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域金融业反洗钱的困境与选择
2017-03-08朱武萍
朱武萍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目前县域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了县域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县域金融业;反洗钱;困境与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一、县级人民银行在县域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的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反洗钱法》“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法律与规章虽已明确了县级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的地位与作用,但正是由于这些法规制度的设计的现状,使得基层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受到种种的局限。
(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管理的局限性
县级人民银行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县域金融业各机构履行反洗钱工作的义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但一般情况下还需要结合上级行的统一部署才可以开展,特别是被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时候,要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将所有资料上报给上级行进行后续处理,自己无权进行处理,这使得县级人民银行在开展现场监管工作中缺少应有的主动性及后续跟踪管理上的局限性。
(二)开展非现场监督管理的局限性
从主观上看,目前县级人民银行在现场监管上的局限性,同样也对非现场监督管理产生影响。即使是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由于基层央行的工作重心与职能定位没有反洗钱这项专门工作的设定,且由于受人员的数量、素质等因素影响,使得所收集的信息、情况、报表资料及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分析评估等工作都不够完善、细致与连续,缺乏工作的主动性。从客观上看,目前使用的反洗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没有考虑县级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需要,县级人民银行极难有效地开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由于县级人民银行无须也无权在反洗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報)数据,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则是由其地(市)机构汇总后,指定某一个机构录入并报地市级人民银行。如此一来,导致县级人民银行无法通过反洗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本辖区金融机构上报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调阅、监控,也无法对某一县域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上报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拆分比对。即便是县级人民银行需要开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也需另辟渠道获取监管信息。
(三)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的局限性
现行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当中,如因工作需要可对某些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或其他相关的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而县级人民银行是无权开展此项工作的,只能被动配合上级行进行。但省级机构的行政调查工作一般也很少涉及到县级人民银行进行,但如涉及到县域的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中县级行是最容易了解掌握情况的,总行及省级机构则相对难以及时了解具体的洗钱犯罪详情,这给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带来时效性与直接性的局限。
(四)现行县级人民银行工作职能定位的局限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农村建设、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建设、统筹城乡综合发展建设以及省管县(财税、资源、人力、农业、经贸等的试点)逐步扩大等一系列工作的部署,有力地推动了县域社会、经济、金融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各种经济、金融活动因素的日趋活跃,要求县级人民银行在维护县域金融稳定,组织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以及开展打击、防范洗钱犯罪活动等方面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这在目前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能定位中前两项可以得到较为积极的发挥,而对于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职能定位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这主要原因是在法规制度的设计上及工作职能定位了县级行是没有具体安排的,所以在工作的开展上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与关注,且有相当部分的工作由地(市)中心支行专门行使,这肯定会影响到工作的主动性与衔接上的局限性。
(五)基层央行反洗钱队伍的局限性
目前,基层央行(地级与县级)反洗钱工作队伍的人员数量与素质以及结构上都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不管是地市中心支行还是县支行大多都是1至2名多者3名从事反洗钱工作岗位,且一般还是兼职的,除了少数经济发达、人员较多或边境地区的中心支行专门设立反洗钱部门外,绝大部分基层央行都未能专门设立反洗钱部门,并且这些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大部分还是比较缺乏系统的知识培训和反洗钱工作经验的,特别是缺乏证券、保险、以及非金融业方面的反洗钱专门知识,由于人员数量、素质结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等制约,不管是地市中支代为行使工作职能还是县级支行直接行使工作职能,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局限性。
上述的种种局限与困局,值得深入反思,期待得到更多的关注与突破。
二、如何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1.加强反洗钱监管,使金融机构在经管发展中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涉嫌洗钱线索的主要来源,同时,金融机构往往也存在一些漏洞,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对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监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的前沿防线作用。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严格内外部审批程序;其次,督促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服务的同时,建立配套的反洗钱内控措施;最后,加强风险控制,倡导稳健的经营模式,使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2.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
公众举报是反洗钱线索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公众往往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应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首先是通过各种媒体洗钱犯罪的危害,说明么洗钱对反腐、禁毒、反恐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使社会公众支持反洗钱;其次,提醒公众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出借或出售;最后,倡导安全、先进的交易方式,尽量减少现金交易。
3.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合理使用
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也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允许金融机构合理使用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居民身份信息,更加准确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另一方面,反洗钱部门应与反腐、经侦、禁毒、缉私、反恐等部门加强合作,合法、合理使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腐败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打开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