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构成及其相互关系分析
2017-03-09封雪韵
封雪韵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生态系统视角审视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发现其所涉及的各参与群体、环境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共同构成了一个类似生态系统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该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三类生物群落及其所存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共同构成。在该生态系统中,各生物群落主体组织之间存在着既竞争又合作的复杂关系,各群落主体与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要素间也存在彼此促进的关系。文章最后从提升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建设质量的角度提出保证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平稳高效运行的建议。
关键词: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构成 关系
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概念界定
关于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多数学者倾向于将创新和创业视作两个不同范畴而分别加以研究。自从美国竞争力委员会提出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之后,相继有学者加入到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研究领域当中,从不同角度展开探索,如Bendis(2011)、Jackson(2012)、张运生(2008)、张利飞(2009)、郑小勇(2010)、黄敏(2011)等。在百森商学院的Isenberg(2010)于研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创业生态系统的概念之后,国内外学者也多角度研究了创业生态系统的概念、运行模式和系统中群落间的协同关系及环境影响,如林嵩(2011)、Suresh & Ramraj(2012)、沈漪文等(2013)。
创新和创业虽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活动。因此,本研究尝试将创新和创业视为一个整体性的系统活动进行研究。
在基于生态系统视角审视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时,本研究发现创新创业实践所涉及的各参与群体及其相互关系以及所处环境构成了一个类似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并就参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环境因素的关系进行研究。
从生态系统视角审视整个创新创业整体性活动,可将活动所涉及到的科技创新主体、创业主体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等创新创业主体组织视为生命有机体,其周围的企业或组织连同社会、经济、技术、文化等宏观环境构成了其生存的外部条件,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无机环境。这些生命有机体与其外部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等的交换,构成一个相互影响、彼此依赖、共同发展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实际上就是一个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这些生命有机体间的复杂关系可被视为该生态系统向前发展的动力来源,而该生态系统的无机环境则为系统内的生命体提供直接能量来源。
因此,本文试以坦斯利的生态系统概念为基础来探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主体组织之间以及主体组织及其所处环境要素间直接相互作用,通过科学技术进步、经济效益扩张和创新意识扩散,形成的特定的利益結构和参与群体多样性,这样一个功能单位可被称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构成分析
(一)创新创业生物群落
1.生产者群落。在创新创业生物群落中,所谓的生产者就是指那些将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等不具备直接经济价值的创新原始资源以及具有一定知识储备和科研素质的人才通过自身工作加工成具有经济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和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创新技术人才的那部分创新创业主体,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创新企业等。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因其功能的相似性而同属于研究机构这一范畴。
2.消费者群落。创新创业生物群落中的消费者指的是那些将生产者产出的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来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将生产者产出的具备研发能力的科技人才培养成具备创业家素质的创业者的科技创业企业。决定科技创业企业稳定生存和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创业者、创业团队、创业技术与技术创新能力、创业企业文化等方面。因为作为人力资源因素的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具有主观能动性,是决定创业企业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素,所以可以更进一步地认为消费者群落主要是由科技创业者所构成。
3.分解者群落。创新创业生物群落中的分解者指的是那些能够通过财政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关行业制度及其他行政手段将科技创业者在创业活动中所溢出的经济、技术、文化等效益反馈给社会,使之成为可被生产者重新利用的创新资源,进而完成物质循环的各级政府部门。
虽然在实际情况中每个参与群体所扮演的角色都并非唯一,几乎都具有双重甚至多重身份,但是为了研究的清晰起见,在此只按这些参与群体的主要特点将其大致划分为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三类。
(二)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创新创业主体组织赖以生存,其复杂关系得以发生的背景条件即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作为创新创业主体存在与演化的必要条件和土壤,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对创新创业主体的演化方向起着一定的支配和制约作用。
在现有的关于创业生态系统的研究成果中,多数学者倾向于将向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投融资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向其提供人才、技术和市场机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两类组织纳入创业生态系统中的创业主体群落进行研究。如Arthurs&Busenitz(2003)、Gilbertet等(2006)及赵涛等(2011)。本研究考虑到这两类组织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其他环境因素类似,只是辅助或催化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等创新创业生态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结成和演化,而并非是创新成果价值得以充分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将这两类机构纳入创新创业环境要素的范畴中来。
出于此种考虑,本研究将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体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和创新创业生态主体的实践工作联系较紧密的环境要素,即创新创业支撑环境要素,具体包括:科技中介服务、金融支持以及文化教育等;另一类是更为宏观的基础环境,包括:地区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资源环境、科技环境等。其中,基础环境由于其宏观性,对创新创业生态主体的影响更多的是在外围,不如支撑环境要素对创新创业活动的作用更加直接,因此,本研究着重探索支撑环境要素对创新创业生态主体的作用。
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构成要素间关系研究
(一)创新创业生物群落种间关系
1.同群落主体间的种间竞争关系。种间竞争指同类生物种群中的不同个体共同利用同一生态位而产生相互竞争作用。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种间竞争”一词可被用来描述为同处于一个群落的不同创新创业主体之间面对同种资源、同一市场以及同类条件时产生的一种直接或间接抑制对方的现象。
第一,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作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利益来自于各自科技产出的质与量上,而科技产出量的多寡和质的优劣则取决于创新原始资源如人才、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投入。创新原始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就导致了同属于生产者群落的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等对资源的竞争,即对创新原始资源如高级科技人才、科技扶持资金、研究支持政策等方面的争夺和对知识产权的维护上。
第二,消费者之间的竞争。作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科技创业者的利益取决于创业的成功与否。不论是何种规模、何种性质、何种行业领域的创业活动,其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占有,也取决于对市场动态的了解,还离不开对行政资源的掌握。因此广大科技创业者会就优质创新成果、宝贵市场机会以及复杂行政资源而同其他创业者展开竞争。能否胜出的关键就在于该创业者与高等级生产者的联系度、对市场机会的关注度以及对政府相关政策制度的理解度上。
第三,分解者之间的竞争。在某一时期内,区域内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客观上都能够创造一定的价值,然而创造价值的能力会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化特征,即产出质量高且数量大的优质生产者和消费者占比相对较少,而大部分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产出表现则相对一般。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吸引优质生产者和消费者进驻本辖区,对本辖区的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创新创业氛围提升,乃至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行政资源以及政府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等各方面都可以提供支持。因此,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为了尽可能多地争取优质生产者和消费者进驻本辖区,就会和其他区域或系统的政府部门展开激烈竞争。某分解者能否从竞争中取得胜利,关键就在于其能否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更为优惠的政策、资金、平台及服务支持。
2.不同群落主体间的种间协同关系。在生态学中,生物种间关系除了竞争还有一类就是种间互助性的相互关系,即种间协同,如共生、共栖等。参照生态学,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分属于不同群落的各主体会因为不同的动机和实践而结成互利合作的关系,这一关系即类似于生态学中的种间协同。
分属于不同群落的创新创业生态主体间的种间协同关系大致如图1所示。
第一,生產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利共生。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生产者通过科技研发实践活动将所拥有的创新原始资源转化为以高质量的科技创新产出和高层次的科技研发人才为表现形式的创新产出。而消费者则会通过将这些科技产出与合适的市场时机相对接以实现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在应用创新成果并对其进行产业化推广的实践过程中,消费者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科技创新成果与现实市场需求不相匹配之处,进而对生产者的后续科研工作提出完善要求和进一步研究方向,从而帮助生产者进一步提升科研产出质量,并最终以更加匹配市场需求的创新成果的形式满足消费者自身的发展要求。
从这个角度而言,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核心利益是一致的,这种因利益一致而达成的共赢关系,类似于生态学中的互利共生。图1左侧循环箭头所描述的就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这种关系。二者之间因为创新产出的生产而存在的互利共生关系推动了科技进步的加速,所以本研究将二者及其关系称为“科技环”。
第二,消费者与分解者之间与的寄生协同。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消费者通过将科技创新成果与市场机会相结合而推动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进而据此实现其经济价值,获取丰厚利润。这些利润中会有一定比例作为税收上缴各级政府部门,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政府部门能够通过转移支付、财政拨款、政府采购、税收优惠以及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等方式,将消费者创造的经济效益转化为能够被再次利用的创新资源,最终助力于消费者的平稳立足和深化发展。
虽然消费者和分解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彼此互利的协同性特征,但二者间的贡献程度却并非相一致。这是因为多数创业企业尚处于初创期,盈利能力较弱,税收贡献也较少,而政府部门为科技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支持却是在大量的资金和资本的基础上实现的。出于此种考虑,本研究将二者间的关系描述为“寄生协同”,用“寄生”来描述二者间贡献程度不一的关系,用“协同”来描述二者间彼此互利的关系。
图1下方的循环箭头所描述的就是消费者与分解者之间的寄生协同关系,因其能够带给社会更多的经济效益,所以本研究将二者及其关系称为“效益环”。
第三,分解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寄生协同。同消费者与分解者之间的关系特征相类似,生产者与分解者之间的关系也呈现出彼此贡献度不一的“寄生协同”特征。
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生产者产出的高素质人才在客观上能够以智力支持的形式助力于分解者工作效率的快速提升:人才既可以直接通过进入政府部门供职以提高其效率;也可以凭借其过硬素质促进其所供职单位的良好发展,进而以为政府减负的形式间接推动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此外,生产者所产出的管理理论及实践创新,也能被政府部门用来改进管理制度和优化工作流程。受益于生产者产出的分解者,反过来又会加大对生产者的扶持力度,如向其提供更先进的基础设施、更频繁的交流机会、更充足的资金保障以及更优惠的发展政策等。分解者的此种正向反馈对生产者来说无疑能促使其进一步扩大产出规模,提高产出质量。
图1右侧的循环箭头所描述的就是生产者与分解者之间的这种寄生协同关系,因其能够促进社会形成鼓励创新的文化氛围,所以本研究将二者及其关系称为“文化环”。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各个种群的创新创业主体彼此间存在着既竞争又协同的复杂关系,正是这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的存在以及竞争与协同相互转化的趋势,推动了整个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演化发展。
(二)支撑环境要素与创新创业生物群落主体组织关系
1.科技环的支撑环境要素与主体间关系。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科技环中,能够促进和催化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形成的支撑环境要素主要是科技中介机构。一般而言,科技中介机构主要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市场、科技情报信息机构以及科技风险投资中心等机构。
科技中介机构是连结科技生产者和科技创业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能够通过自身及同类机构所搭建的资源信息平台,综合梳理双方供求信息,从而促进科技生产者和科技创业者彼此间更好地实现匹配。科技中介机构向科技生产者提供其所不具备的市场情报,向科技创业者提供其所急需的技术成果,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主体各自的绝对优势,促使不同主体将主要精力用于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从而达到效率和产出最大化的良好局面。科技中介机构的存在对于加速科技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并从应用实践中优化原有科技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科技创新成果不断优化升级的催化剂。
反之,科技生产者和科技创业者在对接过程中出现的不一致或不匹配等情况也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运行和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这对科技中介机构拓展业务领域和明确发展方向而言有着显而易见的好处。
2.效益环的支撑环境要素与主体间关系。分解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寄生协同关系使得两类组织间必然存在资金往来,而金融服务机构能够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效益环中的主体组织带来资金便利。作为效益环的主要支撑环境要素的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信贷担保机构、私人权益资本以及银行等。
对资金的筹措成为限制科技创业企业能够平稳立足和逐渐扩张的重要因素。现实中的科技创业企业多数正处于初创期,创业的不确定性较高,盈利能力较弱,投资风险也较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不会主动向此类科技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此外,初创期的科技创业者出于对融资成本的考虑也多不愿从银行借贷。政府出于促进本地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考虑,会大力扶持科技创业企业的发展,常用手段之一就是加强对该类企业的资金支持。PPP、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金融服务机构一方面能够满足政府部门向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所需资金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盘活社会存量资本,并在客观上达到促进不同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发展以及推动金融市场良性竞争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服务机构的存在对于政府部门和科技创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
反之,政府部门和科技创业企业在资金往来中出现的新情况也会对金融服务机构提出新要求,为其扩展服务范围、创新业务模式等起到了正向的带动作用。
3.文化环的支撑环境要素与主体间关系。生产者和分解者之间的寄生协同关系客观上在社会上形成了鼓励创新的良好文化氛围,促进二者间关系形成的支撑环境要素主要是推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集聚的人才建设服务机构,包括教育、招聘、咨询、实习、社交、生活及配套等方面的服务机构等。
对于生产者而言,人才建设服务机构能够促使其所培养的高素质人才尽快获得就业创业的能力和经验、了解就业创新的最新信息和政策、享受就业创业的相关福利和支持,从而促使人才更顺利地进入与之匹配度更高的单位就职,并在岗位上充分发挥自身价值。对于分解者而言,人才建设服务机构为其开辟了向生产者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提供支持的良好渠道。作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政府部门的使命是将其所吸收的来自于其他生态主体所创造的价值再次转化为可被重新利用的原始资源,向其他生态主体,如生产者,提供能量基础。分解者对这种能量基础的提供方式越多样、所能提供的能量种类越丰富,那么生产者就越能够获得更多的有效支持,从而促进生产者和分解者的良性互动,最终推动整个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发展和演化。综上可以认为,人才建设服务机构的存在对于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科技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促进和催化作用。
反之,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等在基于高素质人才往来的关系中所出现的新情况也会对各类人才建设服务机构提出新要求,这会对此类机构更新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等起到正向的带动作用。
研究建议
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首先要求政府大力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尽管近段时间中国的科技中介机构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科技中介机构存在着数量少、种类稀、资质差等问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是国家创新体系中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首先应鼓励现有金融机构搭建投资网络,吸引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社会资本等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等方式流向科研项目团队及初创科技型企业,促进创新创业主体组织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場融资。此外,政府还应加强银行、保险、信贷、担保等机构之间的合作,提升面向创新创业活动各环节的创新型金融产品的研发能力。
关于区域内部的人才培养,政府部门可设置专门机构,加强对文教事业的投入力度,从政策、法律、资金等角度全面保障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高校及科研院所也应契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优化人才培养思路,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分层次和分目标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策略。关于区域外部的人才引进,政府部门应将符合区域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生活工作等方面相关的政策优惠。此外,政府也应该考虑区域性的社交网络建设,如搭建社交平台、拓宽社交渠道、打造社交机会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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