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湖北襄阳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实践与经验
2017-03-09王相红贺俊春
王相红 贺俊春
(1.2.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湖北襄阳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实践与经验
王相红1贺俊春2
(1.2.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对提高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至关重要。本文以襄阳市民主监督员制度为例,描述了襄阳市在发挥人民政协主体作用中的探索与实践,旨在探讨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升民主监督实效的发展路径。
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员 主体作用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效性如何,直接影响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系中角色功能的实现,影响整个政治系统的发展。在实践中影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因素很多,笔者认为,提升人民政协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也即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对提高监督水平和监督实效至关重要。以此思想为指导,笔者对湖北省襄阳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尤其是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与施行,进行了调研(文中资料均来源于襄阳市政协提供的材料以及与部分监督员的座谈记录)。
一、平台与主体:人民政协的服务与组织协调作用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包括民主监督工作)的主体,这一点毫无疑问。人民政协是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平台,通过政协,他们的各种建议意见得以表达,各级政协组织认真、负责、及时、真实地传达他们的声音,充分发挥平台的服务作用,这是政协最为基础的作用。
“人民政协要在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自身各项工作和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1]所以,更高层次的各级政协组织还需要发挥这样的主体作用:委员们表达意见需要有畅通的、多种多样的渠道,这些渠道需要政协发挥主体作用去建立;委员们了解情况、实地调研需要中共党委和政府支持,这需要政协发挥主体作用去争取;委员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需要有程序性和制度性保障,这些制度和程序需要政协去探索、总结和规范;委员们围绕各级党政部门以及社会上的大事、要事建言献策,需要政协专业工作人员给予方向性的引导;部分委员参与的意愿不强烈、责任心不够,需要政协组织对其进行激励、考核和管理;执政党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各类政策,需要政协组织主动去贯彻、落实;在各种职能活动中取得的经验、成绩、不足,需要政协组织去总结、发扬或克服;等等。人民政协不仅是委员们简单的协商议政平台,更是政协委员协商议政的引导者、组织者、协调者。在各个环节中,各级政协组织能否发挥主体作用,是否具有主体意识,主动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各种职能活动的组织协调,对于人民政协功能的实现,具有决定作用。
总的来说,人民政协可以发挥两个层面的作用,即平台服务作用和主体能动作用,前者内含于后者之中,后者更强调、体现组织特性、能动性,两者共同构成政协的“主体作用”。对“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这句话应该从两个层面去认识:其一,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当然主体,各种活动需要他们去参与,有了他们的参与,政协工作才能开展得生机勃勃;其二,虽然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的各种职能活动最终都表现为政协委员或界别的个体行为(可以视“界别”为一个反映、表达意志的理想统一体),但是,他们的行为显然应该经过政协组织的引导、协调,而经过政协组织引导、协调之后的个体行为,就不再是纯粹的个体行为,而是“组织化了”的个体行为,具有了更多的组织特征,因此也就具有了更多的目标性、计划性、准确性等特征,因此也将具有更高的质量,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政协组织的主体性作用便融入其中。
本文所指的人民政协的主体作用,即指各级政协组织在政协委员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中的服务、引导、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认识到这种主体作用,进而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开展相应活动,就是人民政协实现主体自觉的过程。在本文中,我们将人民政协的主体作用与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相区别。政协委员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并且,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可以在人民政协的主体作用发挥中得到加强。
二、襄阳市政协主体作用在民主监督员制度中的实践
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的形式很多,从广义上来说,“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2],都属于民主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各地在不断摸索的基础上,又创造了诸如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员、民主监督小组等监督形式。
民主监督员制度就是从政协委员中选取一部分人成为民主监督员,以民主评议、特邀监督、委派监督、专项或专题监督等形式,对党委或政府特定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依法行政等政治行为开展监督的制度。民主监督员制度相对于其他监督形式来说,产生的时间较晚,属于新生事物,但产生于各地大力提升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实践探索,监督意味更为浓厚、更为直接,近些年来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气势,全国很多地方(如浙江省嘉兴市、湖南省郴州市和吉首市、四川省华蓥市和宣汉县等)都在逐步推动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实施。
襄阳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经过了七年左右的发展,在这期间,该制度根据实践的需要,经历了一定的变迁和调适,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湖北省的典型,在全国政协工作会上进行过经验交流,被多家报纸包括《人民日报》报道,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这个过程中,襄阳市政协自2010年以来,在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性上,充分发挥了其组织主体作用,为政协委员尤其是民主监督员发挥个体的主体作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加强了管理,实现了人民政协在民主监督工作上的主体自觉,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提升监督实效的目的。
(一)加强内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民主监督工作组织体系
1、成立民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政协对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民主监督工作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因此,襄樊市(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湖北省襄樊市于2010年11月26日更名为襄阳市。)政协在推动民主监督员制度之初(2010年),就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领导体系,成立了民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协主席担任组长,各位副主席、秘书长为副组长,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成为领导小组成员,决策部署加强民主监督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具体活动方案,每半年听取一次各委派监督小组工作的情况汇报,推动民主监督小组工作有效开展。每位副主席还联系特定监督小组直接指导各小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牵头跟踪督办落实情况,为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设立民主监督办公室,加强专职机构建设。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在此之前,并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组织政协委员们从事监督活动,由委员工作委员会承担起了相关联系工作。2010年,襄樊市政协在加大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力度后,增加了一个非常设性机构——民主监督办公室,由市政协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于2012年抽调三名专职工作人员,在民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民主监督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民主监督员的建档工作,适时组织民主监督员开展培训和工作交流,对优秀民主监督员进行表彰;加强与民主监督员和受派部门、单位的联系、协调和沟通,主动了解民主监督员开展工作的情况,引导受派部门、单位充分认识接受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民主监督员开展工作;加强与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
3、精选监督员,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加强民主监督员队伍建设。襄阳市政协委员近500名,在政协委员自愿报名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界别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所属界别有一定影响和声望、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热心民主监督工作”四项标准,在与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后,由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精选聘任了60名民主监督员,既充分体现了党派和界别的代表性,又兼顾了委员自身的履职能力、参政热情、专业素养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并颁发民主监督员证书,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通行证”。襄阳市政协还在民主监督员基础上,根据监督员的专业特色,组建若干监督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活动。在组建监督小组过程中,襄阳市政协特别选择那些担任过党政领导职务或党派领导职务、有着较强工作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的老领导、老委员以及部分市政协的专职常委担任监督小组的正副组长,承担起领导和组织小组活动的重任,成为监督小组的支柱。襄阳市政协在进行民主监督员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加强管理,建立了考核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每位监督员工作情况都记录在案,进行量化考核评分,考核结果与委员换届留任、所在单位党政实绩考核及参与各种评比表彰活动相挂钩。年终,以民主监督小组为单位进行述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由市政协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评选表彰民主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民主监督员。
民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民主监督办公室、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监督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成了襄阳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主体,在组织建设上为实现人民政协的主体自觉奠定了基础。
(二)主动进行外部沟通,争取领导和支持,优化监督环境
“政协工作的推动与发展,政协自身努力是根本,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是关键。”[3]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是推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必需外部条件。当地党委是否重视、政府是否支持人民政协的监督工作,与人民政协是否充分发挥了主体作用、主动争取支持和领导有很大关系。显然,襄阳市政协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充分展示了他们在争取外部理解和支持上的主体自觉,为民主监督员实施监督创造了良好的、宽松的环境。
1、提前请示汇报。襄阳市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之初,主动将监督的安排和工作思路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向政府报告,征得党委和政府支持;在制定了《政协襄阳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委派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后,提请市委同意,再召开政协委派民主监督动员大会;在监督过程中,及时将监督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向党委反映、接受指导。
2、邀请主要领导出席相关会议。召开高规格的民主监督动员大会,主动邀请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出席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统一安排部署。在每年一度的“民主监督工作动员会”上,襄阳(襄樊)市党政领导都会出席,如:在2010年的襄樊市政协“加强民主监督工作动员会”上,时任市委书记唐良智、时任襄阳市长李新华都出席了此次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明确要求市委各工作部门、市政府各部门的党委(党组)、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于市政协当前正准备开展的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要作为当前的一个重要工作予以部署和安排”,“全力配合政协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2016年“襄阳市民主监督工作动员会”,襄阳市政协主席、常务副市长、纪委书记以及十余家市直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都出席了该动员会。并且,常务副市长作讲话表达了对民主监督工作的真诚感谢;纪委书记作讲话向大会报告纪委工作,并表示协力开展好民主监督工作。
3、在进行制度建设、发挥制度效力上争取党委支持。2009年8月襄樊市政协出台《关于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后,汇报给襄樊市委, 2010年市委以《中共襄樊市委关于转发〈政协襄樊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予以了批转。这样,将政协加强民主监督的安排部署和工作措施,对民主监督的原则、内容、形式、程序、组织保障、民主监督员的管理,以及被监督单位的责任所做的明确规定,以党委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党委、政府制度要求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民主监督提供根本保障。
4、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在监督过程中,市政协组织监督员主动积极找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监督员或监督小组将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及时与被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之外,也要向市政协民主监督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会以市政协名义与该职能部门或党委相关部门沟通。由于市政协及其监督员的监督以推动该部门工作为目标,监督工作得到被监督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在这个过程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沟通机制。
(三)探索监督形式,创新监督方式,促进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监督工作是一门科学,并且是一门复杂的科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去认识它、完善它。襄阳市的民主监督工作就经历了这样一个不断摸索、不断创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政协充分发挥了创新、实施、总结、再创新、再实施、再总结的组织主体作用,为民主监督员实施监督指明了道路。
1、推动监督形式的创新。民主监督员制度是从相关部门的特约监督员制度发展出来的,特约监督员由被监督部门自行聘请,其组成是广泛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去年(2013年,笔者注)6月聘任的42名特约监督员中,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还有基层群众代表”,政协委员只是监督员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被监督部门在其中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对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很大影响。因此,襄阳市政协在2010年就开始推动实行监督员的“聘改派”,主动选取了12个单位作为年度监督单位,向每个单位派出3-5名监督员,以单位为基础组建监督小组,参加被监督单位的全年各项重要活动,结合从社会上了解到的与被监督单位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关的情况,提出监督意见。这一做法走在了全国前列(有很多地方2016年才开始推行监督员的“聘改派”制度,“聘改派”对于民主监督员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但襄阳市政协并没有满足于此,在这种监督形式施行两年后,市政协在总结工作经验时,发现这种监督形式监督的内容过于广泛,民主监督员的兼职性质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民主监督精力和时间,没有办法完成这样的监督任务,同时被监督单位也认为参与本单位活动太过频繁而有烦扰之感。认识到这一点之后,襄阳市政协及时调整,从2012年起开始推行“主题式监督”,每个监督小组每年选择1个监督主题,从中选取2至4个监督重点,集中力量重点关注,促使政协的民主监督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效解决了民主监督员在监督过程遇到的实际困难。
2、推动监督方式的创新。襄樊市政协在2010年开始大力推行民主监督员制度之后,依靠民主监督员,组建监督小组,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监督办公室领导下,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各种监督活动。为加强民主监督的协调配合,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襄阳市政协在2015年大胆创新,建立了联组、联动、联合、联手“四联”的民主监督方式。联组监督是指市政协民主监督小组与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监督小组与各专委会及委员活动组共同开展的民主监督,联动监督是指市政协各民主监督小组与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县(市)区政协委员以及县(市)区政协、乡镇政协联络处共同开展的民主监督,联手监督是指市政协各民主监督小组与政协相关界别(比如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开展的民主监督,联合监督是指市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相结合开展的民主监督。“四联”监督方式大大提高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效。在此期间,民主监督办公室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各民主监督小组意见,形成了《关于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加强“四联”监督的意见》(襄协发〔2015〕5号文件)、《关于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的暂行办法》(襄协发〔2015〕7号文件)两个文件,后一文件与市纪委联合印发。制度化的“四联”监督方式,使民主监督工作加强了横向联合、纵向联动,整合了监督资源,凝聚了监督力量。
(四)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实现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发展
1、加强制度建设。襄阳市政协在大力推行民主监督员制度时,党和政府大力倡导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已有一段时间,因此,襄阳市政协从一开始就注重建章立制,制度先行,如市政协2009年就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民主监督工作规范化,对各项监督形式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在不断推进民主监督员制度过程中,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如《关于建立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的意见》、《关于组建民主监督工作小组的实施意见》、《关于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加强“四联”监督的意见》、《关于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的暂行办法》,等等。并且将每年的民主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以文件形式下发,正式公布,规范实施,为民主监督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了制度保障。
2、完善各项机制。对于襄阳市政协来说,他们在推动机制建设方面,主要建立起了以下几种机制:建立起领导工作机制,以加强领导;建立起日常工作机制,由民主监督办公室具体协调组织各种监督活动和对监督员进行管理;建立起小组活动机制,以小组为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监督;建立起各种联合监督机制,与纪检部门联合、与新闻媒体联合;建立与被监督部门的沟通机制,定期、定点、定内容;建立起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随时沟通协商的形式与《民主监督意见书》等较为正式的、更具有严肃性的表现形式相结合,个体沟通与组织沟通相结合;建立起与党委政府的联动机制,重要事项争取外部组织支持。一系列具体机制的建立,意味着民主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畅通。
三、襄阳市政协主体作用发挥的经验与成效
(一)襄阳市政协在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主体作用上的有益经验
民主监督员制度取得的实效离不开政协主体作用的发挥,从襄阳市政协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可供借鉴的经验。
1、市政协主要领导的智慧、威望与开创精神是襄阳市政协能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推手。对于近些年襄阳市政协民主监督主体作用的发挥、监督实效的提高,其中一个人功不可没,那就是襄阳市政协现任主席万桃元。襄阳市大力推动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建设起始于2010年,而万桃元就是在2010年2月始担任襄樊市政协主席职务的,在此之前,万桃元曾历任县、市副县、市长,县、市委副书记、书记,2001-2007年任襄樊市委常委,其间还任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4-2010年任襄樊市委副书记。担任政协主席后,万桃元亲自担任民主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出席民主监督工作动员大会。据相关人士评价,万桃元是一位充满智慧并且有威望的领导,他的智慧和威望为其到政协后开创新的工作局面奠定了基础。同时笔者认为,开创精神也是这位政协领导身上所具有的、不可抹杀的一种领导素质和魅力。因为,在现实中,也有许多领导在担任政协职务后精神懈怠、停步不前的例子。
2、民主监督职能的相对独立、专职工作机构的设立与相对稳定的监督员队伍是襄阳市政协能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基础。襄阳市政协之所以能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为委员履行职能保驾护航,也在于他们将民主监督职能进行了分离。在政协工作实践中,由于协商会议、提案、建议案等可以将民主监督寓于其中,但又不能将它们当中的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进行很清楚的划分,因此,在很多时候,民主监督被裹挟在了另外两项职能中。襄阳市政协在准备大力发展民主监督工作时,就成立了民监办,虽然开始设在“委员工作委员会”,但从职能上进行了划分,他们的职责就在于引导、组织从委员中选出的监督员,开展诸如视察、委派式监督、专项式监督、民主评议等监督活动,与协商会议、提案等有了一个明显的区别。并且还组建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监督员队伍,监督员实行任期制,与委员任期相应,不出现特殊情况,一般不会变动。这些都为襄阳市政协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供了较为完备的组织基础和组织架构,比如领导小组的决策就有专门的机构——民主监督办公室来执行(包括制定制度、实施方案、组建队伍等等),而领导小组和民监办的部署也有具体的承担者——民主监督员或民主监督小组来实施和操作。
3、勇于探索、善于总结、不断创新是襄阳市政协能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精神品格支柱。近几年来,襄阳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员制度从特约式监督到委派式监督,从专项监督到主题式监督,从个体监督到小组监督再到联组、联合、联手、联动监督,都是一个不断摸索、不断改进、完善和丰富的过程。根据实践的发展变化,根据随着监督过程的逐步展开而获得的对监督工作不断深化的认识,襄阳市政协总是会及时调整自身行动,创新精神贯穿监督工作开展的始终。
4、注重制度建设是襄阳市政协能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保障。在民主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襄阳市政协的制度保障意识非常强烈:对于想要开展的工作,会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制度,使制度先行;对于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有益经验,也会以制度形式规范下来。通过制度,他们对内规范了成员行为,对外实现了沟通联系机制的稳定性、常态化,没有这种制度意识,以及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成果,襄阳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可能不会在几年内实现一个量和质的突破,具体工作的开展会更困难。这种制度意识也延伸到了民主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中,监督之后如何使监督效果能形成长效机制成为民主监督员的自觉探索。
(二)襄阳市政协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所取得的实效
1、主体自觉的成效首先表现为内部共识的达成、内部队伍的成长、力量的凝聚。襄阳市政协通过自身的主动作为,在政协内部凝聚起了一股力量,从领导到专职工作人员,再到个体民主监督员,建设起了一支队伍;在内部形成了一种共识,监督实效的提高需要自身的努力;通过各种监督活动,民主监督员及政协组织的监督意识、理性沟通艺术都得到了增强。
2、主体自觉的成效更表现为提升民主监督实效、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可以表现在三个层面:在较低层面上表现为监督活动开展次数的多少;在较高层面上表现为监督意见提出的数量、被采纳的数量;在更高层面上表现为监督意见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在这几个层面上,除对发展的推动不太好检验外,其余两个层面上的成效是一目了然的。据统计,襄阳(襄樊)市在2010年初刚组建民主监督小组的半个月内,各小组就对市直18个部门和8个县(市)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暗访,市政协相继召开了3场专项民主监督资政会,市政协民主监督领导小组形成了21份《民主监督意见书》,分别送达市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2014年,市政协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紧抓住环境保护、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民主监督主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活动149次,召开资政会、协商会、座谈会36次,发出《民主监督意见书》7份,编发《社情民意》19期、《民主监督简报》14期,提交调研报告18篇;2015年,各民主监督小组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调研、视察等监督活动共122次,提意见建议213条,召开资政会、专题协商会、座谈会26次,印发《民主监督简报》19期,会议记要1期,编发《社情民意》13份,发出《民主监督意见书》12份,提交调研报告18篇。
襄阳市政协在发挥主体作用过程中,也遇到了专业机构设置的临时性、民主监督员的素质和能力要加强、监督员队伍的产生、管理、奖惩手段匮乏、兼职身份和任务繁重的矛盾、专业监督与专业回避的矛盾、需要进一步增强外部联合、提升监督效力等问题的困扰。要想充分发挥政协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监督实效,笔者认为,必须树立主体意识,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政协的领导班子配备,完善专职机构建设;探索政协委员和民主监督员任期内相对专职化办法;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政协在委员入口上的主动性,加强民主监督员队伍的选拔、管理和激励;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完善各种联系沟通机制,建立民主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襄阳市的经验,值得借鉴;襄阳市的共性问题,值得思考。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EB/OL].http:// www.gov.cn/test/2005-06/27/content_18059.htm.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EB/ OL].人民网,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 60987/.
[3]湖北省政协研究室课题组,王华圣.关于襄阳市政协和南漳县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世纪行,2011,(06).
责任编辑:肖建平
D627
A
1671-2803(2017)02-0035-07
2017-01-13
本文系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体作用研究——以襄阳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为例”(XT201616)的研究成果。
1.王相红(1973—),女,湖北钟祥人,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副主任;2.贺俊春(1979—),女,安徽安庆人,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