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征税再优化
2017-03-08刘新宇编辑李茜
文/刘新宇 编辑/李茜
2013年10月,海关总署在9个直属关区选取了部分AA企业(现高级认证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开展汇总征税试点工作。2015年7月,海关总署在试点基础上面向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制度。从试点、推广以来的运行情况看,汇总征税制度不仅缓解了传统逐票征税制度与企业通关效率之间的矛盾,而且降低了进出口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鉴此,为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实现通关流程的“去繁就简”,2017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45 号 ,下称“45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对汇总征税制度进行了优化升级。本文梳理了汇总征税的制度优势及其制度优化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企业在采用汇总征税模式时需要特别关注的重点环节。
制度优势
汇总征税制度,即在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基础上,遵循“守法便利”和“由企及货”的现代海关企业管理理念,对于事先提供税收总担保的进出口企业,当其在全国各地口岸办理货物通关时,海关暂不打印税单征税,在扣除与应缴税款相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后,即可对其货物通关放行,所有应缴税款则于次月集中结算,统一缴税,并由海关统一打印税单。具体来看,汇总征税制度表现出以下三方面的显著特点:其一,属地管理,简化手续。进出口企业可以就近向属地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手续便捷。汇总征税制度承继了与纳税人属地管理原则相一致的改革思路,即企业经注册地海关评估通过后,全国其他直属海关互认注册地海关的评估结果。这和原产地、预归类决定区域互认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也符合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趋势。其二,一份保函,全国通用。企业向海关提交一份银行保函后,即可在全国口岸实现汇总征税,充分体现了通关一体化的改革要求,提高了保函使用效率,扩展了保函适用区域。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必须要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一是企业开展汇总征税的申请通过了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的评估,二是银行申请保函的受益人里面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企业拟开展汇总征税业务的其他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同时,企业保函只能交由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备案,备案后在企业申请开展汇总征税的所有直属海关范围内通用。其三,担保额度,循环使用。目前,海关内部的汇总征税作业系统针对担保额度实行智能化管理:当企业完成上月应缴税款的实际支付后,总担保账户中的担保额度将会自动恢复。因此,企业无需重复办理海关担保备案手续,提高了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幅降低了流动资金的占用成本。
在传统逐票征税模式下,企业对其申报的每一票进口货物,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分别向海关申报缴税。对于那些进口业务量大、申报频次高、缴纳税款多的大中型外贸企业,传统模式不仅导致其进口货物的通关效率大打折扣,而且还占用了企业的大量流动资金以满足其随时缴税的需求,造成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而汇总征税制度将“逐票审核、先税后放”模式调整为“先放后税,汇总缴税”模式,不但保证了海关可以实施有效的监管,而且为企业带来了诸多利好。首先,大大缩短了企业通关时间。以往采用逐票征税模式时,企业的一票进口货物报关,通常需经过预录入、申报、缴税、查验等多个环节才能放行,全过程至少需要5天时间;而在汇总征税模式下,对于前期经过预录入且无须查验的进口货物,只要应缴税款金额在保函额度以内,在海关完成接单、打印、放行一体化的简便操作后,企业即可提取货物。据海关统计,通关时间平均可以节省3—4天。其次,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在逐票征税模式下,由于通关效率较低,导致进出口货物滞留时间较长,企业需要自行负担因此产生的堆场费等仓储费用;同时,由于必须对货物进行逐票申报,企业关务人员需要频繁前往海关,办理缴税、取税单和递交相关材料等手续,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脚底成本”。而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企业于次月初集中打单、汇总缴税,不仅因通关效率的提高而使货物仓储费用得以大幅缩减,而且还有效避免了企业关务人员在企业与海关之间往返奔波的情况,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例如,位于东北某直属海关关区内的某合资汽车企业,2015年上半年共计申报了进口报关单1300余票。在逐票征税模式下,该企业关务人员需要往返海关、银行上千次;即使按每10票报关单申报支付一次,也至少需奔波海关、银行上百次。而在汇总征税模式下,该企业仅需集中缴税6次就可以完成全部通关手续。最后,大幅提高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在汇总征税模式下,海关由实时逐票审单转化为后置税款计算,企业对于纳税时间拥有了自主权,可以对自有流动资金进行统筹调配,从而可有效提高流动资金的使用及周转效率,减少或避免资金闲置,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逐票征税与汇总征税流程比较见附图)
逐票征税与汇总征税流程比较
优化升级
45号公告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汇总征税制度进行优化:一是进一步放宽了适用企业的范围。2013年,在海关总署试点汇总征税模式之初,汇总征税模式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部分AA企业(现高级认证企业)。2015年,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33号 ,下称“33号公告”)将适用企业的范围拓宽至海关信用评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信誉良好的进出口企业。据海关介绍,该适用范围的调整使得适用企业数量扩大了近10倍。本次制度优化则进一步将企业范围扩展至除失信企业外的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适用企业数量由此从3.8万家迅速扩大到106万家,基本实现了对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全面覆盖。二是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手续。此次优化将33号公告规定的企业资信备案和担保备案合并为企业提交税款担保时一次性完成,降低了汇总征税备案手续的复杂程度。三是优化了通关流程。此次优化后,对于符合放行条件,不涉证、无查验指令的进出口货物,将改为由通关系统自动审核放行,从而可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四是消除了担保空窗期。此次制度优化缩减了担保机构的担责期限,将担保责任期间压缩至60天以内,且期限届满经海关确认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后,企业或担保机构可申请退还保函正本。五是完善了保函格式。根据45号公告,汇总征税制度下允许保函申请人、使用人(被担保人)“分离”。这一改革降低了中小企业获取保函的门槛,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操作指南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8月31日,全国海关已备案的汇总征税企业共有3845家,备案保函总共1208份,已备案保函的总金额为557.47亿元。汇总征税制度施行以来,受到了进出口企业的普遍欢迎。此次优化进一步放宽了适用企业范围、简化了备案手续,将会吸引更多进出口企业采用汇总征税这一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对于准备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进出口企业而言,需要事先了解汇总征税模式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特别要关注以下几个环节。
税款总担保事先备案。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首先应取得由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等海关认可的担保。此环节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担保机构必须是符合海关要求的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必须能够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二是保函受益人应包括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三是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进出口货物应向海关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在取得由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后,企业凭该担保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海关将对申请备案企业的资信情况开展专项评估,并在确认担保适用范围后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在海关完成企业信息备案后,进出口企业可取得相应的总担保备案编号。
通关中担保额度的扣减。实际通关过程中,企业选用汇总征税模式申报时,需要以报关单为单位填写总担保备案编号,即一份报关单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申报完成后,如没有布控查验等海关特殊要求事项,则只要对应报关单的担保额度扣减成功后,企业就可直接提取货物。
通关后汇总缴税。进出口企业应当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经海关确认缴库成功后,企业担保额度将会自动恢复,循环用于下一批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如果企业未按规定缴税,海关可以自行打印税单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如果企业未按时缴税,则海关将直接将保证金转为税款,或者要求银行等担保机构履行支付税款的担保义务。关于汇总征税模式下的期限问题,除了上述“5个工作日”的电子汇总缴税期限以外,45号公告对采用纸质汇总征税报关单的企业还规定了“10日”的提交报关单期限。即,企业需要在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如果至当月底不足10日,则需在当月底前提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规定的
“10日”期限是指自然日,区别于上述的工作日。
近年来,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通关便利化、一体化措施密集出台,以不断提高通关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在此背景下,本次汇总征税制度的优化,必将进一步提升海关服务进出口企业的水平。而对于企业而言,也要认识到,海关放行货物并不意味着海关对企业申报合法性的认可。因此,企业在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的同时,务必要守法合规,严格管控进出口申报流程,切实履行好申报责任,如实申报并及时、足额纳税,以减少贸易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