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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动态生成及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2017-03-08孙绍勇陈锡喜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德治现代化道德

孙绍勇,陈锡喜

(上海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0)

法治文化的动态生成及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孙绍勇1,陈锡喜2

(上海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0)

习近平结合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建设法治与德治互动融合的法治文化作的重要论述,对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识法治文化的生成及其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文化是法治实践的直观体现和现实反映。从文化与实践的应然性、文化与社会实践的实然性、文化与精神生产的统一性三个层面考察法治文化的实践理性,是实现法治与德治互动融合,生成法治文化的学理根据。把握法治与德治价值目标的同向同行、实践过程的互动互通,才能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化作用,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优化作用,对国家治理生态建构的淳化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习近平;法治文化;法德融合;国家治理现代化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建设“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①的法治文化,在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②把法治与德治统一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理性高度。建设合乎国民诉求、实践逻辑的法治文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进路。长期以来,学界对于法治文化的认识始终莫衷一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从实践理性的维度进一步反思和探索法治文化的动态生成及其价值实现,对于促进法德融合、破解法治难题、以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法治文化的发生学考察

法治文化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对法治文化的认识可谓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其典型观点有从文化的显性和隐性出发,把法治文化划分为隐性法治文化与显性法治文化③。从文化概念层次或者具体形态研究法治文化是多数学者惯用的手法。但考察法治文化还有待于从实践层面对文化进行剖析。

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④实践构成了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条件。文化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精神表征,集中体现了人们创造历史的过程。从文化的场域和发展来看,任何一种文化都无法脱离实践,人们正是在实践过程中创造各种文化。文化实践是人们在改造世界和改造自身的过程中所蕴含的文化创造和精神生产活动。它不仅是文化存在发展的重要形态,也是文化力量生成、推动人类文明的基础和动力。理解把握文化实践需要厘清三对关系。首先,文化与实践的应然性。马克思在考察文化的时候,不仅从现实的人出发,而且进一步从实践这一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出发。人类正是在各种实践活动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从人的实践出发解读文化的本质,才能避免单纯地把文化看作一个纯粹的思维过程,突破广义上“文化是一切生命文明行为的代称,大自然是人类文化的根本导师和启蒙者”⑤的广泛界定,深化狭义上“与政治、经济相对应,强调的是社会的精神生产与消费,包括科学、艺术、道德、宗教、习俗等形式,教育、体育、文艺、传播等领域”⑥的认识。实践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为客观存在的过程,是文化的动态存在形式。观念形态的文化直观反映了文化实践的场域和形式,而文化实践只有生成一定的观念形态,文化才能得以积淀和传承。广义的文化涵盖了狭义的文化,并统一于“人化”与“化人”的实践之中。其次,文化实践与社会实践的实然性。毛泽东指出:“人的社会实践,不限于生产活动一种形式,还有多种其他的形式,阶级斗争,政治生活,科学和艺术的活动。”⑦科学艺术活动是文化实践的重要形式。从唯物史观来看,文化实践总是受到社会历史条件以及物质生产实践的制约,同时也受政治生活、社会关系、科学技术等社会实践的影响。但文化实践深深地印刻在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之中,对其他社会实践具有反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被群众掌握,也会变成物质力量。”⑧文化实践是“观念形态的文化”转化为改造现实生活的物质力量的必要途径。再次,文化实践与精神生产的统一性。马克思认为:“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⑨由此观之,精神生产与狭义的文化是相通的。精神生产最终将会形成规章制度、人文艺术、科学技术等精神产品,而这一形成过程就是文化实践的过程。文化实践是精神生产的重要环节,它所呈现的依法治国、明德向善、艺术创作等是精神生产的具体载体和形式。因此,文化实践与“观念形态”的狭义文化相对应,精神生产与狭义文化相通,并依赖于文化实践。文化实践与精神生产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廓清文化实践的内涵对我们考察理解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从文化实践的维度来看,法治文化有着深刻的实践性,其关键在于“治”,强调的是治理这一实践过程中的规范、滋养、教化等动态价值生成。因此,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法制文化等静态的观念形态文化有着明显区分。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的形成及其发挥作用都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不可否认,观念层面的法治意识、思维和制度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法治文化密不可分,但不能把法治文化泛化为“法文化”。法律制度、法治思维观念怎样转化为行之有效的价值引导、行为规范的自觉自律精神和原则,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难题。费孝通认为:“文化自觉只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⑩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人们在法治实践过程中认知、体验法治的公平正义、科学合理,才能生发出敬畏感,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实践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理解法治文化还要结合物质生产实践、政治生活实践和处理社会关系等社会实践。法治文化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等法治实践之中,而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明和社会和谐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知和践履。因此,法治文化的实践特质重在法治实践的过程,是与其他社会实践的现实互动。借用过程哲学的观点,法治文化在实践过程中生成,在其现实性上“存在着从状态到状态的生长,存在着整合与再整合的过程”⑪。它内在的人文精神价值对于增强人们的自觉意识,在国家治理中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法治文化是法治与德治的互动融合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⑫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实践,体现的是治理过程和德性,而非一味地法律制度、法治意识观念。从实践过程及其价值生成来看,法治文化必然涵盖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首先,法治在法治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不仅是因为法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还在于法治本身具有道德践履的价值追求。法治并非僵化的国家治理机器和工具,在其深层意蕴上体现了一定的价值要求,就是倡导人们尊重权利,敢于担当责任,进而唤起人们的道德良知和正义感。同时,法治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转换和创造的过程,即整合道德资源和文化传统,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塑造法治实践观,以行之有效的法治品格增进人们对法治文化的内在认同。法治要上升到文化的层次,就必须经历内化为人们的理性思维再外化到人们的行为方式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不仅仅是法治思维观念的贯彻落实,还需要德治的辅助和润滑。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在自己的交际圈中保持良好的形象或碍于“面子”,通常会本能地克制自我,谨言慎行,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对于这种圈子文化或熟人交际,德治更易于发挥德性养成的作用,而德性的传播和扩散有助于形成遵纪守法的社会交往秩序,在理性反思中由自我约束转向“自为”常态,升华为持之以恒的法治文化自觉。哈耶克认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预期的社会中,国家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⑬国家强制力的降低取决于法治德治默契配合的法治文化自觉程度。但德治对法治的补充和辅助是建立在法治前提基础之上的。法治在以“法”的强制力作为统治和治理方式的执行过程中,不仅确立了自身的权威,而且在具体实施中让人们形成崇尚法治的文化实践,在法治文化的统摄、影响之下自觉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法治的权威和强制力为德治提供了支撑和震慑,逾越德治的范围,触碰法治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治在法治文化中起着决定性的规范指引作用。

其次,道德本身具有一定的实践理性,具有精神意义上的内在约束力。法治实践离不开道德规范和伦理秩序的维护,法治文化的形成势必渗透德治的浸润和教化。“任何良好的法律都内含着大众所认可和信仰的道德法则。”⑭不仅立法离不开道德,执法、守法亦是如此,一旦违背道德、丧失良知,法治就会被僭越,所谓的良法善治也就化为泡影。惩恶扬善是德治和法治的共同目的。德治是行为者内在的软约束。而法治是一种外在的、成文的、强制的硬约束,违背道德会受到舆论或者精神上的谴责,违背法律是要受到物质上、现实的制裁。二者在调节方式和后果承担上具有一定的差异,但对于法治文化而言是形神兼备、不可或缺的。习近平强调:“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⑮在一定程度上,道德软法化是德治与法治结合的重要形式。德治的补充、辅导作用,能够实现更高自由化的法治,优化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其调节的范围上,德治相对于法治要更加广泛。“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仅仅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一种人的生活意义,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⑯德治本身的柔和性和广泛性,使其成为法治的必要补充,是法治文化无法剥离的深层积淀和价值载体。

再次,法治文化何以可能融合法治与德治的统一?需要阐明的是,笔者所指的法治与德治的统一,不是法治与德治的简单相加或结合,而是在二者价值基点和动态生成相统一的基础上,有机融合成为法治文化这一实体。在现实生活中,法治和德治在职责性质和目标方向上具有一致性,二者作为社会规范均有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点,这也是二者融为法治文化的逻辑起点。而二者在实施过程中的双向互动、有机统一是法治文化的动态生成。从实践价值和效用来看,法治是法治文化的底线,起着托底和保障作用;德治是法治文化的高线,具有真善美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亚里士多德说:“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⑰推行法治不能局限于“书本之法”,还要根植于“行为之法”。“行为之法”不仅包括践行法治精神,还包括道德践履。正如习近平所言:“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⑱道德实践能够提升人们的自律能力,有助于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降低法治的成本,发挥法治文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实质性作用。

三、法治文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习近平明确指出:“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⑲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化的过程,法治文化在法治、德治动态生成的面向上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三个层面的旨趣:于国家治理体系而言,法治文化具有提供善治机制、巩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于国家治理能力而言,法治文化能够强化治理主体的执行力,提升治理效率,进而优化治理能力;此外,法治文化在国家治理的生态建构上具有特殊意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教化有助于塑造培育人们的实践理性,创设文明和谐的国家治理生态。

(一)法治文化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化作用

法治文化反映了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国家治理的体系制度贯穿了什么样的法治文化,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悬空”还是“落地”。国家治理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有了安定有序、动态平衡的社会秩序,国家治理的体系化、现代化才能成熟持久。习近平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⑳法治与德治融为一体的法治文化实践是改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定力之源。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法治文化能够避免法制缺失而带来的法治尴尬,同时,克服德治自身的“肌无力”窘态。法德融合是生成良法的基础,也是为国家治理提供善治机制的关键。这种动态的法治文化使国家治理体系更具协同性,在其制度实施中更具可行性。它所呈现给人们的不是空泛的思维理念,而是实际的运用和行为建构。“理想之法总是一个高悬的应然法制状态,正如实在之法道出的乃是此种应然法制状态落实于生活之后实际长成的模样。”㉑法德融合就是要贴近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实际,让人们在软硬兼施的治理体系中严格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国家治理体系固化、实化为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治文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良法善治和社会秩序维护的实化作用何以可行?最终归结于国家、社会的和谐建构。和谐是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表征,也是法治文化的实践价值考量。法德融合有利于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国家和社会免予祸乱的治理方式在于法治的刚性与德治的教化意义的融合。二者的融合能够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协调性和科学性。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家之间要建构起和谐的关系,前提是在“进”与“止”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所谓“进”就是从自我本位出发,获取更多的权益;而“止”则是懂得权衡,把握住两个事物之间关系的一个“度”。不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进”而不“止”势必打破平衡,导致失序状态。法德共举让人心有所戒,行有所止。故而“可以说法治文化的生成,是理性与道德相契合的产物”㉒,契合的意义在于把法治文化植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发挥人际关系调控、社会整合的作用,以和谐建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法治文化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优化作用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治理主体执行力的增强以及治理效率的提升。法治文化对于强化治理主体的执行力,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政治文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形式和途径更加广泛真实。治理主体由狭义的党和政府扩展到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公民自身等多元主体。培育践行法德一体的法治文化对于优化国家治理主体的能力有着直接影响。首先,能够有效地提升治理主体的素质,通过法治文化的学习教育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认知。在其思想上,意识到法治不只是法院、检察院的职责,而是全民参与的互动过程;在其行动上,不仅要强化法治思维,更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建设,理性审慎地约束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其次,法治文化对于改善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也具有重要作用。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社会力量、人民力量等多方参与,法治文化有助于增强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德治、法治、自治、共治的科学文明方式,实现国家公共事务治理的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

法治文化融入国家治理之中,能够帮助人们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存在冲突,或法律出现空白的情况下作出理性行为选择。同时,法治权威与道德理性的会通,对于国家机关、行政机构、执法部门长期形成的官官相护的“圈子文化”、表里不一的“孔雀文化”、相互推诿的“扯皮文化”有着激浊扬清的消解作用,真正建构起务实、为民、清廉的法治政府,提升治理的水平和质量。治理者、执法者的道德水平和思想觉悟越高,法治的效果越强,国家治理的公信力越会与日俱增。因此,法治文化在彰显国家治理正义的过程中,能够上行下效地提升公民的道德自觉和法治自律,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从而减少道德失范、违法犯罪现象,降低国家治理的成本。

(三)法治文化对国家治理生态建构的淳化作用

国家治理生态的建构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着“托底”的作用。在传统的官本位思维模式影响下,权力意志就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范式,法治屈服于权力,人们对法治缺乏敬畏感。而在现实生活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㉓的“小民意识”普遍存在。法治文化内在的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对于建构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国家治理生态具有淳化作用。一是法治文化将国家意志和国民道德追求以固化的文化形态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大力倡导弘扬,并以平反冤假错案、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等法治实践改革,荡涤人心,实现法治文化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驱动和精神引领。二是法治文化建设切实从司法透明、公平正义改进上深入人心,以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正义感塑造法治文化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三是法治文化在其范式上强化了道德对法治的支撑、衔接和协同作用,在法德融合中集约高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培育良好的人文环境。

法治文化使人们的价值理性在现实的困顿中得以回归和升华,使国家治理现代化朝着文明的方向迈进。把国家治理的价值和目标寓于“法德一体”的法治文化之中,有助于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在法治规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道德、习俗、礼仪等自觉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引导、调节作用,使法治文化合乎至善的价值取向和人文精神,成为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践行的理性追求。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在见利忘义、肆意妄为、以身试法等社会戾气面前,法治文化对于营造文明向善、公正和谐的社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彰显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是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心态的现实选择,也是真正发挥法治文化崇德向善、引领风尚的效用,建构深层持久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善治生态的要旨。

四、结语

法治与德治融会贯通、动态生成法治文化,为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良法善治的基础。法治文化不是抽象的概念,更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实践的范式。从法治思维和道德自觉的统一回归现实,将法治文化融入廉政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等不同文化场域中,将“观念形态”的理性精神系统立体地转化为实践自觉,才能实现法治文化塑造德性、引领价值、规范行为的本能,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诉求和人民精神需要的法治文化。最终,以法治的威慑力、道德教化力形成刚柔相济的善治合力,有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注释:

①⑫《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4页。

②⑮⑲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

③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的理论构想》,《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19—23、162页。

④⑧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72、9页。

⑤李二和:《中国水运史-舟船的起源》,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⑥严晓峰:《文化与创新》,《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⑦《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页。

⑩费孝通:《论人类学与文化自觉》,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⑪怀特海:《过程与实在》,杨富斌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517页。

⑬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⑭刘练军:《法治的谜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⑯李兰芬:《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年第1期。

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⑱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求是》2015年第1期。

⑳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2月18日《人民日报》。

㉑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㉒钱颖萍:《论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探索》2015年第1期。

㉓《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9页。

编辑 王秀芳

The Dynamic Generation of Law Culture and its Role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un Shaoyong,Chen Xixi

With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Xi Jinping made an important discussion on the interactiv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fusion rule of law culture,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and its value in the new historical conditions is important.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s the embodiment of the rule of law practice and realistic reflection.The investigation of rational rule of law culture from the culture and practice of the necessity of cultural and social practice of verity,culture and spirit of the unity of the three aspects of production,is the realiz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interactive integration,generating theory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 culture.To the interactive exchange of peers,the practice process with the grasp of rule by law and rule by virtue of the target value,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materialized role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on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to optim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capacity,the role of Chunhua’s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in the practice of manag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Xi Jinping;Rule of Law Culture;Fusion;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G05

A

1007-905X(2017)06-0102-05

2017-03-02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5AKS00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5ZDA002);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重点课题(2017ZD060)

1.孙绍勇,男,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2.陈锡喜,男,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意识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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