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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激励的对策

2017-03-07黄信瑜李寅瑞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文化

黄信瑜,李寅瑞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完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激励的对策

黄信瑜,李寅瑞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需要先政策后立法。文化创意产业在我国处于发轫之际,急需政策的激励引导。为此,有必要通过比较域内外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不同与优劣,并从战略规划、相关机构的有效改革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完善。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政策激励

知识经济是新世纪经济发展的方向所在,文化创意产业则是知识经济的主要内容。2009年7月,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由国务院发布;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2012年12月,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制建设提到了新的高度,也对文化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了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布局。纵观近年来的中央政策,文化创意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方向,这既是国家经济发展转型的必由之路,也是面对国际竞争格局的主动选择;既是民族复兴希望所在,也是国民生活消费所需;既是社会创业的新热土,也是万众创新的智慧源。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

文化创意产业是个新兴的概念,也是知识经济的产物,遍览寰宇,各国都有自己不同的定义,与此相关的概念有文化产业、内容产业、创意创业、版权产业等名称。1912年,德国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Schumpeter)就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了“创新”的概念。1947年,德国法兰克福派学者霍克海默(Max Horkhemier)和阿道尔诺(Theodor Adono)在《启蒙辩证法:哲学断片》一书中最先提出了“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不过犹如该书的章目“文化工业:作为大众欺骗的启蒙”,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是将文化工业作为批判对象来提出的,意在阐明“启蒙意识形态的倒退。”[1]“创意阶级”概念的缔造者佛罗里达(Florida)则在2002年指出“创意……已经成为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2]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表题为《文化、贸易和全球化》(Culture,Trade and Globalization)的报告,将文化产业定义为:“那些包含创作、生产、销售‘内容’的产业。从本质上讲它们是不可触摸的并与文化有关,一般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并且以商品或服务的形态出现。”[3]这个定义涵盖范围广泛,但对何为“内容”却又没有道明真谛。

此外,韩国称为文化产业,并以商品的可复制性为基准进行定义。(文化观光部,1997,2000)把在第二次市场交易复制型文化商品,比如,可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并能很快进行技术革新的电影、广播、出版、音像、动画、游戏等与文化内容相关的行业称为文化产业。[4]包括出版、音乐、游戏、广播电视及电影等。韩国的说法出现了“循环定义”的错误,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与文化内容有关的行业。而日本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没有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定义。1998年的《日本现代用语基础知识》将文化产业描述为:随着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经济高速发展,国民的收入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其水平也有了迅速提高,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强调要使休闲的消费和就业的内容更加丰富,提出了建立生活大国的构想。日本在物质产业的高度发展基础上,出现了超工业化、服务经济化或者说第三产业化的阶段,人们需要一种能在精神上得到满足的文化性产业,如教育、培训、旅行、音乐、时尚、演艺和传统工艺等以多种形式来提供休闲的商品和服务的产业。[5]日本的定义同样没有把握住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特征,过于强调消费属性。

国内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逐渐变得热门起来,然而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文化创意产业仍使用着不同的概念名称,如吴汉东曾使用“文化创新产业”,[6]叶朗、[7]胡惠林[8]等曾使用“文化产业”,金元浦专门研究介绍过“创意产业”的概念[9]等。在定义方面,叶朗着重于文化的内涵,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这种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10]张京成等在专著《中外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中借鉴英国的官方界定并强调科技和市场的作用,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那些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来源于人的创造力,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借助科技支撑和市场运作被产业化的活动的总和。”[10]厉无畏以经济学的视角,认为凡是从广义的范畴上“以创意为核心增长要素的产业或缺少创意就无法生存的相关产业称为创意产业”。[11]

综上,本文对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通过人的智慧创造并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且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

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政策有力支撑

在法治时代,国家、社会、个人以及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的法律的规范,然而由于法律自身具有滞后性,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兴性,不可避免的出现新兴产业在“无法”的“自然状态”下“任性”甚至野蛮的生长和运行。这样的矛盾对立虽然会存在一段时间,但是也不必感到恐慌,因为与自然法传统中“自然状态”不同的是,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国家和政府的存在,即使没有制定法,依然可以通过政策的方式来引导其朝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等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法律规范。

虽然我国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着调节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因而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作为新兴市场现象的文化创意产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消费群体存在分化、地区市场需求不一、企业品牌没有形成集聚效应、市场自由竞争环境有待净化、知识产权主体权利意识不够强、法律保护不够全面、没有形成核心国际竞争力等等。为了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的经济体制环境下,在不能及时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时,国家应当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政策进行介入。

再者根据功利主义观点,政府的目标应当是最大限度的提高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制定和执行政策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和主要工作方式,政府制定的政策不仅要符合政府既定发展目标,更要将人民的“幸福指数”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文化创意产业不仅具有普通产业的物质性和财富性,更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享受,并能提升国民的文化素质和智慧能力,美化社会环境和提高国家竞争力,这正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独特之处。按照马斯洛需求理论,人有五种需求,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马克思说过,闲暇时间“是社会成员自身全面发展所需要的时间”,[10]文化创意产业正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闲暇的享受,进而有助于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不仅能够为他人的最高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提供间接的作用,对于产业从业者来说,更能够提供直接的作用,原因在于产业从业者在产业中通过创造产品或服务等方式一定程度上的是自我的实现。因而,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激励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进而提升国民的最大幸福,最终达成国家目的。

三、文化创意政策的域外政策

英国是最早提出创意产业官方概念的国家,并且出台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政策。英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特点有:(1)属于政党政治的产物。从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10年后期,英国工党一直将“创意产业”作为政治话语权的表达出现。这段时期内,工党几乎连续执政,1997年到2007年布莱尔担任首相,直至2010年戈登·布朗在工党年选失败后下台。近十几年的时间段中,英国左翼政府比保守派还要以更积极的姿态对待文化政策;[12](2)战略先行。1997年发布了《英国创意工业路径文件》,后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8年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更是推出了《创意五年策略(2008-2013)》,提出“视创意为英国文化核心,让创意成为英国之国家认同”[13]的宏伟战略;(3)支持文化创意产品的贸易出口。成立了四大负责机构:产业产业输出推广顾问团、艺术表演国际发展小组、创意伙伴计划及文化遗产及旅游小组,全力推动文化创意产品的出口;(4)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英国注重产权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1710年《安妮女王法令》生效,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所规定的作者是著作权的拥有者以及在固定期限内保护出版著作的原则,至今仍是版权法的核心内容。1998发布的《创意产业路径文件》,明确提出政府扶持力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美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但是美国有其独特的理念和特征。(1)以自由竞争为目标。这是美国社会自由平等理念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体现,政府很少进行过多干预,将文化创意产业视为与其他产业同等地位。通过《反托拉斯法》、《保护中小企业法》的法律来限制产业垄断,保护自由竞争;(2)知识产权制度保障。1790年,美国便颁布了其第一部《版权法》,近些年来,相继出台了《联邦税法》、《反电子盗版法》、《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案》和、《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等,形成了较为完善法律体系,基本涵盖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所有权利客体,对产业主体的权利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为产业的发展构建了良好的“法治土壤”和经济环境。同时,美国注重利用其国际影响力,在国际条约的制定过程中,甚至迫使他国加强对美国版权的保护;(3)充分利用高科技。美国建国时间短,是个移民国度,没有多少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挖掘,但是美国充分利用自己是世界第一科技强国的优势,文化创意产业处处有着高科技的影子,《泰坦尼克号》中,船撞冰山的场景竟然是在室内的水池中完成拍摄的,即节约了成本,又实现了科技的应用;(4)人才供给丰富。一方面美国有着发达的教育制度,可以为其本国的产业发展需要培育优秀的人才,另一方面有着移民政策,可以吸纳来自全世界的优秀人才。人才的聚集会产生竞争和规模效应,进而又能促进产业的发展。

日本的文化创意产业是亚洲最为发达的,[13]以动漫、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内容产业独领风骚,这都归功于日本政府实施的切实有效的产业政策;(1)重视战略规划。日本政府将振兴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定位于国家战略高度,于2003年在内阁中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2004年制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和《内容产业促进法》;[13](2)官主民辅,共同促进。二战之后,日本国内一片萧条,为了发展经济,日本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文化创意产业也是在日本政府的主导下发展的。日本政府的主导包括两个方面:纵向上,中央政府主导国家规划,地方政府参与甚至主导地方文化的保护和振兴;横向上,政府负责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甚至经常对具体事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14]民间尤其是企业积极参与,双方深入结合,协调发展;(3)法律体系完善。1970年日本颁布了《著作权法》,后经多次修改,2001年更名为《著作权管理法》。其后,日本又制定了多部针对其他领域或者覆盖范围更广泛的法律,如《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4)政府扶持投入。日本政府为了实现文化创意政策目标,拿出大笔资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优秀作品进行奖励,[8]打造名牌产品,大大激发了社会的积极性。另外,针对产业人才不足的现象,日本政府对教育和研究机构在人才培养上加大投入。[19]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英、美、日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各具特色,如英国的产业发展源于政党的政策,美国则注重自由竞争环境的维护和高科技的助推结合。英国由于地域狭小、国内人口偏少的缘故,从一开始就侧重产业的国际发展路线。而日本则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采取了官民共进的方针。

四、完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激励之对策

理论指导实践的前提是有共识性的理论。在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政策之前,首先应当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理论进行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进行界定。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需要从以下方面来完善。

(一)编制明确的战略规划

不论是英国、日本、韩国还是台湾,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之时,都编制了明确的战略规划作为指导。“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明确的战略规划就是产业发展的指挥棒。战略规划的制定应当“风物长宜放眼量”,从长远角度出发,以国家经济发展为途径,以国民智慧素质提升为根本,以社会财富(物质和精神的)增长为考量,以法律手段(尤其是知识产权)为调控。将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规划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制定衔接有效的中央和地方产业规划,结合地区差异和文化传统,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产业政策。

(二)相关机构的有效改革

1.改革当前的“多头管理”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内容当前主要是负责专利和发明事物,工作内容远小于“知识产权局”的内涵,建议将商标局、版权局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一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内容更能够“名副其实”。

2.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级别。现在的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在并入商标局、版权局等部门后,建议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升为国家知识产权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单位,集中行使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3.统一地方的主管机关和名称。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兴事物,各地都在探索中“摸着石头过河”,因而出现各地有着不同的主管单位和名称。环视我国政府的组成部门,基本体现出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地方文化创意产业的主管单位也应当向中央看齐,在国务院设立知识产权部后,省级政府应当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厅负责本辖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地级市和县级政府各自设立知识产权局作为对应。

(三)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支持

据报道,美国政府早在2003—2004年度,教育开支就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7.9%,而我国的教育财政支出占GDP比例还远低于此,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尤其应当重点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人才培养,这也正是美国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不仅要举办相关高等专业培养“产业白领”,还应当重视职业类的教育,培养优秀的“产业工人”,更重要的是应当与产业界深入互动,加大对在职人员的职业培训、以开发现有的人力资源,特别是对产业管理人才、企业领导人的培训,优良的管理者是确保企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除了国内的教育培训外,还必须“睁眼看世界人才”,因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是国际的竞争,即可以将国内优秀人才送往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学习,也可以利用国内集聚的优势区域吸引国外人才。

五、结语

通过发展今天的文化创意产业可以串联起中华文明的昨天和明天,使得丰富而又优秀的传统文化得以在科技时代里迎来新的春天。文化创意产业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民族复兴的希望所在,是提升国民素质与智慧的启明之星,是社会财富增长的新风向和新动力。尽管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还有不少距离,但是却可以通过“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短时间内迎头赶上,甚至“弯道超车”。这要求我们必须首先提升理论研究水平,为产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撑,其次是学习域外成熟的政策经验,结合国内资源,对其实现本土化,甚至有朝一日实现“政策出口”,最后,“徒善不足以为政”,光有良好的政策也不能保证产业的健康发展,唯有依靠法律的治理,才能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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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的立法体制研究”(15JZD006);安徽省教育厅2016年度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法律保障:台湾地区的经验及其启示”(SK2016A0011)

黄信瑜(1971-),男,台北市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和立法学研究;李寅瑞(1987-),男,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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