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铁路警察史研究述评
2017-03-07刘海波
刘海波
(铁道警察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53)
晚清民国铁路警察史研究述评
刘海波
(铁道警察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53)
中国铁路警察产生于清末,其是一个特殊警种,依附于铁路而存在。学界对晚清民国铁路警察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铁路警察的设置与发展、中外关系视角下的铁路警察等方面,但也存在原始资料不齐、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尚存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晚清; 民国; 铁路警察
中国铁路警察开办于清末,到民国时期逐渐走上正轨。铁路警察涵盖铁路与警察两个核心概念,当然也意味着其处在两个核心概念交织的中间地带。当前学界对铁路史、警察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并已有学者对此做了精彩评述,兹不赘言。相比之下,学界对铁路警察史的研究则相对薄弱。本文拟对近年来有关晚清民国铁路警察史的相关成果做简单的梳理、总结,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教。
一、晚清民国铁路警察的设置与发展
由于铁路警察处于铁路与警察的中间交织地带,有关晚清民国铁路警察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初才真正开始。祝曙光的《旧中国铁路警务述略》可视为清末民国铁路警察研究的开山之作。其文引用了大量在两岸出版的档案资料,对旧中国铁路警察发展、铁路警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推进性研究[1]。张起增的《中国铁路警察的由来和发展》从中国铁路警察的历史沿革、组织概况和管理方式三个方面阐述了铁路警察由铁路兴起而产生,随着铁路发展而发展的历史过程[2]。这两篇文章对中国铁路警察的产生与发展都做了基础性与开拓性的研究,是研究中国铁路警察发展脉络的重要成果。
关于铁路警察最早出现的具体日期,上述两篇文章有不同的看法。张文认为1888年唐胥铁路展筑至天津通车后,由路方派遣负责列车稽查工作的弹压委员以及在重要车站身着号服负责站台守望的“巡夫”,都可视为铁路警察的雏形。但是由于当时中国铁路、近代警察正处于初创阶段,作为警种之一的铁路警察也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到发展的阶段。所以,自1901年清廷便在铁路沿线设立维护治安的铁路巡警,之后更是颁布了铁路巡警稽查职守章程十二条。1908年陆续建设的京奉、京汉等八个路(段)分别设置铁路巡警或类似巡警职能的护勇、巡查、巡务或弹压。1909年,邮传部尚书徐世昌奏请经清廷批转,将护勇、巡查、弹压等职称统一称为巡警[2]。
祝文认为,中国路警是根据各铁路事实上的需要而设置,并无统一规划。在其文中引用1933年版《铁道年鉴》的相关记载认为,1906年5月京张铁路总局“开办铁路警察,为自办警察之始”。然而囿于当时的历史环境,清末铁路警察发展比较缓慢。进入民国以后,铁路警察有了新的发展。首先表现在部分铁路局开始设置巡警局、警务处等。其次,1913年交通部特设“铁路巡警教练所”,是中国路警教育的开端。第三,路警着装、编制开始规范化。1913年9月公布了铁路警察服装、臂章制式,1920年交通部颁布了《京奉京汉京绥三铁路警察处编制规则》。这些变化都说明铁路警察慢慢开始了正规化的发展。但是由于当时铁路还是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中央政府难以管控。军阀混战更是导致铁路警务的发展出现停滞,交通运输秩序更是混乱不堪。1923年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临城劫车案,暴露了中国铁路警察的落后与不足。在外交压力下,北洋政府才开始对铁路警务进行认真研究。交通部决定速编铁路警备队,聘请外国教官,先设四个大队配置于津浦、京汉铁路,后因为经费问题铁路警备队被迫停止。1923年交通部设立“铁路警备事务处”,后改为“路警总局”,与国务院设立的“督办铁路警备事宜处”之间划定权限,各司其职。1924年交通部颁布《修订交通部路警总局组织条例》,标志着铁路警务开始走上正轨[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中国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各项规制开始走向规范化。1928年11月设立铁道部,管理全国铁道,并将铁路警务作为其不容忽视的一部分,真正开始整顿各铁路局的警务工作。1932年铁道部公布《铁道部直辖路警管理局组织大纲》,规定路警管理局为铁路警务的专管机关,其设有总务处、保安处、督察处。此后,铁道部相继公布了《铁道部直辖路警管理局派驻国有各路警察署暂行组织规程》《铁道部直辖路警管理局派驻国有铁路工程局警察所暂行组织规程》,这都标志着中国铁路警务的成熟。此后路警管理局先后在制定规章制度,统一编制,划分各级警饷,加强路警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中国路警走向成熟[1]。
可以说祝曙光、张起增对中国铁路警察产生、发展过程的梳理是基础性的,基本厘清了发展脉络。
2000年出版的由韩延龙、苏亦工等著的《中国近代警察史》则是分清末、民初、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间段对中国铁路警察的发展历史做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其文认为中国开办铁路警察是在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以后。清廷首先在英国交还的京津榆铁路的各主要车站设置铁路警察,此后随着其他铁路线的修建与开通,铁路警察也相继开办。铁路警察在开办初期的主要职权范围主要局限于铁路沿线的主要车站,此外还有部分警察跟车。铁路警察在创办初期面临不少问题,如与地方警察的职权有时容易混淆,还有管理权分散、管理混乱、经费缺乏等问题。直至宣统元年(1909年)五月,邮传部提出整顿全国各铁路警察的奏章,铁路警察的发展才逐渐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统一的发展方向。在北洋政府初期,铁路警察(简称路警)是交通部及其各铁路管理局的组成部分。铁路警察的管理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统一的变化过程。1923年8月,交通部设立铁路警备事务处负责全国各铁路一切警备事宜,由交通部次长兼任处长,下设三股掌管考绩、情报、勤务等。铁路警务处经费由交通部核定后,分令各国有铁路管理局拨解。在交通部铁路警备事务处成立前,各国有铁路管理局的警察机构都先后进行了调整与改组,撤销了隶属于各国有铁路管理局总务处的警务课,设置了与铁路管理局所属各处平行的警察处,下设相关分支机构。对于铁路管理局警察处的警务人员也分别由不同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有相关明文规定可供参照。此外书中还对不同于内地的东北地区的铁路警察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可以说,在民国初年铁路警察逐渐向着正规、统一的方向发展,北洋政府逐步制定的强化铁路治安的规范性文件便是明显标志。1922年11月中央交通部制定和颁布了通行全国的《铁路警察服务规则》,对铁路警察的职权范围和警卫规程作了详尽规定,为铁路警察的正规化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过多年发展,铁路警察规模较大,其服制、编制等都不同于其他警种而自成体系。铁路警察的管辖范围、勤务职责等更加明确。1928年各铁路警务处、警察处、护路队等路警机构相继改组为警务课。1932年在铁道部设立“铁道部直辖路警管理局”,各铁路警察机构一律改组为铁路警察署,受铁道部路警管理局指挥监督。书中对路警管理局以及各路分设的铁路警察署的编制、职能做了详细论述。此书分三个时段详细考察了铁路警察发展历史,进一步推进了对铁路警察的研究[3]662-668。
其他一些研究成果也涉及晚清民国铁路警察的内容,但相较于上述研究并没有太大突破。例如,黄华平在《国民政府铁道部研究》中对路警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做了简单概述[4]。李思颖的《清末警察制度研究》只是将铁路警察作为一个警种而略微提及其设置情况[5]。此外,涉及各地方路段铁路警察的研究还有以下若干:杨江鲁对军阀统辖下、日伪统辖下、国民政府统辖下津浦铁路警察组织的演变做了简要介绍。其文中着重考察了国民政府时期济南地区警务组织的设置情况,并论述了1946年后国民党津浦铁路警务处根据交通部相关规定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的详细情况[6]。杨雪英在《1902-1928年山东警政研究》中对1908年以后与胶济铁路相关的警察机构变迁及职权做了简短论述[7]。吕秋实的《清末民初黑龙江省警务研究》[8]、程亮的《近代东北地区警察制度研究》[9]均提及民初黑龙江省会齐齐哈尔设有铁道警察。
涉及历史人物与铁路警察发展的研究有何洪涛的《直隶时期袁世凯警政建设的路径与成就探析》。其文论述了袁世凯在铁路要塞加强铁路巡警的建设情况,创建了《京保铁路巡警试办章程》《山海关内外铁路巡警稽查职守章程》等章程,这些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城乡治安管理方式,在控制和强化社会治安、做好城市消防、硬化国家对地方的控制方面影响深远[10]。
此外,有关铁路警察立法的研究有以下成果,叶士东的《晚清铁路立法研究》对晚清铁路立法中关于路警与铁路保护部分做了简明论述,但是对清廷颁布的相关章程、刑律等问题缺乏深入的考察[11]。翟小功的《近代中国的警察法及其历史命运》认为,依据1912 年8 月《交通部官制》规定,中央交通部为总揽全国铁路行政的领导机关,铁路警察是交通部及其各铁路管理局的组成部分,而不受中央内务部、地方警察官署的干涉和领导[12]。
二、中外关系视角下的铁路警察
铁路警察是显示国家主权的主要标志,然而自清末以来中国便受到世界列强的欺凌。由于铁路在交通运输方面的重大作用,列强对中国国内的铁路权虎视眈眈。一方面列强在中国境内通过不平等条约修建铁路,另一方面则是试图控制中国自主修建的铁路。在旧中国内忧外患的局面下,因铁路而生的铁路警察成为观察晚清民国中外关系的新视角。例如,马陵合的《安奉铁路交涉研究:以清末地方外交为视角》以安奉铁路所设巡警的状况为视角窥探清末地方外交。安奉铁路是日本在东北自筑的第一条铁路,在东北地方政府与日方的交涉中,东北地方政府自设铁路巡警归地方外交机构交涉司“节制”。铁路巡警作为中国对安奉铁路享有主权的主要标志,也成为东北地方政府与日方交涉的焦点。双方的交涉过程则显示出没有中央政府的支持,地方督抚在处理中日巡警冲突时有心无力。地方政府可以在铁路沿线自设巡警,但无力改变日本通过驻军与警察对铁路沿线地区形成实际控制的局面。安奉铁路交涉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在事关铁路的外交事务上的矛盾,这源于对外交涉体制的缺陷与权力结构的无序[13]。陈力的《华员心态与民族主义:以滇越铁路警察为视角》认为滇越铁路警察的设置是以警察之名行主权之实,路警与法人的对抗与妥协成为认识华员心态和近代民族主义的新视角[14]。以上两篇文章将铁路警察作为窥探中外关系的新视角,并不拘泥于铁路警察的具体设置及其沿革,而是将其作为观察近代以来中外关系复杂多变历程的工具,将国家、人与铁路警察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晚清民国的中外关系提供了很多启发,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将铁路警察史展现得丰富多彩必须回到当时的历史现实中加以详细考察。
“九一八事变”开启了日本侵略中国的大幕,关于路警抵抗日本侵略的研究有祝曙光的《旧中国铁路警务述略》,对抗战时期路警在抵御外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的贡献做了论述[1]。樊勇、都冬冬的《“九一八事变”中的辽沈铁路警察》对“九一八事变”前后辽沈铁路警察在抵抗日本侵略、保卫铁路安全以及铁路乘警加入抗联的史实做了描述[15]。
外国列强对中国侵略的方式之一便是在中国土地上修建铁路,中东铁路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列强在铁路上设置的警察也成为中国学者研究的重点。沈悦的《东省铁路研究》提到沙俄政府为解决东省铁路及其沿线地区的防护问题,先后设置了铁路护路部队、外阿穆尔铁路旅和警察。沙俄在东省铁路及其附属地设了行政警察与铁路警察。在文中作者梳理了东省铁路警察的设置和发展过程[16]。沈悦的《中东铁路及其附属地警察机构浅析》对俄国在中东铁路及其附属地铁路警察的设置和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论述。1918年中国收回中东铁路警察权,相继颁布了《东省特别区警察编制大纲》八条、《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组织章程》,规定哈尔滨沿中东铁路南至长春,北至满洲里站,东至绥芬河站,概为东省特别区警察管理处施行警察权之区域。1920年春,警察总局设立路警处,统管铁路警务,从此铁路警察正式成立。1921年4 月,《东省特别区路警处组织大纲》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路警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范围,路警处隶属于督办管理。《大纲》规定,为维护东省铁路沿线秩序及保护沿线各站、各材料厂所有铁路产业起见,组织铁路警察,分内勤和外勤。外勤警察维持沿路秩序、治安,内勤警察专任保护铁路所有产业,所有铁路警察统归路警处处长管辖。《东省特别区警察编制大纲》和《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组织章程》等法规的颁布,加之警察总管理处和路警处等正式警察机构的设立,标志着中国政府逐步收回中东铁路及其附属地的警察权[17]。
王香的《清末民初日本在奉天省的警察设置及其影响》论述了满铁附属地内日本警察设置的详细情况。据1928年的统计,南满铁路全线共有警察署14个,派出所197个,警察数目约在1.5万名以上,而在奉天省内满铁附属地的警察署就有11个,派出所157个。满铁附属地内的警察权,具体是由驻东北之日本领事监督管理,警察署长职掌关东州内。晚清政府从未承认过满铁附属地内日本设置警察的权力。北洋政府则是默认了日本在铁路附属地内的警察权[18]。周晓萌的《日伪统治时期东北村屯特殊形态:铁道爱护村研究(1933-1945年)》,从爱护村的创立及延展、家庭结构分化、特征剖析等方面对铁道爱护村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铁道爱护村对协助日本通过铁路实行侵略扩张活动的作用[19]。
此外,涉及日本在满铁附属地设置铁路警察的研究还有以下成果:董婕在《日本对南满铁路附属地的经营及其影响》中简述了日本攫取在满铁附属地设警权的过程,1906年日本开始在满铁附属地内设立警察署,担负铁路线路的保护和管理,此后又普遍设置警察署和警务支署,执行警察职务,无视中国司法主权,在附属地内任意逮捕、杀害和刑罚中国公民,有效地行使其在铁路沿线附属地所攫取的政治权力[20]。张淑香的《日本侵占辽宁时期的警察统治》[21]、李淑娟、王希亮的《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在中国东北强势地位的构建及其影响》指出,日本在东北非法驻有大批警察,其建制分为关东州内的警察、满铁附属地警察、各领事馆辖下的警察(满铁附属地之外),满铁附属地警察分布在铁路沿线或者交通要道,与关东军等相配合,成为维持日本殖民统治的得力工具之一[22]。迟延玲的《满铁附属地对中国东北的影响》认为,日本在东北所获得的警察权是恃强索取的,其在附属地内驻兵也毫无理由。在安奉铁路驻兵和警察问题上,日本千方百计的为南满铁路的驻兵和警察权寻找“合法”依据,实现了其在铁路沿线驻兵和设置警察的目的[23]。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纵观过往对晚清民国铁路警察的研究,学界对中国铁路警察的发展脉络做了较为细致的论述,更令人欣喜的是有学人已经开始将铁路警察作为观察近代中外关系的视角,并做了有益的探索。但是铁路警察史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不足之处还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资料整理成果以及概括性的研究专著。铁路警察涉及铁路、警察两个领域,其既依附于铁路,又是近代警察中的一个重要警种。根据以往研究成果中所征引的文献来看,有关晚清民国铁路警察的资料既有档案资料又有地方志资料,还有铁路年鉴以及相当数量的报刊资料。这些有关铁路警察的资料散落于各种文献中,缺乏系统性的整理。同时还有部分民国档案藏于台湾,都造成资料整理上的困难。因此,亟须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出版。也正是因为此,关于中国铁路警察的开办时间、概念界定等问题,学界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只有将有关铁路警察的资料网罗起来,才能够真正明确晚清民国铁路警察发展史的关键问题,并从根本上促进晚清民国铁路警察史的研究。
二是缺乏对与铁路警察发展有重要关系的历史人物的研究,这也是当前晚清民国铁路警察史研究中的短板。目前关于铁路警察史的研究大多是关注于其设置的机构及基本职能情况,而人作为创造历史的主体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一方面是因为史料缺失,另一方面则是研究方法单一,没有将铁路警察与整个社会发展结合起来,脱离了社会场景便使得研究缺乏活力。当前虽有学者注意到与铁路警察形成与发展有重要关系的人物,但是却未能形成专题性的研究成果。
三是缺乏对有关专题的深入探讨。以往研究多关注于铁路警察的发展脉络,并对研究资料相对丰富的中东铁路、津浦铁路等区域性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研究。但铁路警察史是一个相对系统的研究范畴,有固定的研究对象,也有适当的外延范围,不应将其看做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研究领域,而是要将视野拓展开来。有学者将铁路警察看做观察近代中国对外关系、民族主义等问题的视角,这都给予我们很大启发。铁路警察作为中国近现代化发展的产物,更应该将其与整个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结合起来,寻找其中的突破点,丰富研究内容。例如,铁路警察作为铁路的附属物,其与其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此外,铁路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警种,也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加强与社会各群体之间的横向比较研究。
四是研究方法比较单一。除了利用历史学的方法以外,还可以引入人类学、社会学、法学、统计学、博物馆学等研究方法,加强铁路警察史研究的跨学科性。当前学术研究的范式不断更新,更要求我们为铁路警察史的研究注入新活力。
总而言之,中国铁路警察史的研究仍旧处在起步阶段,面临不少难题,只要学人坚持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在当前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更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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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小明
2017-01-03
铁道警察学院2017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项目:民国(1912-1949)铁路警察史研究;2017年度河南省社科联项目(SKL-2017-150)
刘海波(1987—),男,铁道警察学院马克思主义教研部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