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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国际人权观比较研究

2017-03-09刘钰婧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罗尔斯人权

赵 爽,刘钰婧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国际人权观比较研究

赵 爽,刘钰婧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经济全球化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各种哲学思想的交锋,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理论研究的佼佼者,他们的理论思想极具研究意义。尤其是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国际关系更加复杂,研究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国际思想中的人权观,可以给我国的国际关系处理带来有益的启示。

哈贝马斯;罗尔斯;人权观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是西方政治哲学理论的杰出代表,他们的国际思想是在当代复杂多变的世界环境中产生的。研究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国际人权观的主要观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哈贝马斯国际人权观探析

哈贝马斯国际人权观产生的理论依据是其交往行为理论。交往行为即是一种可能性,对话者以平等、自由、互相尊重及有效性为前提,以理解为取向在对话者所说的话语系统内得到主体间承认的一种主张。这种交往自由不仅仅存在于互相提出有效性主张的行动者之间,而且是语言与行动义务的联系。这种交往行为主张平等自由地参与对话,是程序正义民主观的一种表现,将其延展到国际人权上的诉求即是在每个法制国家中,公民的话语权得到充分尊重,在实行彻底普遍的民主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共识。

哈氏的国际人权观是一种“参与式”的人权观,他从商谈伦理和交往行为理论出发,提出文化间性这一概念,哈氏认为,东西方可以通过跨文化的讨论在人权问题上求得一个共识,在此过程中,东西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克服自身的弱点,促进东西各国长足的发展。[1]哈贝马斯突出强调了法律化人权观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人权是国际人权观的基本特征,法律人权优先于道德人权。哈氏呼吁建立一个普遍的国际人权标准,它摒弃了种族、宗教、民族之间的歧视和界限,用平等的人权来权衡国家之间的利害,促进国际秩序向世界公民社会的转化,确立国际间正当的干预标准和原则。法律化人权的优先性,不但具有实际有效性,而且可以通过国家贯彻落实制裁力量使其要求得到合乎常理的证成,具有规范合法性。

至于其实践方面,哈氏则提出了“世界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使所有人结合起来,所有民族和种族平等和谐地生活于其中,所有人都享有民主自由权利的“交往合理”社会。[2]人权的普适性运用,是“世界公民社会”的建立标准和原则,面对全球化对民族国家主权的挑战,各个国家都有义务在政策中包含类似于国家共同体的约束力,这种看不见的手却可以在必要时刻起到国际规范的约束作用。世界公民社会中,必须用法律来调节国家之间的交往,并确保法律的权威性,使得法律有效监督这些规则的执行情况,国家必须用制裁来保证公民维持其合法行为,公民则要在意识上有一定的超前性和提高,最终目的是达到各个参与体的平等共处和法律最大化的有效性。

二、罗尔斯国际人权观探析

罗尔斯的国际人权观集中体现在《万民法》之中,并将其概括为八项基本原则:①人民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它人民的尊重。②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③人民要平等,并作为约束他们的协议的各方。④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⑤人民要有自卫的权利,除为自卫之外,无权鼓动战争。⑥人民要尊重人权。⑦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⑧人民要有义务帮助其它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3]罗尔斯在《万民法》中生造了“人民”一词,他认为人民不同于国家,它是合理的行为体。

罗尔斯按照人权的标准,将国家归为两类,即良序人民社会和非良序人民社会。良序人民社会有人权保障并尊重人权,而作为被讨伐的对象,法外国家等国家形式却违背了国际人权观。罗尔斯通常将人权与文化制度和政治制度结合起来,他认为在政治上它们并不具有狭隘的地域性,人权是没有主权国家边界的,而是那些紧迫权利的一个特殊集合,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将遭到合理的自由主义人民与合宜的等级制人民的共同谴责。[4]

罗尔斯进一步指出人权与战争的关系,他认为当国际人权被侵犯时,一国政府有权进行武力干涉,同时战争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正义关注的是国家间的交往规则,特别是各个国家应该采取怎样的外交政策。它的意图不是要构建一个完备的全球正义理论,不是试图回答如此宏大的问题。[5]侵犯人权的国家是侵略性的,因此其他国家可以介入使得这些国家改变他们的统治方式。否则,它们将深切地影响民主及权利的国际规范。罗尔斯的国际人权观既是评价国家的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标准,也推动了一个社会变成罗尔斯理想中的良序社会,建立人权观念在现实的国际背景下自然而然地成为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国际人权观的异同

首先,我们来论述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国际人权观中的相同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都强调建立一种秩序或者说规则来维护公民的国际人权观。二者都认同理性的作用,并且认为可以适当地给予第三世界国家一些人道主义援助。在国际人权观的内容方面,哈贝马斯与罗尔斯都注重文化层面的影响,无论是政治文化还是经济文化,他们认为文化是实现国际人权观基本人权的动力之一。

之二,二者的理论都有一定的缺点。无论是哈贝马斯还是罗尔斯,他们的国际人权清单过于单薄,过于空想主义化,二者都没有提出实际的既反对霸权又保护人权的有效方式。他们忽略了当今世界关系的复杂情况,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而其理论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普适性。他们都试图寻找一种一劳永逸的方式来解决人权纷争。

其次,我们来论述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国际人权观中的不同点。罗尔斯反对建立世界国家,认为这会导致全球专制,他赞成国家间的交流合作。而哈贝马斯却坚持实践“世界公民社会”。罗尔斯认为世界政府是全球性的专制统治,给帝国统治弱国找的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它会阻碍国际人权的良性发展。哈贝马斯却将建立世界公民社会作为其国际人权观的实践方式,甚至超越了国家利益和民族概念,他认为这一构想,对解决当今的移民问题、种族歧视和宗教冲突都提供了一种思路。

同时,二者的战争观也不尽相同。罗尔斯认为保卫人权可以作为战争的理由,却对发动战争的动机有很大的限制,他坚持比例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并遵守战争的规范。哈贝马斯基于其世界公民的设想,因而在发生了大规模的不平等掠夺和人道主义灾难时,会比罗尔斯更加支持发动战争。

四、结论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国际人权观都是在全球化的世界背景中形成,并经历了战争的洗礼,虽然二者的国际人权观念不尽相同,也都具有由于时代的约束而暴露出来的缺陷。但是,其关于人权的界定,人权的内涵,以及对一种国际规则的迫切需要则与如今的国际政治关系不谋而合。时至今日,其理论仍然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对我国国际关系的处理方式也具有启发借鉴的意义。

[1] 王立权.哈贝马斯国际人权观述评[D].兰州:兰州大学,2007:21.

[2] 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08.

[3] 约翰·罗尔斯.万民法[M].陈肖生,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13:79.

[4] 刘贺青,王军.全球正义研宄的兴起及争论[J].江淮论坛,2007(3):98.

[5] 吉里恩·布罗克.罗尔斯《万民法》的研究现状: 批评与辩护(下)[J].国外理论动态,2010(12):69.

责任编辑:何玉付

2017-05-10

赵爽(1993—),女,河北邢台人,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刘钰婧(1993—),女,河北邯郸人,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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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275(2017)05-0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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