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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时期乌江流域民族关系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7-03-07祝国超

关键词:乌江流域播州土司

祝国超

(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涪陵 408100)

土司时期乌江流域民族关系与社会发展研究

祝国超

(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涪陵 408100)

土司时期乌江流域的民族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类型有五:一是中央王朝与土司政权的关系,二是流官、卫所与土司政权的关系,三是土司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四是土司政权与辖区民众的关系,五是多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关系对社会发展有着积极和消极双重影响,而影响地区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于民族关系中的民族权利是否平等、民族利益是否公平和民族发展是否均衡。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各民族只有与中央王朝之间形成信任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推动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反之,则阻碍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破坏民族团结稳定,这进一步佐证了“只有信任、和谐、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双方共生”的道理。

土司时期;民族关系;乌江流域;社会发展

乌江流域既是资源富集区和生态屏障区,也是文化特色区和贫困地区。由于乌江流域特殊的地理环境、交通条件、文化生态,特别是土司制度的推行,贵州行省的建立,改土归流的实施,形成了该地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1]。“土司时期”是一个流动概念,因为有的土司在明末被平定而改土归流,如播州杨氏土司万历二十八年(1600)后被改流,贵州宣慰司安氏土司于崇祯十七年(1644)改流;乌江下游的咸丰、利川、酉阳、秀山等地土司,则在清雍正十三年(1735)改流完毕;乌江中游的一些土司维持统治的时间较长,如贵州龙里县小谷龙宋氏土司于清同治年间改流,贵州贵定县庭氏土司于清光绪年间改流。文中的“土司时期”虽然因不同地区而时段各不相同,但总的时间跨度则为元明清时期。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彰显出纷繁复杂的民族关系。

一 、 土司时期乌江流域民族关系的基本类型

土司时期乌江流域的民族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2]。由于这一时期乌江流域的政权存在形式表现为“流官、卫所与土司并存”的形式,故形成了五类民族关系:

(一)中央王朝与土司政权的关系

中央王朝与土司政权的关系是一种认同与调适、互动与和谐、博弈与冲突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土司时期民族关系中的核心关系。大凡土司地区民族关系的弛张与此密切相关。当乌江流域的土司及土民与王朝政权共同组成了“命运共同体”,且土司成为“王臣”,民族地区成为“王土”,各族土民成为王朝子民,且确保双方利益的时候,中央王朝与土司政权之间就相安无事,于是各地土司积极朝贡、中央王朝赏赐不绝。反之,当中央王朝与土司政权之间的关系处于恶性互动时就有爆发战争的危险。

1.良性互动下的民族关系。根据土司制度的规约,乌江流域土司出于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在辖区内统治权力最大化的考量,他们不得不主动与中央王朝良性互动。而中央王朝为了维护政权稳固,同样愿意与各地土司良性互动。双方互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相互承认统治地位。元明和明清朝代更迭时,乌江流域土司能识时务,待中央政权稳固之后,他们主动投诚,缴纳前朝的印信、号纸等信物,承认当朝统治者的合法地位;中央政府也乐见乌江流域土司归附,承认他们统治辖区的合法性,并授予土司职衔以及印信、号纸等信物。《明实录》记载了杨氏土司归附的情况:“洪武五年(1372)正月乙丑,播州宣慰使杨铿、同知罗琛、播州总管何婴、蛮夷总管郑瑚等来朝,贡方物,纳元所授金牌、银印、铜印、宣敕。诏赐铿等绮、帛、衣服,仍置播州宣慰司,铿、琛皆仍旧职,改总管为长官司,以婴等为长官司长官。”[3]从这些记载可见,每逢中央王朝改朝换代,乌江流域土司都要赴朝献地纳土,内附称臣,接受中央王朝的封赏,这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政治、经济联系,促进地方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均有积极意义。

第二,各地土司积极履行王朝义务。《明史》卷七十六《职官志·五》中说:“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4]1876这是元明清中央政府对包括乌江流域在内的土司提出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乌江流域土司在认同元明清等朝代表国家合法的统治政权后,为了体现对王朝的忠诚,他们积极履行王朝义务。如播州杨氏土司在元明两代一直与中央王朝保持着密切的互动联系,仅在明代,就对明王朝朝贡139次,其中贡马120次,贡方物22次,贡金银器6次,贡水银、朱砂、鹰、象等7次,贡皇木2次[5],如此众多的朝贡,象征着播州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认同,心甘情愿服从中央王朝的统治,这对于维护边疆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土司朝贡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处理国家与地方、中央政权与土司政权之间关系的一种政治经济制度。乌江流域土司对国家认同的动力并不是由土司自发形成的,而主要在于中央王朝制度性的规定。

在土司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元明清中央政府通过政治引导、经济诱惑、物质鼓励等形式,利用乌江流域土司军队来维持该地区的社会稳定。于是,守卫疆土、保境安民就成为乌江流域各地土司的基本义务。乌江流域是国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江流域土司自觉肩负起保境抚民、抗击异族和外国侵略的责任。据不完全统计,明代中央王朝征调乌江流域土司,其中石砫马氏、秀山杨氏、播州杨氏、水西安氏等四大土司参与“征蛮”33次,这种频繁征调不仅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地方的安定,而且体现了中央王朝与众多土司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

乌江流域土司在自觉地承担朝贡纳赋、奉命征调职责的同时,他们往往借助王权来确认和提升自身地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巩固土司统治地位,博取更多物质资源和拓展更大的生存空间,谋求更多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2.恶性互动下的民族关系。在土司时期,中央政府与乌江流域土司形成恶性互动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央政府与土司政权都期盼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土司政权之间本来就具有不可调和的结构性矛盾,在实施土司制度的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土司政权,如果都把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目的,这势必最终造成二者之间的恶性互动。明清时期乌江流域的水西安氏土司和播州杨氏土司,自恃拥有一定实力,号令并带领辖区民众反叛中央王朝,最终遭受灭顶之灾,国家也由此实力锐减,国力衰退。第二,中央王朝对土司地区实行高压统治,致使播州、水西、乌蒙、镇雄等土司对朝廷日益不满,继而形成对立与矛盾。如明清中央王朝严格规定土官不许越省、越族通婚;如蔑称杨应龙“原是卉服鸟语之伦,同处豺虎虫蛇之内”[6]。这种政治压迫,必然加深乌江流域土司及辖区内民众与中央王朝的矛盾、隔阂,甚至冲突。

无数事实证明,乌江流域土司政权与中央政府之间恶性互动下的民族关系,最终只能是双方吞下自己种下的苦果。乌江流域的播州、水西、乌蒙、镇雄等土司,无不是与明清中央王朝恶斗,最终均自取灭亡。从另一角度看,明清中央王朝虽然最后赢得了平定播州、水西等土司的胜利,但由于数次与土司爆发战争的结果,正如《明史》所言:“贵阳甫定,而明亦旋亡矣。”[4]8176这是中央政府与乌江流域土司政权恶性互动的最必然结果。

(二)流官、卫所与土司政权的关系

土司时期乌江流域的流官、卫所与土司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控制、监督、管理与被控制、被监督、被管理的关系。

1.流官的设置与土司政权的关系。众所周知,土司时期的行省一级,一般设有布政使、都指挥使司、巡抚、总督等官职,他们各司其职;在府州县一级还设置有知府、知州、知县等流官;在乌江流域各土司衙门,不仅设置有包括同知、副使、佥事等职务的佐贰官,还设置有经历、都事、知事等主管衙门文案事宜的首领官,朝廷任命的佐贰官以及同知、副使、佥事等职官,有相当一部分是朝廷任命的流官。从行省到府州县再到土司衙门,形成了一个流官对土司政权控制、监督、管理的系统,土司政权中的承袭、朝贡、纳赋、征调、司法等诸多事务均在流官的监控之下。

2.卫所的设置与土司政权的关系。土司时期乌江流域由于民族种类众多、地理结构复杂,因而导致卫所设置空间分布不均衡。乌江上游设置有乌撒卫、水西卫、毕节卫、威清卫、普定卫、平坝卫等卫;中游设置有贵州前卫、贵州卫、新添卫、龙里卫、偏桥卫、兴隆卫、平越卫和黄平千户所、重安千户所等卫所;下游设置的卫所有施州卫和黔江千户所、大田千户所等。研究表明,乌江流域这些卫所建立后,出现了与土司势力范围犬牙差互的状况,或分土司之地建立卫所,或卫所与土司同在一地[7]。乌江流域卫所设置,主要是对邻近土司予以控制、监督,当某个土司心存二志、反叛朝廷时,卫所自当发挥其镇压作用。明清时期乌江流域的土司,正是由于他们时时处在地方流官、军事卫所的严格控制、监督和管理之下,他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基本上处于“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政治制度管理之中。

(三)土司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本质上看,土司政权与土司政权之间的民族关系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且也是一种既相互依存又彼此敌对的关系。在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土司与其它地区的土司一样,均知道土司与土司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道理,必须处理好土司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土司政权与土司政权之间的交往过程中,由于各土司均从自身利益出发,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形成土司政权与土司政权之间时和时战的局面。

1.结盟与发誓。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土司政权与土司政权之间结成同盟关系,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据《为黔省永顺、酉阳二司盟结事宜题稿》载,明代崇祯年间,四川酉阳土司与湖广永顺彭氏土司因争鲁碧潭、椒园等地而致使永、酉二司仇杀,后经兵部、都察院以及四川与湖广两省有关官员调解,遂将“所争之地断鲁碧潭归永,断椒园等地归酉”之后,各“出据其盟书”,并称“各照古界管业,两夷相安”,其结局“各出盟书印结,和好如初,边境既宁”[8]。酉阳土司为了与周边土司搞好关系,也常有结盟之举,如冉如彪于洪武八年(1375)任酉阳宣抚司后,召集石耶、邑梅、平茶、麻兔等长官司,与订约:“无尔诈,无我虞,各捍牧围,为国家屏蔽”。所以,其结果是“边烽息,民物安,一隅之势,巩固于天府焉”[9]。另据《酉阳土司》载:“冉兴邦其人素有大志,极具开拓革新精神……在酉北土坪打败散毛司,和湖北来凤、咸丰划定以酉阳山为界,永不相侵。”[10]这是冉氏土司在明代初年对周边土司发出的“永不相侵”的誓言。酉阳土司与湖广永顺土司、来凤、咸丰等邻近土司的结盟与发誓,并成为事实上的盟友,对于维护土司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政治联姻。土司与土司之间通过政治联姻,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巩固土司地位。这种相对稳定的联盟关系,有利于消除民族间的隔阂,促进彼此和睦与地区稳定。

综观乌江流域的土司,其政治联姻有比较固定的姻亲关系,如乌江上游是水西安氏土司主要与永宁奢氏“世为姻娅”,如霭翠娶永宁土司之裔奢香为妻,安的娶奢助为妻,安万钟娶奢播为妻,安尧臣娶奢社辉为妻。其中,奢香、奢播、奢社辉均担任过贵州宣慰司使之职[11]。乌江中游的播州杨氏土司的政治联姻比较复杂,除与思州宣慰后裔田氏属于“世为姻娅”之外,与其它地方的土司联姻较多。从李化龙《平播全书·献俘疏》中可以厘清杨应龙以联姻方式与周边土司建立起来的一个庞大的关系网。杨应龙之妾田氏为思州宣慰之后裔。杨应龙的两个亲妹,一个是思州宣慰之裔田一鹏的妻子,另一个是龙虎山张世爵的妻子;杨应龙的五个儿媳皆为田氏,均为思州宣慰之裔田一鹏、田飞鹏、田良玉之女,因“思田播杨并雄西土,世为姻娅,故酋父子兄弟率娶田氏”。杨应龙长女杨贞惠许聘贵州洪边应袭宣慰宋承恩为妻,次女许石砫宣抚司宣抚马斗斛次子马千驷为妻[12]。可见,播州杨氏土司与石砫马氏土司之间为了寻求彼此庇护,争取外围支援,不得不通过政治联姻而结成军事同盟,互为羽翼而相互支持。酉阳冉氏土司除了与播州杨氏土司有联姻之外,主要与永顺彭氏土司缔结姻亲。石砫马氏土司主要与利川覃氏土司联姻,当然,也与播州杨氏土司有政治联姻。在明清时期的土司阶层,其结婚对象无疑十分强调门当户对。他们之间通过政治联姻,形成利益共同体。

3.相互仇杀。明清时期,土司与土司之间的仇杀,往往导致中央政府对两个土司的改土归流。土司之间的仇杀不仅影响双方辖区民众的安定,而且影响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从明清时期土司的仇杀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毗邻土司之间因争夺土地、物质和人口展开的仇杀,如宣德七年(1432),乌蒙、乌撒的土官禄昭、尼禄等人,由于争夺地盘互相仇杀;嘉靖二十一年(1542)酉阳冉氏土司与永顺彭氏土司因采办皇木而互相仇杀;另一种是土司家族间因土司承袭问题引起的仇杀,如播州土舍杨辉与杨友本为兄弟,后因争袭土职,导致兄弟交恶而相互仇杀。故高拱在《抚夷纪事》中认为土官“横行暴虐,不守王章,大肆凶残,戕死骨肉,纵兵邻境”[13]311。土司之间的相互仇杀,不仅有封建领主长期分裂割据的原因,而且也有土司制度自身的缺陷。封建中央王朝实施土司制度,是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目的。为了达到“以夷制夷”和削弱土司之目的,中央王朝往往“坐山观虎斗”,纵容土司之间仇杀,借以消耗彼此实力;或者征调甲土司攻打乙土司;甚至做出如因播州土司立功而故意将水西土司的土地划为播州管辖,引起彼此争地仇杀这样的事;特别是通过实施“众建寡力”措施,“众建官而分其权”,故意形成大小土司的矛盾,留下后遗症,造成日后相互仇杀。

(四)土司政权与辖区民众的关系

明清时期乌江流域土司政权与辖区民众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二者之间是少数民族政权与其辖区内民众的关系。土司政权或凭借自身实力保护境内民众安全,或给予辖区内百姓的一定利益[14]。土司政权在处理辖区内民众的关系时,民族之间、民族之内的权利和利益都要考虑均衡。

2.二者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明清时期的土司作为朝廷命官,拥有代表朝廷管理当地百姓的权力,因此压迫和剥削辖区民众就成为其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按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来划分,土司时期乌江流域中下层统治阶级有土司、封建主、峒长和寨长、流官等;被统治阶级有自由民、农奴、手工业者、矿工和奴隶等,这些都是土司统治阶级剥削的对象。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土司面对无战事之时,由于民众“农时为民,战时为兵”特殊的身份,使得土司辖区内的普通百姓不仅平时要承受经济上的赋税和徭役,而且还要为土司发动内乱的经济买单。如安国亨担任贵州宣慰使期间因承袭之事发动的“安氏之乱”,最后在朝廷调停下,安国亨“倚夷法以白金三万五千两自赎,以六千两赎务卒等”[15],这些钱从何而来?最终还是辖区内的百姓“买单”,土司政权与辖区民众这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

(五)多民族之间的关系

土司时期乌江流域无论是世居民族,还是外来移民,虽然他们属于不同地方的不同族群,拥有各自不同的文化,汇聚于这一地区,在共同开发锦绣河山,共同创造乌江流域民族历史与文化,以及在相互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中,形成了多民族之间谁也离不开谁的共生关系。和谐相处、彼此相融、守望相助、相互包容,成为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多民族之间民族关系的主轴。

经济上互通有无,是多民族关系的重要表现和促进方式。土司时期的乌江流域,上自安顺、贵阳,中到播州、思南,下到黔江、石柱,商贾云集,设易场、开集市,互通有无。如在贵阳形成了鼠场、牛场,“汉夷不问远近,各负货聚场贸易”;安顺则“估人云集,远胜贵阳”[16],乌江下游的石柱“水陆贸易,烟火繁盛,俨然一都邑也”[17]。平越、清远、偏桥、镇远四卫为汉族居民聚居点,附近苗族百姓常负薪碳、米豆和竹木,牵牛豕来交易,“市如云集,朝至暮归”。经济贸易搭建了多民族之间交流与互动的平台,不同民族在互通有无中相互学习、增进了解与友谊,逐渐形成谁也离不开谁的共生关系。加之在反抗土司和封建统治者的过程中,乌江流域各族人民常常团结一心,相互支持,结成了牢不可破的民族友谊。此外,土司时期,大量外来移民进入乌江流域,与世居民族之间也发生着广泛的交往,科技、文化和教育随之传入,乌江流域少数民族“渐染中原习俗”、“渐着汉人服饰”。一些外来移民包括屯军士兵由于无法返回而留居乌江流域,在与当地民族交流交往中日渐“夷”化;也有部分保留了自己的民族特性,成为今天乌江流域的“屯堡人”以及蒙古族、回族、满族等的先民。同时,外来移民中的豪强“屯田”等强占资源的行为,也激起了乌江流域各族人民的强烈反抗,双方冲突不断,这是多民族关系的另一面。

二、土司时期乌江流域民族关系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因素

金炳镐先生认为:“民族关系中的突出问题是民族权利、民族利益和民族发展。”[18]土司时期乌江流域的民族关系,无论是上述五种民族关系中的哪种关系,归结起来还是民族权利关系、民族利益关系和民族发展关系。社会发展是一个社会学概念,主要是指社会系统发生结构性变动引起功能转换而带来的社会进步[19]。从宏观上讲,社会发展应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全部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的进步,或者说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全面进步。从微观上讲,社会发展主要是指社会进步中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土司时期乌江流域无数事实证明,民族关系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具体而言,影响该地区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于三大因素。

(一)民族权利是否平等

作为一个国家之公民或一个民族之成员,民族权利平等既是最低要求,也是最高追求。

民族权利包括民族生存权、民族发展权、民族政治参与权、民族自治权和民族共治权。其中,民族生存权是民族权利的基础,它与人的生存权一样,在不被蓄意灭绝的前提下保持本民族延续的权利[20]。在此基础上,才有民族发展权、民族政治参与权、民族自治权和民族共治权。可以说,在土司时期,乌江流域民族平等权是民族关系的基石,而民族生存权则是民族关系的逻辑起点。

1.民族权利是否平等的基础在于双向认同。民族权利平等必须基于一种双向认同。一是国家层面对乌江流域民众的认同。从国家层面讲,当元明清获取政权且作为执政者,必须从心理上承认包括乌江流域在内的各民族成员都是国家中的一员,都看作是国家建设的主人翁。违背这个原则往往导致彼此间的矛盾和隔阂,典型的就是有些朝廷命官在奏疏中经常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21]的错误观念。正是由于朝廷命官具有这种观念,才形成了明清中央王朝对乌江流域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抗排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由于主体民族不接受少数民族,常常出现民族压迫、民族斗争乃至民族战争等情况。在对抗排斥模式中,作为国家层面来讲,在处理民族关系上的操作行为主要包括民族驱逐、政治区划和民族隔离(如限制汉族与少数民族交往)等手段,导致乌江流域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之间经常出现相互排斥(如土司反叛、农民起义、抗捐抗粮等)的现象。二是乌江流域民众对国家的认同。从乌江流域民族地区民众的层面看,作为国家的一员,必须首先确认自己属于这个国家以及对该国家的政治权威、政治制度、政治价值和政治过程等方面的理解、赞同、支持和追随[22]。如土司时期乌江流域民众在确认自己是元明清中央王朝的“子民”,并对元明清的政治权威、政治制度、政治价值和政治过程等方面的理解、赞同、支持和追随时,应从内心承认明清政府治统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乌江流域各族民众内心愿意与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结成“命运共同体”。元明清时期乌江流域各地土司,由于中央王朝将他们确认为国家在地方行使权力的代表,土司以职位承袭接受中央王朝控制,并积极缴纳贡赋、服从军事征调为认同国家的必要条件。历史证明,乌江流域的多数土司在政治共存、经济一体、文化共享等方面起到倡导、组织、践行和引领辖区民众认同国家的作用,强化了乌江流域各族民众的国家认同。

2.民族权利是否平等的主导权在中央政权。在民族权利平等的问题上,中央王朝应负主要责任。潘弘祥认为,任何统一多民族国家都是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共在共生”的共同体组织。而作为组织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皆作为一种生存共同体而维系着有序的社会关系[23]。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各民族在长期交流、交往和交融中,多民族融合逐渐成形,并在反抗封建统治者的压迫和抗击外来势力的入侵过程中共同维系着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版图。既然乌江流域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不可或缺的成员,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中最基本的构成单元,那么,元明清中央政府就有责任对该地区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积极主动的关切。然而,元明清中央政府由于只考虑统治阶级的权力和利益,根本没有对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社会成员给予平等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故导致多种形式的战争时有发生,甚至在明末平定“奢安之乱”后,出现“贵阳甫定,而明亦旋亡矣”[4]8176的结局。

(二)民族利益是否公平

一个政治稳定、关系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各阶层民众利益关系都比较协调的社会。从土司时期乌江流域的实际情况看,民族利益是否公平是影响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因为民族利益关系着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民族利益是导致中央王朝与土司政权之间、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之间发生民族事件与民族冲突最常见的原因。综合来看,导致中央王朝与地方民众发生冲突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央政府繁重的赋税,因为繁重的赋税是影响民族利益的关键所在。明代中央政府给乌江流域土司地区繁重的赋税,如贵州宣慰使司征夏税米255.166斗,秋粮米82035.363斗;贵州宣慰使司官目下征夏税米333.33斗,秋粮米68588.279斗;播州宣慰司征夏税米4241.34斗,秋粮米43937.226斗;播州长官司征夏税米9704.449斗,秋粮米45006.84斗;水德江长官司征秋粮米6298.555斗[24]。乌江流域本来是“汉夷错居,不同中土,山箐峭深,地瘠寡利”[24]( P822)之地,中央政府不但没有免除该地区各族民众的赋税,反而在很多土司地区收取大量的夏税米和秋粮米,这事实上影响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民族关系。笔者以遵义地区明清时期的田赋为例予以说明:明初播州长官司每年不定量向朝廷贡纳田粮,至明万历时播州长官司每年要向朝廷定额纳粮5800石。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平播之役”后,明廷确定遵义县每年田赋额粮7212.49石,折征粮差银10031两、丁差银1851两,共计折征粮银11882两。到清末时,遵义县田赋粮银和丁银年征总额为银35284两[25]。这种逐渐加码征收田赋,极大影响当地民众的生存和发展,加重了乌江流域各族群众的赋税负担。因此在咸丰六年(1856年)十月,贡生许白高为根绝尖斗纳粮弊端,会同四乡代表,提议将省平斗纳粮判词刻碑竖于县衙头门或县城东门。知县顾昆扬执意不允,并令杀许白高等四人,史称“尖斗事件”[25]987。在土司时期乌江流域还爆发了多次“抗粮”事件,严重影响了中央与地方正常的民族关系。

(三)民族发展是否均衡

从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看,只有各民族之间发展均衡,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和谐共生、共同繁荣,也才有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但从土司时期乌江流域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民族政治的不均等,导致民族关系十分复杂。从行政制度看,既有经制州县,又有羁縻卫所,还有土司制度。仅以土司制度看,中央政府在乌江流域按土司实力大小以定尊卑,分别授予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等职计二百余家。这些土司政权与中央王朝时战时和,相互之间也屡有争战,它们与其统治下的人民也存在着种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明初对乌江流域少数民族进行“怀柔”,实行“恩威共用”“兼剿兼抚”的方针,民族关系得以暂时缓和,但自永乐以后,中央王朝统治加强,民族压迫逐渐加深,中央王朝与土司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特别是万历年间至崇祯年间,爆发了“平播之役”和“奢安之乱”等战争。入清以后,中央政府在乌江流域不断用兵,以武力强行改流,民族矛盾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不仅有清朝与水西安氏土司、乌撒安氏土司的战争以及改土归流的战争,而且还发生了一系列规模巨大的民族起义,如黔东北石柳邓、石三保领导的苗族起义等。

三、结语

从土司时期乌江流域的历史看,当中央王朝与土司政权或其它民族关系处于良性互动时,社会生产力能够得到较好发展;当中央王朝与土司政权或其它民族关系十分恶化而必须用战争形式来解决时,就会对当时的社会发展造成危害,甚至是巨大破坏。如在“奢安之乱”的过程中,安邦彦的土司军队自天启二年(1622)二月围困贵阳至当年十二月解围止,当时“贵州官廪竭,米升值二十金。食糠核草木败革皆尽,食死人肉,后乃生食人,至亲属相啖。张彦芳、黄运清部卒公屠人市肆,斤易银一两”[13]646等惨不忍睹的现象。除了物价昂贵、人吃人、人肉易银等之外,更出现了“贵阳被围十余月,城中军民男妇四十万,至是饿死几尽,仅余二百人”[4]8174的惨状,这是古今中外人类发展史上绝无仅有的惨绝人寰的战事,对明末乌江流域社会生产力的摧残不言而喻。

总之,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各族人民只有与中央王朝之间形成信任、和谐、良性互动的关系,才能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和民族团结;反之,则阻碍这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繁荣,破坏民族之间的团结,这进一步佐证了“只有信任、和谐、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双方共生”的道理。

[1]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4-9-30(1).

[2] 李良品,邹淋巧.论播州“末代土司”杨应龙时期的民族关系[J].贵州民族研究,2010(5).

[3] 贵州省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G].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5.

[4] (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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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伦文

2017-02-2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乌江流域民间信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2BMZ023)。

祝国超(1971-),男,四川合江人,教授,硕导,长江师范学院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理论与政策。

C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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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1(2017)02-0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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