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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育的异化现象及防控对策

2017-03-07姚显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异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

姚显森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法律诊所教育的异化现象及防控对策

姚显森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由于定性不清晰,目的与功能不明确,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法律诊所教育在性质、目的以及功能等方面出现异化现象。鉴于此,为有效防控法律诊所教育异化,应将其定位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修课,明确其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方法属性;全面发挥法律诊所教育在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巩固法律专业知识以及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功能优势;构建法律诊所教育在组织与管理,经费与场地,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法律援助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一体化保障体系。

法律诊所教育;属性;目的;功能

自七所大学法学院2000年首次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以来,法律诊所教育以其特有的功能优势,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多法学院系的关注与欢迎。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0所法学院系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CCLE)的单位委员,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开展法律诊所教育活动。学生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实践,运用和巩固法律专业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律诊所教育出现了“反常”、“自我异化”、“自我疏远”、“自我否定”以及“对立、差别、非同一”等诸多异化现象,严重影响其功能优势的实现。鉴于此,有必要考察这些现象,探讨其成因及防控对策。

一、法律诊所教育异化的主要表现

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在实践中的异化现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有的属于目的或手段异化,有的属于模式或结构异化,有的出现教与学脱节,有的造成教与学不分,等等。但总的看来,法律诊所教育的异化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性质异化

法律诊所教育具有“诊所性”、“教育性”、“法律性”等三大根本属性,法律诊所教育的性质异化主要体现在这些根本属性的“自我否定”,即“非同一”。具体而言,这种性质异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诊所性”异化方面,主要表现为不是以真实案件为主要教学内容,而是将法律诊所教育异化为课堂教学的补充。目前,CCCLE成员单位有的将经过大幅改编甚至虚拟的案件作为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内容;有的法律诊所设置了法律诊所课堂教学,并将其作为法律诊所教学的重要部分;有的甚至将课堂教学作为法律诊所的核心内容;为解决案源问题,还有的设置了模拟法律诊所。〔1〕第二,在“教育性”异化方面,主要表现为将法律诊所教育异化为学生社团活动,没有将法律知识传递与职业道德教育统一起来。很多高校法律诊所依托原有的高校学生社团性质的“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导致法律诊所的“教育性”面临极大挑战。第三,在“法律性”异化方面,主要表现为将法律诊所教育异化为教育实习的替代措施,没有体现教育教学的法律专业特性。很多法律院系按照见习实习的要求安排诊所学生参与法律诊所教育活动,或者将法律诊所教育作为法律教学实习见习的替代措施。另外,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和真实案件办理工作的保密性,法律诊所学生不能全程参与真实案件办理过程,难以全面提高办理真实案件的技能和掌握办案技巧。

(二)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异化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异化主要指法律诊所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自我疏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诊所教育异化为学生获取学分的手段。由于多种原因,有的法律诊所学生主要基于拿到学分而接受法律诊所教育。第二,法律诊所教育异化为老师取得工作量的途径。很多法学院系因实践教学的增多而大量压缩课堂教学比例。有的指导老师没有实务工作经验,但是,为了完成教学工作量,他们开设法律诊所课堂指导课,将这种课定位为理论教学课,并通过填鸭式教学完成教学工作。第三,法律诊所教育异化为法学院系教学改革的标签。很多法学院系将开设法律诊所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部分,但是,从现有的200所会员单位的诊所教育教学情况看,法律诊所教育在所在高校的教学地位与其所承载的任务严重不相称,难以全面实现其人才培养目标。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功能异化

法律诊所教育的功能异化主要指法律诊所教育在巩固与提高法律专业知识、培养法律职业基本技能以及培养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功能的“自我否定”。第一,强化法律专业知识的功能被弱化。从法律诊所教育实践看,诊所学生更多关注解决所办理案件中的法律专业知识,不能将个案办理置于现行法律体系中进行认识与考量,难以实现专业知识的系统化。第二,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的功能被异化。诊所学生参与和解、调解以及会见当事人时,没有将提高技能作为办理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导致法律职业技能的学习不能达到理想效果。有些诊所学生没能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相对灵活且形式多样的事实调查方法,也不注重事实调查技巧的训练,事实调查模式僵化,难以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第三,培养职业道德的功能被异化。有的法律诊所指导老师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在短期内难以见成效,压缩甚至直接取消法律职业道德培养课程。在学习过程中,诊所学生不够重视甚至忽略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二、法律诊所教育异化的原因

法律诊所教育的异化是多种原因所致。既涉及教育观念、教学理念,又涉及教育教学体制,还可归因于教育教学传统以及现有教育教学条件与基础。但是总的看来,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法律诊所教育定性不清晰

教育行政部门对法律诊所教育的定性不清晰,是法律诊所教育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的重要原因。高校课程一般由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或院系设置。我国教育行政部门普遍没有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法学专业课程,甚至在已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也仅仅将法律诊所课程列为选修课之一。教育部高教司1998年发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传授法律知识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在课程时数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法律诊所教育更难以受到应有的重视。〔2〕目前,个别高校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但却将其与其他教育方式割裂开来,由不同的老师进行指导,在不同专业课程的老师缺乏沟通与交流的情况下,极易导致课堂教学与法律诊所教育相脱节。同时,作为教育教学手段,法律诊所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得到很好适用。

(二)法律诊所教育目的与功能不明确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不够明确影响了法律诊所教育健康发展。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2012年5月26日,由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启动,要求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其中,还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法律教育教学的根本目标。但是,该目标的确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诊所教育目的与功能不明确问题。这是因为,法律诊所教育不仅具有根本目标,还应有更具操作性的具体目标。由于现有的法学教育政策与制度没有明确法律诊所教育的具体目标,更没有明确法律诊所教育的三大功能,导致法律诊所难以增强诊所学生的社会正义感、责任感,难以激发他们的法律职业热情和荣誉感,难以通过学生内生性主体诉求的“内在自觉”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与职业技能,也难以帮助诊所学生处理真实案件。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诊所教育在巩固法律专业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技能方面的功能,指导老师仍然担当教学活动的主体,导致学生修完法律诊所课程后,即使是成绩优秀的学生仍然难以掌握构建法律事实的技能。

(三)法律诊所教育保障措施不到位

由于法律诊所教育的特殊性,保障措施的优劣直接决定其质量和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对法律诊所教育却存在支持不够、保障不力问题。在政策支持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明确将法律诊所教育作为法律专业必修的实践课,更没有设定相对独立的法律诊所教育的管理规定和评价体系。在资金支持方面,现有投入难以满足需要,严重制约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导致法律诊所教育难以有效实现其提高法律职业技能的功能。法学院系、指导老师及诊所学生对法律诊所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高校没有足够的能力或不愿意投入更多财力与精力,导致该课程与教学模式不能取得实质性突破,有的法律诊所甚至一直停滞在宣传发动阶段,指导老师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问题严重影响法律诊所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与教育目的的实现。在诊所式法学教育起步较早且实践较为成功的美国,其法学院每年投资大约2.8亿美元,并提供数百万小时的免费法律服务时间。〔3〕由于教育教学经费不足,在职称评聘的压力下,有的老师不愿意从事法律诊所教育,有的指导老师没有足够的精力专注于法律诊所教育教学,而有的甚至在指导老师极为匮乏的情况下选择退出。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法律诊所课程管理及工作量计算相对较为复杂多样,难以制定也没必要制定整齐划一的知识体系和管理办法,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时以及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方式存在诸多差别。同时,由于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很难用传统的方法计算,受学校内部人事制度的制约,为满足晋升职称所需的课时条件,法律诊所指导老师不得不承担其他传统课程教学任务。

三、法律诊所教育异化的防控对策

法律诊所教育异化及其原因是多样和复杂的,解决法律诊所教育异化问题的对策应与之相适应。但是,由于这些对策有主次之分,限于篇幅,下文就从上述法律诊所教育异化的几个根本性问题入手,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目标任务,探讨法律诊所教育异化的防控对策。

(一)明确法律诊所教育的根本属性

鉴于根本属性对研究对象而言所具有的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为有效防控法律诊所教育异化,应明确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属性,将其定位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必修课,要求学生修完法律诊所教育的学分。为践行法律诊所教育教学模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实际以及现有研究成果,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坚持法律诊所教育的“诊所性”。要求学生通过参与办理真实案件的“参与式学习”①“参与式学习”的核心是尊重学习者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因素,坚持主体的差异性、对象的全面性、过程的实践性、教授者的主导性、参与的有效性等原则。参见王升:《主体参与型教学探索》,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陈健:蒋莉苹:《参与式学习的基本原理研究》,张桂琳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65页。,亲自感受法律实践。通过这种对法律现象直观的、形象的认知过程,增强个案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的蝴蝶效应,帮助学生将先前学到的知识与自己所办理的案件结合起来全面理解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进而将知识系统化,努力寻找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契合点,保证办理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尽管模拟法律诊所教育具有解决“案源不足”、“资金短缺”等问题的诸多优势,但是,由于其极易导致法律诊所教育根本属性的异化,因此,应尽量少用或不用模拟法律诊所教育。

其次,坚持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律性”。为全面实现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目标,要求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了解诉讼流程,掌握调取或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技能,培养接待当事人、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专职或兼职老师在进行个案指导时,应通过调取、判断、运用证据的过程,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培养更多的技能。法律诊所教育还应全面、直观、有效地培养学生构建法律事实的技能。学生是法律诊所教学活动的主体和学习的主人,指导老师是法律技能培养资源的提供者和培养方案的引导者,应将教与学变成共享知识、共享经验的过程,挖掘每位学生的潜能,全面、直接地培养学生熟悉与掌控法律程序的技能,将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作为重要目标,帮助学生巩固理论学习成果,培养学生掌握大量的“无法仅仅从抽象的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

再次,坚持法律诊所教育的“教育性”。为防止法律诊所教育异化为学生社团,应严格将二者区分开来,应重视指导老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身教”,将职业伦理以及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寓于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应解决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的虚拟性与结果的已知性问题,防止像模拟法庭那样“在一些学校已经蜕化为‘让外行人看稀奇’的戏剧化表演,而且也并非真实司法过程的再现”。〔4〕指导老师应借助于案件办理过程,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将法律职业道德培养与职业技能提高转化为学生内生性主体诉求,即“内在自觉”。

(二)明确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与功能

解决法律诊所教育目标不够明确问题。为此,应根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明确“应用型人才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5〕,将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定位为培养具备扎实法律专业知识与娴熟法律职业技能并具有高尚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

明确法律诊所教育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功能。首先,明确并实现法律诊所教育在增长与巩固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功能。加强督促与引导,严格要求诊所学生具有专业知识标准,并突出法律诊所教育的特色需要。在招录诊所学生时,应以文化课成绩为重要标准之一,并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为引导、帮助诊所学生及时全面地巩固法律专业知识,在训练职业技巧时,可以要求诊所学生分类拟定法律咨询计划,模拟依法解答问题的具体办法。在培养写作能力与技巧时,可以要求诊所学生自行对法律文书进行类型化认识与总结,诊所学生之间也可以就法律文书中的问题进行沟通与交流。在训练诊所学生法律检索能力时,可以集中讲授法律检索的方法与技巧。为引导、帮助诊所学生广泛涉猎法律专业知识,可组建法律诊所书屋或教育教学研讨室,为诊所学生提供更便捷的条件。可召开学习总结交流会,帮助诊所学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其次,明确并实现法律诊所教育在提高诊所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方面的技能。诊所学生是法律诊所教育的主体。诊所学生应充分发挥学习法律职业技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注重开放式学习,通过办理真实案件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表达及交流能力、社会交往能力、自我提高与创新能力等,培养法律专业特有的职业技能。在认识案件事实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运用证据提取、采集、固定和保全技术和方法,采取调查访问、发现、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等调查策略和技巧,培养准确识别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职业技能。在法律检索过程中,通过考察分析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在纷繁的法律规则中寻找可能被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而培养法律规则识别技能,培养将个案事实与法律规则构成正当连接的法律解释技能。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通过熟悉法律推理标准、认识法律推理技术规则、调适法律推理中真理与价值冲突等法律实践活动,培养法律推理技能。最后,明确并实现法律诊所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职业道德方面的功能。明确法律诊所教育应促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而不是直接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防止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道德人”混同,防止把法律职业教育的重点放在职业道德准则的概括和宣示上,防止将职业道德教育蜕变为简单粗暴的“应该或不得如何如何做”的道德教化或道德强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对职业教育提出的要求,修订法学教育教学大纲,遴选教材,完善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具体措施,激发学生在诊所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保证诊所学生在办理真实案件过程中通过现实生活中真实案件强化伦理体验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三)健全法律诊所教育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法律诊所教育体系建设。借鉴“大学和法律职业组织分工合作的现代学院制法律教育”的探索经验〔6〕,制定相对具体的法律诊所教学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与要求。建立法律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基地,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规范的法律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创新课程与教材体系,坚持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与法律生活紧密结合原则,建立综合技能和专项技能相结合的训练机制,督促学生进行普通技能培养与训练,尤其是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庭辩论、证据操作、庭审组织、文书制作等。改革传统法律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法律诊所教育检测与评价体系,克服传统评价过于理论化、模式化的不足。建立法律职业技能综合评价体系,以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为评价对象,以法律职业人才为评价标准,以法律职业技能为评价内容,坚持经常性评价与定期评价,专项评价与综合性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社会评价与学校评价等多种评价的有机结合。为保证法律诊所技能培养功能的持续性实现,应解决法律诊所技能教育的经费、场地以及成本高而经费不足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提供专项经费,加大指导老师培训力度,提供办案补贴与运作经费,提供办公场所与设施等。

二是积极推进法律诊所教育的改革创新,着力搞好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高校及法学院系应加大法律实务部门优秀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增加指导教师数量并提高质量。将法律诊所作为平台,丰富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方式,聘请高水平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兼职担任指导老师。鼓励校内法学专业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或从事兼职律师。

三是整合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资源,构建法律教育资源优化整合机制。案源问题,是法律诊所教育建设与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尤其是法律诊所刚刚起步时更是如此。另外,中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期,各种矛盾复杂多样,这种状况在实践中的集中表现之一就是诉讼案件,尤其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迅速增加。事实上,“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7〕国外的法律诊所教育,如法律诊所教育发源地的美国及其他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通过与法律援助相结合以解决案源不足问题。我国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部分高校,如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主要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获取案源。〔8〕显然,明确法律诊所教育的案源不足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迅速增加之间的辩证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是解决法律诊所教育案件不足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可以借鉴已有的成功做法,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积极配合,辩证理解和运用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之间的关系,有效实现两者的对接与整合。

〔1〕章武生.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5.

〔2〕冯玉军.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J〕.政法论丛,2014(1).

〔3〕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

〔4〕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5〕赵秉志.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N〕.人民法院报,2011-01-28.

〔6〕韩慧.19世纪英国大学法律教育的开展〔J〕.政法论丛,2013(3).

〔7〕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

〔8〕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57,293,325.

The Alienation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Practice and Its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YAO Xian-sen
(Law School,Henan University,Kaifeng,Henan 475001)

Because the qualitative,the purpose and the function is not clear,the safeguard measures does not reach the designated position and other reasons,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has appeared alienation in nature,purpose and function.For effectively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the alienation,we shouldmake a clear position for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take full use of the functional advantage of legal clinic education in cultivating legal professional ethics,consolidating legal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improving professional skills,and establish a integrated security system,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andmanagementof legal clinic education,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team aswell as the legal integrating the aid resources and so on.

legal clinic education;qualitative;purpose;function

G64

A

1672-2663(2017)01-0118-05

(责任编辑 殷 尧)

2016-12-22

本文系河南大学第十五批校级教学改革重点项目《法学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研究》(项目号:HDXJJG2015-03)的阶段性成果。

姚显森(1971-),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博士,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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