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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系统划分与综合运用

2017-03-08曹吉明陈敏娇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物证犯罪行为

曹吉明 陈敏娇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系统划分与综合运用

曹吉明 陈敏娇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犯罪现场作为一个巨大的犯罪信息库,其中充斥了大量的犯罪痕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在侦查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如何将这些犯罪信息资源进行高效地优化整合,从而建立起一套多功能、多节点、多通道的犯罪信息系统,便成为当前公安理论研究与刑侦实务部门所关注的焦点。然而,现阶段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作为一类系统性综合性的应用信息,有关它的系统划分与综合运用无论是其研究深度还是重视程度都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整体认识水平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层次上,因此提高痕迹物证的分析与应用是很有必要的。

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系统划分;综合运用

随着刑事犯罪活动的智能化与技术化不断升级,在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中,侦查技术人员所面临挑战不断增强,这就要求我们不仅需要提高侦查水平和科学技术应用能力,同时还要充分把握犯罪行为,了解犯罪现场,挖掘犯罪信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作为侦查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哑巴证据”,由于它自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活动的发生过程,因此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挖掘其内在蕴含信息来实现。[1]然而,受到“案件指导侦查”①这一传统侦查理念的影响以及当今人才培养方式和现实工作分工的局限,造成了侦技工作的严重分离,进而使得犯罪现场痕迹物证也就得不到系统采集和综合利用,这给就侦查破案造成了严重的障碍。

一、犯罪现场痕迹信息概述

从信息系统论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将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理解为一类综合利用犯罪现场中间接或直接地再现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的犯罪情报信息,除此以外,现场其他行为相关人对所遗留能引起与事件有关的客观环境和物质结构形态变动的意识痕迹也属于犯罪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2-4]对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考察不仅是对犯罪现场整体与局部状态的掌控与把握,更是对表面痕迹信息所反映出内在深层原因的认识与分析。从犯罪现场“行为痕迹场所说”②的视角来分析,犯罪现场痕迹信息是以痕迹信息的可传输与同构转换原理为基础,通过痕迹物证等相关载体传递的反映犯罪行为产生、存在、发展的状态与属性的表征。据此推论,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本质仍属信息,这也就决定了犯罪现场痕迹信息具有客观性、依附性、反映性、传递性、时效性、共享性等现代信息的基本特征。[5]

(一)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客观性

犯罪现场痕迹信息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符合客观存在着的犯罪行为事实,它是犯罪行为事实的本质特征和客观规律的表征,同时也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首先,本体范畴的犯罪现场痕迹信息是客观的,这是由现场实体痕迹物证的本身客观性所赋予的;其次,认识范畴的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也是客观的,这是由侦查技术人员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客观观察与细致解读的研究过程所赋予的。除此以外,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作为犯罪行为事实的客观反映,其相对独立性也为我们客观地认识这种痕迹信息提供了可能。[6]

(二)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依附性

关于对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理解,我们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具体的行为事物或者某种客观物质,相反它也并非完全凭空独立存在,而是必需依附于犯罪现场中的某种中间媒介载体而产生,即使是同一个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也可能需要借助不同的现场痕迹信息载体表现出来,如磁带、磁盘、光盘等现场媒介,而所有这些信息的存在常常却又需要借助于文字、声音、图像等相关某种信息符号进行展开,因此我们说犯罪现场痕迹信息具有依附性。

(三)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传递性

我们知道犯罪现场痕迹信息都是通过借助一定的媒介载体与方式进行传递并使人们感知与接受,其传递过程通常包括信源、信道和信宿三个基本要素,[7]即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传递的来源起点,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传递的通道以及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传递的途径过程,这种传递的形式更多地则是利用了犯罪现场痕迹信息存储媒体的牢固性特征,最终实现了犯罪现场痕迹信息在时间上与空间上的传递。

(四)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时效性

随着事物的发展与变化,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可利用价值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例如原本利用价值极高的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由于收集操作的不及时,造成这些犯罪现场痕迹信息成为“易碎品”,失去了其应有利用价值。因此这也就要求侦查技术人员在收集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同时,还必须做到及时提取,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取证的及时性,避免了关键的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灭失,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避免贻误战机,真正体现出了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价值。

(五)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共享性

犯罪现场痕迹信息共享性是现场痕迹信息资源在其能够充分发挥更大作用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为更多人所共同使用,努力实现犯罪现场痕迹信息在时空地域限制条件下最大范围的共享。虽然犯罪现场痕迹信息共享范围的大小决定了其利用价值的高低,但是能够打破时空地域观念,做到在技术方法最大范围的共享,应该说已经实现了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共享性与效能是成正比的最大目的。

二、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系统划分

现场勘查中的犯罪痕迹信息种类资源繁多、覆盖面积广泛,既有形象物质痕迹等有形痕迹,又有状态心理痕迹等无形痕迹;既有痕迹表面的反映特征,又有潜在隐性的深层信息。因此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采集不是简单地痕迹物证的提取,而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有针对性的“动态辩证思维化”信息综合采集过程。[8]犯罪现场所包含的痕迹信息量往往都非常复杂,这就要求我们的现场勘查人员在采集痕迹信息时不可盲目搜集提取,而是要做到优化现场勘查,挖掘犯罪信息,我们需要注意区分现场痕迹是自然痕迹还是人为痕迹,是案前痕迹还是案后痕迹,是原始痕迹还是伪造痕迹,当然要想全面准确、系统科学地采集犯罪现场痕迹信息,就必须首先对犯罪现场的痕迹信息进行系统地划分。

(一)现场形象痕迹

犯罪现场的形象痕迹信息是根据形态学的原理对与案件相关客体上所形成的物质变化形态进行同一认定过程的犯罪信息,也就是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常规痕迹物证的分析研究过程中所获取的犯罪现场信息。对于犯罪现场形象痕迹信息的采集,除了要做到全面细致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做到精确科学,也就是要求所提取的现场形象痕迹的反映性应当达到最佳的清晰状态水平,这不仅取决于提取方法的准确操作,更取决于提取技术的运用选择等多方面因素,因此现场痕迹物证提取方法技术的改进与试验仪器设备的改良以及提取方法顺序的合理选择成为当前痕迹物证提取技术研究的主要任务。

(二)现场物质痕迹

除了收集犯罪现场的形象痕迹信息以外,犯罪现场物质痕迹的采集也是现阶段搜集破案线索与获取诉讼证据的关键任务。通常这类痕迹信息会依附于现场实体物证等客观载体之上,按照承载形式与内在属性的不同分为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各类物品、物质与被害人及其他行为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相关痕迹物品。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微量物证成为证据之首时代的到来,我们应当特别关注对犯罪现场微量物证痕迹信息进行立体式、开放式的搜集获取,当然微量物证提取技术的成败与否,直接决定了所采集到的痕迹信息利用价值的高低不同。

(三)现场电磁痕迹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以及电子移动通讯设备等新型的高科技电子产品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应用,随之也就产生了以数字图像与视频声像的数据信号为等形式来客观记录与反映的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特征的电子记忆轨迹,由于这类数据构成的是以电磁形式展开的,因此我们称其为电磁痕迹。[9]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犯罪现场痕证信息,已经在刑事的侦查与诉讼过程中凸显出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新证据观念,拓宽收集证据视野,通过相关技术设施与软件的电子网络运算解码来采集犯罪现场中的电磁痕迹信息,进而寻找和发现犯罪分子的踪迹与身份。

(四)现场状态痕迹

当然,犯罪现场痕迹信息除了包括那些能够以原始实物的形式获取到的痕迹信息以外,在实际的现场勘查过程时还包括更多无法或不便以原始实物形式进行获取采集的现场隐性深层痕迹信息,其中就包括随时间不断发生变化的现场状态痕迹。这类现场状态痕迹信息往往都是现场勘查人员凭借经验,以现场绘图、现场摄录像、现场访问等灵活性较强形式来反映现场客观实物在一定时空环境下所处状态或相互状态关系进而反映行为人在犯罪现场上行为发展过程,因此又将其称之为“现场环境痕迹信息”,[10]例如空间痕迹、时间痕迹、气味痕迹等。虽然这类痕迹信息常常具有短暂性、易演变以及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等特点,但是从犯罪行为学③的角度,它还是在现场分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仍具有较高的信息采集价值。

(五)现场心理痕迹

现阶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关于现场心理痕迹信息的分析研究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现场心理痕迹是一种存在于主观认识之中,作为大脑皮层对有形表面痕迹的深层次的意识性反应,并通过犯罪现场上的相关载体体现出来,由于它作为现场行为人的思维产物而具有意识性,因此人们常常有将其称之为意识痕迹或印象痕迹。④这里需要指明的是本文之所以不将其称为犯罪心理痕迹亦是有原因的,因为根据行为心理学的原理,[11]我们所研究的现场心理痕迹不仅包括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心理痕迹,还包括犯罪人的非犯罪行为心理痕迹以及被害人等其他相关行为人的现场心理痕迹,因此在现场心理痕迹信息的采集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以开放性、系统性的思维进行充分挖掘。

(六)犯罪技能痕迹

在串并案件、缩小侦查范围、研判案件性质过程中,还有一类犯罪信息由于犯罪人的行为习惯技能,使得其在一定时段内犯罪方式方法以及语言动作习惯所表现出的较为稳定的作案规律个性特征可以作为犯罪现场的分析方法来揭示犯罪行为的必然规律,我们称其为犯罪技能痕迹信息。关于犯罪技能痕迹信息的采集,我们主要是采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模式痕迹信息,⑤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支配活动中所反映出的相关个性特征;二是动作习惯痕迹信息,主要是从运动生理学的角度反映犯罪嫌疑人在相同刺激作用下的动力定型;三是语言习惯痕迹信息,即反映犯罪嫌疑人个体语言特征规律的语言行为痕迹。应该说,整个犯罪技能痕迹信息的采集是从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角度进行研究的一个多学科综合运用的系统性信息采集过程。

三、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综合运用

现阶段,随着犯罪现场的新特点、新变化的升级,在现场勘查过程对于犯罪痕迹信息综合运用面临着突出问题,从而严重制约了现场勘查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有效职能,这其中既有侦查理念的缺失,又有管理制度的不足。一方面勘查人员缺乏对犯罪痕迹信息综合运用的意识,另一方面侦技工作的严重脱节与分离也制约了犯罪痕迹信息的综合运用。当然,想要从根源上解决这类突出矛盾是需要经历漫长而艰辛的发展历程,而目前在现有科技能力条件下,需要我们能做到的是如何更好地加强对各类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综合运用。

(一)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与现场重建

现场重建作为认知现场事件形成过程与犯罪行为发展过程的一项专门性的侦查技术活动,是以现场痕迹所反映的物证形态、位置、相互关系以及自然属性等相关信息为基础,同时也是对现场相关痕迹信息进行系统逻辑思维的结果。[12]在现场重建过程中,收集犯罪痕迹信息是认识案件过程的感性阶段,而如何审查判断现场痕迹信息则是案件认识过程的理性阶段,将前一阶段所采集到的现场痕迹信息根据其本质属性,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信息系统论出发,对所收集的犯罪现场痕迹信息进行整体性的考察识别,再通过合理的假设推断与严谨的分析论证,从而在已掌握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完整性、综合性、科学性的信息系统。

(二)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与同一认定

当然,关于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研究,最直接的就是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进行同一认定,而进行同一认定的基础在于分析现场痕迹物证所遗留的特征反映体,也就是根据先后出现客体所蕴含的关键性反映特征点来实现痕迹信息的同一认定。这里的痕迹信息中所蕴含的关键性反映特征点包括痕迹信息的共性特征与个性特征,而恰当地选取与分析现场痕迹信息的特征点则是正确作出同一认定结论的关键所在。当然具体到检验过程中,对于绝大多数的复杂综合性犯罪现场的痕迹信息,我们不能仅仅依据一枚指纹、一个足迹或者一篇字迹就简单地下以结论,而是要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系统地利用各痕迹信息中的相关特征完成同一认定的检验任务。

(三)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与刑事串并案件侦查

实践证明,通过对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认真、细致、全面、系统地勘验与检查,进而将案件中相对稳定的犯罪构成要素进行综合性的梳理、筛选和科学的分析以确定是否串并案件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进行串并案件前提与基础则是案件之间应当具有相同的痕迹信息关键特征点,一般情况下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信息相同特征点除了包括形象痕迹特征信息的相同以外,还包括案件性质、发案时间、发案地点及其周围环境、作案方法手段过程、犯罪嫌疑人侵害的目标、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作案人数等相同或相似以及案件间是否具有某种关联性等环境状态、动力定型与思维习惯的多层次、多种类共性特征规律。[13]

(四)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与公安样本数据库建立

当前,现场犯罪痕迹信息档案的科学管理也成为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组成环节,它不仅方便了原始记录档案中犯罪信息的查询和使用,而且为刑事串并案件的分析研究提供了比对检验的基源。特别是近年来在传统的指纹档案、足迹档案、工具样本档案和枪弹档案的建设基础上,通过组建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网络又增加了DNA数据库、人像组合技术档案、唇纹档案、轮胎纹档案、毒物档案以及各类矿动植物油、涂料、塑料、橡胶、纤维、玻璃等微量物证档案库,使得我们的公安样本数据库变得更加丰富,也使得我们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类痕迹信息资源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快捷使用与高效共享。

总之,“信息系统论”这一全新视角为我们认识研究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传输与转换开辟了一条新的发展道路,我们应当树立综合运用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意识,以一种综合开放的思维对犯罪现场痕迹信息进行全面系统地科学划分,同时注意提高犯罪信息资源的高效率优化整合,从而建立起一套多功能、多节点、多通道的犯罪痕迹信息共享系统,以更好地服务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研究。

注释:

①关于侦查理念的问题,长期以来侦查人员所树立起的都是一种以案导侦理念,但是我们强调的是以信息到侦的侦查理念,也就是要求摒弃那种死盯孤立案件的错误模式,加强信息共享意识。

②行为痕迹场所说,即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与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也就是说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承载空间应当包括引起客观物质环境改变以至于造成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的一切场所。

③在刑事法领域存在着犯罪行为被多学科研究的现状,然而各学科对犯罪行为从概念到范围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影响着立法的规制和司法的应用。究其原因是我们对犯罪行为的研究缺乏系统化的理论和规则。因而以刑事一体化为进路,致力于将犯罪行为置于系统中进行考量,考察其共性本质和个性特征,并以此构建理论体系,创立犯罪行为学。(楼柏坤: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问题的提出——犯罪行为学引论,刑法论丛,2011年第1期。)

④对于“意识痕迹”与“印象痕迹”这种表述习惯,笔者持否定意见,认为其还有待继续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⑤这里对“犯罪模式痕迹信息”的认识是取其狭义解释。

[1]董杰,徐德生,张杰.犯罪现场信息的挖掘和利用[J].辽宁警专学报,2000,(1):19-21.

[2]李金钟.论犯罪信息在刑事技术工作中的综合运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0,(2):69-71.

[3]周兴国.电磁信息痕证及其侦查利用的理论思考[J].犯罪研究,2000,(4):30-33.

[4]郑永红.犯罪信息工作中的数据挖掘技术[J].广东公安科技,2005,(1):39-41.

[5]刘帆,陈汇.浅谈现场勘查中犯罪信息的综合运用 [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8):51-53.

[6]傅晓海.论状态痕迹[J].警察技术,2006,(3):50-52.

[7]张建根,沈建良,于奎栋.浅析科学串并案件的条件与方法[J].警察技术,2006,(3):53-54.

[8]傅晓海,俞文,刘海燕.试论犯罪模式痕迹[J].警察技术,2006,(5):35-37.

[9]刘文韬.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综合与运用[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3):27-29.

[10]钱洋,闫红丽.对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若干问题的探讨 [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6):40-44.

[11]童冬生.论电磁痕迹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3,(2):75-77.

[12]邓剑昆,杨海洋.论犯罪痕迹物证的综合利用[J].净月学刊,2014,(3):28-30.

[13]王圆圆,施俊.论现场实体物证的分析及综合应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5):116-117.

D918.4

A

1672-6405(2017)04-0027-04

曹吉明(1990-),男,甘肃临泽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技术系助教,主要从事刑事技术课程教学与司法物证鉴定检验工作。陈敏娇(1964-),女,江苏南通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技术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教学工作。

2017-10-15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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