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GONE”理论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动因
2017-03-07周灵彬
◆周灵彬
基于“GONE”理论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动因
◆周灵彬
1986年,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柜台开张,到目前为止,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已经走过将近30个年头。而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频频发生会计舞弊行为,绿大地财务造假案才刚落幕,又爆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其程度之恶劣再次给资本市场敲响了警钟。
会计舞弊;上市公司;动因
一、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根本原因——“贪婪”
该理论赋予了“贪婪”因子更广阔的含义:道德水平低下。它的外在表现为人的价值判断,当行为符合一个人的价值判断时,就会去实施。舞弊者一般有不良的道德意识或个体已经为自己不道德的行为找好借口,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舞弊行为就会符合其价值判断。
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机会”
(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缺陷。一方面,准则中对于一些账务的处理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企业便可以利用这种机会进行舞弊。另一方面,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滞后于会计舞弊行为,对常用的舞弊手段还未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条例,给予了舞弊者一定的时间范围。
(二)内部治理结构不足。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股权结构畸形,“一股独大”现象严重。我国证券市场的大多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投资时是为了获得价差的目的,因此中小股东很难凝聚成一股力量,而大股东则成为公司实际上的控制人,为舞弊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第二,独立董事制度不健全。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的独立董事是由第一大股东提名的,因此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三,失职的监事会。《公司法》中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但我国很多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导致监事的产生和监事会的运作同样也受大股东的控制。
(三)无效或不足的外部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由于所处的经济环境的限制,导致其独立性也受到多方影响。一方面,会计师聘用及佣金都是由被审计单位所决定的,审计机构明显的处于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日益激烈,导致审计费用偏低,无法保证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三、会计舞弊的“需要”
会计舞弊的“需要”也就是会计舞弊的“动机”。一些会计舞弊形成的过程中,除了上市公司作为舞弊的实施者,还需要当地政府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
(一)上市公司的“需要”。上市公司是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的,上市公司进行舞弊动机其实不难想象,一般有筹集资金及减少纳税。许多公司利用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之处,钻空子虚假处理财务报告。使原本不具有上市资格的公司通过上市条件,从而实现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大量的资金的目的。另外,由于我国的税费负担还是不轻的,公司有可能出于偷税漏税的目的而进行舞弊。
(二)当地政府的“需要”。上市公司可以带动一个地区的经济、税收、就业的发展,因此当地政府往往会对上市公司有所偏袒,默许上市公司的造假活动。
(三)中介机构的“需要”。审计机构的存在原本是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然而现实中,审计机构也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一份子。由于目前审计机构的经济利益是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是相关的,而与投资者或者说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的经济利益是无直接关系的。在这种尴尬的处境下,即使是正直的注册会计师,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上市公司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四、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暴露”
(一)舞弊行为被发现和揭露的可能。上市公司进行会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大小取决于政府部门监管、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程度。
虽然我国会计政府监管工作不断在进步,但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财政局、税务检查机构、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有权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监管主体多样化,增加了政策协调难度,使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同时存在。
就内部控制而言,大部分上市公司并不十分注重内部控制,自身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也只是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成为上市公司实际的控制人,监事会无法履行其职责,内部控制失效。
(二)舞弊的惩罚性质及程度。企业舞弊被发现后,舞弊者所受到惩罚的性质和程度会对潜在的舞弊者产生很大的影响。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而且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从总体来看,我国对于会计舞弊现象的惩罚力度还是比较轻的,难以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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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温州市第六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