仍然没有改观。于是,愤怒且失望的青年阶层不再参与投票,仅有的一些愿意参加投票的年轻人也都以女孩为主,男性青年的“政治冷淡感”尤为显著。青年阶层的“政治冷淡感”在2014年5月26日至28日的塞西与萨巴希总统选举投票中体现的十分明显。只有要协、和解,国家才能日趋稳定和繁荣,政治多元化、利益均衡化的埃及才能出现。然而,这一切都需要以强大的组织能力和自信的政治姿态作为支撑。

(四)编纂有效法律以保障权益

在妥协与协商基础上分配阶级权利、展开合理立法,被抗争者让渡部分法律特权,抗争者则在理性的范围内收获部分法律权益,这样才能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稳定。然而,激进的埃及教俗各派却未能将立法作为妥善解决政教分歧的根本手段,“工具性立宪”为各阶段的执政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权力。穆尔西立宪让埃及走向了全面伊斯兰化的道路,塞西修宪扩充则让埃及军方成功垄断了国家行政和司法等一切特权。这种做法既不能化解教俗阶层的利益争端,又不能通过立法让埃及的政治结构更加完善,反而激化了军方与穆兄会的矛盾,导致了更大规模的政治冲突和暴力抗争。翻看新闻,每一次宪法声明的颁布、每一次修宪草案的发表、每一次新宪法公投所带来的都是巨大的社会动荡和人员伤亡。可见,在立法过程中实现让步与协商,是解决世俗派别和宗教派别利益冲突的最佳途径,“工具性立宪”切不可取。只有实现“宪法在对政治运动、经济危机以及(特别是)社会潮流的回应中不断发展”[8]297才能使之成为确保自由平衡、公正安全的效力大纲。

(五)积极促成阶级的融合衍变

一些政治运动结束后,一些新的阶级将会融合出现,虽然它们之间也会出现矛盾,但不至激化至宪政危机那般紧张,社会阶级矛盾获得平息。面对埃及的宪政危机,穆兄会及其宗教阶层与军方强权下的世俗阶层,他们都有共同的信仰,那就是伊斯兰教。七千多万穆斯林同胞,占据了埃及总人口84%,他们将会成为埃及两大阶层融合衍变的桥梁。一旦两大阶层以伊斯兰教温和宗教思想为媒介,实现利益的妥协和政见的协商,摒弃暴力革命和政治干预。那么,埃及宪政危机的潜在不安因素定能得到妥善的化解,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国家指日可待。

三 结论:宪法价值与宪政精神的重构

回归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宪法上。当前,随着法制全球化的深度推进,现代文明国家纷纷走向法治社会,各国都应该认真地对待宪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我们应当摒弃宪法的工具性价值观与工具主义的宪法价值观,因为宪法的终极理想状态并不在于能否保障统治者的执政长久或是权力永固,而应当表现为一个国家法治化的社会状态和法制化的规范体系。”[9]141-143综上,后穆巴拉克时期埃及的毁宪与制宪是政治危机持续多年的重要因素,游走于宪法变迁与政权更迭边缘的埃及宪政危机具有如下教训与启示:

其一,在法治国家中,宪法不是党派和政权的工具手段,而是人类的良知和文明的凝聚,是社会正义的守则与命令。2011年以来,埃及执政党派更迭,废止、修改、重订宪法,使之成为不同派别的扩权手段和统治工具,这种做法使宪法的正义感和权威性完全丧失,使其沦落为民众攻击的标靶,也成为权力团体恶性竞争的玩物,最终让埃及政治危机全面爆发。

其二,在宪政国家中,宪法不仅是治国的手段,更是公共生活的准则和信仰,是人民的工具和国家治理的工具。短短三年时间,埃及先后废除又颁布了两部宪法,但人民、特别是少数群族仍旧无法通过宪法来保障其基本权利,更无法在宪法的指引下走出政治危机和国家动荡,民众对宪法和宪政失去了信心,这必将导致破坏、干扰宪法实施的行为发生。

因此,以埃及政治危机为戒,摒弃工具主义的宪法价值观,发挥宪法的理想价值,使之成为一种社会发展的指导工具、民众维权的保护工具。让充满着理性原则和人类良知的宪法,升格为社会交往的普遍准则,而不再是党派或是权力阶层的工具和手段。如此,真正的法治与宪政方得实现。

[1] 张小虎.后穆巴拉克时代埃及宪法变迁研究[A]. 陈景良,郑祝君.中西法律传统:第10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 Nathan J.Brown and Clark Lombardi. Islam in Egypt’s New Constitution[J]. Foreign Policy Magazine, December 19, 2012.

[3] 贺 鉴.从立法权更迭看埃及的政治危机[J].政法论丛,2015(6).

[4] 林疋愔.民主革命與符號建構——以突尼西亞與埃及茉莉花革命為例[D].臺灣國防大學政治系,2012.

[5] 王林聪.埃及政治转型的困境和出路[J].当代世界,2013(11).

[6] [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 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 Nathan J. Brown. One Word Will Define Egypt’s Constitution[J]. Foreign Policy Magazine, November 8, 2013.

[8] [美]阿兰·S.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M].郑 戈,刘茂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

[9] 夏新华.工具性的宪法和宪法的工具性——以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04(1).

ReflectionsonConstitutionalCrisis:TrappedinConstitutionalandRegimeChanges

ZHU Xiaojiao1,ZHANG Xiaohu2*

(1. Changsha Aeronautical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Changsha 410124, China; 2.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China)

Recently, Egypt has suffered the constitutional crisis. During constitutional and regime changes, all sects lack the spirit of tolerance and compromise. These are the reasons for the political unrest, regime change and constitution abolishment in Egypt since 2011. Meanwhile, the leaders of Egypt do not realize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constitution in building up the legal state. Reflections on the lessons from Egypt constitutional crisis show that the spirit of tolerance and compromise are greatly needed to the trapped countries in constitutional crisis like Egypt.

Egypt; constitutional crisis; democratic consultation;tolerance and compromise

D733.9

A

1671-1181(2017)03-0071-06

2016-09-27

2015年度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青年项目“政治转型与国家治理——北非阿拉伯国家宪政危机的教训与启示”(YC1515);2015年度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创新项目“后穆巴拉克时代埃及宪政危机及其反思”(CX201501); 2013年度国家社会基金项目“埃及宪政发展研究”(13BFX030)。

朱小姣(1986-),女,湖北郧县人,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宪政文化。

*通迅作者:张小虎(1986-),男,湖南衡阳人,法学博士,讲师,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宪改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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