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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伤残鉴定看司法鉴定的立法化趋势

2017-03-07商晏铭

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 2017年53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司法鉴定统一

商晏铭

(滦县人民法院,河北 唐山 063700)

从伤残鉴定看司法鉴定的立法化趋势

商晏铭

(滦县人民法院,河北 唐山 063700)

在诉讼活动中,由于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司法鉴定工作存在较大的漏洞,威胁司法秩序。基于此,笔者以伤残鉴定为例,分析了现行伤残鉴定领域的冲突及危害,从立法模式的选择、立法的主要内容设想、分别看待伤残等级鉴定和赔偿标准问题等三个方面,探讨了司法鉴定的立法化趋势。

伤残鉴定;司法鉴定;冲突;规范

1 现行伤残鉴定领域的冲突及危害

从体制上分析,司法鉴定机构属于行政化机构,而且这些部门类别较多,职责却相对模糊,在鉴定活动中经常出现多头鉴定、一鉴多果的情况。特别是在伤残鉴定中,在对伤残级别判定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些人事实上是因为道路事故受伤,却利用法律的漏洞,使用工伤鉴定标准来判定伤残级别,使得原本的八级伤残被判定为六级伤残,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受害人的损失。通常而言,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将会导致以下危害:第一,给诉讼秩序带来负面影响,使得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增加,案件却迟迟无法判决;第二,影响到司法鉴定人员的诚信。在诉讼活动中,由于司法人员不知道选择哪种鉴定标准导致案件拖延,更有甚者,一些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意识不强,根据个人喜好选用鉴定标准;第三,阻碍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司法鉴定的立法化趋势及设想

2.1 司法鉴定立法模式的选择

在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上,一般存在两种方法,分别是统一立法和分散立法。前者主要是指,相关部门制定出一部统一的鉴定标准,并且这个标准要同时适用于三大诉讼法。后者主要是指,三大诉讼法针对自身涉及的司法鉴定范围,制定出相应的标准。从世界立法来看,分散立法的应用范围相对较广,这主要是因为其针对性强、适用对象明确等优点所致。笔者个人认为,在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尽管分散立法具备如此多的优点,但是还是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纵观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情况,是相对混乱的,三大诉讼法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代表着各自的观点,意见协调起来难度大。加上我国的省份相对较多,地方性立法也各不相同,这使得我国司法鉴定的秩序更加混乱。当越来越多的案件没有找到合适的标准时,大家都希望出台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这样一来,所有范围内的鉴定活动都有了一个专门的法律,有了明确的工作原则,司法鉴定混乱的状况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在确定统一立法的模式后,要严格把握好三大诉讼法之间的联系,合理衔接。从目前的诉讼发展趋势来看,“控辩式”诉讼模式值得在我国进一步推进。同时,我国可以创新立法模式,在保证公正、公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提高法律条文的实用性、科学性,使其从现有的诉讼框架之中跳出来。与此同时,可以学习地方立法的优秀经验,提高立法的质量。

2.2 司法鉴定立法的主要内容设想

针对现行伤残鉴定领域的冲突及危害,以下提出了三点设想。

首先,在司法鉴定的制度上,以伤残鉴定为例,要对以下专业名词作出准确的定位: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机构的设立;各部门鉴定职能的确立;鉴定程序的制定;鉴定结论的举证等,这些都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次,在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时,既要保证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也要考虑到另外一方的情况。伤残程度是一个客观事实,不能因为标准之间的差距,而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所以,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鉴定对象的复杂程度,对伤残程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使大家都遵循统一的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一致。

最后,制定冲突发生以后的原则。从现实性因素考虑,在确立司法鉴定标准的过程中,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将每一种状况都考虑进来。尽管已经制定出了司法鉴定的统一标准,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还是无法避免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也无法避免实际案件和法律的冲突。从客观角度上分析,法律相对滞后于现实状况的变化。因此,在冲突发生以后,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原则,来处理问题:第一,遇到特殊情况,要特殊对待,不能按照一般的办法对其进行处理;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第三,根据原告主张的权利,对司法鉴定的标准进行确定;第四,要特别关照弱势群体;第五,和原来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最新的标准来执行。

2.3 分别看待伤残等级鉴定和赔偿标准问题

在对司法鉴定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不仅要确定出统一的国家标准,还要制定出对应的赔偿标准,使司法鉴定的混乱现象从根本上得到瓦解。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绝大部分人认为,司法鉴定机关最后判定出的伤残级别是怎样的,其赔偿的标准就应该与其保持一致。这种做法相对片面。从某种角度上分析,之所以确定统一的鉴定标准,主要是为了及时对案件作出判断。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则要参照实际的损失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工伤案件,由于劳动法偏重保护弱者,所以在这类案件中,赔偿数额相对其它案件而言较大。由此可见,面对具体的案件,要准确对其适用对象、伤残类别进行定位,进而选择出最为合适的赔偿标准。任何一类标准的制定,都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所以为了保证相对公平,我们必须按照行业的差别,对赔偿标准分类判定。

3 总 结

纵观我国的诉讼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据多数[1],由此可以看出伤残级别的鉴定工作十分关键。当下,我国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一,鉴定秩序相对混乱,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2]。相关人士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认知,正在推动司法鉴定方面法律的制定。

[1]霍宪丹.司法鉴定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图书,2014:1-2.

[2]朱晋峰.区域司法鉴定协作的现实必要性及其模式探索[J].中国司法,2017(04).

D925

A

ISSN.2095-8242.2017.053.10483.02

本文编辑:吴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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