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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图书出版模式及其版权保护

2017-03-08貟玉芝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关键词:电子图书版权保护出版业

貟玉芝(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试论电子图书出版模式及其版权保护

貟玉芝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电子图书是一种基于网络平台中发布的,以数字为主要存在方式的出版物,使用网络为主要载体的一种受到公众普遍接受的图书形式。在手机应用越来越广泛的今天,电子图书的受众越来越多。电子图书以其阅读方式快捷、应用方式简便等特点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使用。针对电子图书出版模式及其出版内容的相关保护,从电子图书的出版现状分析入手,希望能够促动数字化网络时代传统出版内部资源与出版方式的全面转化,促进电子出版产业的发展与更新。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注意请求权基础,当下就数字化制品的付酬问题虽然国家统一标准,但得准用《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购买方无能力对电子图书馆内数量巨大的图书进行核实时,不宜赋予过高注意义务。

电子图书;出版模式;版权保护

我国的电子图书出版业起步相对其他发达国家较晚。目前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与公众对于图书出版业的态度还需要提高。我国的电子图书出版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出版权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我国出版业起步晚、出版权保护不到位的特点约束了电子图书出版业的发展。对于电子图书出版的商业模式与主要利润分配等主要环节的商榷都成为了电子图书出版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所以,如何将电子出版业发展通过合理引导、规范化的管理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成我们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图书出版业现状分析

电子图书以其阅读方式快捷、应用方式简便等特点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使用。电子图书是一种基于网络平台中发布的,以数字为存在方式的出版物,使用网络为主要载体的一种受到公众普遍接受的图书形式[1]。由于电子图书从数字化的形式转变成为直接到公众读者手中的阅读物过程要涉及多个行业,所以只有通过相应的政务化运作才可以将这种数字化的网络产物经过整合,形成较为专业、完整的服务形态。

二、电子图书出版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要素

(一)运营出版商

主要出版方面提供出供大众服务的基本资源与主要服务内容;电子图书的主要销售渠道,这种相对的渠道是较为专一并且对于专业范围的保护非常专业的电子运行商。

(二)电子阅读设备的制造与生产商

这些专业的电子阅读设备制造商为电子出版商提供的电子出版服务性文字或者图片组合后提供运行平台。为电子出版服务的后台技术服务商,电子出版在出版向公众平台进行运行时要进行必要的维护与运行技术,电子出版服务的技术服务商主要是负责技术性服务,并且在运行中向公众收取相应的费用。

(三)运行服务商

通过相应的运行与服务直接将电子出版物的主要内容发送到读者的终端,让读者获得电子出版的相应服务。在我国的电子图书产业结构主要分工中,存在着分工主要划分不合理、结构运行不当等缺点。具体来说在特殊时期会产生运行服务商与技术服务商同时开发并应用收费终端环节,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占有更多的份额与市场分配的主导权。现在运行终端的出版商面对市场主要有以下三种心态:一是储而备之型。为了不受到电子图书业市场与传统图书业竞争的影响,将电子出版市场政策与资源进行综合性统一管理与整合。以储备相应的电子出版权为主要目标,应对现有的电子出版市场萎缩。二是综合性介入。有部分的出版行业的相关部门已经内部性通过了对于电子出版市场介入经营战略,将电子出版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获取利益最大化的主要方式与手段,全面的进入电子出版业市场。三是谨慎观望型。大部分的出版部门与单位对于电子图书的出版与经营存在着怀疑,同时对于电子出版业的利润与分配方式不是很了解,主要抱有观望的态度。

三、电子图书的主要出版模式

(一)个人模式

个人模式是指通过不同的阅读者支付方式,将支付阅读费用直接体现在电子图书的阅读方式上,并通过指定的电子图书阅读设备进行阅读的主要运行与出版方式。

(二)普通模式

此种模式由主要运行企业与其他相应的出版部门联系形成一个小的联盟。通过发挥主要联盟成员的主要优势,将电子图书通过特定的发行渠道进行对外出版,这种电子图书的出版模式主要特点是能通过主要的网页进行指定性较强的阅读服务,电子出版物的保护性非常到位。

(三)个人与普通模式的混合型

这种混合型的模式主要是将这上述两种模式进行混合。我国的电子图书出版在近年来受国外先进管理理念与技术的影响,对内进行了相应的整合。全国范围内将个人与普通模式进行多方位与全角度的结合,并以个人与普通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更多的发挥合作者的优势与长处。目前我国的电子图书出版模式各有着明显的区别于其他方式的主要特点:个人模式主要是体现在将支付阅读费用直接体现于电子图书的阅读方式上,这是个人模式主要的特点。普通模式是一种将联盟作为发挥主要参与运行的个人与其他部门的联合方式,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团体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运行中,需要对利润的分配进行慎重考虑。个人与普通模式混合型的出版模式是能体现与发挥个人模式与普通模式两种模式的综合性能发挥的一种出版模式。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参与联合人的自身优势,体现利益与优势的共同载体效能发挥。

四、电子图书出版模式探索途径

电子图书出版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与网络平台终端化发展而在发生着不同的变化与进步的。许多的个人性手持终端用户参与了电子信息技术与传统纸质图书所产生的多方位竞争,对于图书的出版与电子图书的出版提出了便捷、直接、储存等新的要求。在整合过后的出版行业中,也产生了新的出版方式,主要有以下二种:

(一)按需印刷

这种印刷方式主要是应用于传统出版业的供及侧改革的主要模式,就是由用户直接面对印刷商直接提供需要数量,在印刷时对数量进行严格控制的主要方式,这种通过印刷数量上的控制来保证库存清零的主要模式,也体现了图书出版业对于市场需求方向把握的不到位。这种少量的印刷可以实现网络交易与订单交易的图书质量。缺点是印刷数量少,对于图书传播是一种严重的制约。对相应版权的保护非常不利。这种快速的出版到印刷所经历的审批环节会相应的放松警惕,容易产生放纵心态。

(二)快速模式

这种模式与传统的图书出版模式基本相同。能快速将图书发行模式推进,达到快捷的主要目的。通过整合发行行业内部的图书印刷与发售渠道,将图书快速的送达到阅读者手中,这种模式对于图书的发行与传递是一种严峻的考验。这两种图书出版与发行的新模式是在新兴的媒体对于传统媒体产生严重冲击的情况下新兴的图书发售模式,从图书的发行角度与印刷途径都有相应的要求。这就要求从强化图书的编辑、整合内容、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的工作效率来保证图书发行、出版和阅读者之间进行快速的对接。这种新兴的图书出版手段主要是基于对发行时速与传递的综合性合并。

五、电子图书版权的保护工作

电子图书版权保护是电子图书保证发行数量与发行额度的关键因素。电子图书出版权的保护是图书发行企业保证利润的主要渠道与方式。在网络化高速发达的时代,电子图书出版的安全保障是出版行业的重点。在安全的保护条件下,将图书从正常的发行渠道流通是图书出版企业保证利润的基本保护方式,也是促动图书发行出版行业良性循环的主要动因。在当前的电子图书出版的保护工作中,保护图书出版权的主要方法有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法律保护、技术保护、版权保护许可[2]。

(一)法律保护方法

法律保护是所有电子图书出版与传统图书发行出版的主要保护方式。通过法律手段保全图书出版权是图书发行与出版业通用做法。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网络信息传播保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图书出版及数字化出版进行了相关的细化规定。在通用的国际图书电子出版业中相关的法律更为完善。法律法规是电子图书出版业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电子图书出版相关技术自我保护方法

除了法律法规等相关的法律保障之外,电子图书出版也会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电子图书出版的技术方法是指在电子图书出版过程中,人为的加入水印、图片并进行必要的数字化文献加密、电子图书权限等方式,实现电子图书在使用中的复制内容、检索关键词、阅读次数等阅读方式的限制,提高出版电子图书的安全等级。这种电子出版图书在技术方面的自我保护方式可以在技术层面保护图书出版业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是目前较为通用的主要自己我权益保护方式。目前技术层面的版权自我保护有着以下特点:一是在保护力度上受到技术能力的限制,保护能力良莠不齐,产生了很大的差异。部分出版业的由于受到趋势性影响,投入到技术保护中的资金与技术相对较强,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部分企业受到了资金及技术方面的限制,没有更多的投入,保护的效果不好。二是保护手段较为单一。电子图书出版在自我保护的技术过程中手段大多是人为添加水印与安全加密,这种方法在读者阅读使用电子图书出版物时会产生一定的反感,会减少出版企业的好感,甚至会影响到出版企业的少部分利润。电子图书出版企业保护自我权益时的手段单一化也会产生读者在阅读时的不必要操作,引发部分读者的不满,影响电子图书出版物的阅读量。

(三)电子图书出版的版权保护许可权

版权保护许可是在出版行业内部称为开放性存取的许可保护方式,主要是指通过公共许可证及电子图书知识共享性方案的签署来拓宽电子图书出版的收益渠道,同时也强化了出版业内部的横向联合,保证电子图书出版的利润与合法权益。在近年来,电子出版业出现了一定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知识共享性协议就应运而生。最初只是少数几个出版企业为了保护利润的最大化,合作的基础方式。经过渐渐的应用,形成了保护出版企业的自我权益,同时扩大收益率的一种保护方式。目前知识共享性协议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署名权保护,这是出版电子出版物在进入流通前进行的必要的知识产权性保护。就是在原作者署名的基础上进行相应或者必要性的修改与部分变动。二是非商业性用途的规范,电子出版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可以将其使用到商业范围内,如果在协议基础上进行的修改用到商业用途会付出相应的法律成本与经济成本。三是保持作品与作品主要内部的一致性。在知识共享的协议基础框架内,保证出版作品在知识共享协议内进行相应的修改。四是衍生品约定。从所周知,电子出版物会衍生出相应的其他商业性产物,这种其他商业性产物会生成额外的利润。所以对于衍生品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在知识共享的协议框架内进行复制与修改才可以进行相应的衍生产品创作,并保证原创的收益。

电子图书是网络时代贴近人们生活,阅读者愿意接受的文化产物。电子图书以其阅读方式快捷、应用方式简便等特点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使用。我国的电子图书主要出版模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个人模式,二是普通模式,三是个人与普通模式的混合型。电子图书出版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与网络平台终端化发展而在发生着不同的变化与进步的。电子图书版权保护是电子图书保证发行数量与发行额度的关键因素。

六、侵权责任之成立与范围

无救济无权利,电子图书优点是方便阅读,但是由点到面的传播很有可能导致传统出版业瘫痪,读者无须支付费用即可容易的获取资料,虽然具体侵害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类型以及侵权的方式较多,但上传这一环节极为关键,一旦通过扫描等方式被他人上传后,几乎付费的阅读方式往往会形同虚设。对于权利主体的边界,即享有对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人,并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的权利主体也可以主张权利。授权的内容要看作品的内容,非仅指书籍名称,即不能仅以书籍名称不同来判定作品是否落入授权范围内。那么如何分清侵害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在目前没有可以依据的数字化制品付酬标准这一国家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怎样确定具体是损害赔偿额?

第一个问题,判断是否侵权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未经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内容供公众阅读、下载直接认定,除非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明确规定,当然晚近以来,是否违背注意义务而构成侵权较难判断,必然我们知道留言帖子也是一种侵权工具,将他人作品分段地上传留言帖的行为进行加总也可以构成。第二个问题而言,往往是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通过数字化的传播本身与以往的传播方式出入较大,基本上彻底暴露作品[3]。因此只要没有明确授权,都难以认定作者同意将图书向网上公开,本文认为可以准用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2014年9月23日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与此抵触不宜适用。具体考虑作品类型、作品的内容和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以文献的字数为基础,综合确定。当然对作品的特定使用范围(少量复制、对作者作品的市场传播不造成利益减损)、使用目的及使用人员界定会在实践中模糊。同时网站的访问量的高低虽与是否构成侵权无必然因果关系,但影响到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为依据,但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往往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当然要特别注意权利人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著作权法》中的规定。

此外当下还有种情形值得关注“甲方在自己创建a网站上提供链接,通过点击开a网站可进入乙方创建的b网站,b网站可以进入电子图书馆网站下载侵权作品,但乙方的电子图书馆内的电子书籍是通过公开购买丙主体提供的,即a网站并非提供链接直接指向被控侵权作品”,确定侵权损害赔偿主体时,不能过大,只有具备“相当因果关系”时,才能要求提供链接的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采购方往往批量购买供应商提供的数字化作品,供应商明知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出售。虽然证明故意要件和明知要件极为困难,但在采购方无能力对 “电子图书馆”系统的具体内容进行控制、更改的情况下,既未通过该系统直接获取利益,也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仅负有删除作品、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尤其是电子图书馆系购买取得的场合,不能直接以此认定具有侵权故意,电子图书馆所收录图书数量往往巨大,购买方无法对其所收录的图书是否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事先逐一核实,否则会使得加害人过多,打击面扩大。

[1]刘建业.电子图书出版与知识共享中电子图书的衍生产品管理与收益趋势研究[J].黑龙江省图书馆管理与应用分析,2016,(4).

[2]李志军.黑龙江省电子图书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方式与手段分析[J].黑龙江省图书管理系统,2016,(15).

[3]章子明,赵小明.现有的电子图书保护手段主要方法与分析应用[J].黑龙江省出版科学新闻月报,2016,(12).

[责任编辑:曲占峰]

2017-04-13

貟玉芝(1967-),女,山东泰安人,图书馆工作人员。

G237.6

A

1008-7966(2017)04-00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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