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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陪审团:历史、现状与问题

2017-03-07加尔马耶夫斯杰潘延科龙长海

关键词:刑法典俄罗斯联邦陪审员

加尔马耶夫,斯杰潘延科,龙长海

(1.俄罗斯布里亚特国立大学,俄罗斯 乌兰乌德 670014;2.俄罗斯国立司法大学 东西伯利亚分院,俄罗斯 伊尔库斯克 664074)

俄罗斯陪审团:历史、现状与问题

加尔马耶夫1,斯杰潘延科2,龙长海译

(1.俄罗斯布里亚特国立大学,俄罗斯 乌兰乌德 670014;2.俄罗斯国立司法大学 东西伯利亚分院,俄罗斯 伊尔库斯克 664074)

1864年俄罗斯司法改革后,陪审团制度被正式确立。1917年被临时工农政府废止。上世纪80年代,俄罗斯又掀起了恢复陪审团制度的讨论。俄罗斯在适用陪审团制度过程中,存在着组织陪审团的立法程序复杂、陪审员候选人不到庭或者到庭率低、法律限制陪审员研究控辩双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和因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导致巨大财政支出问题。法律应规定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之前查看案件材料,可以避免陪审团犯大量的司法错误,法律规定的12名陪审员的人数是最佳的,对那些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国家公诉人进行职业训练,可以保证更加有效地追究特别危险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陪审员宣誓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律应以大额罚款的方式追究陪审员的行政责任。

俄罗斯;陪审团制度;陪审员

一、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演变

18—19世纪之交,俄罗斯便出现了必须推行陪审团制度的讨论。叶卡捷琳娜统治时期的1767年法典委员会①法典委员会:18世纪沙俄临时召集的委员会机构,任务是编纂1649年法律全书之后实行的一些法律。工作启动之初,当时的法律人兼学者德斯尼茨基(С.Е. Десницкий)便是最先提出设立陪审团建议的人之一。这一提议被当时众多的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所支持。例如,1809年斯佩兰斯基(М.М.Сперанский)便给亚历山大一世上书建议在俄罗斯刑事诉讼中引入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制度。十二月党人的纲领性文件(穆拉夫耶夫宪法和佩斯杰里的罗斯真理)也规定了实行陪审团制度。但是,陪审团制度在立法层面被正式规定,则是1864年司法改革以后的事了。

仅仅存在了半个世纪多一点时间的陪审团制度,在1917年11月24日便被临时的工农政府关于法院的一号法令废止了。

上世纪80年代,俄罗斯开始掀起了恢复陪审团制度的讨论。例如,1989年6月9日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恢复陪审团制度的建议,并通过了“关于苏联内外政策基本发展方向的决议”②参见1989年6月9日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苏联内外政策基本发展方向的决议。。

1991年10月24日,因苏俄最高委员会批准了由首任总统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这便使在俄罗斯刑事诉讼中恢复陪审团制度成为可能。该方案规定,“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超过1年以上的剥夺自由刑的话”[1],则有权获得将案件交由陪审团进行审理的权利。 1993年6月16日俄罗斯联邦“关于修改和补充‘审判程序’、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苏俄刑法典、苏俄行政违法法典”的联邦法律恢复了俄罗斯的陪审团制度。

被告人有获得由陪审员参与的对案件审理的权利,被199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俄罗斯宪法在最高立法层级上所规定。根据国家的这一基本法,法院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是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人的权利与自由的重要保障, 正是因为有选择这种诉讼形式的可能性,立法者才将之称为适用极刑——死刑的必要条件(俄罗斯宪法第20条)。2001年12月18日通过的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发展并巩固了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的制度,并在其第42章中详细规定了这一诉讼程序的形式。

应该指出,俄罗斯联邦适用陪审团制度不是一次到位、而是分阶段实施的(到目前为止还处于变革之中)。例如,俄罗斯1993年11月1日便在莫斯科州、伊万诺沃州、梁赞州和萨拉托夫州实行陪审团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在阿尔泰州、克拉斯诺达尔州、拉斯托夫州和乌里扬诺夫斯克州实施。从2010年1月1日起,陪审团制度开始在俄罗斯所有联邦主体上实施。当前,俄罗斯陪审团制度仅仅在联邦直辖市塞瓦斯托波尔和克里米亚共和国暂时没有采用。俄罗斯计划从2018年1月1日起在上述两个联邦主体也适用陪审团制度。

当前,由陪审员参加的、审理刑事案件制度的规范法律基础为: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以及2004年8月20日第113号“俄罗斯联邦普通联邦法院陪审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此外,最高审判机关在其颁布的对所有法院适用的司法解释中也对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复杂问题进行了解释[2]。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局统计资料显示,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一审法院在2012年共对524起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有罪820人,宣告无罪163人;2013年共对524起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有罪765人,无罪194人;2014年共对311起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有罪691人,无罪102人①《2014年治安法官和普通法院联邦法院司法统计资料》,网址http: www.cdep.ru. 访问时间2015年5月8日。。

从上述的数据可以看出,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整体上呈现出了下降的趋势,相应地,被判处有罪和无罪人数的数量也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二、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主体联邦法院在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也遇到了一些困难[3]。当前,组织陪审团的立法程序便是足够复杂和矛盾的问题之一[4]。

那些被列入陪审员候选人名单的公民和按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参与审理刑事案件的公民可以作陪审员人选。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成为陪审员和陪审员候选人:

第一,在编制候选人名单时,未满25岁的;第二,有未消灭或未被撤销前科的人;第三,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第四,因戒酒、治疗麻醉品成瘾、戒毒、治疗慢性或严重精神障碍而处于戒毒所或精神康复所的人(《陪审员法》第3条)。

此外,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陪审员按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具体刑事案件:

第一,被怀疑或者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不懂审理程序所使用的语言;第三,具有阻碍其参与审理刑事案件的身体或心理缺陷(《陪审员法》第3条)。

在刑事案件审理之前,法院应该组成由12名陪审员和2名预备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但是,在此之前需要在公开的审判庭中完成非常复杂和非常缜密的工作。这是被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28条严格规定的,具体包括如下几个阶段。审判长宣布请陪审员候选人进入审判大厅,对候选人资格提出的异议以及候选人自己对自己的任职资格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编制陪审员名单。而且,按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30条的规定,根据控辩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的陪审团成员可能存在倾向性的申请而由法官解散陪审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05年11月22日决议第16项规定了陪审团成员的倾向性。具体而言,陪审团成员的倾向性是指尽管按照陪审团成员组成的法律程序组成了陪审团,但却有理由认为,就具体案件而组成的陪审团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所审理案件的情况、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因年龄、职业、社会和其他因素而导致陪审团成员过于单一)。因陪审团被解散,审判长要重新进行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准备工作。

实践中,由于潜在的陪审团名单是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行政长官编制的,这便导致了在编制类似名单时,具有严重的形式化趋势,进而一些由于道德品质(例如,过度饮酒)或者宗教观点(例如,是宗派组织的成员)等原因而不能恰当地履行自己陪审员职责的人员被加入名单。

实践中,陪审员候选人不到庭或者到庭率低的问题也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与法律对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缺乏必要的制裁有关的。例如,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33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陪审员处以罚金的强制程序制裁措施,目前罚金的数额为2 500卢布以内。

还应该指出另外一个事实,法律限制陪审员研究控辩双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研究所审理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陪审员被剥夺了直接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提问的权利。例如,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35条第四款的规定,陪审员有权在控辩双方讯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后通过审判长提出问题。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首席审判员交给审判长。这些问题由审判长宣布,审判长也可以将它们作为与指控无关的问题予以排除。对此问题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学者也予以了关注。例如,贝克夫认为,当今的由陪审员参加审理的陪审法庭效率不高,该法庭并不能对刑事案件作出合法的、论据充足的和公正的决定[5]。

由于陪审员参与庭审完全是从零开始的(不为陪审员审理案件提供任何的准备,任何人都不给陪审员提供审理刑事案件的资料和起诉意见的复印件),与诉讼程序职业的参与者不同,陪审员完全被剥夺了对法院审理进行充分准备的权利。

目前,普通法院体系的联邦主体法官和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审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三项规定的犯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俄罗斯刑法典第105条第二款),一些侵害性自由和性的不可侵犯权的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131条第五款、132条第五款、134条第六款),组织犯罪团伙或参与犯罪团伙(俄罗斯刑法典第210条第四款),一些与毒品的非法流转有关的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228.1条第五款、第229.1条第四款),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277条),侵害护法机关工作人员(俄罗斯刑法典第317条)和履行司法及预侦查职责人员(俄罗斯刑法典第295条)生命的犯罪,破坏活动罪(俄罗斯刑法典第281条)和灭绝种族罪(俄罗斯刑法典第357条)。此外,与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普通法院的联邦主体法院和联邦仲裁院法官、治安法官、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法院法官有关的刑事案件,如果上述人员在审理程序开始之前提出申请,也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另外,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由陪审员参与审理。

2012年上述由陪审员审理案件的清单被极大扩展,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被扩展至被控告实施了诸如绑架(俄罗斯刑法典第126条)、恐怖活动(俄罗斯刑法典第205条),资助恐怖活动(俄罗斯刑法典第205.1条),公开号召实施恐怖活动或公开为恐怖主义辩解(俄罗斯刑法典第205.2条),劫持人质(俄罗斯刑法典第206条第2、3、4款),组织非法武装团伙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俄罗斯刑法典第208条第1款),匪帮(俄罗斯刑法典第209条),劫持航空器或水运交通工具或铁路运输工具(俄罗斯刑法典第211条),暴乱(俄罗斯刑法典第212条第1款)和其他犯罪。因此,存在着应缩减基于被告人的申请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犯罪的清单问题。

不得不指出,因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而导致的巨大财政支出问题。法院要支付陪审员到法院所在地的出差费和往返的交通费用问题(甚至在陪审团没能组建的情况下也要支付)。此外,还要向陪审员按照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天数支付相应级别法院法官工资的一半、并且不少于其在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地的平均收入的资金作为补偿(《陪审员法》第11条第1-2款)。因此,如果案件审理被拖延的话,财政支出将会更大。

三、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问题的解决途径和陪审团制的发展前景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法院、控辩双方相互配合协调工作,同时也需要陪审员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但是,陪审员的上述品质不可能是作出公正判决的唯一保障。甚至,如果陪审员不是专门的法律职业者的话,这些人也应该具有审理刑事案件的必要知识,以便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案件审理的过程。笔者认为,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之前查看案件材料,可以避免陪审团犯大量的司法错误。

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陪审员的人数问题,至今还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诉讼过程中,12名陪审员参与审理,人数过多。尽管无论是在十月革命前的俄罗斯还是在多数发达国家,都是规定由12名没受过法律教育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笔者认为,尽管减少陪审员人数可以解决财政支出,但目前法律规定的陪审员的人数是最佳的。

应该指出,作出大量无罪判决的问题还出在了部分国家公诉人员的不够专业的问题上。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更需要业务素质强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且,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效果,应该适当强化公诉人的个人责任。检察官对诉讼程序的精心准备,积极性、当庭演说、完整阐述公诉方的观点以及国家公诉人其他的专业素质对陪审员有罪判决的作出也起到了重要影响。对那些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国家公诉人进行职业训练,可以保证更加有效地追究特别危险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陪审员宣誓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律应以大额罚款的方式追究陪审员的行政责任,这样可以让陪审员增强责任意识,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除上述所说的问题外,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有众多的缺陷和矛盾,为消除上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和积极地开展立法工作。

[1]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РСФСР от 24 октября 1991 г. № 1801-1 О Концепции судебной реформы в РСФСР//Ведомости ВС РСФСР. -1991.-№ 44.

[2]О применении судами норм Уголовно-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регулирующих судопроизводство с участием присяжных заседателей: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ленума Верхов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2 ноября 2005 года № 23//Бюллетень Верхов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2006.-№ 1.

[3]Белкин А.Р. Суд присяжных: сомнительные плюсы и несомненные минусы//Публичное и частное право.-2009.-№ 1.

[4]Владыкина Т. А. Проблемы формирования коллегии присяжных заседателей//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 2014,-№ 5.

[5]Быков В. М. Проблемы суда с участием присяжных заседателей//Российская юстиция.-2013.-№ 7.

[责任编辑:范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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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7)06-0117-03

2017-08-10

加尔马耶夫· 尤·普(Гармаев Ю.П.),俄罗斯布里亚特人,俄罗斯布里亚特国立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斯杰潘延科·德·阿(Степаненко Д.А.),俄罗斯伊尔库斯克人,俄罗斯国立司法大学东西伯利亚分院教授,法学博士。

译者简介:龙长海(1980-),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从事俄罗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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