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转型后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研究
2017-03-07戴曼纯
曹 佳,戴曼纯
(1.中国民航大学 外国语学院,天津 300300;2.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外语与教育研究中心,北京 100089)
罗马尼亚转型后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研究
曹 佳1,2,戴曼纯2
(1.中国民航大学 外国语学院,天津 300300;2.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外语与教育研究中心,北京 100089)
罗马尼亚拥有复杂的民族历史及人数众多的小族群体。1989年国家政体转型后,小族语言教育权利问题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本文着眼于罗马尼亚转型后小族语言教育权利问题,通过阐述小族群体在语言教育权利上的诉求和目标及相关法律体系,重点分析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所面临的障碍与挑战。研究发现,民族主义发展的历史环境与主体民族想象的威胁、小族群体的集体记忆与民族认同以及主体民族和小族群体对语言权利与平等的不同解读构成了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主要挑战。主体民族政治精英们对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调节空间有限,该权利的真正实现仍需各个族群的共同努力。
政体转型;小族语言教育权利;法律体系;障碍与挑战
1989年罗马尼亚政局剧变使国家从社会主义转向资本主义,这也是除前南斯拉夫外,东欧剧变中唯一以流血形式完成的变革。但令人惊讶的是,转型后国内并没有发生像巴尔干半岛其他国家那样激烈的种族暴力冲突[1]。不过这种相对有序的统治并不意味着主体民族与小族群体之间处于平等和谐的状态,这种相对宽容的形象也不代表着各个小族群体均享有平等的语言教育权利。
罗马尼亚是个多民族国家,人口总数约2000万,其中主体民族罗马尼亚族占总人口的88.9%,其余11.1%是小族群体,按人数排在前四位的是:匈牙利族(占6.5%)、罗姆人(占3.3%)、乌克兰族(占0.3%)、德意志族(占0.2%)[2]。政体转型后,匈牙利族和罗姆人成为国内政治关系上的最大挑战。匈牙利族是规模最大、凝聚力最强的小族群体,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97.8%的匈牙利族人母语是匈牙利语[3]。罗马尼亚的罗姆人数居欧洲首位,但整个族群却是中东欧地区最被边缘化的种族群体,超过半数的罗姆人称罗马尼亚语是第一语言[3]。尽管官方统计数字显示罗姆人少于匈牙利族人,但据非官方估计,罗姆人有200万左右,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3%-11.5%[4],成为事实上最大的小族群体。
罗马尼亚的小族群体在历史上为国家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至今仍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权更迭之后,小族语言教育权利成为关于小族群体最棘手、最敏感的问题,这个问题也被提到国家的政治日程上来。小族语言权利具体体现在教育、行政、司法、传媒四个领域。尽管小族群体特别是匈牙利族力争所有领域的语言权利,但是,教育和行政领域是国家转型后小族语言权利发展的两个里程碑[5]。本文着眼于罗马尼亚转型后小族语言教育权利问题,通过阐述小族群体在语言教育权利上的诉求和目标及相关法律体系,重点分析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所面临的障碍与挑战。
一、小族群体语言教育权利的诉求及目标
小族语言被界定为由人数上少于主体民族的民族群体传统上在特定区域使用且有别于官方语言的语言,不包括方言及移民语言[6]。从1965年起,罗马尼亚统治阶层把国内的小族群体称为“共居民族”,对小族集体权利的剥夺违背了民族自治原则,民族歧视及民族压迫盛行。同时还通过摧毁小族传统与文化,进而排斥小族语言,强烈限制小族语言进入教育领域[7]。民族政策与语言规划的失误激化了民族矛盾,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成为政局动荡及国家剧变的重要动因之一。如何保护小族群体的语言教育权利也成为新政府必须着手处理的紧迫问题。
罗马尼亚小族群体在语言教育权利上的首要诉求就是平等与融合,这源于历史积淀下来的小族群体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劣势。语言教育权利的获得是小族接受优质教育的保证。小族群体要求在小族语言作为教学语言的各级(公立)教育体系中获得平等权利,实行罗马尼亚语与小族语言的双语教育,从而保证小族语言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使用权。实质上他们是希望获得语言教育的双重权利:既要求使用母语学习的一切权利,又要求习得罗马尼亚语知识。匈牙利族群认为,保持小族语言文化身份与对国家的尊重并不冲突,也与融入主流社会不相背离。赋予小族语言教育权利从而使其融入国家体系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实现小族群体平等与融合的目标与习得罗马尼亚语并不矛盾[5]。
与其他小族相比,匈牙利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希望被视为政体中与罗马尼亚族平等但独特的自治部分,并且在教育平等的基础上提出了文化自治的诉求。文化自治作为多民族国家的一种区域自治政策,其目标是把文化从政治领域分离出去,使小族群体通过建立公共机构享有管理族群文化和教育事务的文化语言教育权利[8],从而获得更大的行政决策权、制定更有利的文化教育政策,促进小族语言文化发展。文化自治的倡导者认为,由于允许小族群体自主管理文化生活是建立在对居住国绝对忠诚的基础上,所以,通过文化手段解决族群矛盾与民族国家的统治并不冲突,不会以任何形式威胁到国家的领土完整,更不会导致分裂[8]。
基于文化自治的理念,1990年开始,匈牙利族要求拥有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独立教育体系,即建立独立的以匈牙利语为教学语言的公立大学[5]。匈牙利族的诉求卓有成效:国家转型前许多与罗马尼亚族合并的匈牙利语学校独立出来,成立了以匈牙利语为教学语言的新的教育机构[3]。尽管建立匈牙利语公立大学仍是悬而未决且带有政治色彩的问题,政府允许建立匈牙利语的私立大学。2001年10月,以匈牙利语为教学语言的私立大学“智慧大学”(Sapientia University)在特兰西瓦尼亚建成[9],标志着匈牙利族语言文化教育自治达到新的高度。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小族群体是罗姆族群。对罗姆人历史悠久的隔离式教育(segregation in school)使其在语言教育权利方面的诉求通过纳入式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与扶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体现出来。纳入式教育基于民族文化融合而非同化的理念给不同能力的学生提供平等机会[10]。通过把不同社会经济地位、文化背景、能力水平的学生置于同一所学校和班级,使他们拥有相同的教育环境、教学资源及学习机会,但又保持异质性。与之相似的是,扶持行动的目标是改变奴隶制度推行以来罗姆人的不利地位及被歧视的事实,通过抵制歧视来保证罗姆人的教育平等权利[11]。
罗姆人的诉求和努力使罗马尼亚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2004年,教育部颁布法令,禁止小学1-5年级出现由罗马尼亚族或罗姆人构成的隔离式班级[12];2005年,欧盟强烈反对成员国在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政策,要求废除教育隔离[13];近年来具有重大意义的变革是2007年教育部颁布的1529号法令,通过了多文化课程的条款,允许初高中课程融入小族历史和文化,高中课程融入跨文化教育和人权原则[4]。这些法律在制度上为罗姆人获得语言教育权利提供了保障。但是,罗姆族语言教育权利的需求与其他小族显著不同。罗姆积极分子、家长、学生均认为学校教育的理想状态是学生在综合学校和班级中学习,而匈牙利族的家长和学生则希望在隔离学校学习。这两个典型小族群体完全相反的需求也为罗马尼亚政府制定法律体系及官方政策增加了难度。
二、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法律体系
罗马尼亚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法律体系可以从国内和国外两个维度分析。从国内层面看,《宪法》和《教育法》是国内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代表性文件;从国际层面看,主要指罗马尼亚签署的欧洲关于小族权利保护的条约,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以上法令和协约反映出罗马尼亚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法律体系的两个特点:国内并没有制定关于小族权利的单独法律,只有《宪法》和《教育法》规定了小族语言权利的内容[3];小族语言权利是个体层面上,而不是集体层面上的权利[3]。《宪法》和《教育法》对主体民族和小族群体实行“双重标准”,小族群体的族群认同、意识形态等也促使语言教育权利问题被政治化、工具化。
(一)《宪法》
罗马尼亚《宪法》(1991年通过,2003年修订)是国家转型后重新定位族群关系的标志,涵盖了国内各族群地位及保护小族群体的条款[5]。《宪法》中与小族群体相关的内容包括两方面:首先,规定罗马尼亚语是唯一的官方语言,也是教学语言;尽管没有明确界定小族语言的地位,但规定小族群体拥有把母语作为教学语言、通过公立教育习得母语的权利,以及建立到中学阶段独立的小族语言教育机构的权利[14]。其次,强调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保障小族成员以个体方式保护和发展种族、文化、语言和宗教的权利[3]。
虽然《宪法》基于国内多民族多文化现实而制定,但实质上却抛弃了文化多样性而强调文化统一性,关于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条款均具有典型的模糊性和矛盾性特征。首先,隐含了政治统一性与文化多样性的矛盾。《宪法》把罗马尼亚定义为由共同种族、语言、文化、宗教凝聚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民族国家,实质就是对国内多元文化事实的否定,是对小族语言文化的否定,就如使用“民族国家”这个概念的初衷是在学校历史课上禁止使用小族语言一样[3]。这种思想意识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的社会同质化政策,即通过国内不同族群相互接近、相互渗透的方式同化小族群体,使其抛弃族群的语言文化及宗教信仰,改变生活方式,融入“大罗马尼亚族”。国家转型初期社会精英阶层延续这种思想并在制定《宪法》中反映出来。其次,隐含了国家的民族特征与公民身份的矛盾。转型前,政府大肆宣扬民族主义思想,并把国家的民族特征等同于公民身份,这对小族群体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宪法》仍以种族和文化标准界定公民身份及个人和国家的关系[15],但同时又规定了所有公民无论属于哪个族群,都拥有平等权。这些矛盾言辞增加了解读《宪法》的难度,阻碍了制定统一的关于小族权利的法律框架,妨碍了主体民族与小族群体协商的进程。
(二)《教育法》
新政权建立之初,执政者对国家过去的教育体系持完全否定和解构态度,改革教育体系、制定新教育法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教育法》(1995年通过,1997年、1999年修订)是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象征,其最初制定到后来两次修订均受制于国内权力斗争,其变革过程也是对小族语言教育权利从制约到保护的过程。
1995年《教育法》是政体转型后最彻底的教育改革立法[16]。该法律具有两个特点:在国家和小族教育机构中使用“双重标准”;限制小族语言在各级教育机构中的使用[3]。一方面,《教育法》重申了《宪法》规定的各民族教育平等原则及小族群体单独建立到中学层次的小族语言教育机构的权利,确实对小族语言教育体系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教育法》一些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如:要求学生学习罗马尼亚语,并且从中学阶段开始,某些科目如历史和地理须使用罗马尼亚语为教学语言[15];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及需要时才能学习小族语言,且不得妨碍罗马尼亚语的教学与学习[17];规定无论考生使用何种母语,大学入学考试均使用罗马尼亚语命题及答题[3]。可见,《教育法》对小族语言的制约完全违反了《宪法》对小族语言保护的条款。以上规定引起了匈牙利族群的反抗,同时由于欧盟及罗马尼亚申请加入的其他欧洲组织的压力,政府被迫暂停了入学考试使用罗马尼亚语这一条款[3]。但是,《教育法》的修订问题已被提到日程上来。
1997年,《教育法》被第一次修订。1997年《教育法》使小族群体获得所有教育层次(小学到大学)上使用母语作为教学语言的权利,但政府仍禁止单独建立小族语言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9]。
1999年,《教育法》被再次修订,这也是罗马尼亚现行的教育法。这次修订内容如下:允许大学入学考试用学生获得中学文凭的语言答题[3];允许在现存的大学内部设立匈牙利语院系;允许单独建立小族语言私立大学[3];建议建立多元文化国立大学[9]。但是,不同族群对“多文化”的界定无法达成统一标准:主体民族认为罗马尼亚族大学中对匈牙利语教学的宽容是多文化的,而匈牙利族则认为多文化意味着与多民族同校大学在行政上的进一步分离[3]。
罗马尼亚现今《教育法》从法律的角度承认小族语言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小族语言教育权利。但是,语言教育体制仍有两个需要改进的问题。第一,中央集权化的教育体系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语言教育政策,政策的制定受国内权力更替影响过大而使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小族语言教育政策与语言实践脱节,小族语言教学活动及教材使用缺乏自主选择性。所以,教育体系应赋予地方政府和小族机构更大的决策空间,以提高政策的决策力和执行力。第二,教育政策本身存在歧视性。教育平等并非指所有族群母语使用权的平等,而是指所有族群罗马尼亚语使用权上的平等[18]。小族语言在教育领域的使用远非想象得那么自由,除了匈牙利语在教学中应用较广之外,其他小族语言的使用极为有限。一直以来罗马尼亚教育体系中形成的关于国语教学的语言意识就是,从中学阶段开始,无论学生使用何种语言为母语,学校教学必须把罗马尼亚语视为学生的第一语言。即使以小族语言为教学语言的学校,也不得出现罗马尼亚语的教学过程中,学生视其为第二语言。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手段都是按母语是罗马尼亚语的学生为标准设计的。但是,一些小族语言学校把罗马尼亚语称为外语、第二语言、社交语言[15]。所以,小族语言教学政策的制定应该考虑小族群体的语言现状与语言需求,了解小族教育机构、学生及家长的要求,使小族语言与罗马尼亚语形成的添加式双语制持续发展下去。
(三)《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为了加入欧洲的国际组织并维护国家形象,罗马尼亚签署了一系列欧洲保护小族权利的国际条约,如:1994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1995年签署的《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2007年签署的《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5]。
《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是欧洲委员会1992年通过的一项欧洲公约,是迄今为止欧洲关于小族语言保护最重要的文件,其目的不仅是保护区域或小族语言,还要求签署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这些语言的发展。各签署国通过制定明确可行的语言政策,承诺在教育、行政、司法、传媒四个领域及文化、经济、社会活动中保护并提升区域或小族语言[19]。《宪章》分为两个主要部分:第二部分的总则,包括所有签署国都必须履行的保护国内区域或小族语言的一般原则;第三部分的细则,规定签署国可根据国内的语言现实自行选择将要履行的详细义务。
《宪章》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宪章》着眼于区域或小族语言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要求各签署国承认国内多语言多文化现实,其目的是保护小族语言,但没有赋予小族群体或小族语言使用者实质性的语言权利;第二,签署国可根据本国实际“量身定制”所履行的义务,这也是《宪章》区别于其他国际条约的独特性。各签署国首先必须明确《宪章》第三部分适用国内哪些小族语言,在此基础上从100个选项中至少选择35项将要履行的义务,很多选项还包括几个子项,可根据每种语言的具体情况选择“保护程度从强到弱”中的一项[20]。
罗马尼亚于2007年签署《宪章》,规定该《宪章》条款适用于国内的20种小族语言:阿尔巴尼亚语、亚美尼亚语、保加利亚语、捷克语、克罗地亚语、德语、希腊语、意大利语、意第绪语、马其顿语、匈牙利语、波兰语、罗姆语、俄语、卢森尼亚语、塞尔维亚语、斯洛伐克语、鞑靼语、土耳其语、乌克兰语[6]。
《宪章》尊重语言的资源观,承认各国区域或小族语言间的具体差别及现实情况,对签署国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实行“平等主义”原则,这种“区别对待”原则使签署国可以因地制宜地保护小族语言。但是,鉴于各国可高度灵活地选择所履行的义务,实际上对小族语言的保护作用被平衡了。罗马尼亚签署这些国际条约时承诺,如果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发生矛盾,会优先考虑国际条约[3]。但是,这些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执政党政治结构的调整与协调,而且,国内的政治精英们根本不情愿接受国际上对小族权利问题的建议,导致实践过程既与理论脱节,又难以兑现承诺[17]。罗马尼亚政府言行不一使这些国际条约在国内如同虚设,对小族语言政策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三、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障碍
尽管罗马尼亚小族群体在努力争取语言教育权利,法律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保障作用,但是,在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过程中仍遇到一些困难与挑战。
罗马尼亚多数小族群体(以匈牙利族为主)居住在特兰西瓦尼亚地区,这里几千年来一直是民族杂居地,也是罗马尼亚族群问题最严重的地区。罗马尼亚与匈牙利两国均把特兰西瓦尼亚视为各自民族发源地的象征,造成两国在一战中激烈争夺这一地区,即使战后这里仍是两国关系上的棘手问题[21]。一战爆发时,约270万人居住在特兰西瓦尼亚,罗马尼亚人数最多(150万),其余大部分是匈牙利人(86万)和德国人(21万)[22]。尽管匈牙利人数上远远少于罗马尼亚人,却是特兰西瓦尼亚的统治阶级[23],成为享有特权的小族群体,占统治地位的匈牙利人试图同化罗马尼亚人,遭到了后者的全力反抗[21]。
一战后,战胜国罗马尼亚占据了特兰西瓦尼亚,数目众多的小族人口也被并入到国家中,这也是如今罗马尼亚匈牙利族的形成模式。与之不同的是,罗姆族群的形成则是由于政治事件、武力征服、宗教迫害等因素使被驱逐出祖国的人形成了分布在不同国家的流散民族。尽管罗姆人地域分布较广,但整个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十分相似。罗马尼亚小族群体与主体民族的不同历史经历使二者在语言教育权利问题上难免发生分歧。下面从主体民族与小族群体两个角度分析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障碍。
(一)从主体民族的角度看——民族主义发展的历史环境与想象的威胁
在研究罗马尼亚小族语言教育权利时,必须考虑其民族和民族主义发展的具体历史环境。一战前,在巴尔干地区地缘政治博弈中,罗马尼亚的国界在伸缩变换。一战爆发时,罗马尼亚人分布在罗马尼亚、奥匈帝国、俄国三个国家[21],民族整合是众望所归。一战结束后,特兰西瓦尼亚公国与罗马尼亚王国合并,罗马尼亚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国家的领土面积比战前大了一倍,国土也比其他欧洲国家更紧凑[24]。战后是罗马尼亚民族和民族主义的重塑时期,历史经历和国家独立的价值观使罗马尼亚视民族的整体统一为国家命脉,主体民族的思维方式也易受真实或想象的边疆威胁所影响。
民族主义有三种类型:族群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社会民族主义(social nationalism)、官方民族主义(official nationalism)。族群民族主义以共同的血统或种族为核心;社会民族主义以共同的民族文化为基础;官方民族主义由共同的公民资格决定[25]。罗马尼亚的民族主义属于第一种类型,民族国家体系的凝聚力问题是主体民族关注的焦点,本质上无法容忍民族异质性,渴望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对主体民族而言,官方语言是社会凝聚力的象征,是形成同质性社会的关键因素;而在语言民族主义运动中,小族语言起到加强族群认同,为建立民族国家服务的目的,国家转型后,语言就成为加强国族认同的工具[26]。
由于社会精英阶层过度担忧民族共同体会威胁到国家统一,所以认为一旦放权给小族群体,就会失去国家领土,或者形成切断与主体民族社会、文化、经济、政治联系的飞地,最终导致国家分崩离析。这也是主体民族的心理特点及造成族群间失衡的原因之一[27]。另外,邻国匈牙利对罗马尼亚国内匈牙利族的影响及匈牙利化的历史,也使罗马尼亚政府极不情愿对小族群体让步,更不用说赋予小族自治权和集体权利了[28]。瓦拉迪认为,民族国家如果以族群民族主义为基础,小族群体很难以个人权利来保护自己[29],持类似观点的还有萨卡和杰哈,二者均认为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双重性使母语教育权应由个人以集体方式行使,因为这样的权利具有内在的集体性特征[28]。罗马尼亚族拒绝给予小族群体集体权利,小族群体的个人权利又无法保障语言教育权利,这种拉锯状态是小族语言教育权利保护的明显障碍。
主体民族和小族群体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之争使二者似乎都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语言多元化并不是造成民族分裂的内因。各个族群都应努力摒弃国家是主体民族的统治工具、小族的诉求是非法的这样一种历史上形成的观念[27]。小族群体的诉求也应以社会化而不是政治化的方式表达出来,即阐明族群间的共同社会利益,否则就难以逾越主体民族过度担忧国家分裂及想象的威胁这两个障碍[27]。
另外,使国内小族群体特别是匈牙利族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外因是,罗马尼亚2007年加入欧盟使罗马尼亚与匈牙利两国近期领土调整的可能性随之消失,因为两国都是欧盟成员国,必须承认对方的固有国界[21]。可见,欧洲一体化进程极大影响了罗马尼亚与匈牙利两国小族群体的潜在关系以及罗马尼亚国内的族群关系。
(二)从小族群体的角度看——集体记忆与民族认同
集体记忆是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共有回忆,是凝聚该族群成员的精神家园和情感纽带,也是获得民族认同和证明族群价值的历史要素。罗马尼亚转型前学校教育反复灌输的理念是:罗马尼亚族和外来人(匈牙利族、土耳其族、鞑靼人、俄罗斯族、德意志族等)是分属不同等级的公民[30],罗马尼亚族试图通过这种歧视理念和“外来者”的负面形象提升自己族群的文化身份,从而把罗马尼亚族与小族群体置于不同等级上。
这一时期执政者试图抹去各个小族群体关于本族群的历史记忆和语言文化传统而把小族群体称为“共居民族”,旨在使他们在思想与社会实践上切断与母国的联系纽带,完全被同化到国家政体中来。但是,小族群体中随之出现的个人双重文化认同及代际冲突却宣告了中央集权制思想的失败。1989年国家转型后,政治和文化多元化现实重新定位了主体民族与小族的关系。小族社区仍具有很强的凝聚力,仍保持着自己的语言、宗教、生活方式,并开始争取自己的语言教育权利。但是,新政体建立初期,一些小族群体拒绝或隐藏以前的身份和价值观,或欣然接受某种程度上更“纯洁”“清白”“无污点”的新身份[30];还有一些小族群体认为自己具有多重身份认同。
对于匈牙利族来说,在认同领域认定自己隶属两个以上的族群是不足为奇的,这种思想意识源于所在国家的主体民族、小族社区及外部母国的影响[31]。匈牙利族是一个团结与自我认同并重的小族群体,历史上罗马尼亚与匈牙利两国的集体记忆导致罗马尼亚族经常质疑匈牙利族对国家的忠诚度。另外,主体民族与匈牙利族关系的变化也导致匈牙利族的民族认同具有动态变化特征。
罗姆族群的情况与匈牙利族相似。大部分罗姆人具有多重民族认同及多个身份归属,会认为自己同时是匈牙利人、斯洛伐克人、罗马尼亚人及罗姆人或认为属于他们的亚群。罗姆人族群身份的不确定性及掩藏族群归属的事实,使中东欧各国难以清楚界定罗姆人。这个族群既包括自我认定的罗姆人(self-identified Roma),又包括外部认定的归属的罗姆人(ascription Roma),显然后一个群体人数上多于前一个群体[32]。所以,罗马尼亚政府统计的罗姆人数远远少于实际人数[33],这也是长久以来对罗姆人排斥、歧视、同化、融合的结果。
对于罗马尼亚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和谐的实现必须消除对小族群体陈旧的刻板印象及消极的价值判断。全球化背景下,国族认同伴随着多元文化发展的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化,而且变得越来越复杂,既要考虑小族群体多重认同的存在与价值,又要为小族群体多重认同的自由选择创造条件并提供可能的政策支持[34]。如何通过族群认同巩固国族认同,实现二者良性互动,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是个难题。
特兰西瓦尼亚地区的多数族群冲突都是以往矛盾的延伸,而这些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或被夸大或被用作宣传目的。既然历史经历使罗马尼亚族、匈牙利族、罗姆人、乌克兰族、德意志族聚集在一起,这些民族共同体要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理解,因为他们的未来是联结在一起的。小族群体的语言教育权利诉求是其族群认同的最直接反映,他们与主体民族间历史文化的整合关系到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无论是通过强制同化来压制和消除小族的族群认同,还是以主体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和族群认同来维系国族认同的方法[35],都是不可取的。
(三)主体民族和小族群体对语言权利与平等的不同理解
主体民族和小族群体对语言权利与平等的理解缺乏一致的标准及意识形态,也构成了保护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障碍。
语言权利可分为四对模式:容忍型权利与促进型权利(tolerance vs.promotion-oriented rights);标准调节权利与官方语言权利(norm-and-accommodation vs.official-languages rights);人格权与属地权(personality vs.territoriality rights);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individual vs.collective rights)[36]。罗马尼亚小族语言权利问题极其复杂,主要属于标准调节权利与官方语言权利[5]。一方面,在所有公共领域使用官方语言罗马尼亚语;另一方面,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原因,小族间、小族和主体民族间的利益协调及国际政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也促使政府重新调节各个族群间的语言政策与权利。
有学者指出,语言权利是使小族成员更大程度融入政体的方式,语言教育权利是使小族和主体民族区别开来并保护小族文化的方式[37]。与语言权利相比,主体民族更不情愿给予小族群体语言教育权利,尤其是建立小族语言为教学语言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权利[5]。主体民族和小族群体在权利问题上的不同倾向性也是造成二者关于语言教育权利持续争论的动因之一。罗马尼亚族旨在使语言政策制度化,赋予公民人格权及个人权利,而以匈牙利族政党为代表的小族政党却要求属地权及集体权利[5]。罗马尼亚族社会精英在不情愿给予小族语言教育权利问题上的立场极为一致,他们强调容忍型权利,而匈牙利族则要求建立国家资助的匈牙利语大学,获取促进型权利。
除了在语言教育权利方面的分歧外,主体民族和小族群体关于族群平等和融合的观点也是不一致的。1991年《宪法》第32条、2003年《宪法》修订版第6条均明确规定,保护小族的族群认同应遵守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5]。但是,主体民族与小族群体对《宪法》的解读却出现了分歧。罗马尼亚族政治精英们把平等原则解读为法律条款上的不歧视原则及程序上的平等原则[5],即法律上对小族群体语言和文化身份的保护就是把小族群体定位于与罗马尼亚族平等的公民,并使其融入罗马尼亚社会中来。有学者指出,民族融合并不意味着小族群体与罗马尼亚族在所有层面上完全平等,实际上“平等原则”是对小族的积极差别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5]。相对而言,以匈牙利族为代表的小族群体把平等理解为实质上的平等机会,即尊重文化多元化,政府对小族语言和文化传统的认可、保护和提升,给小族群体创造事实上的平等条件,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结语
罗马尼亚小族群体争取语言教育权利的不懈努力及国内国际立法和协约的保障使小族语言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但是,小族语言教育权利问题还受到欧盟、国内执政党、小族的政治和经济资源、主体民族对小族的态度等因素制约,而使这一问题处于动态变化之中。1996年,欧洲一体化的目标及国内执政党更替是罗马尼亚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转折点[5],而促使主体民族与小族在这个问题上向调节进程发展的是1997年匈牙利族政党的代表匈牙利族民主联盟(UDMR)进入联合政府,成为执政党之一[9]。小族政党在国家行政体系的话语权对小族社区权利及利益的维护是不容忽视的,国内执政党开始进入和平解决小族问题的进程。匈牙利族从1996年起把争取语言教育权利作为族群融入主流社会的战略方式,从而逐渐扩大小族群体权利,被称为小步骤策略 (small steps strategy)[3];相比之下,罗姆族群领导人之间意见相左及争取语言教育权利的目标缺乏具体统一的政治日程,还缺乏匈牙利族那样母国有力的政治和经济支持,所以在竭力争取族群利益时效率不高。但罗马尼亚申请加入欧盟的进程影响了这两个族群并使其从中受益,当然可能影响程度不同。不过在小族语言教育权利问题上从冲突转向融合的调节空间有限,仍存在改善的空间。
罗马尼亚族和小族群体要增进彼此的信任和理解。罗马尼亚族要了解小族的文化特殊性,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文化多样性的态度,发挥公共行政人员在族群问题上的调节作用,因为缺乏了解是造成误解小族政治诉求的主要原因。要充分尊重各民族的族群认同,发挥其在建构国族认同方面的正效应,通过教育避免各自族群认同与民族自我意识的狭隘性与排他性,接受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实现族群认同与国族认同的整合。只有小族需求与主体民族的需求均朝着民主和发展的社会利益方向前进,才可能达到有效的调节。小族语言教育权利的真正实现仍需各个族群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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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毕曼
2017-03-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欧洲转型国家语言政策研究——语言权利与小族语言保护问题”(项目编号:14JJD74001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国民航大学专项“拉美地区双语教育与民族认同研究”(项目编号:3122014F007)。
曹佳(1975-),女,吉林公主岭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语言政策、外语教育;戴曼纯(1964-),男,湖南汨罗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语言政策、外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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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1(2017)05-01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