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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应当承担特殊的社会责任

2017-03-07

理论月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责任文化

□ 杨 茜

(山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041000)

文化企业应当承担特殊的社会责任

□ 杨 茜

(山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041000)

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文化产业同传统的产业部门相比,最明显的特征是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文化企业的这一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在生产和经营中需要承担不同于物质生产企业的特殊的社会责任。比较来看,在意识形态方面,物质生产企业需要做到政治正确,文化企业则需要承担政治引导的职责;在伦理道德方面,物质生产企业需要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文化企业则需要承担价值观引导的职责;在思想文化方面,物质生产企业需要配合文化建设,文化企业则需要承担传播先进文化的职责。具体来说,文化企业需要承担政治意识形态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的社会责任。

文化产业;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文化产业系国民经济体系中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同传统的工业、农业等产业部门相比,文化产业最明显的特征是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这一特殊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文化企业在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具有与一般经济企业所不同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它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具有怎样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对此作初步的探讨。

1 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属性

国民经济是社会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经济部门的统称,一般来说,国民经济体系是由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几大行业组成的。由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是以人的全面发展及人类社会的科学、和谐发展为宗旨的,所以,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以及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部门因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许多国家也相应地把它们划进了国民经济体系。

在现代国家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农业和工业的发展带动了运输业、建筑业等产业的发展,商业和服务业的规模也随之得到了扩大,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新的生产活动和非生产活动不断被分化出来,形成了新的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1],文化产业就是这样一个新的产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不同产业依据各自的行业分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所以,各类产业由此也显示出不同的分类和属性。

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等支撑社会大动脉正常运行的基础产业,经济属性是其最突出的本质特征,这些传统经济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更好地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服务。文化产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它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属于精神产品的范畴,既具有商品的经济属性,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文化产业同时兼具意识形态的属性。也就是说,文化产业除了具有从事物质生产的工业、农业等产业的经济特征外,另一方面还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

可以说,同传统的工农业相比,文化产业最明显的特征是同时具有经济和意识形态双重属性。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表明,文化产业作为一类经济组织能够在物质生产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为企业创造应有的经济利润;而且,这一属性也是文化生产活动自身规律在文化产业这一行业的恰切反映。具有经济属性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是物质产品,它满足的是消费者的物质需要,具有双重属性的文化产业向社会提供的是精神文化产品,一方面能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则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直接或间接地对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产生影响。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侧重于表现文化产品的精神内容的特性,意在强调文化产业在人类精神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相联系的思想、观念、信仰和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是一定阶级或阶层的社会关系在思想领域的反映。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主要表现是:文化产业的主要职能是关于文化内容的生产、供应和服务,在现实社会,任何形式文化内容的生产和服务之每一环节,都凝聚着生产者的思想观念,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和社会发展阶段意识形态的变化。在这些思想观念中,均或隐或显地反映着文化企业生产者的价值选择,并在这种选择中蕴含着对现实社会政治肯定或否定的立场和态度,这些立场和态度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应有的社会效应,影响着广大民众对政治主体的认识和评价,进而波及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产业之意识形态色彩更加浓厚。美国左翼学者詹姆斯·彼得拉斯在《20世纪末的文化帝国主义》中指出:“美国的文化产业有两个目标:一个是经济的,一个是政治的。经济上是要为其文化商品攫取市场,政治上则是要通过改造大众意识来建立霸权……在政治上,文化帝国主义的重要作用在于,将人们各自从他们的文化之渊源和传统中离间出来,并代之以新闻媒介制造出来的、随着一场场宣传攻势变幻的‘需求’。 ”[2]乔治·索罗斯在《走向全球的开放社会》中也指出:“当文化成为一种舞台,上面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理论势力彼此交锋。而文化绝非什么心平气和、彬彬有礼、息事宁人的所在,要把文化看作战场,里面有各种力量崭露头角、针锋相对。”[3]可以说,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早已受到西方社会的高度重视,西方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一直在努力维护本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并积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文化渗透,以便在激烈的国际文化竞争中占据意识形态的制高点,在世界范围内高强度地推广西方的思想价值观,以便牢牢掌握全球意识形态的主导权。

企业是产业的细胞,因此,文化产业类企业亦被称为文化企业。文化企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必然要对其企业的生产提出相应的要求,由于文化企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使其具有教育与审美功能和文化传播功能,在任何时候都是对社会公众价值选择取向的一种引导,文化产品通过所反映的生活内容及其渗透于其中的是非判断和爱憎倾向,对人们的政治思想、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等产生影响。所以,文化企业在其生产、供应和服务过程中,必须同时注重其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尤其要高度重视其对社会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再造的功能。

2 文化企业应当承担特殊的社会责任

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并相继出现了两个基本的企业理论。一个理论是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西方工业革命的兴起,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进入现代工业化时代,并由此产生了强调追求利润目标的经济自由主义、唯经济主义的理念。与之相对应的是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理论,该理论认为,在资本主义运行机制下,在公开自由竞争的环境中,企业管理者的主要任务就是遵循基本的经营规则,尽可能多地为其股东创造价值、获取财富。而经济主体追求到自身的经济利益,便自然地会为全社会创造福祉。因此,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第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之后,人们在痛定思痛中开始思考政府与市场、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并在反思资本主义运行机制的缺陷后提出了另一个企业观,即利益关系人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不仅代表着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包含着企业债权人、企业工人、产品消费者、企业所处社区民众的利益等。所以,企业并非只是投资者谋取个人财富的工具,同时还是一个承载上述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组织实体。只有合理地处理好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使企业更好地实现自己的长远发展目标。

此后,随着时代的进步,利益关系人企业理论在现代社会实践中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人们普遍认识到,现代社会中的企业与其所处外部环境的联系日益密切,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也就是说,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是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的产物,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使命就是获得利润,赚钱是企业发展的永恒动力。但从社会运转的角度来看,企业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同时还是一个社会组织。企业的根本使命是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源于社会对它的需求,同时,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也需要社会的包容并为其支付大量的社会成本。社会是企业利润和发展的源泉,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自由和机会的同时,也应当以自己的力量回报社会。因此,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理应承担的使命。

企业所要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性质及其发展阶段相吻合,社会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具有不同的责任期待,企业对社会所赋予的责任期待自然也会有不相同的回应,也就是说,不同性质的企业需要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从事物质生产的企业,其社会责任主要为严守市场规则、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需求、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热心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维护社区及其他公民的利益等,此外,还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文化企业的双重属性使其具有了特殊的企业性质,文化企业的经济属性反映了文化生产活动的规律性,强调文化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物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文化企业的文化属性则侧重于文化的精神内容特性,突出文化企业在社会思想文化中扮演的传播角色。文化企业的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决定了文化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上述特殊性,企业同社会不仅在物质层面进行互动,在精神层面也相互影响。因此,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着独特的内容[4]。也就是说,文化企业从事的是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这一企业的性质决定了文化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地侧重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思想文化引导等方面。

或许有人会对此提出质疑:难道从事物质生产的企业不需要承担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思想文化引导方面的社会责任吗?笔者认为,从事物质生产的企业在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思想文化建设方面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同文化企业相比,却有着明显的差别和各自不同的分工。对此,可以按照毛泽东同志的观点进行分析,1948年,毛泽东曾对中国传统戏曲改革作了指示,他把中国传统戏曲大体分为有益的、无害的和有害的三类。1950年代,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根据毛泽东提出的“政治上有益,政治上有害,政治上无害”的政治三原则进行戏曲改革,不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据此判断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则可以说,在意识形态方面,物质生产企业需要做到政治正确,文化企业则需要承担政治引导的职责;在伦理道德方面,物质生产企业需要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文化企业则需要承担价值观引导的职责;在思想文化方面,物质生产企业需要配合文化建设,文化企业则需要承担传播先进文化的职责。

下面,我们对文化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分述如下:

第一,文化企业要承担政治意识形态导向的责任。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文化企业的特殊性,即文化企业在其生产和经营中,必然要承担其理应承担的政治意识形态责任,发挥政治意识形态所具有的社会影响作用。我们知道,思想意识是精神文化产品的基本内核,人们在消费文化产品的过程中,或多或少、或隐或显地要受到文化产品特定内容的影响。这样,文化产品在发挥商品功能的同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功能,这就使得文化企业不可避免地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发生直接的联系。而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通过其所反映的社会生活及其渗透于其中的价值取向,以文化传播、艺术熏陶、思想教育等方式,对现实社会生活中广大民众的政治思想、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产生入心入脑的熏陶和影响,进而塑造社会的政治价值取向。

如上所述,文化企业与一般企业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和意识形态属性。

文化企业不仅是国家经济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进行意识形态宣传的重要阵地。

文化企业负责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它所提供的文化产品能够对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情感世界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左右人们的政治认知和政治态度。这样,文化企业的生产者在精神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中便扮演了“守门人”或“把关人”的角色,为此,他们在生产经营中除了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外,需要遵循“社会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真正担负起“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5]的光荣任务,努力承担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的政治使命。概括为一点,文化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必须承担严肃而艰巨的政治导向责任。

为此,对于文化企业生产者来说,一方面要深化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解和认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装,并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提升自己的思想认识,学习和把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守土意识。另一方面要提高文化企业生产者的政治素养,努力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把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体现在自己具体的精神产品的生产之中。此外,文化企业生产者在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同时,还应通过创意和创新,提供更多导向正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精神文化产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与时俱进地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样才能比较好地完成其所要承担的政治意识形态导向的社会责任。

第二,文化企业要承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的责任。文化企业从社会资源中汲取素材,经过自己的积极创意和文化加工,然后向社会贡献优秀的文化产品。文化企业通过这样一种文化活动,使其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大众文化传媒、一个人类精神文化需求的提供者、一个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参与者,同时也成为国家进行思想文化管理的一种工具,因为文化企业的文化传播行为能够成为传达社会规范,并由此直接或间接地发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的作用。早在1841年,美国报人霍勒斯·格里利在其创办的《纽约论坛报》“发刊启事”中曾指出:本报的办刊方针是“努力维护人民的利益和促进他们道德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权益”[6]。后来,西方政治学家和传播学者将传播的社会功能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守望环境;二是协调社会以适应环境;三是使社会遗产代代相传。这些情况表明,文化企业应当传播积极的和正面的社会价值观,在社会伦理道德建设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党和国家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国民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各领域之中,对于文化企业来说,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自己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

首先,文化企业要在自身树立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化企业作为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供应和传播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而然地应当成为企业文化所秉承的价值理念,它不仅应当体现在企业的价值追求、经营理念、企业良知、社会责任等方面,还应当体现在企业管理者及广大员工的思想境界、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由此则可以在企业中树立健康、创新的文化营销道德和营销推广理念,摒弃那些低级庸俗、感官刺激的营销活动,培养大众健康的文化消费心态,构建有序而和谐的文化市场。

其次,文化企业要向社会传递其精神文化产品所蕴涵的社会主义价值理念,同时从文化产业的市场起点和终端两个方面,严格把好思想道德、价值取向和审美意识这一关口。文化企业作为重要的精神文化承载媒介,在向社会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大有可为,因此,文化企业应当积极担负起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任,通过其优质和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向社会传播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传播以大公无私为基础、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思想道德体系,同时,广泛传播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的价值理念,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社会,使之融入到人民群众的内心深处,引领和优化社会道德风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化作新时代国人所崇尚的道德规范。

第三,文化企业要承担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责任。从本质上来说,文化企业除去生产经营所要求的经济指标之外,所从事的就是一种文化工作,即向广大受众提供精神文化产品,向社会传播思想文化信息,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担负起文化传承的职责。这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文化企业的神圣使命,尤其是在努力从事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中国,改革开放在向纵深发展的同时,国家的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显得日益重要,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已经成为中国当代社会的重要工作,这些现实情况都对当代中国文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般来说,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积淀的产物,是一定时代的经济、政治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那些顺应人类社会发展方向、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先进文化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在当代中国,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生产力和国家综合实力、有利于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及和谐发展、有利于提升中国人民思想道德水准的文化则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它作为一种精神价值体系,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为此,文化企业所应承担的第三个社会责任就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首先,文化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文化的教育功能,通过大量生产和供应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积极健康的精神文化作品,努力传播最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弘扬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并借助文化的渗透力和感染力,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文化需求,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广大国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此来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次,文化企业还应成为文化传播的“守门人”和“把关人”,通过积极的防范措施,防止带有封建迷信、愚昧落后及低级庸俗色彩的颓废文化进入文化市场,尤其应当严加抵制带有各种错误思想观点的腐朽文化,以防它们侵蚀人们群众的精神世界,危害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文化企业应当通过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积极传播引领社会思潮,构筑精神文化高地,以优质的精神文化产品来启迪心智,涵养人生,引领社会舆论,促进和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此外,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还涉及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问题,因此,文化企业的文化传播职责任重而道远,需要积极奋进,努力有所作为。概括来说,文化企业所应承担的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社会责任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自觉地承担起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责任、用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进步的责任、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责任、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责任。最后,还应着重强调的是,文化企业要想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归根结底是要依靠文化企业的全体员工,因此,文化企业在企业内部搞好自己的思想文化建设则显得至关重要了。文化企业应当在自己的企业文化建设中树立起这样三个理念:其一,文化企业在价值观念上要反映国家主流的意识形态;其二,文化企业在企业精神上要体现正确的舆论导向;其三,文化企业在经营理念上要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只有从思想认知、文化理念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努力培养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感,使之具有正确的政治理念、较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以及高度的文化自觉意识,才能较好地履行文化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

[1]国民经济[EB/OL].baike.so.com/doc/6468571-668.2013-12-10.

[2]张京成,刘光宇.重视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J].前线,2014(1).

[3]乔治·索罗斯.走向全球的开放社会[G]//全球化与世界.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65.

[4]艾庆庆.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机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5]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J].党建,1994(2).

[6]胡慧河.出版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及其实现机制[J].企业经济,2008(7).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12.013

G124

A

]1004-0544(2017)12-0081-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7BKS159)。

杨茜(1982-),女,河北保定人,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李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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