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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实战中使用警械之误区刍议

2017-03-08黄子坚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警械依法民警

黄子坚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民警实战中使用警械之误区刍议

黄子坚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近年来,部分公安民警在制暴处突等执法勤务中,存在不敢、不愿、不会、不善使用警械的思想和操作误区。一线民警在公安实战中,如何合法、合理地运用警械来加强处置现场的风险控制,快速、准确地打击和制止犯罪,有效控制局面并确保执法安全,是一个亟待研究和破解的难题。为此,必须从消除民警运用警械的思想顾忌、强化警械使用训练、制定完善民警使用警械实战操作细则等方面,来解决和克服使用警械的误区。

警械;使用;误区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使命,这决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使用警械。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警察不敢、不愿使用警械,不懂依法正确合理使用及操作警械,指挥无序、操作失当、击打无力、处置低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民警在激烈的执法对抗中处于劣势和被动。这不但使执法民警面临极大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而且严重影响了民警的执法效果,降低了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打击犯罪的效能。更值得一提的是,警械使用的种种理念误区和操作失当已逐渐成为激化和诱发警民冲突的主要原因,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反恐形势日趋复杂严峻。民警在反恐和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等执法行动中,所遭遇的对抗和危险不断加大。据统计,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公安民警(含公安现役官兵)因公牺牲2129人,因公牺牲民警平均约45.5岁,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11人,占5.2%。因公负伤20741人(重伤2643人、轻伤18098人),平均每年4148人。其中,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民警负伤首要原因,因遭受暴力袭击负伤8880人,占负伤民警总数的42.8%。[1]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有438名民警和现役官兵英勇牺牲,4599名民警和现役官兵光荣负伤。[2]虽然民警在执勤中大多配置了警械、武器,但在面对犯罪种类愈发多样、犯罪性质愈发复杂、犯罪手段愈发丰富的各类犯罪和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特别面对以较为容易获得的刀具、斧头、车辆、汽油等作为杀伤性武器的暴恐分子时,民警在使用警械过程中也切实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依法使用警械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是公安民警有效履职、克敌制胜的基本功。在暴力犯罪日益增多、民警伤亡高居不下的新常态下,如何在合理的限度内,依法、正确使用警械,既达到打击犯罪、有效制服的目的,同时又能确保民警的人身安全,值得探讨和深思。

反恐处突、抓捕盘查等执法战斗,具有距离近、反应时间短、高应激、强对抗、危险性大等特点。由于公安实战的特殊性、复杂性、多变性和残酷性,要求处置民警必须具备利用警械快速有效制服嫌疑人的能力。结合近期发生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基层一线民警在使用、操作警械及其日常训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三大常见模糊观念和认识误区,导致了执法隐患和本可避免的伤亡。

一、思想顾虑多,不敢大胆依法使用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胡椒喷雾器、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警绳、手铐、脚镣等警用器械。民警依法使用警械,是避免和减少无谓伤亡、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保障。客观上看,少数民警对公安执法战斗的严酷性和犯罪嫌疑人的狡诈残暴性估计不足,使用警械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和思想顾虑。特别是在当前环境下,基层民警在使用警械方面需要得到法律层面上的支撑(警械使用的具体规定、操作要领和实战指南)和公众的正确评价及支持。否则,当民警在参与执勤巡逻、盘查缉捕、反恐处突等一线警务活动,尤其是在处置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事件中,一旦遭遇犯罪嫌疑人以刀具、铁棍、砖头、酒瓶等凶器的不法攻击,如果心存疑虑,稍有犹豫,不敢大胆、依法、对等甚至高一级地使用相应警械来及时震慑、制止犯罪,就可能贻误战机,无法做到有效防控,往往容易导致被动挨打和事态失控,造成不应有的伤亡损失和不良的社会效果。据安徽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调研发现,2013年,全省共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80起,2014年上升到106起,造成民警轻伤14人,轻微伤185人。从受侵害对象看,派出所、交警等一线岗位民警占绝对比例。其中,派出所(治安)民警占比6成以上,交警占比接近3成。法律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实战相结合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许多警察被袭击时不敢大胆使用武器警械,无形中助长了违法人员的嚣张气焰。[3]

解决民警依法、规范使用警械的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尽快制定完善民警使用警械的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战指南

关于民警使用警械的法条,我国的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最主要的是二十年前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2010〕9号)。上述《操作规程》是在执法规范化大背景下出台的公安部内部规范性文件,是现阶段指导民警进行现场处置的最权威、最直接的内部指引。《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第十四条规定,本规程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综合上述法律条例的规定可知,民警使用警械必须秉持四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操作,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二是必要性原则。并非对每一暴力对抗和侵害行为都必须使用警械,只有在必要时才使用。三是适度性原则。警察使用警械的种类和打击力度、部位要与对方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匹配,做到适时、适度、适当,有理、有利、有节,发挥制服功效,侧重约束捆绑,制服不制死。四是应变性原则。警械的使用并非一成不变和死板的。灵活多变是战术的灵魂。民警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的改变和犯罪嫌疑人的对抗程度及时应变。一旦当前使用的警械不足以减少或制止违法犯罪及侵害行为,就必须适时提高使用警械的等级和力度,以达到有效打击、制止犯罪的目的。

虽然民警使用警械已有上述法规和原则。然而,在现今复杂多变的反恐处突情况下,基层民警在一线执勤执法活动中,往往会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和较强的对抗性。特别是当出警时遇到重大复杂或难处理之警情时,民警如何有效地履行职务,打击犯罪,对现场进行有效管控,从目前情况看,明显缺乏法律层面上更加具体、更加实用的实战规定和操作指南。民警与嫌疑人双方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力和义务也缺少详尽、明确的定位。换句话说,民警在现场处置时,其正确、合理、有效的基本程序和步骤有哪些?执法民警应该享有何种权力,嫌疑人应该有何种义务,倘若一方脱离了义务和权力规定的范围,该如何应对处置?例如,按照法律规定,民警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警械将犯罪嫌疑人“制服”或“控制”。在此,“制服”和“控制”是一个比较笼统、模糊的概念,对于民警而言,缺乏明确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一些可能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应该“制服”或“控制”到何种程度?民警在现场发现嫌疑人有暴力行为,经口头制止后,嫌疑人不听劝阻继续犯罪的,何种情形下应当使用何种警械怎样操作才能尽快将其制服?在我方人数较少,遭受多名嫌疑人围攻,民警处于劣势而被动挨打时,民警能否使用警械击打嫌疑人的要害部位?万一将嫌疑人击成重伤或造成死亡,民警应负何种法律责任?诸如以上这些民警在日常出警过程中随时可能遭遇到的具体实在的诸多问题,往往成为民警前怕狼后怕虎、缩手缩脚、轻易不敢或不愿使用警械的绊脚石。因此,应该专门就民警使用警械在法律层面上所应该具有的权力,出台更加详尽的具体规定或法律支撑。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二)严格奖惩机制,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民警依法正确合理地使用警械,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较好的控制和制服作用。但警械并非万能的,过度夸大警械的作用无异于自找麻烦。可以说,在现有的执法环境下,民警使用警械并毫无顾忌地出手攻击,而不考虑击打后果的恐怕极少。因为,现有的法律没给民警这种现场的绝对支配权和控制权。现实情况中,当民警在考虑到使用警械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的情况下,其自身承受的心理压力较大。一旦使用警械与穷凶极恶、孤注一掷、生死不顾的暴力犯罪嫌疑人搏斗,我们的民警往往心存顾忌,成为挨打吃亏的一方。

由此可见,消除民警依法使用警械的后顾之忧,需要相关部门尽快推出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和权威的具体举措。要从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民、保护民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细化法律条文,让民警在履行职责使用警械时有明确、详细、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和使用后的权益保障体制,做到责权明晰,心中有数。民警使用警械后,公安指挥中心、刑警、纪检、政工、法制、治安、网安、警务督查等各部门和各警种应当迅速行动,调查核实民警使用警械是否合法、正当、合理,要有一整套的具体实施方案、奖惩规定和保障措施,必要时还可邀请律师等专业人员介入,全方位地做好各项后期应对处置。

(三)强化舆论引导,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

目前,社会公众对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认知度不高。社会上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阻挠执法、谩骂甚至公然围攻民警的事例时有发生。民警执法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和阻碍较大。长此以往,法律的严肃性和民警的执法权威将大打折扣。因此,应大力加强对公众的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认知度和包容理解。公安机关要强化舆情研判,从快从实做好对舆论的有效应对。要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和正确的价值判断。

二、警械使用技战术有待提高

警械、武器被誉为警察的第二生命。依法使用警械,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权。当前,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反恐处突现场的复杂性、时间的紧迫性和对抗的高危性,决定了民警必须在全面了解警械作用、性能、特点的基础上,熟练掌握警械使用的技能和战术,才能在执法活动中,合法地行使这一职权,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制止和打击犯罪。

当前,基层民警在警械使用及训练等方面存在两个误区。

(一)对警械的攻击制服作用认识不足

少数民警认为,警械通常只能用作低层次的防卫,在制服和打击犯罪方面难有作为。基于这种片面认识,一些民警嫌麻烦,出警时不愿携带警械。一些民警即便携带警械,也只是用其进行被动、消极的防卫或抵挡,这无形中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民警在与持有长刀、斧头、棍棒等凶器的嫌疑人对抗时,长警棍、钢叉、电击抓捕器等警械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良好的制服效果。警棍、盾牌等警械具有方便快捷、功效显著的特点,不但能够适应抓捕行动或遭遇战、反恐应急处置的自身防护及防控需要,还可以作为进攻性器械发挥其强悍的制服功效,使犯罪嫌疑人尽快失去反抗能力。以盾牌为例,它不仅有单纯的防护、挡击功能,还同时具备戳击、撞击、斩击、侧击的进攻制服功效,在实战中非常简便好用。因此,民警必须增强对警械重要性的认识,熟练掌握各类警械的特点和操作技巧,以便在公安实战中得心应手,最大限度开发出警械的强大实用功能,做到用足、用好警械。

(二)对警械训练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

少数民警认为警械简单易学,训练可多可少,能够应付平时的考核即可,不必过于较真。训练理念上的误区往往表现为平时的警械训练流于形式,走过场,训练效果不佳,导致警械使用不熟练,操作技能粗糙,制服效果不佳。

众所周知,在敌我对抗双方实力相当的情形下,警械的作用将更加凸显出来。精良的警械加上高水平的训练,将使民警信心倍增、如虎添翼。在警械的帮助下,警察在预见判断、攻防转换、快慢结合、虚实相间、进退腾挪等环节将更加得心应手,进而充分发挥出最佳的技战术水平,做到以小制大、以少打多、以弱胜强,极大提高现场控制和打击犯罪的效果。警械训练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反恐维稳基层一线民警的反恐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熟知警械使用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消除执法活动中警械使用的认识误区和薄弱环节,提升警械使用技战术能力。针对当前反恐斗争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和暴力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特征和动向,民警的警械使用培训要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从严从实,确保训练时间。警械技能训练的内容广而杂,从最基本的徒手攻防、控制与多人控制,到各种单警装备的使用,应强调的是“可以不用,但不能没有,更不能不会”。要设置实战化培训课程,训练内容着重选择容易学、上手快,简单、实用的处置技能和控制动作。要坚持“五个统一”,即统一认识、统一教材、统一内容、统一教法、统一考核,使培训正规化、常态化。真正让民警敢用、会用警械。切实解决基层民警正确、熟练使用警械的问题。二是针对性要强。培训内容要针对当前民警亟须掌握的警械操作使用技能,突出实战性、应用性、对抗性。例如,在应对暴恐分子砍杀现场紧急处置的训练中,可采用场景、情况显示等手段,用辅助教官作为情况显示员,将某一实际案例现场复原,再组织三到五名民警对其控制,通过几组控制的对比,使受训民警直观地发现自身存在问题,从而使民警在实战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提高训练质量。三是加强实战心理训练。在复杂而紧张的执法环境中,民警的心态往往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要通过最贴近实战的情景演练、模拟训练、仿真训练,使民警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克服心理恐惧,掌握扎实的实战技能,提升应急应变能力。

三、使用警械盲目随意,处置目的性不明确

运用警械处置各类事件的目的,主要是要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在特定情况下,警械还可起到震慑犯罪、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因此,民警在准备使用警械之前,必须十分明确处置要达到何种目的和效果,并对运用警械可能产生的危险和不良后果加以充分评估。

民警在实战处置中,如果处置目的性不明确,盲目使用,随意击打,则可能导致小事变大、对抗加剧、事件升级,造成不良的后果,甚至引发舆情危机。综合来看,民警在警械使用方面容易出现两个方面的情况。

(一)使用警械的时机、火候把握不当,容易导致矛盾、冲突激化

公安实战中的警械使用是体能、技术、心理、意志、战术的综合对抗。要想在复杂多变、紧张激烈的较量中占据主动、赢得先手,就必须在高频率、大强度、强对抗的近身搏弈中巧妙隐藏自身的战术意图,准确把握出手的时机和火候,做到快速反应、智勇双全、攻防兼备、虚实结合、变化莫测,不击则已,一击制胜。因此,民警在使用警械之前,应根据案件现场情况、嫌疑人反抗程度、周边地形和天候等进行综合研判,做出形势、风险评估,以便心中有数,预有准备。对使用警械的时机、火候的把握,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能说服劝导的尽量不出手,避免加剧矛盾,升级冲突。一旦需要出手,则要求快、准、狠、猛,力求一招制服,不给对手以丝毫喘息和反抗的机会。

目前,一些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及使用警械中,存在理念误区和思想顾虑。当现场情况变化时,少数民警往往无法准确把握该不该出手、何时出手及怎样出手效果最佳等关键性节点。但是,实战中要避免使用诸如“老实点,不然我就不客气了!”、“真是不识抬举,你以为我手中的警械(棍)是吃素的摆设?”等威胁恐吓性语言来对付犯罪嫌疑人。这样做不但于事无补,反而容易激怒对手,加剧对抗心理,造成更大的麻烦和冲突。

在处置各类事件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听民警指令,一意孤行,顽抗到底,就应该果断使用警械,迅速将其制服。如果优柔寡断,不敢出手,就会错失良机,造成打击、控制不力,使对手愈发猖獗和嚣张,进而引发更大反弹和对抗,导致不应有的伤亡。例如,2015年12月23日,云南省弥勒市公安局竹园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置打架斗殴过程中,遭到多名嫌疑人暴力袭击并抢夺警械,致2名民警和1名辅警受伤。当天22时45分,竹园派出所接到报警,在竹园镇新农贸市场皇朝KTV门口有人打架。接警后,所长带领2名民警和2名辅警赶往现场处置。处警民警到达农贸市场时,有五六个人在皇朝KTV对面的巷子里打架,旁边有人在围观。民警对打架人员进行盘查时,对方拒不配合盘查,并动手撕打民警、抢夺民警的警械,致所长、1名民警和1名辅警不同程度受伤。为控制事态,民警鸣枪警告,当场控制了4名犯罪嫌疑人。当晚,受伤民警及辅警被送至开远五十九医院救治。[4]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在酒精的作用下,对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阻挠,并纠集同乡围住处警民警,以殴打等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因此,在本案中,处警民警对李某使用催泪瓦斯喷射器是恰当的、必要的。而且,如果当事民警能在对方拒不配合盘查,并动手撕打民警之际,能够及时把握处置战机,果断出手,依法使用警械控制局面,制服闹事者,就不致于被动挨打,遭受损失。

(二)击打力度过大,容易导致对抗升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与上述一些民警不敢大胆使用警械打击、制服犯罪相对应,少数民警往往容易陷入过度使用警械的另一个极端。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如果不注意掌握警械的击打力度和部位,超量使用,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民警在处置时必须明确处置目的,选择适当的警械并掌握好出手轻重,做到依法、适当、适时、适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警械使用是民警必须具备的重要实战技能之一。学好和用好警械是保障自身安全的重要基础。只有掌握了全面过硬的警械应用技能,才能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日常执勤和处置突发性事件过程中,民警随时会遇到暴力抗法。在处置此类事件过程中,只有克服使用警械中不敢用、不会用、不善会的误区,掌握高超的运用警械技能和战术,学会依法正确使用警械,才能减少执法风险,有效提升公安战斗力。

[1]袁国礼.5年来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29人[N].京华时报,2015-04-06.

[2]刘子阳.2015年438名民警和现役官兵英勇牺牲[N].法制日报,2016-01-24.

[3]李光明.安徽去年127位民警执法被打不敢用警械助不法气焰[N].法制日报,2015-04-07.

[4]庞继光.弥勒民警处置打架事件遭暴力袭击[N].都市时报,2015-12-28.

D922.14

A

1672-6405(2017)04-0044-04

黄子坚(1963-),男,福建福州人,福建警察学院战术系教授,主要从事警察指挥与战术研究。

2017-10-17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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