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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主客体关系与主体间关系的总和
——基于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视野中的劳动二重性

2017-03-07刘旭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客体马克思劳动

刘旭

(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44)

价值是主客体关系与主体间关系的总和
——基于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视野中的劳动二重性

刘旭

(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44)

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概念与价值论中的“价值”概念具有同一性。世界可以划分为物理形态世界与价值形态世界。劳动既有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意蕴也有改变价值形态世界的意蕴。在价值论的视域中,物只有客体尺度;而人既有主体尺度,也有客体尺度。客体及其属性与主体尺度相符合、相一致的性质固然属于价值关系;主体及其属性与主体尺度相符合、相一致的性质同样属于价值关系。前者可以称为手段价值关系,而后者则可以称为目的价值关系。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既有纯粹的物理关系,也有手段价值关系和目的价值关系。劳动的二重性并不改变事物的物理形态,而是改变事物的价值形态。具体劳动改变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手段价值关系,抽象劳动则改变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抽象劳动的物化凝结为商品价值,意味着商品价值在本质上是物化了目的价值关系。在此意义的基础上,劳动凝结的价值,无论是使用价值还是价值都属于价值论意蕴中的价值范畴。

价值论;劳动二重性;主客体关系;主体间关系

自从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价值哲学系统化、理论化以来,关于“价值”概念的争论层出不穷,其中尤以价值论意蕴上的“价值”与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之间关系的讨论最为激烈。学术界关于两种“价值”概念之间关系的讨论大体存在三种情况,一种认为价值论意蕴上的“价值”与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属于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系,二者之间井水不犯河水,不能混为一谈。另一种则只承认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中的价值,否认价值论意蕴中的“价值”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还有一种则认为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也具有价值论中的“价值”意蕴,二者之间具有同一性。在三种情况中,多数学者同意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而对于第三种情况持批判态度。本文通过剖析劳动二重性的价值论意蕴,对于两种“价值”概念的同一性进行辩护。

一、劳动改变世界的双重意蕴

人类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存在着双重形态,一重是物理形态世界,另一重是价值形态世界。所谓价值形态世界,是指人类构建“为我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价值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世界;物理形态世界则是指“与无限多样的价值所构成的价值形态世界相对应,无限多样的物理实在构成”的世界。[1]休谟关于“是”与“应该”的区分为物理形态世界与价值形态世界的划分奠定了理论基础。人们关于物理形态世界的知识都可以用以“是”为谓词的命题予以表达,而关于价值形态世界的知识则都可以用以“应该”为谓词的命题来予以表达。因此,物理形态世界与价值形态世界构成了世界的双重形态。人类通过劳动“改变世界”[2](p61)的过程因而也存在着双重的哲学意蕴:一是指改变人与世界之间的物理形态的活动;二是指改变人与世界之间的价值形态的活动。

思想家们对于“劳动”概念的此双重哲学意蕴的揭示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与孟子。亚里士多德把人类活动区分为“理论”、“实践”与“创制”三种。理论是探求事物的“诸原理与原因”[3](p118)的活动,它以不变的、必然的东西为目的,包括物理学、数学和神学,追求的是知识。这种活动由于以求真为最高的价值追求,而不追求外在目的,所以是最高贵的活动。实践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活动,主要包括伦理和政治行为。它既可以以活动本身为目的,也可以以活动之外的事物为目的,因而属于仅次于理论的活动。创制主要是指自由民和奴隶的物质生产劳动,它以人类活动之外的东西,如产品为目的,是最为低贱的活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理论活动改变的是人们的认识,实践活动改变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两种活动的对象在本质上都是人,因而其主要改变的是人与世界之间的价值形态。而创制活动的对象主要是物,其主要改变的是人与世界之间的物理形态。

我国古代哲学同样对于劳动进行了阐释。孟子把人类的活动分为“劳心”的活动与“劳力”的活动两种:“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劳心”是“大人”,即统治者(包括作为知识分子的士)的活动;“劳力”是“小人”,即平民或奴隶、奴仆的活动。劳心者统治劳力者,故而“劳心”的活动是高贵的活动,“劳力”的活动则是低贱的活动。在孟子的阐述中可以看到,“劳力”的活动就是人们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活动,而“劳心”的活动,作为“治人”的活动则改变价值形态的世界。

虽然孟子阐述的思路与亚里士多德有所不同,但两位思想家关于劳动的理解却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他们把改变物理形态的世界看作是一种改变物的体力劳动形式,而没有看到体力劳动在改变物的过程中也包含着对于价值形态世界的改变作用。所以,他们把体力劳动看作是低贱的活动。同样,他们也没有看到改变人与人之间价值关系的活动中也包含着改变人与人之间物理形态的活动,于是把改变伦理关系、政治关系等价值关系的活动看作是高贵的活动。两位思想家的劳动观代表了古代社会与等级制相应的劳动观:把体力劳动看作劳动的唯一形式,而把脑力劳动看作是一种有别于劳动的另一种人类高贵的精神活动形式。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改变了这种观点,它把一切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无论是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劳动还是改变价值形态世界的劳动都变成了一种雇佣劳动。劳动的外延大大地扩展了。在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下,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不再属于其直接的拥有者——劳动者所有,而是属于资本及其人格化的资本家。[4](p216)在资本眼里,劳动是一种使资本增殖的工具,因而劳动对于资本来说是一种效用。马克思把它称为“劳动对资本的特有使用价值”。[5](p405)这里,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是指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成为一种使用价值表明劳动不再是属人的东西,而是一种属物的东西,甚至于劳动的主体,即劳动者本人也变成了一种物——劳动力。显然,资本是在客体及其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角度来考察劳动的。此时劳动的价值与水的价值一样,是一种物的价值。这种观点把改变物理形态的劳动与改变价值形态的劳动都看作是一种效用价值或工具价值,但是却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不仅存在着效用价值、工具价值,而且还存在着比效用价值层次更高的目的价值。

马克思不满意把劳动仅仅看作是一种用于资本增殖的效用价值,他把主体与对象之间的矛盾关系引入到劳动本身及其价值关系之中,从而形成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思想。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著名的劳动的“两个尺度”的思想:“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6](p58)李德顺认为,马克思这里所谓的“内在尺度”是人的主体尺度,“主体的尺度就是价值尺度”,[7](p76)其反映的是人的主体性。而“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则说明与主体尺度相对应还有“对象”的尺度。对象的尺度就是客体尺度。[7](p74)客体尺度是“对象本身固有的本性、规定性和规律的表现”,[7](p80)实际上就是指事物的物理尺度。由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劳动观中揭示了人们在改变世界的过程中的双重意蕴,即改变物理形态世界与改变价值形态世界的意蕴。

一方面,在人与自然、人与物的关系中,人既按照主体的尺度与自然发生关系,也按照客体尺度与自然发生关系。前者表现为一种价值形态,即客体及其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关系;后者表现为一种物理形态,即人作为物与自然物之间发生作用的关系。另一方面,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可以展现为三种形态:作为具有客体尺度的人与人之间的物-物关系的物理形态;作为主体尺度的人与作为客体尺度的人之间的主-客关系的价值形态;以及作为主体尺度的人与人之间主-主关系的价值形态。

在“改变世界”的劳动过程中,改变物理形态事物是改变价值形态事物的基础。物理形态的事物(包括人)首先表现为一种物理实在,它是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以及价值关系形成的客观基础。所以,改变价值形态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改变物理形态。有人认为,精神不是物质,因此,精神价值的改变并不依靠物理形态的改变。这种说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域中是不成立的。因为一方面,精神作为物质的产物,精神价值本身就有其物理实在的载体,另一方面,精神价值作为价值,也必然符合价值作为客观物质关系的一般原则。至于精神价值的主观反映则属于评价而不是价值。精神的价值与精神的评价实际上是两回事。前者是客观的物质关系,当然有其物理实在的载体;后者则只是一种认识(即包含着评价的认识)。

其次,劳动改变物理形态世界也离不开改变价值形态世界。因为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4](p208)而目的总是与价值密切相关的,因此改变价值形态是改变物理形态的目的和动因。有人认为,有的活动,例如科研活动纯粹以求真为目的,不包含价值形态的目的。因此,改变物理形态世界可以不依靠改变价值形态的目的。这种理解把价值形态狭隘化了,只看到价值与人的外在目的的密切联系,而没有看到价值与人类自身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等内在目的的联系。求真的过程本身反映了一种人类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价值关系。所以,不能说劳动在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过程中可以离开价值形态世界。

最后,改变物理形态世界与改变价值形态世界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价值形态世界在人类通过劳动构建出来以后,它总会随着物理形态世界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桥梁总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生锈,因而桥梁的使用价值自建成之日起就在不断降低。此时,我们就需要对于桥梁进行维护,以提高桥梁的使用价值。所以,物理形态世界的变化会导致人们进行改变价值形态世界的劳动。反过来,价值形态世界的变化也会导致人们改变物理形态世界。例如,人们为了获得粮食,享受食物,就会改变土地的自然形态,消灭土地中的S草,种出粮食。由此可见,劳动对于物理形态世界的改变与对于价值形态世界的改变总是一体的,二者之间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都是劳动的目的。

二、价值的两种形态与劳动的二重性

价值论视域中的“价值”在本质上是一种“为我关系”。马克思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2](p81)为我关系表达的是一种由于主体性的需要而构成的关系。主体性的需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主体对于客体的需要;二是主体对于另一主体的需要。当然,主体的自我需要既是主体对于客体自我的需要,也是主体对于主体自我本身的需要。所以,主体的自我需要也同样表现为这两个方面。因此,价值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形态是客体及其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另一种形态则是主体及其属性满足另一主体需要的关系。

人们对于价值论中“价值”的理解通常是一种庸俗化的理解方式。在他们看来,价值就是客体及其属性对于主体需要满足的效用关系。这实际上把价值等同于效用,把价值仅仅理解为工具价值、手段价值。因此,价值就是主体把对象看作是一种客体、一种物的满足主体自身需要的关系。然而我们知道,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人们同样需要主体。例如,在爱情中,人们对于恋爱对象的需要决不仅仅是一种发泄性欲或满足荷尔蒙冲动的需要,而更是一种一个主体对于另一主体的需要。

主体对于主体的需要及其满足也形成一种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蕴。一方面,这种价值关系摒弃了特殊性、偶然性的因素,是一种普遍性或唯一性的价值关系。唯一性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普遍性,因为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唯一性的命题本质上也是一种全称命题。所以,唯一性的价值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普遍性的价值关系。在人们的情感中,爱情、亲情通常所表现的是一种唯一性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这种唯一性表现为一种排他性。人们的社会情感中有时也包含这种一个主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唯一性的、排他性的价值关系,如个人的民族情感、国家情感可以表现为个人主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唯一性的价值关系。另外一种则表现为普遍性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例如,人们对于真善美的追求。真善美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对象,而是内蕴于人及其活动中的内在追求。这种追求作为主体性的人们对于人类自身内在目的的终极追求,属于一种普遍性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黑格尔提示了这种普遍性:“价值这一范畴,作为在实存中和在种上完全不同的物的内在等同性,……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对物的观念就从物的直接性状提高到普遍物。”[8](p105)黑格尔意识到物的有用性只是特殊的、偶然性的价值关系,只有在不同物的比较中其内在等同性所显示出来的普遍性才是真正的价值。

另一方面,这种价值关系表现为一种以人为本的特点,即表现为一种以“人”为根本价值追求的目的价值。康德认为“人是目的”,其根源在于人们具有共同的纯粹理性。纯粹理性使人类具有主体性,从而构建了普遍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不能把有理性的人看作是工具,而只应看作目的。马克思则把劳动看作是人的类本质,劳动的主体尺度表明人与人之间应该建立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目的性的价值关系。

我们可以把主-客之间的价值关系看作是一种手段价值关系,而把主-主之间的价值关系看作是一种目的价值关系。前者表现为主体对待客体的态度,即把客体及其属性当作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手段,因为它不涉及主体自身的本质。而后者则表现为主体对于主体的态度,即主体把另一主体当作与自己具有同一性的本质来对待,因而是把另一主体及其与自身的价值关系当作根本的目的。应该辩证地看待两种价值之间的密切联系。首先,二者之间都以物理关系为基础,都是源于主体性的需要构建出来的“为我关系”。其次,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手段价值中的价值对象是一种非主体性的物或客体。甚至如果在价值关系中把人当成一种作为工具性的价值对象,那么人也就被当成了非主体性的物。而目的价值关系中的价值对象则是主体性的人。把价值对象当作是客体性的物,还是当成主体性的人是两种价值关系的本质区别。再次,二者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在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中,物及其属性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关系属于手段价值。人在改变客体的物理属性的过程中投入了劳动,从而使主体将自己的本质特性转移到客体身上,使物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性或属人性。此时,物对于人来说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目的价值。例如,人饲养宠物,会对宠物产生一种情感,这种情感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升华为一种目的价值。当然这种目的价值在本质上是人对于自身的目的价值。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人由于本身既具有客体性也具有主体性,因此,人与人之间价值关系的相互转化反而比人与物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转化更为常见。例如,在雇佣劳动的关系中,雇佣劳动者是资本增殖的手段,是一种客体性的价值对象,他们的价值属于手段价值。而一旦解除了这种关系,例如在按劳分配的生产关系中,生产的目的不再是资本增殖,而是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那么劳动者不再成为资本增殖的工具,也不再形成异化劳动。此时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体现的价值就不再是手段价值,而是目的价值。

简而言之,价值具有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两种基本的形式,前者表达为一种主-客之间的价值关系,后者表达为一种主-主之间的价值关系。马克思深刻地认识到这两种价值关系的内在区别,将其与劳动的二重性联系起来,深化并形成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指出:“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4](p60)马克思对于劳动二重性的阐释,并不是就劳动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意义上进行说明的,而是就劳动改变价值形态世界的意义上进行说明的。

一方面,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具体劳动还是抽象劳动,都是一种改变价值形态世界的人类活动。对于具体劳动来说,具体劳动作为“有用的劳动”,显然在这里是指一种在改变手段价值形态的劳动。就抽象劳动来说,抽象劳动既不改变物理形态的世界,也不改变手段价值意义上的价值形态世界,它所改变的只能是目的价值意义上的价值形态世界。所以,无论是具体劳动还是抽象劳动,其所改变的都是价值形态世界,而不是物理形态世界。

另一方面,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基础。对于抽象劳动来说,“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表达的是一种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活动,因为人的“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本身就属于人自身在物理形态上的变化。对于具体劳动来说,马克思也注意到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劳动与改变手段价值形态的劳动的不同。马克思指出:“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式”。[4](p56)这里表达了一种含义:在具体劳动中,存在着一种与凝结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在理论上相分离的只发生物理形态变化的东西——即劳动对于物理形态世界的改变作用。这种劳动在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过程是人“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的过程。它固然是具体劳动的基础,但却不属于具体劳动。因此,正如马克思所说:具体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4](p55)

这两个方面表明,马克思意识到在政治经济学或社会科学中所谈论的劳动是指改变价值形态世界的劳动。至于关于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劳动研究则属于自然科学的领域,与政治经济学或社会科学无关。

马克思关于劳动改变价值形态世界的思想具有深刻的内涵。首先,它确立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价值形态世界发展变化的历史。与之相应,劳动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历史”则属于自然史。其次,它明确了生产力在本质上不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物理关系,即人类改变自然界物理形态的能力,而是指人类改变自然界的物理形态使之满足人类需要的手段价值的能力。正如马克思所言,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4](p59-60)再次,它明确了社会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物理形态的物-物关系,也存在手段价值的主-客关系,以及目的价值的主-主关系。在三重的关系中,目的价值是本质的、普遍性的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而手段价值则是非本质的、特殊性的价值关系。在人与人的价值关系中,主体与主体的价值关系高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故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目的价值。

三、抽象劳动、目的价值与商品价值

在劳动二重性的价值论意蕴中,人们通常感到难以理解的并不是具体劳动与手段价值之间的关系,而是抽象劳动与目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亚里士多德与孟子都强调了目的在人类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在他们看来,改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活动比改变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活动更加重要;而改变人类内在目的价值的活动比改变人类外在手段价值的活动更加重要。亚氏和孟子的这种劳动的目的论思想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改变物理形态世界的劳动,其目的是改变具体的、可感知的物体的物理形态。改变价值形态世界的劳动,其目的则是改变价值关系。正像马克思对于商品的价值对象性所说的那样:“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4](p61)价值关系不是物体,而一种物与物之间的主体性的为我关系。这种关系虽然客观存在,却也同样“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所以,它不是作为物理对象的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或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改变价值关系的劳动中,具体劳动改变人与世界之间的手段价值关系,抽象劳动则改变人与世界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所谓劳动改变手段价值关系,是指劳动改变客体及其属性对于人的有用性。例如,苹果对于人的有用性与苹果汁对于人的有用性不同。人们改变苹果的物理形态对于苹果进行榨汁,其目的是获得苹果汁的有用性,而不是苹果汁的物理属性。所以,有用性的改变是具体劳动的根本目的。具体劳动的对象就是改变客体的手段价值,而不是客体本身的物理形态。

与具体劳动相比,抽象劳动的目的则显得难以理解得多。马克思把抽象劳动看作是“一般人类劳动”或“人类劳动本身”。[4](p57)从一般人类劳动或人类劳动本身的角度来看,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一样也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的。只不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产生了“分离”,[4](p90)使得一般人类劳动表现为一种抽象劳动的形式。

马克思指出:“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它是商品价值的“社会实体”。[4](p51)很多人注意到抽象劳动是商品的价值实体,却没有注意到这个价值实体在马克思那里是指“社会实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6)而劳动则是人的“类本质”。[6](p68)因此,马克思将人的本质理解为一种“劳动”与“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统一。这种统一表现为一般人类劳动构建或改变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关系。前面我们已经说明了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的三重形态。而抽象劳动既不改变人与人之间的物理形态,也不改变人与人之间的手段价值形态,那么它只能改变人与人之间的目的价值形态。因此,正像马克思所说:“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4](p89)人们“彼此为对方劳动”,不是因为对方是一个物或客体,而是因为对方是一个主体。主体不可能为客体劳动,而只能为主体劳动。不同主体彼此为对方劳动,这种劳动才能取得“社会的形式”,才能构建或改变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

有人认为,目的价值既然关涉到人的本质,而人的本质应该像生命一样,是无价的,因而无法用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来进行描述。所以,抽象劳动并不能构建或改变目的价值。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中,正如恩格斯所说,“无限纯粹是由有限组成的”。[9](p391)不能离开有限的东西来探讨无限的内容。所以,抽象劳动作为目的价值既有无价的一面,也有具有质、量的规定性的一面。

从它具有“无价”的一面来看,抽象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体现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它并不能被非主体性的东西所替代。现代社会由于智能化、信息化的日新月异,无人工厂的出现,有些人高呼机器已经可以取代人来创造商品价值了!这实际上是没有看到凝结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其所改变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无人工厂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人作为客体的有用性,即取代人的具体劳动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取代人的主体性,也不能构建或改变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无人工厂不可能取代人而创造商品价值。相对于物来说,人永远是无可替代的。人具有主体性这一根本特点决定了抽象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作为改变目的价值的人的活动具有其“无价”的一面。

从另一方面来看,一个主体又可以被另一主体所替代。这意味着抽象劳动作为改变目的价值的人的活动也有其质和量的规定性。目的价值的普遍性与人本性,使得抽象劳动在质的方面具有同一性。具体劳动改变事物的有用性,也即改变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手段价值关系。如果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4](p57)也即撇开了这种手段价值关系,客体的存在及其属性的有用性就不再与劳动相关,那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劳动中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一个主体与另一主体之间在主体性这一质的规定性上是没有区别的,这意味着抽象劳动在质的规定性上也是没有区别的。抽象劳动的量的规定性则源于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矛盾性。一个主体与另一主体固然在主体性这一根本特点上没有区别。但是,主体与主体之间存在着价值本位的矛盾性。目的价值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为我关系”,而不同的主体其“为我关系”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例如对于同一物品的所有权的争夺,就可以使两个主体产生矛盾。因而一个主体不会无根据地与另一主体构建或改变彼此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劳动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过程[4](p207)是人的本质活动,意味着劳动力是人的“本质力量”。[6](p96)一个主体耗费一定的劳动时间来为另一主体服务,意味着这个主体耗费了自己的本质力量来构建或改变目的价值关系。因此,一段时间的某一主体的本质力量的耗费必然与另一主体相同时间的本质力量的耗费是等价的。这意味着作为改变目的价值活动的抽象劳动也有其量的规定性。当然,正如马克思所说,在量的规定性上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抽象劳动。

抽象劳动构建或改变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表明,其所凝结的商品价值也具有价值论中的“价值”意蕴。只不过,这种价值不是物品对于人的有用性,而是一种物化了人与人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商品价值与目的价值不同,目的价值代表了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它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却只存在于主体与主体之间,而不存在于商品之中。商品价值则源于抽象劳动的凝结,其存在于商品体之中,是物化了目的价值,而不是目的价值本身。因此,正如物化了的劳动是“死劳动”一样,物化了的“目的价值”,即商品价值也是一种“死价值”。

所以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具有“幽灵般的对象性”。[4](p51)商品本来是一种物,而物作为一种客体,它对于人来说只具有“有用性”的使用价值或纯粹物理性的相互作用关系,不可能具有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然而,一个不应该存在目的价值关系的东西却具有了目的价值的特点,难免使得商品具有一种“神秘性质”,成为一种“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4](p88)目的价值在本质上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物化了的目的价值使得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物与物,即客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客体具有了主体性的特点,使得商品具有了这种“神秘性质”。

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抽象劳动与目的价值三者之中,抽象劳动构建并改变目的价值,抽象劳动凝结商品价值的过程就是人与人之间目的价值关系的物化过程。人与人之间目的价值关系的物化使得商品具有了“神秘性质”。因而,商品交换在本质上不过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异化了的“虚幻形式”而已。[4](p90)

总而言之,世界可以划分为物理形态世界与价值形态世界。在价值形态世界中,劳动既改变物理形态世界也改变价值形态世界。在价值形态世界中存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手段价值关系以及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目的价值关系。二者都属于价值关系。抽象劳动构建或改变目的价值关系,使得抽象劳动本身也具有了价值论意蕴。抽象劳动的物化形成商品价值,所以商品价值是物化了的目的价值关系,它理所当然具有价值论意蕴中价值的含义。因此,具体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与抽象劳动凝结的价值都具有价值论意蕴中价值的涵义。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与价值论意蕴中的价值具有同一性。

[1]陈新汉.论价值形态世界[J].江汉论坛,2015, (1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7]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 张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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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2017)05-0017-07

刘旭(1984—),男,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价论视域中的社会自我批判研究”(14BZX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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