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秤码纠纷及其裁断——以湖南省保靖县盐业档案为研究对象
2017-03-07陈丽娜
陈丽娜,杨 亭
(西南大学 文学院,重庆 400715)
民国时期的秤码纠纷及其裁断——以湖南省保靖县盐业档案为研究对象
陈丽娜,杨 亭
(西南大学 文学院,重庆 400715)
湖南省保靖县秤码纠纷案发生于抗战危难之际,因自然原因导致的秤码失衡使得盐斤交接时,触及了保靖盐务支局与驻保川湘陆运大队之间的利益博弈,随后全国度量衡局介入此案的调查并做出最终裁断。通过厘清盐运纠纷案之发端及其做出最终裁断之情状观之,实乃折射出国民政府推行的国家统制论之舆论与践行使然,即是国民政府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以中央集权至上论为主导,对政治、经济与文化实现一统,集全国之力加速现代工业化进程,解决国内经济危机,实现政权统一之根本所在。
保靖;盐运;秤码;纠纷;裁断
“七·七事变”后,全面抗日战争爆发,沿海各大海盐产区先后沦陷,大批量海盐滞留沿海各盐场,加之战争频繁,运道梗阻,海盐无法输入,“1938年川康盐务管理局奉财政部盐务总局令增产食盐销往湘、鄂各岸”[1]。整个湘鄂地区的盐源供给多仰赖身处大后方的四川井盐,川盐出川靠以水路和陆路运输,主要依托长江航运,花巴盐从富荣盐场与自流井出场,运抵龚滩与涪陵,再转至陆路由湘商接运贩卖至湘西等地区。1941年元旦,国民政府为加强对盐业经济的干预,扩大收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盐专卖政策,“盐专卖的具体办法是采用‘民制、官收、官运、官专卖制度’”[2]同时,国民政府为避免盐运途中走私漏税、私自盗卖,设置关卡,稽核盘查,强化了对川盐的运销管控。因保靖府位于湖南省西部,毗邻湖北恩施、四川秀山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由川入湘的必经之地,因而盐销川湘陆运大队在此设立盐运中转站,政府亦设置保靖县盐务二等支局加以监督管理盐运与贩卖。此次秤码纠纷案对象即保靖盐务支局与驻保川湘陆运大队,因秤码自然腐蚀造成失衡导致,原本经过检定、更新即能解决之争端,却因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乃至于维护私利之利益驱动,惊动了全国度量衡局,可谓是此历史时期盐政之典型个案。借此,依据保靖县档案馆藏关于保靖秤码纠纷案盐业资料,从保靖秤码案之发端、秤码纠纷的裁断以及由秤码纠纷案引发的思考等方面入手,梳理民国三十一年(1942)保靖盐秤纠纷案的前因后果,继而弄清国民政府为维护统治以及发展经济做出的努力。
一、保靖秤码案的发端
保靖秤码纠纷案发生于民国三十一年(1942),此次纠纷涉及对象为保靖盐务支局与驻保川湘陆运大队,案件起因乃盐秤交接时秤码失衡导致。由于该纠纷案影响较大,直接触及国家利益,但从目前的盐业研究成果来看,诸多著述均未提及该案件,不免令人生惑。笔者依据保靖县档案馆藏盐业档案,竭力还原事件原貌,从纠纷双方的遇事态度与保靖县政府第三方的调解过程,竭力详述保靖秤码纠纷案之发端。
(一)纠纷案双方各执一词
1942年12月,驻保川湘陆运大队在与保靖盐务支局交付盐斤时,发现保靖秤码存在失衡问题,于是提交保靖县政府检定。保靖盐务支局直接拒绝并认为本局盐秤“经送由保和府检定合格,凿有印记秤放民盐历无错误”*《准电请转饬该县发还秤码一案》(1月29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19.,认定此次纠纷案由民夫借端生事,并非事实存在。保靖盐务支局还呈报说:“夫运各批交斤盐亏未一两抵尚有溢余其运交至十四批时发现并色情事亏短达四十余担之巨,据报系盗卖所……经贿诱保局秤码伪道码单不遂(该队已将续运之下批盐补抵)。”*《准代电为保靖秤码纠纷影响盐政请转饬县府发还秤码》(1月31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22.拿苏浙皖公司船户运盐与之作比较,指明苏浙皖公司运盐有盐亏事实乃因盐包遭水打湿所致,并非因秤码不符规定导致,以此证明保靖秤码纠纷案问题乃盐运大队蓄意捣乱之结果,盐务支局并无过错。
但据川湘盐务联运处龙保运输总区部总队杜织卿呈报证明文件函指出,当日浙总队到保交盐,“发现保靖盐务支局衡器与法定不符,书经函请贵府提验有案”。*《奉指复贵局秤码一案请查照》(8月15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74.因当时天色已晚,杜织卿深恐保靖县盐务支局趁机擅改衡器,于是特派委员留局看守,但“该盐局唆使武装警士数名,勒逼着守者离局,此已足徵该盐局确怀叵测,今晨织卿会同贵府检定员前往该局检验其衡器,竟复敢抗不受检,传非隐有弊”*《奉指复贵局秤码一案请查照》(8月15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74.。后杜织卿携奉钧令与砝码前往盐局检校,保靖县盐务支局傅代局长以本局砝码属财政部颁发肯定合法,而勿庸检验为由反抗检校。上述与保靖盐务支局所述有异,且保靖盐务支局严抗拒检,其中必有隐情,于是上报保靖县政府。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引起保靖县政府高度重视。
(二)保靖县政府不作为
事件发端伊始,保靖县政府对此次纠纷所持观点与保靖盐务支局相同。民国三十一年(1942)十二月十八日因驻保陆运大队每次与保靖盐局交斤均有亏损暗生疑窦,要求保靖县政府公开检校盐务支局秤枝,保靖县政府召请各公法团机关负责人后公开检验保局三、四、五、九号秤枝及洪字第五号秤枝三杆,“经检定结果俱与本府砝码不合,以保局铜砝码较之则无差异,再则秤枝扬抑不复平衡,查双方砝码本府系经济部全国度量衡局此颁盐局则系自制本府以秤枝既经检出上项情形,倘再使用,难免不起其他纠纷,为慎重起见当经各法团检定会议议决暂将保局秤码封存县府候分别请示后再行解决”*《呈复保靖盐局秤码纠纷案及专署代电》(2月9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28.。虽在第一次公开检校中已发现秤码与标准不符,但保府在1943年1月22日向湖南省盐务管理局呈报时,仍报“此次保靖支局秤码纠纷派员查照秤码无误,系运夫无理滋闹,嘱发还该局秤码等由。”*《函请收被封砝码称及县政府代电》(8月22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3.纠纷最后以保府封存秤码请示上级再行解决为结果,必受川湘陆运大队反对,导致纠纷捅至沅陵盐务一等分局。
1942年12月29日,沅陵分局派科长徐俊良、吴贤昌来保检校,并于1943年1月31日呈报湖南省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时讲述:“开查敝厅庙前川盐接运总站前因河水枯涸,船运困难,发动民夫旱挑至保交斤原以赶济民食,乃该夫运驻保负责人韩良材等以盐亏贿弥不遂,蓄意捣乱窃取保靖支局放置盐仓第九号秤,朦请保靖县府取保局砝码及他未用秤枝一再检验封存不还。”*《准代电为保靖秤码纠纷影响盐政请转饬县府发还秤码》(1月31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21.并附有四川省第八区酉阳秀山区民众密呈,举报湘岸盐务大队长黄良启“实为民间一大恶魔,国家一大祸患”*《准代电为保靖秤码纠纷影响盐政请转饬县府发还秤码》(1月31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24.,在运盐期间,使用诡计,将河沙、石膏、包谷粉加入盐中以充数,“与船夫串弊先将盐包起岸,再将船只至滩头放打,每每如是由妙泉出发之盐船约计二百余只至沅陵只得几十只起岸。”*《准代电为保靖秤码纠纷影响盐政请转饬县府发还秤码》(1月31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24.并于“十月二四日盐载十五只由妙泉出发,良启先行串匪至角罗滩,抢劫嗣后与匪分赃”*《准代电为保靖秤码纠纷影响盐政请转饬县府发还秤码》(1月31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24.,沅陵分局所做呈报与实际检查结果并不相符,实属包庇之行为。其行为影响战时盐务,危害民众生活。1943年1月23日经济部全国度量衡局派检定员陶一鹤、陈作庸来保靖县公开检校秤码,保靖县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1943年2月9日向湖南省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呈报:“此次秤码纠纷本府实以公正之立饬求乃理之彻底解决无丝毫成见,更无所谓纵容,至陆运大队与保局有无其他纠纷,本府实未预闻,至秤码疑点既经电请解释仍应候复处理。”*《呈复保靖盐局秤码纠纷案及专署代电》(2月9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29.并声称本府本身业务立饬为人民利益着想,纯以公正立饬,毫无成见。
整体概观,有关秤码纠纷案,保靖盐务支局与保靖县政府均存在问题,保靖盐务支局在未弄清事实情况时直接拒绝检校,成为诱发案件的关键因素,其强硬态度也激发了川湘盐运大队的矛盾。如若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检定秤码的准确性,而非诽谤盐运大队蓄意捣乱,事件将会得到圆满解决。同样,保靖县政府在接收到驻保川湘盐运大队的请求之后,若秉持公正、公平态度检校秤码,并据实以报,而不是与盐务支局沆瀣一气,恶意假报事件之因,如此保靖秤码纠纷将得到及时解决,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二、保靖秤码案的裁断
秤码纠纷案发后,保靖县政府、沅陵盐务一等分局及全国度量衡总局分别组织对秤码进行检校,三次裁断结果基本相同,保靖盐务支局的秤枝确实存在公差,但三次检校的精确度、深入性却高低不等。从保靖县政府的检定到全国度量衡局的裁断,保靖县秤码纠纷的案发经过及真相也随即逐渐水落石出。
(一)保靖秤码纠纷案的裁断
为解决纠纷,保靖县政府于1942年12月18日函请本府各法团机关第一次公开检校盐秤及砝码,除驻保陆运大队要求检定的保靖盐务支局第三号、九号秤枝外,保靖县政府还额外检校第四号、五号及洪字第五号秤枝,“经检定结果保局砝码与本府标准砝码不合,秤杆出入超过公差甚巨,吊牌、挂钩未加固定与法规不符,当经检定会议议决,暂为秤码封存县府后分别请示再行解决”*《呈复保靖盐局秤码纠纷案及专署代电》(2月9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33.。此次公开检校证明保靖盐务支局秤码确实存在问题,但具体问题是什么、具体原因为何并没有完全清晰。保靖县政府以事关重大,必须请示上级再行解决为由,封存秤码。盐秤本为国家度量衡局颁发,由此一来,秤码缺失,影响愈来愈大。
沅陵盐务一等分局得知此消息后,即刻派科长徐俊良、吴贤昌来保靖县复验保局秤码。第二次公开检定于1942年12月29日举行,所验结果与第一次检校无差异,但此纠纷具体因果仍未得到最终答案,事态愈演愈烈。1943年1月24日,经济部全国度量衡局派检定员陶一鹤、陈作庸来保靖县检校。出席此次检定会议人员除陶陈二检定员外,还有川湘陆运大队长韩良材,保靖县府检定员黄元权以及保府各法团机关负责人。此次会议讨论事项如下:“一、前两次检定结果所发生各种疑点应为何解决案?二、今后收放盐斤应如何补救案?”*《请示保靖盐务支局封存秤码是否应予发还》(4月7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56.第三次检校会议相比之前两次,更加细致化,同时对上两次保靖县政府检定室与沅陵盐务一等分局公开检校保靖支局砝码所有的疑问做出解答。
关于砝码问题,检定员通过检定川东湘西各盐务局处站砝码,所得情形如下:“1.五十市斤铜砝码均属合格。2.一百市斤铜砝码大约大五、六两不等。3.一百五十市斤铜砝码皆大,大之数目与保靖盐务支局砝码相同。4.沅陵盐局徐委员由沅带来之一百五十市斤铜砝码,保靖县政府检定室铁砝码一套内之(30)公斤及(10)公斤以下之小砝码,与本员携带之砝码相较均属合格。惟保靖县政府铁砝码一套内之(20)公斤二个:一小六钱五分,一小七钱。关于保靖盐局之铜砝码四个除原奉须发之(150)市斤铜砝码(现存保靖县府内)一个较重十二两不能使用外,其余三个均出具检核合格,证明书互县府矫情之二十公斤铁砝码二个业经通知该县黄检定员自行加铅使准应用。”*《请示保靖盐务支局封存秤码是否应予发还》(4月7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58-59.
以上关于砝码问题的解答十分详细。关于秤杆扬抑及吊牌、刀口、挂钩活动问题,此次会议也做出细致分析。根据度量衡器法定检校杆秤制手续,在秤杆平衡后,强制使秤杆向上或向下扬,一定要恢复到平衡状态,并规定所称之物重量同重之砝码相合,秤杆平衡之后则加以法定感量,再根据秤尾上扬下抑之程度来观察秤枝是否灵敏。第三次检校会议也对保靖县政府检定室前两次公开检定保靖盐局杆秤时所记录的“秤枝扬上抑下不能恢复原状”与“新刀口扬抑不能恢复原状,旧刀口则能恢复原状”等状况做出解答,即“新刀口扬抑不能恢复原状之原因乃是新刀口极尖锐,在秤杆平衡时刀口压在刀纽孔中央,如强使秤杆扬抑,则刀口偏压在刀纽孔之右和左面,而着力甚紧,故不能恢复原状,至若旧刀口已经用钝,强使秤杆扬抑,刀口虽仍偏左右而着力不紧,故能恢复原状。”*《请示保靖盐务支局封存秤码是否应予发还》(4月7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60.至于吊牌、刀口以及挂钩是否应加以固定,根据当时法规并无此规定。由于盐局使用秤枝过于频繁,且食盐本身具有轻微腐蚀性,刀口及吊牌极易发生毁蚀,只得随时更换,以保证秤杆灵活,否则不易确定重量是否相合。“但此项与修正度量衡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不合,经查该条文意系谓应以坚度金属构造之非谓永久固定不可换也”。*《请示保靖盐务支局封存秤码是否应予发还》(4月7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61.法律规定发生毁蚀之刀口及吊牌禁止更换,而保靖盐务支局擅自因腐蚀更换刀口、吊牌导致扬抑不能恢复原状、盐秤失衡。自此,保靖县秤码纠纷案的前因后果最终大白于人前。
(二)保靖秤码纠纷案的裁断结果
经第三次检校会议详细检定,保靖县秤码纠纷案终于水落石出,保靖盐务支局秤码哪些合格、哪些存在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都得到最终阐明,随后关于解决秤码纠纷案的办法也得到实施。解决办法主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对于合格秤码的使用,湖南省建设厅指令:“应用合行检用沅陵县政府度量衡检定分所检定秤杆合格,证明书六份随电附业仰,即安为保存仍俟秤杆转到时送由当地度量衡指定机关复检取具证明以照准确并将秤杆……到日期运回……须报局备查。”*《转省盐务局江代电迅速查明发还秤码办结具报》(4月7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63.即合格秤码开具检验合格证明书,运回即可使用。二是不合格秤码但可修复的,如保靖县政府一套20公斤砝码两个,分别小标准砝码六钱五分与七钱,该县检定员自行加铅至标准即可使用,其余可修复秤码修复后经保靖县检定员检验合格便可投入使用。关于修理的注意事项,根据湖南省度量衡局检定所公函:“准此查保靖盐局秤枝纠纷一案业经建设厅指令,发还该局修理复检解决在案呈如何修理一节,自是制造商店责任,本厅未见原秤,无凭悬拟解答,惟该项秤枝既属失灵,可将刀口更换并绝对禁止使用铜钱加减秤量以符法令,倘刀口更换依然不灵,该项旧秤即应停止使用以杜流弊,准电前由相应复请查照并请转函保靖盐局查照为何。”*《准保靖盐务支局请发还秤码及省建设厅指令》(11月16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95-96.表明在修复过程中不能随意加减秤量,如修复后仍不合格则须停止使用。三是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秤码,根据湖南省建设厅指令:“公开查保靖盐务支局秤码既处该府当众校验超出公差甚巨,应予停止使用,仰即转知该局呈备合法新器应用为要等。”*《据请解决封存保靖县盐务支局秤码一案》(6月2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72-73.即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秤码应立即停止使用,再备合法新衡器应用。最终,保靖秤码纠纷案以上述解决办法拉下帷幕。
三、由保靖秤码案引发的思考
此次湘西发生的秤码纠纷案,历时一年,前后经三次会议协商后方尘埃落定,不仅牵涉到地方政府与盐务管理机构及盐运大队,还引起湖南省和经济部全国度量衡局的高度重视并介入调查。一次因地方的秤码纠纷,影响到了国家上层管理部门的重要案件,在全国实属典型,为此引发诸多思考。
首先,保靖县秤码纠纷案发生于抗战时期,国共合作虽表现出国家统一,但实为国民遭受外强侵略的强烈刺激而引起同仇之心的结合,并非整个国家的实体统一。于1938年5月担任民国经济部度量衡局局长的郑礼明表示:“所谓整个国家之实体统一,应先以经济统一为基础……然而经济之建设,在在皆须利赖度量衡以为用,如不先求度量衡之划一,则经济建设,自不能得到统一之成功。是度量衡划一,直接为经济统一之前提,间接为国家统一之基石,关系至为重大”[3]可见,度量衡统一之重要性,不仅可以加强祖国统一,政府统治,也可安定物价,稳定市场,而保靖秤码纠纷案恰由秤码失衡引起,造成不公平交易的发生,也导致不利于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不安定因素的衍生,此乃亦能证明统一全国度量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由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沿海地区失守,国民政府内迁,全国度量衡局也于1938年抵达重庆,但因日军轰炸,直到“1941年秋,局本部迁到北碚后,工作环境略为稳定,工作重点放在公制划一度量衡器具。局里采取以下措施:局领导带队视察四川、甘肃、宁夏、云南等省;鉴定科科长到广西、湖南、广东、江西等省视察,推动度政建设,帮助推行度量衡划一”[4],由此,自“七七事变”以来,政府对度量衡划一的工作此时才真正执行,且随着国家建设重心转向内地,度量衡的行政目标亦侧重西北、西南各省,本文所述之保靖秤码纠纷案正巧发生于1942年12月,全国度量衡局对西南地区度量衡划一的高度重视,也昭示着对保靖秤码纠纷案的强制性权力介入与干涉。由此,国民政府于抗战期间为促进社会安定、国家统一,确保抗战大后方的经济稳定付诸巨大努力实属可见。
其次,盐自古以来即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被称为“国之大宝”。国家财政收入也多依靠盐税,所谓“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税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是食盐实行专卖制度的重要依据,亦是国家上层管理部门重视此次纠纷的重要诱因。1940年1月,为扩大财政收入,孔祥熙在盐务总局拟定关于食盐筹办官专卖办法时有关运盐方面批注:“逐渐增加官运,减少商运,以期成为完全官运。”[5]其目的为扩大政府干预,推行盐专卖制度。而保靖秤码纠纷刚巧发生于推行官运的初期,国民政府对此异常重视已成必然。尤其在抗战的特殊环境下,日军的大势扩张导致沿海以及华中等富庶之地先后沦陷,而“国统区粮食奇缺,物价飞涨,中央政府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地方政府的战时财政也窘态尽现。”[6]的现实,更加显现国民政府财政入不敷出,加上沿海各大盐场受日寇控制,主要盐税税源地丧失,盐税收入锐减对国民政府财政无疑雪上加霜。与此同时,战事的扩大导致以军务费为中心的财政支出不断增加,继而导致国民政府的财政赤字越发严重。而“盐税在战前是南京国民政府三大税源之一”[7],确保盐税的征收已成为国民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亦是保证军民的食盐供需、支援抗战、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942年1月1日,国民政府为提高财政收入开始实施食盐专卖制度,在该政策未普遍推行以前,保靖县盐务支局的秤码失衡导致食盐严重的无故缺失,这无疑向国民政府发起巨大挑战。据记载:“此次以全国度量衡局之标准器校验,使知大十二两似此情形,秤放盐斤,实有大进小出之可能,仅就每一百五十斤之数即相差十二两一点推论,则本县每月…售民盐四百余担,兴理按月应有四百余斤之损失。”*《呈复保靖盐局秤码纠纷案及专署代电》(2月9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36.每月损失最低四百余斤食盐,食盐的损失直接导致盐税的减少是处于财政赤字的国民政府难以容忍的。更为严重地是,保靖县秤码失衡引起食盐无故缺失的消息如若传播至全国各地,国民政府推行食盐专卖的政策可能胎死腹中,这对国民政府无疑是火上浇油,所以势必会引起国民政府的重视,从而加大干涉力度,以求尽快得以解决。
再次,保靖盐务支局及政府不作为是导致事态恶化的重要原因。政府机构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是其权利,亦是义务。保靖盐务支局作为秤码纠纷案的当事人之一,在川湘陆运大队反映秤码问题后,反应剧烈,唆使数名武警勒逼监督人员离局。在龙保运输总队杜织卿、川湘联运处交斤员高杰携运输队保靖办事处公函及钧座令,前往盐局检校时,拒绝检校,事后一再强调此次纠纷乃运夫借端生事,盐秤历年无误,并上报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时说:“查该韩良材等为弥盗亏利诱威胁已使保局艰于应付,在地孙府复加从容,并使日进狂妄,据报近来交斤水湿政装附加藤索与自加盐码混争浮报等,情事层出不穷,保局业务无法维持,事…民食相应雷请查照。”*《准代电为保靖秤码纠纷影响盐政请转饬县府发还秤码》(1月31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22-23.且抄密报一封举报川湘盐运大队负责人狼毒成性,乃国家之祸患,以此说明纠纷与本局秤码无关。而保靖县政府在纠纷发生时偏袒盐务支局,认为是盐运大队的无理取闹。湖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纠纷案评价保靖县政府说:“川盐远自数千里外运入水陆均极艰险,人力物力及运输费用较之其他盐类难易……殊,地方政府负有协助盐务之责,似宜特别体谅予以维护保靖政府徇承运人之请求先入为主,虽经本机关一再根据事理往复洽商仍坚持成见,是何原因殊难推臆,以政此案迄今仍未获得圆满解决,实觉不无遗憾”,*《请示保靖盐务支局封存秤码是否应予发还》(4月7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53-54.间接指责了保靖政府的不作为。同样,湖南省盐务管理局回电保靖县政府时说:“乡保领盐反觉有益本应毫无问题,均查川湘……夫运队自承运以来弊多亏重,前因贿诱保局秤码伪造码单未遂,经由保局将其贿款呈缴本局,以是挟忿滋闹该承运人原系秀山县自新匪徒本年元月七日因他案被川省保安第八总队拘案伏法庙保夫运已告停止。此外苏浙皖公司承运盐斤船户刘时泉之亏斤尼该船户十月三日呈即已自承为水湿所致,亦与该局秤码无关。”*《请示保靖盐务支局封存秤码是否应予发还》(4月7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52.亦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声援保靖盐务支局,认为此次纠纷乃川湘盐运大队无事生非,蓄意闹事。但从最终调查结果来看,秤码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由此可见,保靖盐务支局自私自利的行为以及保靖县政府及湖南盐务管理局不作为的态度导致事态恶化。
最后,秤码失衡危及广大民众的直接利益。在抗战大背景下,战时转剧,社会动荡,加之沿海地区各大盐场遭遇沦陷,盐荒现象日趋严重。食盐作为人类生活的必需品,一日不可或缺,且社会需求量大,消费弹性较小,在人们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民众在购买之时,因秤码失衡并未得到应得之量,这在某种程度上扰乱民心,不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且因战事阻碍运输,“川盐远自数千里外运入水陆均极艰险,人力物力及运输费用较之其他盐类难易……殊”,*《请示保靖盐务支局封存秤码是否应予发还》(4月7日),保靖县档案馆藏,保靖县政府档案,全宗号18/目录号1/案卷号91,1943:53-54.挑运夫冒着生命危险运输食盐,却遭保靖盐务支局剥削掠夺,势必会引起民众反抗,不利于抗战大后方的社会稳定。鉴于此,国民政府为稳定大后方之情状所迫,势必权力介入自然也就成为必然。
四、结语
保靖秤码纠纷案之发端乃至于最终的裁断,是在继20世纪30年代之后现代中国面临异常严峻的情势下,为加强中央集权,实行政治、经济与文化统制,而该案也恰属在统制论的强大舆论与践行下裁断的典型案例。就案件本身而言,该纠纷案是在现实可行的范围内为努力实现统制经济做的实事,尤为值得肯定。纵观纠纷案的始终,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在日本侵略威胁步步紧逼的严峻形势下,国民政府的中央政权控制力却较为脆弱,因此迅速完成国内政权的统一,以便中央政权能够合理地调配资源,建设现代工业化国家,确实成为亟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而加强中央集权则是对统制论的核心体现。葛兰西在谈及中央集权至上论时,指出“对某些社会集团而言,由于它们步入自主的国家生活之前,各自的文化和道德没有经历相对的独立发展,中央集权至上的阶段的确是必要而恰当的。而这里的‘中央集权至上’就是普通的‘国家生活’形式,或者至少是开始步入自主的国家生活形式,或者开始创造‘市民社会’的形式。而在步入自主的国家生活之前,‘市民社会’在历史上不可能存在。”[8]就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初期的中国政治和社会现状而言,由于众多的社会集团分立,自然也未能有效地步入国家生活形式,国家建设也远没有完成,因此葛兰西所谈的国家生活形式显然在中国只能是空中楼阁,一种愿景。虽说如此,统制论也就是加强中央集权,对国民政府来说,借助政治权力的集中进而来努力创造出国家生活形式,成为一种自觉,当然其间裹挟着诸多的艰难与无奈。但不管怎么说,统制也就是加强中央集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历史的合理性,毕竟统一全国度量衡是统制经济的基础,同理统制经济亦是实现政权统一的重要保障,正因为如此之依生、共生关系中的双方,必定不能任由其中一方的缺场与失语,导致对另一方的致命性冲击与毁坏,于是成为国民政府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努力回避却又不得不时刻面对的艰难处境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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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沛照
2017-06-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川盐古道与社会整合、国家统制的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5XMZ031)。
陈丽娜(1991-),女,土家族,湖南湘西人,主要研究方向为少数民族文学、民俗学;杨亭(1975-),男,藏族,四川马尔康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人类学、民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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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1(2017)05-00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