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资本概念的三重规定与公有制资本的三大特征
2017-03-07元晋秋
□元晋秋
(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马克思资本概念的三重规定与公有制资本的三大特征
□元晋秋
(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马克思的资本概念有如下三重规定:其一,资本的本质是一种生产关系,其内核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二,资本是一种负载于物上的生产关系,物作为价值实体能够被计量(货币化);其三,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价值增值是资本的本性。马克思对资本的分析有其特定的理论语境。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建立的特殊性,资本的历史使命并没有终结。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我们要实现的目标,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公有制资产的资本形式——公有制资本。从本质看,公有制资本是一种公有制基础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从形式看,作为载体的公有制企业要有明晰的资产价格核算;从目的看,公有制资本的价值增值是手段而非目的。公有制资本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应承担起如下历史使命:一是承担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二是引领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社会公平。
马克思资本学说;资本本质;公有制资本
在马克思所创立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学说中,“资本”成为其理论的最终聚焦点,马克思本人也将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巨著命名为“资本论”。在《资本论》及其此前一系列相关的著作与手稿中,马克思深入考察了资本的起源、资本的本质、资本的运动规律、资本的各种精神现象,在此过程中深刻地阐明了资本的内在否定性原理,揭示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从而为他所发现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在此意义上,虽然马克思并非“资本”概念的发明者,但他无疑是迄今对“资本”作出最深刻和最系统阐释之人——其资本学说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原则和思想资源;与此同时,马克思的资本学说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语境,明确这一点,是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其思想资源的关键。鉴于马克思资本学说的丰富性,本文仅聚焦于其资本概念的几个要点,并致力于阐明其理论语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公有制资本所具有的若干特征。
1 马克思对资本概念的三重规定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资本”条目列为两项:“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资本”和“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资本”[1]356-362。大体上看,前者揭示出了马克思“资本”概念的本质特征,后者则是西方流行经济学对“资本”的一般理解。然而就马克思对资本概念的阐述来看,正是在批判后者的过程中,马克思赋予了其资本概念一系列规定。
规定一:资本的本质是一种生产关系,其内核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马克思批评“经济学家们”仅仅将“资本”理解为“用于生产新的原料、新的劳动工具和新的生活资料的各种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他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2]723。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将“资本”规定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2]724。在《资本论》中,这一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确认,他说:“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3]922。由此,我们可以将“生产关系”视为马克思对其“资本”概念的本质规定。但是,就“资本”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来说,我们对马克思“资本”概念本质规定的理解还远远没有结束,我们还需要继续追问:这种作为“资本”本质规定的“生产关系”或者说“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内核究竟是什么?如若将这种“生产关系”狭义地理解为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来揭示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占有生产资料的少数人雇佣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进行劳动而成为资本家;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被资本家所雇佣)而成为雇佣工人——由此,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当然,就“生产关系”而言,它还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产品如何分配这两方面的重要内容,然而,正是因为“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确立,具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人才成为“资本家”,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才得以建构。换言之,生产资料归少数人私有与产品如何分配并不能标注出这一生产关系的特殊性,只有人与人之间的这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才是这种生产关系的根本。在此意义上,作为马克思“资本”概念本质规定的“生产关系”,其内核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规定二:资本是一种负载于物上的生产关系,物作为价值实体能够被计量(货币化)
实际上,仅仅停留于作为“资本”本质规定的“生产关系”的内涵——“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并不能完全洞悉这一概念的真谛。马克思“资本”概念最动人心魄的地方在于:它是一种负载于物上的生产关系,并且,这种物作为价值实体能被计量或者说货币化。
首先,资本是一种负载于物上的生产关系,其灵魂和大脑是以人与人之间“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为内核的生产关系,作为负载物的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原料等则是被资本赋予了独特社会性质的“资本的躯体”[2]725或“肉身”。马克思说,资本不是物,但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资本不是物质的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总和。资本是已经转化为资本的生产资料”[3]922,说的正是这个道理。
其次,这种负载物是作为价值实体而存在的,物作为价值实体能够被计量或者说货币化是其关键。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马克思初步表达了这一思想,他说:“资本不仅包括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和原料,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并且还包括交换价值······资本不仅是若干物质产品的总和,并且也是若干商品、若干交换价值、若干社会量的总和”[2]725。在这里,马克思强调物的“交换价值”,并且将这种物看作“商品”和“若干社会量的总和”,这表明,马克思的“价值”学说正在孕育之中。在此后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其劳动价值学说(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实体)已然形成;在《资本论》中,这一学说得到了完整的表述。可以说,《资本论》正是从分析“资本的躯体”或“肉身”开始的,这种“资本的躯体”或“肉身”正是商品的价值,它是由“抽象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实体,其大小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通过交换价值来表现;而交换价值作为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最终被固定在货币身上。作为一切商品的价值形式,货币用于表现和计量一切商品的价值,而就其本身的特殊性来说,它无疑是最佳的、同时也是最抽象的资本形式。
规定三: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价值增值是资本的本性规定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进一步指出:“虽然任何资本都是一些商品即交换价值的总和,然而并不是任何一些商品即交换价值的总和都是资本”[2]725。这意味着马克思对其资本概念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区分了“作为货币的货币”和“作为资本的货币”[4]172,他指出,货币作为资本(所代表的价值),“原预付价值不仅在流通中保存下来,而且在流通中改变了自己的价值,加上了一个剩余价值,或者说增值了。正是这种运动使价值转化为资本”[4]176。换言之,资本是能够带来价值的价值,或者说,价值增值是资本的本性规定。继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入阐述了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货币之所以能够转化为资本、其所代表的价值之所以能够增值,是因为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购买到了一种特殊的商品(货币开始行使其作为资本的职能)——劳动力商品,在生产过程即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劳动者不仅创造出了相当于其原有价值的价值额,而且能够创造出高于这一价值额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它由劳动者所创造,归购买劳动力商品的货币所有者即资本家所有,价值增值由此实现。
马克思说:“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这个新时代同以往时代最重大的区别在于:社会生产过程不仅仅是一般的劳动过程,它还是一个价值增值过程,因而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其中,追求价值增值或者说生产剩余价值成为这一生产过程的直接目的。正是在这一直接目的的支配下,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具有了无穷的动力。一方面,它带动了整个社会生产的巨大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升(体现为所谓“资本的文明面”[3]927;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失衡(通过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和无产阶级队伍的迅速壮大与激烈反抗,从而分别为进入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准备了物质条件和主体条件。
实际上,劳动力成为商品深刻地指认了作为资本概念本质规定的生产关系的内核:雇佣与被雇佣关系。马克思首先从理论上阐明了这种关系得以建构的条件(也即劳动力最初如何成为商品的条件):其一,劳动者是自由劳动者,即他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4]195;其二,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4]196。而一旦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就被建构了起来。在此过程中,明确作为资本负载物的价值实体能够被计量或者说货币化尤为关键,否则,资本的增值就无法谈起。因此,马克思资本概念的上述三重规定互为支撑,三者缺一不可,它们共同构成马克思对其资本概念的核心规定。
2 马克思的理论语境及资本概念释疑
马克思资本学说的建构有其特定的社会时代背景。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特别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因此,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4]8。当时的英国正处于以自由竞争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早期,生产资料主要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劳资矛盾对立尖锐,工人阶级生存状况堪忧,这种特殊的时代社会背景构成其资本学说独特的理论语境。在此,我们可以结合这一特定的理论语境,立足于当代生动的社会实践,对其作出更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前面已经指出,马克思将资本的本质规定为生产关系,其内核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在其理论语境中,这种作为资本本质规定的生产关系仅仅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马克思在其文本中甚至直接将资本等同于“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或“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实际上,马克思这样做有其原因:首先,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的研究对象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因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是其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还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当时还是一个未竟的社会理想,马克思的研究不可能涉及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不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接受雇佣的劳动者既可以受雇于私人资本,也可以受雇于公有制资本,只要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依然存在,我们就可以用资本这一概念来指称这种生产关系。
其次,在分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形成也即劳动力最初如何成为商品时,马克思从理论上指出两个条件:其一,劳动者是自由劳动者;其二,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如果说前者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进步性,那么后者则深刻叙述出了这一过程的残酷性。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所谓原始积累”部分,马克思运用史论结合的方法,详实地叙述了资产阶级运用血腥和暴力手段迫使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相分离的过程,并发出如此感慨:“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4]871!马克思的这一感慨深刻地影响了世人,特别是深受马克思思想影响并继承其社会理想遗志的马克思主义者们,以至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马克思主义者们试图消灭资本,而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也试图绕道资本而行。实际上,马克思对资本的这一表述同样有其特定的理论语境,其所针对的主要是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过程——其内在的驱动力资产阶级发财致富的动机;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确立的前提下,资本这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生成实际上基于多种考量,如发展社会生产力、劳动者所擅长的技能和所向往的职业等。
最后是资本与雇佣劳动者的对立或者说剥削问题。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其雇主——私人资本家无偿占有,用于资本积累以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以谋求对丧失生产资料的广大劳动者的更大的支配权力,因而两者之间相互对立,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是一种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但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同样可以接受公有制资本的雇佣,其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通过工资的形式取得,而其剩余价值所创造的价值归共同体(这里的共同体指的是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共同体而非“虚幻的共同体”)统一调配,或用于改善共同体成员的生活条件,或用于扩大再生产,总之,其目的最终要服务于组成共同体的绝大多数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在此意义上,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或者说剥削问题在理论上就可以被消解。
总之,由于特定的社会时代背景,马克思并没有对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进行分析,但这决不意味着公有制基础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公有制资本存在的非法性。相反,生产资料由共同体成员共同所有,社会生产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其发展成果由共同体成员共享,这恰恰是马克思所致力于实现的理想社会。
3 语境的转换与剥离:从商品、市场到资本
与空想社会主义者相区别,马克思所致力于实现的理想社会建立在其科学的分析基础之上。具体而言,通过对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运行规律的分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明了社会主义诞生的两大条件:一是由“资本积累”所生成的社会主义诞生的物质条件,即高度发达的、社会化的生产力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物质资料的极大丰富;二是“与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4]743所生成的社会主义诞生的主体条件,即无产阶级的日益壮大及其反抗的增长。当“资本积累”与“贫困积累”达到极点,资本主义的“外壳”就要被炸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剥夺者就要被剥夺”[4]874,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然而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的全球扩展导致了“资本积累”与“贫困积累”在空间上的分离——“资本积累主要集中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贫困积累主要集中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于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者并未因为成为受到‘死亡的威胁’的无产者而变成革命的主体,而同时支撑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持续的‘资本积累’的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劳动的‘贫困积累’达到极点,由此导致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通过革命率先建立起社会主义政权”[5]。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资本积累不足,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和地区在建立起社会主义政权后,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特别是如何发展生产力的问题。在此意义上,资本的历史使命并没有因此而终结。
实际上,以前苏联为首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也包括中国在内)的建立所遵循的正是上述逻辑。但是,社会主义政权建立之后的建设之路应当如何走,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为了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工业化,前苏联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种单一公有制基础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它以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工业体系为参照,集全国之力、用政府行政权力配置资源,迅速地建立起了自己的现代化工业体系;与此同时,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体制僵化导致的创新活力不足、普通民众的生活得不到改善等),以致最终在实践中难以为继。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曾一度以前苏联为师,并迅速地建立起了自己的工业化体系。在实践的推进过程中,通过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总结,中国共产党人决心探索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之路,并最终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决策。
由于种种原因,单一公有制基础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从主观上排斥商品、市场和资本。而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可视为一个逐步接纳并确立商品、市场和资本的历史进程,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明的社会主义诞生的两大条件看,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由“贫困积累”有余导致率先建立起的社会主义政权,在此意义上,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二是与“资本积累”不足相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物质条件的相对贫乏,在此意义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基本事实,在使用马克思《资本论》等文本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时,其语境已经发生根本的改变。在接纳并确立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必须将这些概念同资本主义制度或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相剥离,它直接关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话语建构,特别是以《资本论》为理论资源所进行的这种建构。
这种剥离首先从商品开始。商品存在的历史源远流长,但作为一种经济形态的商品经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在人类的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直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之后,商品经济才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态,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首先从商品开始。然而,这绝不意味着商品经济为资本主义所特有,社会主义制度下同样可以有商品以及相应的商品经济形态。正是在这种剥离的基础上,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正式提出“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提法被邓小平认为是“适合于当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实际的‘新话’”[6]8,并指出,“过去我们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写出来,也很不容易通过,会被看作‘异端’。我们用自己的实践回答了新情况下出现的一些新问题”[7]91。
其次是市场。相对于单一公有制基础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激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促进了农产品市场的建立,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与承包责任制的发展促进了小商品市场的繁荣,丰富了群众的物质生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由计划配置要素、由市场调节商品生产的模式所“激发与释放的边际生产力必然递减,而要素的计划配置方式与商品的市场配置方式之间的的冲突必然递增”[8],由此,推进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建立要素市场势在必行,然而这一过程却遭遇了强大的阻力,因为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在此情况下,邓小平以其巨大的理论勇气对上述两组观念进行了剥离,他说:“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7]373以此为理论基础,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此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不断完善,成为助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制。
最后是资本。如果说计划经济的本质是用行政权力来配置资源的话,那么,市场经济的本质则是用作为资本的货币来配置资源。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接纳和确立资本同样势在必行。与商品和市场一样,将资本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剥离成为推动这一进程的理论前提(这也是本文试图推动的工作)。前文已经指出,从资本概念本身看,作为其本质规定的生产关系的内核,是人与人之间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这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既可以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相结合,也可以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相结合,形成一种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谈到股份制时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9]。其中,“公有资本”这一表述标志着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对资本的正式接纳与确立。此后,“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的表述也随之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被屡屡提及。
上述分析表明,必须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的实践来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特别是在以马克思《资本论》等文本为理论资源来构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话语的过程中,明确已经转换了的语境,进而将马克思所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剥离,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不断书写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篇章。
4 我国公有制资本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使命
公有制资本的明确及确立,使我国的“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一个适合于市场经济运作的存在形式、运营形式和收益形式”[10]3,有助于激发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内在活力,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从马克思对资本概念的一般规定看,我们可以将公有制资本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如下三大要点:
第一,从本质上来看,公有制资本是一种公有制基础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既为资本,其本质就是以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为内核的生产关系,公有制资本也不例外,但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描述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有着根本的区别——这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换言之,公有制资本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公有制基础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动者接受公有制资本的雇佣进行劳动,其必要劳动所得以工资形式进行支付,其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归国家或企业按照一定的规则统一调配,或用于积累,或提高劳动者福利。在传统观念中,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者)被当作企业的主人,他们一度以主人翁的精神进行生产劳动,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一点不容否定。但实际上,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并非企业的“所有”人,或者说只是“所有”人当中的部分成员,因此,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产权明晰的要求,公有制资本雇佣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劳动,并以其资本所有权收益的形式、按照法制经济的规则收回其相应的成果。在此过程中,公有制企业要形成规范化的公司制度和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二,从形式上来看,作为载体的公有制企业要有明晰的资产价格核算。凡资本都要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体现出来,公有制资本的物质载体就体现为公有制企业中的各生产要素及物质产品,而所有物质载体作为资本必须通过市场被通约为货币来进行计量,表现为市场价格。以土地资源为例,我国土地资源归全民所有,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资源通常由政府无偿批拨给企业使用,但资本市场的建立必然要求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市场配置,于是,土地由计划经济时代的无偿批拨与占用发展为使用权的公开拍卖与开发(政府则通过审批制度来对此进行宏观调控),从而赋予了其市场价格。在市场环境下,公有制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要通过市场来定价,因而必须考虑其成本价格,这就要求公有制企业要有明晰的资产价格核算,以适应市场化生存环境。
第三,从目的上来看,公有制资本的价值增值是手段而非目的。价值增值是资本的本性,正是在竭尽全力追求价值增值的过程中,资本家被迫地改进生产技术,改进经营管理方式,从而间接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丰富。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发展社会劳动的生产力,是资本的历史任务和存在理由。资本正是以此不自觉地创造着一种更高级的生产形式的物质条件”[3]288。公有制资本采取资本的形式,正是要通过资本的这一本性来带动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和整个社会生产的发展,从而为更高级的生产形式准备物质条件。此外,马克思还特别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同以往的形式相比,它“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3]927-928。换言之,更高级的社会关系以及新的社会形态的各种要素,有待于在资本增值运动的客观历史进程中去孕育。明确与确立公有制资本,就是要通过资本增值运动的这一客观历史进程,孕育出更高级的社会关系以及新的社会形态的各种要素。因此,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不同,资本主义生产以价值增值为目的,社会主义生产则以价值增值为手段。
前文指出,由于现实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特殊性,资本的历史使命并没有终结。具体而言,基于当前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我们要实现的目标,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进程中,我国公有制资本须承担起如下历史使命:一是承担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因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这就要求公有制资本所主导的行业必须率先提高生产效率,积极进行创新,进而成为整个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引领者,向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二是引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促进社会公平。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向更高级的阶段,不仅需要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也需要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的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是确保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公有制资本的投资运营应当服务于上述目标,应当在保障国家安全、支持科技进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并通过其控制力和影响力,引导非公有制资本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与此同时,公有制资本还应当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大的功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11]。这一要求表明了公有制资本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所担负的职责。
显然,公有制资本在我国的上述历史使命能否完成,直接取决于我国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优做强,因此,“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还要加强”[1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已总体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但仍然存在如何进一步高效地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问题,尤其是如何在改革中实现提高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敢于尝试,勇于创新,也有赖于我们在理论上对公有制资本作出更深入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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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宏兰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5.002
A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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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0544(2017)05-0010-06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15FKS002);广西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XBS16002)。作者简介:元晋秋(1984—),男,河南林州人,哲学博士,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