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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2017-03-08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律师

宋 敏(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宋 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发达国家较之发展中国家,对法律职业教育以及相关的培训问题更为重视。我国近年来也逐步建立起布局、结构层次比较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为法治建设和繁荣法学做出了贡献。但是,法律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与政法队伍的实际需求还有所出入。唯有深化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国外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精华,构建系统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框架。

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全民守法。这也就意味着精英法律职业者问题已经成为法制建设中的焦点问题被凸显出来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精英职业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关系到立法、执法和司法,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和质量问题也备受司法界重视和关注。

一、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现状

英国法理学教授科特威尔认为: “专业的法律集团对社会整体化以及司法方式和法律文化的培养,始终如一的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1]

有着较为专业的法律业务知识,灵活的运用法律技能处理实际问题,按照法律伦理在其岗位上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所构成的法律共同体中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而这些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职业被称为法律职业。

抽象的法律职业主要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群体。广义的法律职业除包含上述职业外,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岗位,如法务专员、法务主管、法务部门的其他人员。

我国当今的高等教育已经不再是以往的精英教育,取而代之的是大众化教育。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领域,进行法学学科教育模式和精英法律职业者问题是常态,这两种形式是普通公众较为熟知的形式。

通常情况下,学科教育是较为常见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法科学生历经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到获得最高的法学博士学位。这些学生毕业后大多从事与法学相关的教学研究工作;也有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形式获得准入资格,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国家通过法学学科教育模式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而培养人才的基地就是高等院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模式是法律职业教育模式。这种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是侧重于对法学专科、法学本科、获得双学位以及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等高等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学生一经毕业,便可以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辅助职业,也可以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的形式,获得相应资格,进而从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担任律师等法律职业。这种应用型法律人才都是通过职业教育的方式输送的。上述模式,法律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是贯彻和实行这一模式的基地。

二、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借鉴

(一)德国

德国职业教育所采用的“双元制”教育模式是职业教育成功的典范,德国大量高素质的实用人才都是通过“双元制”教育模式培养的。这一教育模式被广泛的推行于工科专业的职业教育中,与此同时,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中也引入此模式,并得到充分运用[2]。

德国关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思路基本上就是严格按照“双元制”模式进行,该国将针对不同职务等级的公务员,所采用的培养途径也大相径庭。在该国的大学中,高校开设法律专业来培养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高级法律人才。在中学阶段,经过9年的学习,无论是文科生还是理科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是否到大学学习法律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数的多少来确定班额,如果申请法律专业的人数较多,学生就要延迟入学时间,等待入学的时间也相对更长。已入学的学生如果按照学校要求,已经修完规定的课程或者学分,就可以申请参加州法学考试,这是该生参加的第一次国家考试。这次考试能否通过,至关重要,通过此次考试学生方能毕业,并且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学硕士学位。在此之后,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继续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还是选择到有关法律机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当学生选择去实践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时,到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两年的实习是必须的。实习期满后,学生可以申请参加第二次全国统一考试,这次考试决定了学生能否获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资格。一旦有关司法机构法官、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时,取得任职资格的毕业生就可以申请该职位。当然了,想要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绝非易事,能够成功通过考试的人数常常是所有考生的2%左右。如果不能通过该考试,学生也可以从事律师或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等,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自由职业。

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及高等行政学院成为定向培养其他涉法人员的摇篮。通过订单式的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使德国的法律人才层出不穷。法院和监狱等用人单位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位是否有空缺的具体情况,具有不同教育背景的中学学生要先获得准公务员的身份,申请不同等级的职位,高等行政学院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不向社会直接招生,而是有针对性的对人才进行培养。高等行政学院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遴选学员的过程中异常严格,高等行政学院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学员的考核和选拔中发挥积极作用,严格遵照相应程序,选拔合格人才。

(二)英国

理论教育和职业培训是英国法律教育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想要成为律师,这两个阶段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英国的理论教育阶段采用如下模式:首先,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这一学位的取得通常是用三年的时间;其次,先选修一个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再用一年的时间选修法律系的课程或者转到法律系学习。以上两种途径,选择哪种途径均可。

要想成为实务律师,在职业培训阶段,还必须修读由律师协会负责监督管理的法律实践课程。学生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为期两年的实习合同。想要成为大律师,必须修读律师职业课程。此课程为大律师工会监督管理,学生成为为期一年的大律师学徒。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英国法律成为其他国家制定法律的借鉴载体,同时,英国法律从业者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英国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还具有如下特点:

1.设置了转法系课程。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旨在保证学生可以获得同质的法学理论背景,法科学生必须申请法律实践课程或律师职业课程。与此相适应,英国在法学教育中专门设置了转法系课程。转法系课程囊括了合格法学学位的联合声明中所规定的六门必修课,而这些课程都是律师协会与大律师公会联合颁布的。即公法、欧盟法、刑法、责任法、财产法与衡平信托法。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所学习的法律知识的难度和强度都非常大,学成后还有严格的考试来确认学生是否达到选拔要求。

2.职业培训与理论教育并重。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并重,是英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两者分工不同,对教育制度中不同的教学内容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如若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学生必须完成这两个阶段的学习任务,否则不能执业。

3.通过司法考试对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进行考查。在英国法律职业教育中,考核与选拔制度是重中之重。英国对于如何选拔和考核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异常重视,这是衡量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准。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中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其选拔人才的过程是通过层层淘汰的形式。这也就意味着,在法学教育阶段,无论是在法学学士学位课程、转法系课程还是在签订实习合同,亦或是申请学徒的过程中,竞争存在于每个阶段中,而且这种竞争异常激烈。这三个阶段能否完成决定了学生能否成为法律职业者。英国最为著名的律师网站the lawyer对法律职业做出了如下点评:“想要从事法律职业注定荆棘密布,选择了法律职业就意味着接下来的每一步都充满艰难险阻。”[3]

法律教育的最后验收阶段是考察学生的实务能力。这也使得实习或学徒环节存在残酷而又激烈的竞争。为此,对于LPC课程申请者律师协会给予了他们这样的提示,“并不是成功完成LPC课程就说明可以签订实习合同,申请者的数量要远远超过每年签订实习合同者的数量”[4]。况且,申请学徒资格的难度甚至大于签订合同。成功申请学徒资格的人数的比例不到通过考试人数的一半[5]。不难看出,能否签订实习合同,申请学徒资格能否获得批准,对于能否从事法律职业意义重大,而获得资格的全过程与学生实务能力水平成正比。

4. 行业组织渗透于法律教育中。律师协会与大律师公会直接介入法律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是英国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律师协会在管理学生方面别出心裁,它要求所有学生先以学生身份加入律师协会,而后方可申请LPC课程。采用给学生登记注册的方式对学生在各个阶段的表现进行评估和量化以及监管,内容异常详尽,包括:修读LPC课程的成绩如何、实习合同签订情况如何、实务活动进展如何,也即实习的完成情况。申请BVC的学生必须加入四大律师学院之一,并且按照规定定期参加该学院组织的大型餐会,大律师公会通过要求学生参与餐会与大律师接触,可以得到已执业大律师的言传身教。BVC课程结束后,可以加入其参加的律师学院所属的大律师公会。

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路

一国的法制进程如何,是否有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以及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成熟程度决定了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能否得到满足。法律职业是专业化很强的职业,从法理的角度上讲,法律职业包含法学基本理论,法律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法律思想和观念,学者的学术观点,法学流派,法的核心价值以及各种法律制度。上述知识体系体现了法律职业的高度专业化。与此同时,从事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与法律意识的养成,法律语言的应用,对法律如何进行解释,有无法律信仰,法律伦理的标准如何都是法律职业从业者的基本业务素质参考因子。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客观上以法律职业的特定内涵和法律职业的特定要求为依托,由一整套的与法律职业教育特点和职业要求相吻合的教育、考试、培训制度组成了一体化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构建以系统的传授法学知识体系的法律学科教育模式。目前,我国高校的本科教育是以学科教育为主,结合了法律专业教育和人文教育。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为我国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输送了大量人才,也为我国法律职业的形成夯实了基础。

2.旨在培养法律从业者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律职业教育。比如,可以效仿以典型的法律职业教育著称的美国大学法学院,其在进行职业教育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传授专业法律知识。

3.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使学生获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这也是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中的关键环节。将司法考试作为获取相应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形式,保障从事法律职业的业者的高素质。我国在2002年将律师资格考试更改为司法考试,考试内容更注重实践性。高校的法律专业课程的考试也从以往以理论为主向应用能力的测试转变。司法机关也将获得考试资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准入标准,使得大量考生趋之若鹜。合理定位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要求课程体系、考试方式乃至教学内容都要有实质性的变化。在此种背景下,重点高校仍以法学理论为教学重点,不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水平的标准,排斥法律职业教育;对于普通高校而言,其对司法考试更为看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宗旨,通过司法考试拓宽学生就业渠道。但是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仍不能称为是法律教育。

4.开展行之有效的法律职业培训。对取得司法考试的人开展实务训练,使这些“准法律人”对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有所了解。对于此种培训可由专门的法律职业部门承担。

5.持续的法律继续教育。由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肩负起协助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拓展法律知识,更新和补充法律知识,进而提高业务水平的任务。使得法律执业人员从学习型机构和学习型团体中补充能量,进而使法律学习成为从业者的工作方式之一。

将教育培训和考试制度相结合,将法律职业制度与教育培训制度相统一,是衡量能否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

法律人才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培养法律人才应该是素质教育和学科教育的统一,要将法律精神与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教育融会贯通,着力培养法律品格,倡导公平正义。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在法的渊源以及教育体制和教育传统上迥异,因此在法律职业人才的宏观培养上也各具特点。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来培养法律人才。这种学科教育也被称作通识教育,其教学特点以法律知识讲授为其主要特点。学生在接触法律的时候,与其学习其他诸如文学、哲学等学科相似,学习的都是概念、原理、基础知识和学习方法等等。大陆法系国家为摆脱法学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松散的缺陷,往往将与从事法律职业相关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放到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以弥补考生知识结构不足的弱点,并且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相应的法律实务训练。

人文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进行合理区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教育思路。法科学生在高等院校学习和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学校也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职业教育,同时开展法律实务的训练,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法律的实用性角度出发,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方法,代替传统的以知识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例如,在法律职业一元化的国家美国,律师职业教育来源于大学法学教育。美国的大学法学院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学之前先拥有一个学士学位,具备基本的人文素质方可从事法学学科的学习。虽然表面上看,不同法系国家采用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同,但是有关于人文与法学教育背景、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统一考试、法律职业教育活动的开展以及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石。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构成了两大法系人才培养模式的二元结构,司法考试体制融汇贯通其中。司法考试制度的不同以及法官、检察官的遴选任用制度差异构成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差别。

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之下,法律执业已经不拘泥于本国也与国际接轨。法律信息日渐网络化,使得各国的教育体制改革面临新挑战和机遇。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和努力方向。

[1][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9.

[2]管火明.德国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途径和教学模式[J].中国司法,2015,(107).

[3]http: //www. The lawyer .com /students/guide/training _contracts.htm.l.

[4]the Law Society, Law Society Notice to LPC Admission Applican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Unit, P1-2, http: //www.lawsociety. org. uk/documents/downloads/becominglpclawcab-snote. pd.f.

[5]BillCole, Trends in the Solicitors.Profession: Annual StatisticalReport2005, StrategicResearchUnit, the Law Society, P41, http: //www. lawsociety. org. uk/secure/file/154509/e: /teamsite-deployed/documents/templatedata/Publications/Research% 20Publications/Documents/trendsasrreport05 _ v2.pd.f.

[责任编辑:曲占峰]

2017-03-15

宋敏(1976-),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副教授,经济法学硕士,从事经济法教学研究。

G642

A

1008-7966(2017)04-01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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