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公共产品供给存在问题及建议
2017-03-08张雪峰
张雪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66)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公共产品供给存在问题及建议
张雪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66)
随着黑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全面发展和长足进步,同时要求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与其相适应,进而在新形势下实现农业及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创新新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制度,对于改善农村现有公共产品的有效合理化供给,妥善解决与三农有关的问题,统一筹划城市和乡村经济、促进社会快速发展,加快我省农村小康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及现实意义。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公共品供给;问题及建议
目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法律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性是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相关法律及社会经济学角度来看,纯公共产品如国防事业、义务教育、司法提供是国家中央政府的义务范围,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晰,使中央政府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也就出现落实的指向性不强,进而会把其义务转给下一级政府。
1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公共产品供给出现的问题
1.1 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法律不完善
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性,作为下一级政府的权利就会有局限性。比如没有相应的财权,就会导致其相应的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实现,特别是2006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收之后,作为基层的政府机关来履行中央政府义务更是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应。同时基层政府也要根据其相应的权限职责对一些区域性公共产品进行有效供给,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对其职责也不够明晰,就会出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超出其相应职责范围来提供本由国家提供的纯公共产品,从而导致地方政府本身职责没有完全履行。那么黑龙江省一些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这种权利义务在相应规定里不明确性导致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不足现象。
1.2 供给主体相对比较单一
由于黑龙江省公共行政管理的相对高度集中,对公共产品生产准入的要求壁垒森严。无论在中小城市还是农村乡镇,承担着公共产品生产职能的主要部门还是政府机关,而大多数私营企业和外国资本因严格的政府管理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不能进入公共产品生产市场。就黑龙江省执行的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来看,对全省各地市县乡村各种公共产品的生产、分配与消费覆盖面过多,这些审批制度虽然保护了公共产品生产领域里的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同时却阻止了私营企业和外国资本的进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有效供给。承担公共产品生产职能的主要是各级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单一,就会导致:一方面,因公共产品市场准入壁垒,大量闲置的民间资本不能及时有效的进入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不断增加,需求质量不断提高,简单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来生产公共产品难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
1.3 公共产品供给结构相对失衡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急需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出现不足,与此相反的是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不需要的或需求较少的一些非生产性公共产品却供给过剩。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新农村建设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主要不是由乡、村社区内部的需求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市场决定的,而是由乡村外部的指令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府计划决定的。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下,政府往往热衷于一些见效快、易出成绩的短期公共项目,如对修建非生产性公共设施、农贸市场等公共产品建设就组织加以实施的较快,而对于提供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和应用、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等公共产品建设较为缓慢,甚至流于形式。这样一来不仅会造成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结构失调,公共产品增长无序的现象,而且也在无形之中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农村社会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的另一个表现是东西地区差异方面。税费改革后的乡(镇)级财政运转和过去相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从而降低了其供给公共产品的执行能力。东部乡村工业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有财力来支撑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但在相对农村工业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乡(镇)级财政的税源基础就比较薄弱。税费改革前,通过制度以外的财政筹集的公共资源还能提供一部分公共产品,但税费改革将有关方面通道完全堵死,这样一来很有可能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陷于停滞局面。
1.4 财政投入还不够充足
首先,最近几年国家财政支出的规模保持了较高增长速度,但财政总体支出用于支农的财政支出比重不大,我省也不例外;此外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也不够广,惠农政策还不够大,农村还有部分人口未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黑龙江省覆盖也不好。黑龙江省农村卫生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医疗保健水平普遍不高。城乡在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上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乡镇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农村社保体系建设还很滞后,农民对社会养老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需求依然迫切。近年来农民收入有所提高,但增长依然缓慢,昂贵的医疗费用会导致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逐年增多。加之政府对农村卫生防疫投入不足以及现行的医疗卫生防疫能力的限制,农民身体的整体素质也有所下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由村集体以私人形式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因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较低等原因,公共产品供给极其有限,公共产品供给就出现了普遍不足现象。从黑龙江省对农村公共产品财政支出的结构来看,黑龙江省对农业基建投资规模多年来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这两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了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通过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的调查,可以发现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目前陷入了一种悖论式的困境:一方面各级政府和农村社区对农村汲取过多、农村居民负担过重;另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却并未因税费的大量收取而有明显的整体改善,供给仍然不足,加之乡镇政府财力弱投资激励小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更为不足,不仅新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且原有的供给水平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水利设施淤塞,农田道路失修,导致农业抗灾能力薄弱,严重影响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即便如此,有限的财政支农资金也还不能完全到位,据统计,大约有20%的支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根本不到位,被短期或长期挪做其它用途,导致财政支农资金出现严重的“农转非”现象。可见,黑龙江省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过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和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一个不争的事实。
1.5 政府供给责任还需进一步划分清楚
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实行的是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的多级供给体制。按照财政分权理论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中央政府应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地方政府应主要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但实际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各级政府之间由于职责划分不明确、不合理,往往导致县乡两级政府负担过重。自从财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有限的财力被中央相对集中,省市也采取了诸如通过与地方其它各级政府分税来集中部分财力,调整“两税”增量的返还比例或部分截留中央的“两税”返还收入等措施来提高本级收入,但与此同时,基本事权却有所下移,造成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所用财力的高度不对称,乡镇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本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并无形中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支出转嫁给了农民,黑龙江省供给责任也是此类现象,因此,国家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包括黑龙江省要进一步划清供给责任。
2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对策
2.1 高度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西方国家以及韩国和泰国的新农村建设经验都表明,要发展农村经济,就必须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保工作。黑龙江省农村基础设施普遍存在设备陈旧落后,已有基础设施得不到较好的维修和更换,新的设施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提供。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实现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进而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
2.2 统筹城乡发展 发挥特色产业优势
统筹城乡发展,必须走“以工促农、工农互进”的路子,走以城带乡、以工兴农、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路子,促使城乡居民在生活、收入、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逐步缩小差距;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冰山雪地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的优势;极力打造绿色食品产业链条。因此,消除城乡公共产品建设和筹资上存在的差距,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体制格局,发挥特色产业优势。使城乡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仅要消除城乡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更重要的是要消除城乡在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上存在的差距。
2.3 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化公共产品筹资体系,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筹资
黑龙江省在一定程度上要调整支农结构,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农重点应是农业范围内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债资金的投资重点应该转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主要用于乡村道路、人畜饮水、通讯通电、医疗卫生设施、中小学校舍及教学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推进防洪保安工程体系建设,继续抓好大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加快骨干河道、堤防治理,提高防洪能力;扩大对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渔港等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退耕还林、风沙源治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造林绿化、生态农业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构建绿色生态体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从长期来看,省政府应该彻底改革目前城乡二元的公共产品供给政策,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以农民为主变成以省财政为主,让农民享用公共产品的国民待遇。增加对农村科技、教育等事业投资,促进农村社会全面发展。各级市、县要把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投资,纳入财政支持范围,逐步提高投入比重;省、市、县财政今后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围绕制约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重点搞好应用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组织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示范工程;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
2.4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黑龙江省只有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地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起符合各市、县实际,标准有别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在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参与的基础上,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把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合并为农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与农民个人缴费一起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5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目前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诸多矛盾,尤其是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工业发展相对较快与农业相对落后之间的矛盾、城镇面貌改善与农村发展缓慢之间的矛盾、城镇居民收入较快增长与广大农民收入增长乏力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这些矛盾的存在,制约了工业与农业、城镇和乡村之间的统筹协调发展,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早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这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是要统筹城乡之间公共产品的供给,从根本上改变这种非均衡的城乡二元供给模式,要通过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乡统一、均衡、公平、平等的新型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2.6 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和模式,以坚持城乡一体化为导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城乡统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新型现代化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和制度。加快实施城乡协调发展战略,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纳入政府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改革国民收入和利益的分配制度,建立城乡无差别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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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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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张雪峰,1975-,男,哈尔滨市人,生物产业学院院长,经济学博士,农业经济与农业推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