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对南满地区朝鲜民族的管辖权问题
——对《三矢协定》的考察
2017-03-07常乐
常 乐
(齐齐哈尔大学 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中日对南满地区朝鲜民族的管辖权问题
——对《三矢协定》的考察
常 乐
(齐齐哈尔大学 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奉系军阀从自身利益出发,围绕治下的南满地区朝鲜民族之管辖权问题,即警察权的问题与日方交涉,双方彼此妥协利用,催生而来的《三矢协定》是日奉双方彼此勾结的产物。依据《三矢协定》的相关条款内容,考察中日就南满地区朝鲜民族的管辖权所展开的交涉过程,进而分析该协议的实质。
《三矢协定》;南满;日奉;朝鲜民族;管辖权
网络出版时间:2017-03-31 17:19
18世纪中叶以后,领事馆制度逐渐转化为各资本主义列强对外扩张侵略的实质载体和有力工具。日本效法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并强行将国内法官与司法警察的关系一并嫁接到中国。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后,宣布一切朝鲜人(包括国内外)均是帝国的臣民,在中国东北的朝鲜民族聚居区内设置警察机构是为了“保护朝鲜侨民”。至《满蒙条约》签订,日本在南满地区强力推行对朝鲜民族的“管辖权”,鼓吹“保护侨民”意欲牢固“统制”东北地区内的朝鲜民族,借以巩固在朝鲜的殖民统治。“九一八”事变之前,对于南满地区朝鲜民族的管辖权,即警察权的纷争,使得日本与其时的东北主政者——奉系军阀间的折冲外交变得尤为微妙。
一、《三矢协定》出笼的背景
1919年3月,朝鲜爆发了大规模反日运动——“三·一运动”,朝鲜总督府随即对其进行血腥镇压。由于朝鲜境内总督府大肆搜捕反日爱国志士,遂使朝鲜向中国东北的移民中又添增了新的成分——爱国知识分子。较之以往明显不同的是,为了躲避日本殖民者镇压的大量反日爱国志士迁入中国东北境内,分布区域不断扩大。这些反日团体反抗日本军警,袭击鸭绿江南岸的日本统治机关和日本官吏,清除亲日分子,给日本在朝鲜的殖民统治秩序以沉重打击。为了追剿这些反日武装队伍,驻扎在朝鲜的日军经常偷越鸭绿江,侵入到东边道一带,遭到中方的强烈抗议[1]129。当时,如何有效镇压该区域内的朝鲜民族反日活动,朝鲜总督府与南满地区领事馆的警察机构皆苦无良策。
长期以来,“不逞鲜人团”①为了进行反日斗争,注意调整与中国地方当局的关系。他们的反日行为不仅获得汉满民族的同情,还获得了地方当局的默许与支持。1931年,中方曾逮捕了国民府领导人高豁信,由于高为民族主义“独立运动者”而非共产党,随即将其释放[1]242。因此,日方认为“根本无法希望依赖支那官宪”取缔朝鲜民族的反日活动[1]129。鉴于此,日方想出一条既能避免因日本单独进行“讨伐”而遭到中方抗议且又能规避中方于背后“庇护”“不逞鲜人团”的“妙策”,即日方尽力利用中方于外事上往往表现出的软弱和妥协的一面,出台所谓的“日支协同调查”策略。
起初,为此事的达成双方曾进行过交涉,但中方未予同意。1920年4月,借张作霖在奉天召集东北省长会议的时机,朝鲜总督府警务局长赤池、张作霖的军事顾问町野武马和奉天总领事赤冢正助等聚集于奉天总领事馆讨论该计划。随后,赤冢先后与张作霖和吉林都督多次交涉。虑及其时奉军与直系军阀的征战及忌惮日方单方面出动武装力量前来镇压,张作霖终变最初的拒绝为妥协,并于1920年5月与日方达成“日支协同调查”方案。在接下来张作霖颁布的《奉天全省警务处训令》中要求“各县警察必须努力保护他们(日方顾问上田统附和坂本俊马),并且随时予以协助”,且“各县不得允许此类不逞鲜人居住于管辖内”,一经发现此种情况的“必须予以取缔,以除后患”[1]29。
这样,日方在“日支协同调查”名义下,借助各县当局的协助,得以对南满东边道一带活动的朝鲜民族反日团体进行“调查”,实则清剿镇压。当年12月,关东军即在张作霖“许可”下镇压了该地的反日团体。一次性逮捕了500余名“不逞嫌疑者”,并杀害了其中81人[1]43。此后,从1921年5月至1922年1月间,日方又进行了3次规模较大的“调查班”活动,日方参与人数与中方的巡警大致相当。实际上,日警、中方巡警与保民会3者各自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日警主要负责同中方协调并监督中方和指挥保民会;保民会主要负责搜集有关反日活动的外围情报;中方则只负责对反日人士的逮捕行动[2]260。
尽管日方与张作霖达成了妥协,实际上并非整个南满地区都对此令予以接受和执行。1922年3月,随着“调查班”的撤离,当局旋即拆除了在鸭绿江上游地区组建辑安、宽甸和临江3处保民会支部的牌子,并撤回支部干部[1]43。与此同时,张作霖本人的态度也并非一贯的妥协迁就。从第一次直奉战争之后,张作霖在欲问鼎北京政府实权的思路下,对日外交采取了强硬政策。1922年4月21日,朝鲜总督府警务局长赤池对时任总督府事务官说:“华府会议(华盛顿会议)以来,张作霖的态度顿时转变,往往表现出排日的行动,其部下官宪也根据其内旨,对我进行各种妨碍。”[1]361可见,张作霖在南满地区的对日妥协姿态也是一种权宜之策。
二、《三矢协定》的签署
日方对于“日支协同调查”本身的实质效用自是心知肚明,它无非是一权且之计,或者说是一个“过渡”性质的规定性约定,不可能长期推行。而从1922年、1923年和1924年连续3年的“不逞鲜人团”袭击朝鲜北部的情况有逐年递增态势[3]218,严重威胁了日本在朝鲜的殖民统治。现有的中朝边界相关协定尚无取缔“不逞鲜人团”的正式文本。考察《边境引渡犯人办法》[4]1 010相关条款的规定:“两国之国事犯或与国事犯有涉及者”,相对于抢劫或他项刑事罪名,则“不在引渡之列”。“国事犯”指政治犯,包括朝鲜反日独立运动人士。按此《办法》处理,中方自然可以不取缔和不引渡朝鲜反日人士,这对日方而言显然是不能容忍的。在此情形之下,必须要有一个能够约束中方并迫使地方当局“讨伐”“不逞鲜人团”的协定。故此,日方强烈要求签订新的协定,通过约束中方的行动来稳定朝鲜边境地区的统治秩序。
对于此时的张作霖而言,通过协约提防日方军警擅自越江来中国境内镇压抓捕“犯人”也是他意欲“约束”日方的方案之一。日奉多次交涉之后,1925年6月11日,奉天警务局长于珍和朝鲜总督府警务局长三矢宫松在奉天秘密签订《关于取缔不逞鲜人的朝鲜总督府与奉天间的协定》(简称《三矢协定》)[4]1 012,计有8项内容。同年7月,三矢宫松同于珍又签订了《三矢协定实施细则》[4]1 013,内容计有12项。该协定是为了镇压东北韩民族抗日武装势力从鸭绿江和图们江对岸向朝鲜攻击,防止以往日方军队或警察以镇压抗日韩人为口实侵犯中国领土及主权[5]226。该协定也是奉天当局为限制韩人耕种土地以免为日本所利用,从以往劝诱归化转变为强制取缔在华朝鲜人的重要标志,协定的8条内容都是以取缔韩人和驱逐韩人为目的。其中,第一条内容为“侨居中国韩人,由中国官府依清乡章程,严查户口编牌互保,实行连坐”[4]1 012。在奉天省范围内针对朝鲜移民进行户口调查,发放居留证,每一证书还征收手续费小洋1元。《三矢协定》之后的5年时间内,仅限制韩人的训令就达48件[6]146。如“朝鲜人居住限制令”、“朝鲜人租借地回收令”、“关于取缔移住朝鲜人的训令”、“关于取缔移住朝鲜人的吉林民政厅训令”、“朝鲜人租借地回收训令”和“关于取缔朝鲜人耕种土地的训令”等,这些排斥和驱逐朝鲜人的训令,有的确实是付诸实施的。例如,1922年8月,和龙县政府决定,居住在和龙县境内的朝鲜移民,耕作1 000坪以上的土地者,必须归化入籍,否则将强行驱逐出境[7]200。1926年,奉天省关于取缔农民雇佣韩人耕种水田事宜的训令中称:
取缔属县农民雇用韩人耕种水田,以消隐患各节,为维护国权,虽尚可行。惟水田一项,近年人民雇佣韩人工作渐知利益,若遂然通令取缔,究竟农艺是否自能耕种,并于水利收入有无影响,仰水利局妥议覆夺……此令呈抄发各等,因遵各县农民经营稻业多赖韩人为之补助相习已久,若骤将韩侨一律趋逐,于扩充稻田前途难免受大影响。然,任其自由营业不惟漫无限制,且与取缔公令有碍,职局筹维,再四斟酌,拟订雇佣韩侨垦种稻田办法数项,只准佣工种稻,不许租赁田地,藉营他业正核办问,并准警务处函开大意现正商定取缔韩人办法,凡与韩人有关系机关均须妥拟办法……惟取缔二字应改为管理,仰候通饬各属遵照办理可也[8]295。
奉天省认为,取缔国民雇用韩人耕种水田的举措可以消除隐患,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但是,汉人农民依赖韩人耕种水田已久,深知雇用韩人耕种水田的利润颇丰。因此,如果取缔韩人租种汉人土地的话,农民不会同意,而且会影响水稻生产的收入。所以,只准农民雇用韩人种水稻,不允许予以租赁田地。
在20世纪20年代,进入南满的朝鲜人数量大幅增加,这与该地区的水田发展关系甚大。除了鸭绿江以北的丘陵地区如安东、恒十二、通化、抚顺和柳河等地外,别处也有大量从事水稻种植的朝鲜移民,且分布状况有明显的从南向北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一方面说明移民数量比以往大幅增加,导致东满、间岛和南满等地无法接纳大批移民的涌入;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南满对朝鲜人的政策相比间岛和北满地区更为残酷和高压。因《三矢协定》的签署直接导致大量的朝鲜移民即使在南满有了自己所开垦的一小块土地也无法生存下去。尤其是该协定给了奉天当局以惩治“不逞鲜人”为借口,进而大肆盘剥广大朝鲜移民,成为致使朝鲜移民大量北上的另一原因。
对于中国地方当局对朝鲜人的取缔和压迫,各地韩人纷纷进行抗议。1927年11月28日,吉林省的韩人以正义府为中心成立吉林韩侨驱逐问题对策研究会[9]69,并向吉林省政府强烈要求废除《三矢协定》。1927年12月,安东朝鲜人青年会召集安东朝鲜人会、劳动共济会和实业协会等韩人群众团体,共同讨论军阀政府对韩人的驱逐政策,并成立了安东朝鲜人反驱逐问题研究会。12月20日,安东韩人组织集会,强烈要求取消驱逐令和《三矢协定》,并决定派代表参加全满朝鲜人反驱逐令会议[10]323。
三、《三矢协定》是日奉之间互相妥协的产物
《三矢协定》是中日双方围绕对南满地区朝鲜人的警察权问题互相“谅解”而达成的一个颇具妥协意味的协定。对日方而言,承认了南满地区对于朝鲜人的管辖权归属于中方,日警察不直接插手干涉。按照“清乡章程”对朝鲜人逐户发放“居住证明”,定期进行户口调查。对于“不逞鲜人”,日本领事仅能要求中方予以批捕及引渡,而不可直接出动领事馆警察擅自逮捕。这是否意味着日方将朝鲜人的警察权拱手让给中方呢?其实,日方所关切的“不逞鲜人团”“侵入朝鲜”一案在协定中已然得到确认,故而日方很自然顺水推舟地接受了这一妥协。
张作霖之所以会对日方妥协,是出于防范驻朝日军越境侵犯中国警察权的考虑。日本方面也承认,“以前朝鲜总督府警察官为了取缔,不得不越境至中方领土上来,屡次惹起领土主权问题”。因此,中方与日方达成一致,无非是“防范日警越境的方策”[1]281。在协定中规定的“中日两国警察不得擅越国境。如有必要互相通知,请求代为办理”,中方意欲借此款约束日方的越境行为。故而,该条款被认为是“确保了(中国)主权安全的一道屏障”[3]224。张作霖同日方妥协的另一原因,也不排除他意图继续利用日方的支持在国内其他军阀派系争夺中扩大奉系影响力。
有观点认为,该协定的签署摆明了日方已将对朝鲜人的警察权“委托”给了中方[3]222,是对《二十一条》中固守的“治外法权”一种放弃[6]225。当然,就协定表面来看,日方的确像是在“忍痛”让步,然而后来日方仍然企图在东边道一带行使其领事馆警察权,强调“监视督励支那方面”[1]249的权责。显而易见,日方在协定中所承认的中方在东边道地区对朝鲜人的警察权只是一种障眼法和手腕,实质还是要将该权限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至于《三矢协定》的实际效应,日方认为,“不逞武力团体侵入朝鲜的次数剧减”。1924年,不逞鲜人团发动袭击次数为560余次;1925年为270次;1926年为69次;1927年为16次,而1930年时仅为3次[1]281。对于这种显著的“成效”,日方归纳原因为“如此剧减,绝非支那方面忠实地实施本协定的结果”,而是“当初试图以武力推翻朝鲜统治的不逞团,也渐渐觉悟到没有其可能性”,况且“随着民族主义派的衰落和共产主义派势力的抬头,武力工作转换为思想运动”的结果。此外,日方还认为在协定最初签署时,中方“稍有真正的取缔”,但是对逮捕者的引渡和情报的交换等规定,中方对此“几乎没有实施”[1]281。与之相反,中国地方当局被“不逞鲜人团”以金钱收买,擅自释放“不逞鲜人”,种种弊端疏忽职守情形不胜枚举,日方对此甚为不满。日本军部与国会对于该协定的签署大加批判,认为这是“日本对满政策上的明显失败”[3]225。因《三矢协定》主要的针对对象是在东北的朝鲜人,奉天政府可以以东北朝鲜人为征税和盘剥的对象,并且当时朝鲜人当中的反日志士在某种程度上还与张作霖有契合点。如东边道朝鲜独立运动团体为了尽力避免中国地方当局(奉系)处于窘境,搞好同地方政府的关系,主动改变以往单纯武力袭击的策略。所以,奉系军阀虽然与日本签订了《三矢协定》,但未完全认真执行。
中日双方对于南满地区朝鲜民族警察权问题而发生的种种纷争,是围绕中方是否取缔“不逞鲜人”和是否引渡所逮捕的“犯人”等问题而发生的,涉及是否存在“越境”行为进而关系中国主权的内容。就《三矢协定》的签署,日本始终处于“主动地位”,而奉系则处于一种“被动跟风”的地位,此种情形是实力对比使然。在南满地区,尤其东边道一带,日方为了利用张作霖在东北及关内攫取更多的利权,不愿公开行使其警察权来刺激张作霖。甚至同张作霖签订《三矢协定》,把对东边道地区朝鲜民族的警察权“委托”给中方,以间接地行使警察权。除却这样的表面形式,日方对南满地区朝鲜民族警察权的把持是绝对不允许别人染指的。而彼时的奉系军阀出于种种考量,既要借助日方的力量维持军阀争霸,也需维护“自主”的颜面,其结果还是对日采取了妥协姿态,《三矢协定》就此而生。
注 释:
① 日本对来自朝鲜的从事反日运动的活动者称之为“不逞鲜人”,对其团体称为“不逞鲜人团”、“不逞团”等。
[1] 船桥.外务省警察史[M].东京:不二出版,1997.
[2] 李洪锡.日本驻中国东北地区领事馆警察机构研究——以对东北地区朝鲜民族统治为中心[M].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2008.
[3] 李盛焕.近代东亚政治力学[M].首尔:锦正社,1991.
[4] 杨昭全,李铁环.东北地区朝鲜人革命斗争资料汇编[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2.
[5] 依田喜家.日本帝国主义的本质及其对中国的侵略[M].卞立强,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
[6] 吴世昌.在满韩人垦民的社会实态研究(1910-1930):以中国政府对韩人垦民政策为中心[J].白山学报,1970,(9):146-148.
[7] 孙春日.解放前东北朝鲜族土地关系史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8]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辽宁省档案馆.东北边疆档案选辑(48)[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9] 朝鲜族简史编写组.朝鲜族简史[M].延吉:延边人民出版社,1986.
[10] 丹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志编纂委员会.丹东朝鲜族志[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薛志清)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Fengtian Clique and Japan over the Korean Nationality in South Manchuria—Based on the Analysis onMitsuyaAgreement
CHANG Le
(Department of History,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Historical Culture,Qiqihar University,Qiqihar, Heilongjiang 161006,China)
MitsuyaAgreement,which is concerned with the jurisdiction over the Korean nationality in South Manchuria,is the product of the compromise and collusion between the Fengtian clique and Japan.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terms ofMitsuyaAgreement,the paper studies the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Fengtian clique and Japan over the jurisdiction over the Korean Nationality in South Manchuria and tries to reveal the nature of this agreement.
MitsuyaAgreement;South Manchuria;Japan and the Fengtian clique;the Korean Nationality;jurisdiction
2016-10-21
常乐(1980-),男,吉林蛟河人,齐齐哈尔大学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历史系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朝关系史和朝鲜古代史。
K 26
A
2095-462X(2017)02-0030-04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70331.1719.0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