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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主导型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控制

2017-03-09邓莉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物流金融

邓莉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阐述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协同运作仓单质押业务的内涵及必要性,然后分析物流企业主导下仓单质押业务各项风险及其诱因,最后给出物流企业主导下仓单质押业务风险控制的策略。

关键词:物流金融 仓单质押 金融风险控制

问题的提出

当前制约我国微观经济活力的主要障碍在于配套金融制度抑制问题,多数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渠道不畅问题,原因是中小企业难以从现有金融体系中获取支持其业务正常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金融危机冲击下实体产业市场持续萎缩,继而影响到微观领域,导致多数中小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原材料、中间品及产成品挤压占用有限流动资金的问题,进而增加中小企业对更多流动资金的需求。而金融监管机构在审慎原则下紧缩银根的政策降低商业银行向高信用风险的中小企业放贷的能动性。通过引入仓单质押业务可以有效破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和金融机构放贷难的市场困局。鉴于仓单质押业务的专业性要求,金融机构需与物流企业来协同管控仓单质押风险,建立以物流企业为主导的仓单质押标的物风险和出质人信用风险控制体系。但由于当前的仓单质押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内容复杂且涉及诸多业务主体的利益纠葛问题。如何有效识别仓单质押业务风险并科学管控该风险,是值得物流企业及金融机构深入研究。

物流企业主导型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制度风险分析

其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增加仓单质押业务制度风险。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较,作为一种新型的非标准的物流金融业务创新的仓单融资方式,其内蕴的法律风险高企。导致该问题的根源在于仓单融资过程中交易主体众多且关联交易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复杂,超出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从交易所风险控制角度分析,當前我国的上交所设置专业化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并依据此来办理相关的仓单质押业务,上交所通常会对该仓单的质权的有效性进行程序性审核,而无法对货物所有权人的业务内容作出实质性审核。这为部分非法分子借助仓单质押业务来做违规行为留下立法制度漏洞。再则,我国既有仓单质押法律法规条款拘泥于原则性规范,现有法律对于物流企业主导型的仓单质押业务的实际操作行为缺乏具体规范,使得物流企业在执行仓单质押业务过程中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局面。

其二,操作指引差异性增加仓单质押业务风险。当前各仓单质押业务运营平台对物流企业主导型仓单质押业务的规范指引内容存在差异。以仓单质押权确立为例,上期所规定出质人在通过电子仓单交易系统完成仓单质押登记后,即由质权人确立仓单质权的认定;郑期所规定出质人需在申请仓单质押业务后即行冻结仓单,随后由质权人认定仓单质权是否成立。虽然各交易机构对仓单质押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类似,但二者在法理层面却存在显著差异。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上期所以电子凭据方式确立质权的做法虽然与《物权法》书面确权的规定相背离,但其初衷是帮助出质人减约仓单质押业务交易成本,这种实用主义倾向实则利于建立仓单质押业务的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模式。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郑期所冻结仓单式确权的操作行为仅具有限制仓单持有者的行权行为的价值,并未对仓单占有权形式上的转移给予明文限定,这种冻结仓单的行为是一种限权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占有权转移行为。这为后续出质人违约后被质押的仓储物质的变现补偿质权人的操作设置了隐形障碍,从法理意义上是存在缺陷的。

(二)操作风险分析

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是金融业与物流业协同展开的跨界式物流金融创新业务,其业务风险的管控需要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协同来完成。金融机构一线业务操作者更为熟悉传统金融信贷业务流程,物流企业亦缺乏必要的物流金融人才,由此导致在仓单质押业务具体办理过程中暴露出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衔接风险。再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仓单质押业务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在执行仓单质押业务时,出于控制金融业务风险考虑,需要对出质人企业的真实信用信息进行程序审核。但是,由于仓单质押业务交易各方之间的信息存在不对称问题,出质人企业可以借助其对仓单质押业务程序的掌握而采取巧妙的规避措施来隐匿其私人信息,使得本企业在与金融机构交际过程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即出质人企业隐匿私人信息来引导金融机构错误地高估本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从而可以诱导金融机构给其以较高的授信额度。而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由于不能精准掌握出质人企业的准确信用信息,信息劣势地位显著抬高了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在仓单质押业务运作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水平。根据仓单质押业务契约的设定,物流企业需要对出质人企业的虚假信用信息及由此造成的金融机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出质人企业主动或被动隐匿真实信息的行为将直接影响物流企业仓单质押业务运作系统的安全性。

(三)质物风险分析

物流企业承担仓单质押标的物价值评估操作风险。仓单质押业务授信额度直接受仓单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和质押率等因素的影响,故此,客观评估仓单质押标的物价值是控制仓单质押业务风险的基本前提。为确保仓单质押业务的科学性与可行性,金融机构需要客观评估出质人提交的仓单质押业务标的物价值。但由于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在金融业,其缺乏正确认知仓单质押标的物市场价格及真实价值的必要知识与技术能力。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引入物流企业力量来客观评估仓单质押标的物价值与价格。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不同商品的保质期差异较大,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各不相同,选择不同的质押物将产生差异化的仓单质押风险,故物流企业需要面临着质押物品类选择风险。再者,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受市场机制影响,其价格和质量随着时间轴线延展而巨幅波动,这就导致质押物价值的不稳定性只受仓单质押业务期限长度的影响,而仓单质押贷款期限长度是由金融机构与出质人直接协商而定,这导致物流企业虽不能控制该项风险,但却需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后果。

物流企业主导型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制度风险规避策略

其一,建立广覆盖的仓单质押登记制度体系。针对部分出质人将其单笔物资作为质押物进行多次质押的风险,金融及物流主管部门应当携手建立覆盖更广地域范围的仓单质押业务登记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仓单质押业务所指向的仓单及相应质押物进行登记。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标的物具有动产属性,其跨区域流动能力较强,故该登记机构的业务应当覆盖全国范围,以保障在该机构完成登记注册的仓单及货品具有唯一性。再者,随着仓单质押业务的日益普及化,仓单质押业务已然超出了传统期货交易项下的标准仓单资质业务范畴。故仓单质押业务中的仓单及质押物登记工作更适合交付给专业化行业协会来办理,采购与物流协会具有承担这项重任的专业化资质。这是由于采购与物流是物流领域的专业组织,仓单质押业务配套的仓单及质物登记业务是其职责范畴内之事,其既有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储备可以直接用于组建仓单及质物登记机构,从而节约仓单质押业务登记系统运作成本。

其二,健全物流企业主导型仓单质押业务的统一操作指引。由于不同金融机构的内部风控体系存在差异,故其仓单质押授信的操作流程及要求也不尽相同。金融机构应当与物流企业协作健全仓单质押业务的配套制度体系。考虑到出质人资信条件的差异性,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应当按仓单质押授信模式是否需要要求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来制定差别化的仓单质押业务操作流程。对于出质人须经由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将该项业务制作成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并采取自营策略;对于出质人勿须经办上述业务来申办仓单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需要委托物流企业来严控质物风险,由物流企业實时化关注仓单质押标的物的价格变动情况并及时汇报给金融机构。当真实质押率超过仓单质押契约中约定质押率时,物流企业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报警,由金融机构及时通知出质人归还部分款项或由物流企业要求出质人追加仓单质押额度,以便将仓单质押信贷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操作风险规避策略

其一,科学规定质押率以控制金融机构仓单质押风险敞口。在仓单质押业务实践中,质押率控制是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工具。较高的质押率将提升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风险,而较低的质押率则限制了出质人可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额度水平,进而影响其现金流和质押物流通性。鉴于质押率直接决定了出质人出让一定额度仓单可置换的质押贷款比例,为提升自有资产利用效率,出质人偏好于扩张其单位资产所对应的信用水平。基于审慎运营原则,金融机构通常在对质押物市场价值做客观评估基础上给定其合理评估价值,并据此来将质押率控制在70%以内。在质押物的市场风险较高或质押物的变现难度较大时,金融机构保留适度降低质押率的权利。

其二,完善仓单质押信息披露机制。仓单质押业务的监管风险规避责任不可集中于物流企业一家,而应当通过健全风险信息披露机制的方式来将仓单质押业务的利益相关方的资源整合在一起,以有效约束仓单质押业务中的违约行为。物流企业应与金融机构协作规范出质人的信用信息披露规则,在合理保护出质人合法商业机密的基础上,强制性要求出质人披露与仓单质押业务紧密相关的企业内部商业信息,以确保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客观甄别出质人真实信用水平基础上,作出是否质押的决策并制定与出质人信用水平相符的质押率。对于遵守仓单质押业务规则的出质人,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给予此类企业正向激励,允许其在随后的仓单质押业务中获取较高的质押率优惠待遇;对于缺乏信用的出质人,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酌情降低其再次办理质押业务时的质押率,乃至拒绝此类企业进入仓单质押市场。

(三)质物风险规避策略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来控制仓单质押品的品类范围和价格范围。考虑到不同类型的质押品在质押期间的品质变异程度有着显著的差异性,为有效控制质押品品质变异度,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物流运作能力做深入的科学考核,在对自身的存储能力和质押品管理能力做客观评估的基础上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同工作能力。再者,出于质押人的主观意愿风险,当质押品的当前市场价格与质押时市场价格之比低于该质押品的质押率时,质押人的违约意愿将会显著提升。金融机构对于质押品的所有权人行为的控制力度有限,金融机构仅可在出质人违约风险暴露后通过市价变现质押品的方式来弥补自身的损失,故金融机构应当对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率和变现能力做科学考察,选择市价波动率较低和变现能力较强的仓库物资来作为质押物。

其二,物流企业需防控质押物的货权风险。考虑到仓单质押业务的标的物资产属于动产,金融机构和中介物流企业通常缺乏有效的标识或单据来识别质押品真实产权的归属。故物流企业质检员需要根据其职业能力来严格审查质押物所有权的合法归属,物流企业应据此来对质押物所有权人与信贷业务申办人的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核。再者,仓单质押业务申办者多为缺乏不动产抵押贷款能力的中小型企业。考虑到当前我国的企业征信系统尚不健全,金融机构缺乏对仓单质押业务申办人的历史真实信用水平的必要了解,在其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需要物流企业配合其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进行有效甄别。为此,物流企业应当严把验货权,严格审验出质人资质及质押物的品质,以有效保障物流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小娟,王勇.零售商仓单质押融资二次订购模式下决策与协调[J].系统工程学报,2015(5)

2.潘立.非标准仓单质押的非系统风险控制[J].物流技术,2015(12)

3.王蕾.我国物流金融业务运作及盈利模式构建[J].商业经济研究,2016(10)

4.潘双利,庞燕.农产品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押率研究[J].会计之友,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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